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2014-04-11刘格格
刘格格
摘要: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犯罪。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在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道路上是一块重要的里程碑。
关键词:十八届三中全会;劳动教养制度;司法改革
2013年11月9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2013年11月12日,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其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自此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了。
一、我国劳教制度的历史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5年。20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了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随后中共中央又制定了《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这些文件把劳教制度具体化了。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随后的时间里,全国建立起了一百多所劳教场所,全国的劳教人员数量也激增。
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劳教的时间、劳教制度的审查监督管理。
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具体规定了劳教场所,被劳教人员的收容审批,对劳教人员的行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生活待遇,被劳教人员的通信、会见、解教、安置和劳教干部的问题。
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的第32条规定了涉及赌博或淫秽物品的可以进行劳动教养。但是该规定于2006年3月1日被废止。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其中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该规定确定了关于禁毒工作中的劳动教养制度。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关于卖淫嫖娼工作中的劳动教养制度。
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会中关于法律的思想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这表明我国的法律改革今后会以体制改革作为重点,这会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加强我国的法律体制建设对于我们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有重大意义。
三、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存在了五十多年,实行劳动教养的初衷是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犯罪,不可否认劳动教养在其实行的几十年里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它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一步一步完善,其消极的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所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一下几点意义:
首先,有利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保障人权,劳动教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和人身自由,与《宪法》的精神有一些背道而驰,所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其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我国的司法改革现在正在向人权司法方向迈进,致力于建设法治文明社会,实现法律透明化,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不需要经过法庭判决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惩治,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其基本权利,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限制,所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推动社会进步。
再次,废除劳动教养有利于杜绝腐败现象,劳动教养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就可以实施,所以这赋予了司法机关很大的裁量权,某些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一漏洞,规避法律,通过各种手段来打通司法机关,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腐败现象,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在一定程度上会杜绝腐败。
最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安定人心,提升我们的国家形象。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使司法机关对嫌疑人的惩治具有一些主观性,与国际上提倡的保障人权相斥,使国际社会怀疑我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是否会兑现。所以废除劳教制度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国家形象,同时安定人心。这是我国司法的一个重大进步,是我国法治改革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四、今后的法制发展之路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开端。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是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更进一步的要求。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改革内容,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内容的实现,其中提出的一些措施都有助于保障法律的认知和遵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有助于保障我国的执法更加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察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加强司法的监督,使公民能够更好的参与司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内容,有助于我国真正落实保障人权,而不是空口说教。这些改革措施都需要今后的一项一项地去落实,没有落实的改革政策就好比是光说不练的假把式,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带来的益处,最终也会使改革之路发生中断。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进行了三十多年,改革之路确实艰难。如今,法制之路正在一步一步接近正轨,中国社会的法制正在一步一步完善,相信以后的改革会更如我们所愿,中国会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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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储槐植:《议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J],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5期,第28页.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 10008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