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幸福根源的思想初探
2014-04-14孙柳
孙 柳
(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上海200433)
幸福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幸福离不开人类社会,它根源于人的社会实践、依赖于人的劳动。
一、幸福离不开人类社会
自从有了人类,也就有了社会,就存在着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关系。而这一关系,历来是研究人以及人的幸福的重大课题。“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生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天性”。[1]
幸福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价值追求。幸福到底是一种自然现象,还是一种社会现象?有的人认为,感受幸福是一种自然现象,就象鱼会愉悦地游、鸟会欢快的叫一样,除了人类社会,动物也会有类似的感受,因此,有的人就认为幸福与人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动物在某种程度上也有类似对快乐或是幸福的感受能力,但这种能力与人类的幸福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人与其它生物一样,是自然界长期进步发展的产物,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必然具有自然属性,要依赖于自然界而生活,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2]131人的一切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是来自于自然界的,自然界为人的活动提供了外在的对象。没有了自然存在就没有人本身和人活动的所有对象物,就没有了劳动,从而也就没有了根源于人的劳动基础上的生存意义。所以,人的幸福的获得是离不开自然界,离不开人这种自然存在的。但是,人在进入人类社会之前与动物一样,他能感觉到的快乐与愉悦就如动物一样,是一种基于生理性的本能反应。正如萨特所认为的“存在先于本质”的命题一样,此时的人并没有体现人的类本质,他的行为反应是无意义的。人要超越自然界而存在,就必须利用对象并对其进行加工才能实现和确证人的本质。马克思认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3]53人与动物一样,都具有生存的本能,但“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物。”[2]96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让人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存的方式,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不在于他拥有理性,也不在于发明了工具与方法,而在于能选择,人在选择时而不是被选择时才最成为自己;人是骑士而非马匹;人是目的的寻求者(而不仅仅是手段),并以他自己的方式追求目的;可想而知,追求的方式越多,人的生活就变得越丰满;个体间相互影响的领域越广,新的和预料之外的机会就越多;他沿着新鲜而未被探索的方向改变其自身性格的可能性越多,展示在每一个个体面前的道路也就越多,他的行动和思想的自由就越宽广。”[4]人从无意义到有意识的选择,才能使人超越直接与肉体相联系的产品生产,去自由的对待自己的产品;也可以使人不需要像动物一样,只按照它所属的种的尺度和需要来生产,去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从而“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131这种按照超越种的界限的尺度,遵循“美的规律”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使幸福真正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种选择的过程才能确证人的本质和追寻人生的幸福。
幸福是真实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幸福到底是外在于人的抽象观念,还是存在于人类社会本身?对于这个问题,黑格尔曾认为人通过超人的精神力量的自我实现来实现自身的幸福,人对幸福的追求是一种绝对理念的不断扬弃的过程。而康德则认同追求幸福的主体是人本身,但是幸福是一个不断追求却无法在此生,在人类社会中实现的境界。无论是黑格尔认为幸福是超越了人本身的力量作用的结果,还是康德的幸福在“彼岸”的思想,都不承认幸福是客观存在于人类社会的。马克思通过把实践概念引入了人的本质中,提出把“事物、现实、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并且从主观方面去理解”[5],以此来否定了黑格尔提出的外在于人的绝对理念的命题,把人从抽象的定在落到现实的生活中。“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6]在实践的基础上,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27,从而与费尔巴哈在抽象的精神力量的基础上,“你”与“我”的统一形成的团体划清界限。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人的幸福认识,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植根于现实的人和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在把幸福还给人本身后,马克思提出了由于社会形态发展的不完善,出现了人的“精神本质,他的人本质同人相异化”,“一个人同他人相异化,以及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同人的本质相异化”[2]97-98的情况,而社会形态的发展、异化的解决,使每个人得到自由和解放,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幸福正是这个终极发展目标的根本体现。