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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监理规范》实施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4-04-15刘喜鹏

建设监理 2014年2期
关键词:日志建设工程监理

刘喜鹏

(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 太原 030006)

新版《监理规范》实施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刘喜鹏

(山西天地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 太原 030006)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吸收总结二十年来建设工程监理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贯彻落实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基础上,对2000年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了重大修改。它是工程建设经验的升华,是监理的执业准则。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对引领和推动监理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关系极大。通过学习并联系当前现实情况,提出学习新版监理规范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同行交流商榷。

建设监理;监理日志;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监理规范》),将于 2014 年 3 月 1 日实施,2000 年版监理规范同时废止。

新版《监理规范》吸收总结了 20 年来建设工程监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贯彻落实了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2000 年版监理规范进行了重大修改。历经 8年修改,第 9 年出台,第 10 年获准执行。可以说,新版《监理规范》是工程建设经验的认真总结,是工程建设实践的理论升华。它是工程监理执业的准则,也是监理企业管理的尺度。

建设监理规范是国家标准,要规范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标准,所有监理企业都应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学懂会用,积极贯彻执行,以此引领和推动监理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笔者初步学习新版《监理规范》并与原版比照,特别是联系当前监理的现实情况,觉得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和关注,现提出与同行交流、商榷。

1 监理日志与监理日记有何区别?监理日志有何作用,如何形成这个文件

依据目前监理的实际情况,为数不少的监理从业人员对此都有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形成的监理日志文件更是五花八门,直接影响着监理工作质量和出现问题时监理责任的正确界定。原版监理规范没有对监理日志做出规定,新版《监理规范》不仅在术语中增加了监理日志的定义、在条文说明中作了详细解释,还对监理日志应包括的内容做出了规定。

新版《监理规范》(2.0.21)指出,监理日志是指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过程中每日形成的工作记录文件。简言之,监理机构的工作记录为监理日志,具有唯一性;监理人员的个人记录为监理日记。

新版《监理规范》 7.2.2 款规定,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大气和施工环境情况;(2)当日施工进展情况;(3)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4)当日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5)其他有关情况。

监理日志是实施监理过程的真实反映,是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是首先要求提供的资料。国家审计署今后的审计审查中也要审查监理日志。如果监理日志记载的内容不当,就会给监理企业埋下隐患,甚至带来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这方面是不乏先例的。

为此,监理机构对监理日志应给予高度重视。由总监依据工作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内容应符合规范要求,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记录。签字不得代签,须由本人签署。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或黑色碳素印墨打印,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总监应定期审阅监理日志,以确保监理日志的内在质量。总监要履行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努力写好监理日志,使之成为保护监理的一件利器。

2 应用表格有较大改动,应认真研究、正确使用

新版《监理规范》给出的基本表式共计 25 种(原版为 18种),在表式类别上做了重大修改。新版表式 A 类(8 种)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14 种)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由施工单位或施工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工程建设相关方;C 类(3 种)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另外,监理机构常使用的《见证取样人员备案表》、《混凝土浇灌令》,在新版《监理规范》基本表式中没有列出,可在相关标准中下载获取。

填写表格时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仔细阅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中关于填表的示例,规范填表中的文字表述、签字、加章及报送单位的规定。密切联系实际,用中学、学中用,逐步达到应用自如。

(2)要按照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规范标准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如监理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施工合同 5.3.2 款,不仅规定了检查程序,对检查时限更有明确要求:“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施工合同中还有多处对监理的时限规定,应予关注。

(3)按照文件归档有关规定,各类表格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或黑色碳素印墨打印,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4)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记录。签字不得代签,须由本人签署。

(5)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应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6)各类表式的编号应连续编号,不得重号、跳号。

(7)施工项目经理部用章的章样应在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机构用章的章样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8)要特别关注 6 种表式(B.0.1,B.0.2,B.0.3,B.0.11,B.0.13,B.0.14),这 6 种表式与原版的同类表式有根本改变。增加了“审批意见栏”。这 6 种表格,监理只是“审核”、“审查”。将审批的权利还给了业主。

