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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爱与恨

2014-04-11曾江月

山东青年 2014年2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双刃剑隐私权

曾江月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对于信息的大量需求,一种名为“人肉搜索”的特定引擎出现,然而对于“人肉搜索”人们持有的态度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调查,并为“人肉搜索”的规范化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双刃剑;隐私权

前不久,一部名为“搜索”的电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由它衍生出的“搜索体”,即“我是XX,为了XX。我曾XX,如今XX。我叫XX,我的故事,或许也是你的故事!”不少网民将这种搜索体作为一种发泄方式,撰写自己的信息,一度在微博疯传,受到人们追捧。

我们所熟知的搜索引擎有百度、google、有道等等。而关于“人肉搜索”,也有它特定的搜索引擎——“人肉搜索引擎”。该引擎正规定义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为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它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该引擎的三大特点是:破案神速、侦查能力强、全民总动员。回想2006的美女虐猫事件,该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在仅仅不到六天的时间内,借助于强大的人肉搜索,该事主的联系地址、姓名、工作单位等等信息都一一被曝光。其效率和功能甚至可让警方逊色。网络上有句话非常传神地描述了这种引擎的强悍功能:“如果你爱一个人,那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一个人,那就把他发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就人们对“人肉搜索”的持有态度,我们进行了调查。从网络与实地的调研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于“人肉搜索”这个话题保持着高度的敏感。与其它普通话题不同的是,面对这种涉及私人的问题,大多数人对我们的访问带有一种排斥的态度,很少有人愿意配合我们的摄像,更多的人愿意填写不记名的调研问卷。

可以说,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态度是又爱又恨。但只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人们的态度是随着相关事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从最先开始的女子虐猫事件到“表哥”事件,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赞赏态度可谓是溢于言表。在“虐猫女子”的名字、电话、家庭住址被“人肉搜索”后,该女子收到了来自各方各界的批评、指责甚至辱骂,最后不堪忍受压力,辞了工作,隐姓埋名,远走他乡。由一块“表”的意外曝光而遭“人肉”的贪官杨达才的落网,则让网民直呼“大快人心”。与传统的实地查找信息的方式对比,通过网络而形成的人际圈,能够更及时地提供大量的信息。

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借助互联网的高效快速,“人肉搜索”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在汶川地震中,“人肉搜索”引擎就帮助了无数的灾区群众找到了亲人。还有相关网站,帮助人们找到自己失散多年的家人与朋友。这种寻找凝聚了整个人脉关系网的力量,潜移默化形成了互帮互助的风气,团结了人心,促进了社会和谐。而“人肉搜索”挖掘出的社会不良现象,也因暴露在阳光底下而湮灭或受到公众批判或受到司法的公正审判。从上面所述可见,这些无疑是一种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行为,它使得有效监督进一步社会化,从小众监督上升到大众监督的有效手段,为推进反腐倡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弘扬正能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然而“人肉搜索”的威力过于强大,甚至到大到了让事态过分发酵而走向了当“搜索”初预设效果的反面。人们开始对这种搜索行为进行了必要反思。如中国游客“埃及刻字事件”固然让国人感到难堪甚至耻辱,可最后“人肉”结果却是以为未成年的初中生。年幼的初中生却承受了炮弹般的各种指责和辱骂。孩子没有得到正确的、善意的教育,反而招致了千万网名的辱骂。我们不难想象,孩子的未来可能会因此而充满艰辛,内心的创伤也难以平复。2013年年末的陆丰少女跳河事件也就是仅仅的两百条转发而导致的。可悲的是女孩没有为自己的清白战斗到最后,反而选择了自杀来结束一切的流言蜚语。女孩用年轻的生命再一次佐证了人言可畏的悲怆和无奈。

事实上,“人肉搜索”是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的。虽然在国外也有“人肉搜索”,但由于国外网民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对隐私的认识比较全面,加之法律制度完善,因此在国外这并未成为一个社会性话题。正如鲁迅先生笔下的“看客”一样,“人肉搜索”引来正义的同时,也引来了国人骨子里爱围观的劣根性。围观不可怕,可怕的是围观者的言语。他们多以道德的最高点自居,毫不遮拦的“教育”当事人。更有甚者,直接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甚至父母及亲人的信息发布在网上,任由“正义使者”登门骚扰和围攻。根据我国《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已经构成了对个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伤害。

不管人们如何看待“人肉搜索”,它已经从某种角度上成为了网络暴力的代言词,而这种语言暴力是对肉体暴力的一种升级。从语言残害到精神残害的一种发展,本质上反映的是一种网络伦理道德的缺失。这种看似团结一致的“全民运动”,其实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好奇心和私欲。更可怕的是,这其中不乏为一己利益而对他人进行恶意打击报复的预谋分子。他们通过发表几张图、几句煽风点火的评论,轻而易举的误导了民众。在“人肉搜索”的幌子下,这种几乎犯罪的行为被合理化、正义化,满足了不法分子的心里诉求,甚至是经济利益诉求,无形中助长了恶势力和社会不正之风。不仅如此,信息的暴露变得轻而易举,贩卖信息甚至成为了一项收入来源。因此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如今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这种一针下去不顾后果的“人肉”疗法,其效果往往不佳,副作用却非常明显。

那么,如何有效的利用“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呢?

首先,完善我国法律条款,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及其相关的法律明显滞后,尤其是如何加强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良好的网络监管机制,应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点之一。“人肉搜索”本身没有错,错的是“搜索”没有度。过分的搜索忽视了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进而上升成为一种网络暴力”甚至延伸到社会中的“现实暴力”。究其根本,是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人爱窥视的好奇心既然无法更改,那么就有必要做到用法律对个人隐私的高度保护,以及对泄漏他人隐私的适当惩罚。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无论从简单的注册登录到复杂的财务信息,个人信息面临着一种半保护的边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不断推动和完善,个人的诸多信息必将更多的公开。那些不愿透露隐私的民众也面临着被迫公开信息的问题。而法律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体系尚在努力进行和完善之中。因此我国现阶段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不足,尤其是在互联网管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尚不成熟。虽然我国将隐私权明确写入《宪法》,但是却将隐私权的范围划分的很小,就从“人肉搜索”而言,这并不足以起到保护当事人的作用。

其次,实行网络实名制。我所谈网络实名制并不是简单的实名,而是指个人在网络上从事的一切网络语言和行为必须以真实姓名进行,但其真实信息只有相关管理人员才有权限查询。这实际上是要求网民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污蔑和辱骂的行为进行震慑,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对网民监管。从根本上减少语言暴力带来的网络暴力,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心,促进“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

西方有句名谚:“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人肉搜索”在为公民我们搭建联系的平台,揭露不良现象,伸张社会正义的同时,也应该避免牵扯或骚扰公民的私生活。我相信,当网络秩序得到规范,网络生活得到保护,“人肉搜索”得到良性发展时,我们将既有挥舞拳头的自由,又有不受伤害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红琳;谢纯;论“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J];消费导刊;2009年14期.

[2]翟慧慧.“人肉搜索”VS“网络道德”[J].网络传播,2008(11):4-5.

[3]张华.“人肉搜索引擎”:彰显了网络的什么力量?[J].网络传播,2008(3):38-39.

[4]全凤英;;“人肉搜索”的伦理得失[J];怀化学院学报;2010年01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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