而无论是社会的发展、异化的根除都来源于人所进行的对象性活动,更依赖于人这个类存物所进行的共同的活动。人所进行的自身的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物质资料既有自己劳动创造的结果也有社会中他人劳动的成果。人既在生产活动中使自己的本性得以外显、使自己生命的价值意义通过对象性劳动来得以表现,从而可以感受到幸福;又在享受别人劳动成果时,让别人的本性、生命通过自己的感受而体现其价值和意义,让别人因为劳动成果的付出和被享受而同样感受到幸福。也就是说,人通过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和为别人提供享受的劳动成果来确证自己的本质,从而感受到双重的幸福。每个人都是这个幸福感受中必要的一部分,每个人的劳动也是获得幸福的前提。幸福不仅客观存在于每个人本身,还是人类社会共同拥有和追求的目标。
二、人的内在尺度的满足是追求幸福的动力
幸福是主体对实际生活条件的一种体验和评价,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人们追求幸福的内在尺度,总是必然地指向一定的需求对象。人们对幸福的选择,实质上面临着一个主观需要达到与客观需要相统一的问题。
幸福感受是人对幸福的体验的唯一途径。幸福是客观存于人本身的,但是人对幸福的体验却必须依赖于人的主观感受。正如在现实社会中,面对同样的劳动成果,有的人会感受到幸福而有的人则感受不到幸福,或是有的人很幸福,有的人则没那么幸福;处在同一个境地,有的人很满足很幸福,有的人却很痛苦;甚至是对于同一事物、同一境地、同一个人,也许他今天幸福,明天就不幸福。幸福尽管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不同的个体对幸福的感受却并不相同。这说明,人的感觉对幸福体验的重要性。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人不仅通过思维,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3]82追求幸福是人类社会的“类特性”,人只有通过对幸福的感受才能认识体验幸福,才能看出客观存在的幸福的价值。所以,通过对客观存在的主观体验是人感受幸福的唯一途径。
人的内在尺度决定了人的幸福感受。在对幸福问题的考量中,幸福感受与幸福本身同样重要,因此,决定人幸福感受的各种感觉就必然是与幸福相关研究领域关注的重要方面。这就导致一方面,出现了对人的感觉对幸福感影响机制方面的研究,如心理学角度研究、经济学角度研究以及交叉研究等;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人们对影响幸福感受的人的各种感觉的形成与影响因素的研究,而人的各种感觉除了来源于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外,也受限于人的本性,反映着人的本质特点。马克思认为“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7],这种类似于人的需要、激情、欲望、意志甚至是希望都是体现了人的本性的内在尺度。在生产活动中,当实践、环境和劳动成果符合人的内在尺度时,人就会觉得幸福;当其与人的内在尺度不相符时,人就会觉得不幸。因此,在看待劳动成果时,决定人是否感受幸福的不是它们的材质差异、孰优孰劣,而是它们的形态、功能符不符合人的内在尺度。人要追求并体验到幸福就是要使实践过程和实践的结果与本身的内在尺度相匹配。换句话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人需要通过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来生产出满足自己内在尺度的劳动产品,从而达到对幸福的体验目的。实现幸福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终极目标,而人对对象存在物的合内在尺度的加工和人本身的合内在尺度的发展,是人与对象之间的价值体现。因此,通过对内在尺度的满足来体验幸福是个人追求幸福的动力。
人的内在尺度与本质力量是统一的。有的人认为,人的内在尺度与人的本质力量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相关性。因此才会出现当人的本质力量的感性体现物不符合内在尺度时,人感受到不幸;当其符合内在尺度时,人就感受到幸福。这句话看似找到幸与不幸的根源,但其实质是唯心的,静止的,缺少了历史的、唯物的分析。一方面,人的内在尺度虽然是人的需要、激情、欲望等精神领域的反映,但人的内在尺度不是纯主观的东西。它是作为客观存在的人对客观存在的外间世界的一种独特的反映状况。它始终是在人发挥本质力量改造客观世界中形成、发展和不断变化的,始终是人的本质力量在人的精神领域的映照,从这个角度说,它既是历史的、也是客观的,是有本质力量的内在尺度。正如马克思讲“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2]24音乐与音乐感的联系来自于有音乐感的耳朵,就像幸福与幸福感的关联在于感受幸福的能力一样,人的内在尺度没有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不在本质力量实践中形成欣赏、体味、感受这些客观存在的能力,不是历史的、变化的,就不具备体验幸福的能力,更不具备持续体验幸福的能力。另一方面,人是受动和能动的结合体,人既会利用本质力量能动地改造、享受外部世界,又必须意识到“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3]126也就是说人的本质力量是在人的内在尺度的驱使下,按照内在尺度的要求,以满足内在尺度为目标去劳动、创造的。尽管有的时候“人们已经习惯于以他们的思维而不是以他们的需要来解释他们的行为。”[8]但是,人的思维也是人的需要、激情、欲望综合发展形成的,而且人也是根据其思维和思维反映出的需要、激情、欲望等来选择实践的特定对象和创造的既定目标的,人的本质力量内含着人的内在尺度的事实不会改变。并且正是因为有了内在尺度动力的存在,人在本质力量体现的过程中才能更有激情、更愉悦,在过程中体验到幸福。所以人的本质力量与内在尺度是相统一而存在,并不断发展的。