3 应高度关注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监理的规定和要求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相继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施工活动的核心和灵魂,是参建各方履行各自义务并处理所发生的争执和纠纷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 8 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其中有很多内容与监理工作密切相关。同时还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特别是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对监理人的执业行为作出了专项规定。另外,还增加了很多新的术语,如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基准日期、商定或确定、缺陷责任期,等等。监理要实施合同管理,就必须对施工合同认真学习领会。

建设监理合同是我们从事监理工作的依据。在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监理工作内容有 22 项,这是必须要做的。所以监理合同是监理规范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为此,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九部委的《施工招标文件》等文件的内容必须清楚。

4 学习新规范,依法以规化解监理面临的难事

当前,监理行业普遍面临的难事之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的监理设施建设问题。原规范(3.1.1)只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并未说明现场的监理设施由谁建设、费用谁出。由此引发了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的工作和生活设施建设上的误解和歧义。有的业主认为已支付了监理费用,其工作和生活设施理应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有的业主出于关怀或便于今后合作,在施工现场帮助找些临时房屋供监理使用(有的向监理收取费用),或让施工方多搭建几间临时设施供监理单位使用。监理单位出于费用考虑,无力也不愿花更多的钱搞这些建设,无奈之下,有的监理自己去租房并从旧货市场买些破旧家具供监理人员使用;有的私下恳求施工单位多搭建几间临时用房供监理使用。由此引发了监理在施工现场的工作、生活设施十分简陋、寒酸。大大降低了监理的社会形象和从业人员的尊严,这也是整个监理行业人员流失、社会地位低下的原因之一。

新版《监理规范》(3.3.1)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我们应以此理直气壮地依法以规与业主耐心商谈,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和从业尊严,并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加以明确。

监理行业面临的另一个难事是监理费如何如数收回的问题。

近年来,不少监理合同也像施工合同那样,在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有“保修期满,返还质保金”的约定。监理质保金的扣留比例,目前一般为监理费的 5%~10%。由于我国目前规定的工程保修期限相对较长,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当前监理工作中,为数不少的监理项目都存在业主以保修期未满为由不返还监理保证金的情形,由此导致部分监理费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进一步加大了监理企业的经营困难。

新版《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均无扣留监理质保金的规定,新版监理合同专用条件(5.3)对监理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有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专项约定,并无扣留监理质保金的任何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条款明确要求:“首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最后付款是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 14 天内”。我们应以此与业主协商,确保自身权益,切不可违心、违规地签署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无效监理合同。企业的社会地位和人员尊严靠我们自己去争取,最好的办法是联合起来自救。

为纠正施工活动中的上述乱象,新版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缺陷责任期制度”(15.2)。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这对已签监理合同中有监理质保金条件的,为索要监理质保金提供了重要参考。

5 监理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新版《监理规范》中给出了明确回应

新版《监理规范》不仅明确了监理的定位(是什么),而且对监理应该做什么(新版监理合同中的 22 项工作),监理怎么做,在新版《监理规范》中均给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说,新版《监理规范》内涵深刻、意义重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温健在山西宣贯会上指出:“新出台的监理规范就像给了监理企业一面‘盾’,一把‘矛’。‘矛’就是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给你权利,该用的时候一定要用。如果不用将来出现问题就会说不清楚。‘盾’就是监理工作之后所做的表格、监理日志、监理记录,一旦出现问题,这些都是用来保护监理的利器。”

为此,企业领导和总监必须带头,组织全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新版《监理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更好地发挥新版《监理规范》的指导作用,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

世间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也是不断修改完善的。如原规范(1.0.5)是“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新版《监理规范》(1.0.9)改为“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这是对多年监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这样表述更符合科学发展和监理工作的实际。不仅我国如此,就是国际通用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也是不断修改的,已将原来应遵循的“公正”,改为了“公平”。

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规范标准,还应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注重理论研究和创新,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之路。

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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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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