三、人在劳动实践中按照内在尺度的要求创造幸福价值
“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9]幸福是现实的创造,不是既定的存在,劳动实践是幸福的源泉。
劳动实践创造了自然存在的幸福价值。有的人认为,就像人看到巍峨的山峰、奔腾的河流、宽阔的海洋会觉得感叹大自然的神奇力量;看到参天大树、原野森林、广袤草原会觉得心旷神怡,让人有幸福的感觉。因此,这些自然存在对人的幸福价值是天然具备的,不需要人的劳动实践来加工改造的。不可否认,自然是先于人类存在而存在的,但自然对于人的幸福而言的价值却是随着人类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只有当人类真正形成之后,具备了人的类本质特征,从而开始体现人的本质力量进行劳动实践后,自然存在才逐步对人有了幸福价值。一方面,劳动实践丰富了自然存在的社会历史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随着人类劳动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人通过劳动实践,增加了对自然的认识,逐步摸索掌握了自然存在的客观规律,从而具备了一定的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以及与自然和平共处的能力。由过去面对洪水的无能为力,到现在能通过建水坝、水库,发展水利枢纽等解决部分问题;由过去对干旱寄希望求神祈雨,到现在能有选择的通过人工降雨缓解部分矛盾。可以看出,虽然人对大自然的认识和规律的掌握仍然是有限的、甚至是有些误解的,但也是螺旋式上升的。也正是在这些能力形成的基础上,人才能够因为对自然规律的把握和利用坦然面对一些自然灾害,使自然存在具有被人们欣赏和享受的潜在价值。另一方面,劳动实践发展了人对自然存在的内在尺度。自然存在的潜在价值到幸福价值的实现同样也依赖于人通过长期的劳动实践,不断发展自己对自然存在的内在尺度。在实践中,人们发现自然中的一些植物、动物具有食用和药用的价值可以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于是就会发展自己的内在尺度,让自己觉得有食物吃是一种幸福,从而就会去种植、饲养这些自然存在物;发现山洞是可以挡风遮雨的,于是就会有居住的需要,从而就会从住山洞到利用石头自己建房子。正是在劳动实践中,人发展了自己的内在尺度,使自然存在与内在尺度趋近,人的生存需要得到了满足,人才会发展其它需要,才会去欣赏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享受大自然的馈赠,自然存在的幸福价值才得以体现。
劳动实践创造了物质产品的幸福价值。人类所接触的最初的物质产品是以生产工具为代表的劳动资料,而“劳动资料的使用和创造,毕竟是人类劳动过程的独有的特征。”[10]最初的工具可能是一根树枝、一个石块,在它们没有被拿在人的手中时,人是不会从这些工具中感受到幸福的,也就是说成为工具并且运用到劳动实践中,是其具有幸福价值的前提,离开了劳动实践,以工具为代表的生产资料是没有幸福价值的。随着劳动实践的发展,人们在生产活动中慢慢形成了一些想法,从直接对自然物的利用,开始思考如何能够让工具更好的发挥作用,更好的满足自身的需要。当这种想法日趋清晰后,人们开始把物质资料按照人的意向不断地加工、改造。这样的过程从直接生产工具复制到人再生产其它工具上,从人的生存工具复制到人的发展工具上。从最初的生产工具到基本生活用品再到现代生活设施,从树叶的小裙到可以抵御寒冷的兽皮、完整的衣服甚至后来的时装,从生吃食物到火的使用再到多种烹调方式,人类按照自己的内在尺度意向来进行生产,正如弗洛姆指出:“人的最美好的意向,就象那些最丑恶的意向一样,都不是人永恒不变的生物本性,而是创造人的社会过程的产物。”①转引自陈根法、吴仁杰,《幸福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7页。因而,在物质产品的幸福价值实现中,始终存在着“劳动实践——内在尺度——幸福价值——劳动实践——新的内在尺度——新的幸福价值”的循环。可以看出,在劳动实践与内在尺度的交替发展中,人们创造的物质产品才能不断具有现时代的幸福价值。
四、幸福的价值历史地存在于劳动实践过程中
人的幸福内蕴着劳动创造与享受这一基本的关系范畴。幸福实现的条件在于主体的劳动创造,而主体活动的目的在于发展更高层次、更加充分的享受。
幸福离不开人的劳动实践过程。幸福本身是一个过程的体验。人在实践劳动中对幸福的感受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对自己的本质力量的实现进行肯定、在劳动中感到满足、愉悦,从而体验到幸福。二是通过劳动产品来反观自身,因为劳动产品满足自己的内在尺度而由衷地高兴。因此,有人就认为,幸福既来自于过程中,也来自于劳动实践的结果。但也必须看到,对劳动成果的审视,并不是说用劳动成果来换取幸福的实现,也不是劳动成果形成后幸福就实现了,它同样需要人本身以幸福为目的,对劳动成果进行审视的过程。劳动成果本身不是幸福,觉得劳动成果符合人的内在尺度、满足了人的需要、欲望的这种感受过程才能让人觉得幸福。就如林耐特所认为的“我们称之为幸福的东西决不是某种物,而是某种过程”[11]一样,幸福就是一个与劳动实践过程发展相一致的过程,是动态的、连续的、不断发展的。黑格尔认为幸福是一个绝对理念不断地扬弃自身而得到自身拓展的过程。马克思认为,“幸福”是人所追求的一种“幸福”的境界,它不仅仅是人的主观感受,更是一种过程。同时,实践活动是人获得幸福的必要过程。黑格尔与马克思都承认幸福是一种不断发展的过程,但是区别是,黑格尔认为这个过程的主要力量是人的“绝对理念”,而马克思则认为幸福实现的过程是用“人的本质力量”来进行劳动实践。人的幸福只能是人通过自身的创造性活动来取得的,离开了劳动实践,人类社会、人本身都没有存在的意义,更谈不上幸福追求。“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9]幸福是一种劳动实践过程,“处在人生的历程之中,幸福是一个完成式,也是一个未完成式。人的动态的幸福,在需求中显示,在认知中观照,在审美中沉醉,在德行中评判;又在希望中孕育,在回忆中再现,在个体中调谐,在整体中繁衍”[12],一切都在劳动实践的过程之中。
幸福是在劳动实践中享受的过程。人对幸福的感受来源于人的实践活动,也依赖于人的享受过程。一般来讲,劳动实践是享受的前提,享受是劳动实践的结果。然而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劳动实践与享受之间不一定存在着这样一致的关系。比较极端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劳而获,不付出劳动但却享受了其他人的劳动成果;另一种是劳而无“幸”,即劳动后却感受不到幸福。不劳而获的这些人有的是因为世袭而拥有统治权,有的是因为拥有财富而可以购买他人的劳动,从而像“命运之神一样,逍遥于寰球之上,用看不见的手分配人间的幸福和灾难。”[7]40诚然,他们是坐享其成了,但是这种“成”不等于“幸”,相反这样的状态对于其自身、对于社会来说都是大大的不幸。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7]5离开了劳动实践,人就无法确证其本质力量,无法以一个“人”而真正的存在于社会之中,他不会形成作为人的真实情感、欲望,也不会有能指向幸福的内在尺度,从而也就不能享受到真正的幸福;另一方面,劳动实践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实践过程本身也是一种精神享受,如果他热爱自己的事业,就一定会努力使自己的劳动实践过程中富含美好的事物,这样,他的幸福也就寓含于劳动过程之中,可以说是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13],只有经过这样的过程,人才能作为目的本身去发展,才能拥有更深刻、持久的幸福。而第二种人由于社会发展不完善,在“自己的劳动中并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2]93。人们进行劳动实践却无法享受到肯定价值、无法确证其本质力量。这种劳动实践与享受幸福脱节的情况是特定的社会形态造成的,说明了社会发展的不完善、人类自身发展的不全面等,为幸福的享受设置了障碍。因而,人必须通过劳动实践发展更高水平的享受;同时,人要通过劳动实践不断创造自身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所以说,幸福是劳动实践与享受的结合,是在劳动实践中享受的过程。
永恒的幸福超越人的生命而存在。生命活动是幸福的前提。幸福来源于劳动实践,因而具有本质力量的有生命的人是幸福的前提。费尔巴哈认为“生命本身就是幸福”[14],也就是指人的生命存在本身是幸福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也即幸福的生理基础上讲,失去了生命就无法体验到幸福,更无法再通过劳动实践创造幸福,也就失去了真正的幸福。幸福与人的生命活动相统一。幸福是过程,不是一种静态存在,人不可能通过静态状况的满足来实现自身的幸福。“人天生是积极动物,因此,只有在某种形式的活动中才能找到幸福”,真正的幸福只能从“活动的统一、满足和均衡”①转引自石毓彬、杨远,《二十一世纪西方伦理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23页。的状态中找寻。幸福与人的实践活动相一致、与人的整个生命活动相统一。最大价值的幸福出现在生命延长线上。人的生命活动是来源于人的劳动实践也高于人的生命本身,是人生存发展的意义所在。有生命、能活着是前提,但是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思维去思考活着的价值同样无法实现人生的意义。没有意义的人生肯定是没有价值的,必然也就无幸福可言。相反,当人投身于为了人类发展进步的事业中时,人除了劳动的普通满足感外,还会有生命的超越感,从而体验到更高层次、更深远的幸福,甚至会感觉到自己的生命会随着事业的发展而超越生理极限不断延伸。就像马克思所讲,“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幸福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所压倒,因为这是为人类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是默默的,但她将永恒地存在,并发挥作用。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15]这种选择人类进步事业并不断实践努力的人生会获得最大价值的幸福,这种幸福会在生命的延长线上不断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柏林.自由论[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6.
[6]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1-12.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14.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15.
[9]习近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N].人民日报,2012-11-16(4).
[1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3-204.
[11]林特耐.幸福的愉快[M].1931年布拉格出版,13.
[12]陈根法,吴仁杰.幸福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206.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27.
[14]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读:上卷[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545.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