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务筹划管理 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014-04-11胡贤龙
胡贤龙
摘 要:施工企业具有投入资金多、建设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分析目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工作体会,提出施工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费税务筹划、甲供物资设备税务筹划、纳税时间税务筹划、加强营业税负研究合理做好税负分解等方面工作,以合理运用税收杠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111-03
引言
施工企业是国家最重要的纳税人之一,经常会面临税种繁多且金额巨大、建设周期长、流动资金经常不足等困难,再加上工程项目地分散,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办税人员执法尺度、执法水平不一,给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少麻烦。由于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存在税收优惠、纳税税率差别,某些领域如果认真筹划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的经济效益,因此,巧妙地运用税收杠杆,达到既减抑税负,又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目的,使企业享有更大权益,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理财的重要内容。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增值型的经济行为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指导作用越来越为显著,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税务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指纳税人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即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目的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逃税具有本质的区别,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合理避税是合法行为,而偷逃骗税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税收法律和刑法的严厉处罚。进行税务筹划,是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一、目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工作整体上力量较弱
由于近年来国家实行扩大内需的政策,大部分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均有不同程度的短缺,一部分新上岗的人员没有充足的经验,对现场情况不十分了解,政策研究不透彻。而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经验性、知识性、灵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富有钻研精神的人员来完成,在这一方面需要加强人力投入。
(二)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内容与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存在差异,影响税务筹划工作正常开展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而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甲供物资”往往高于施工企业专业、规模批量自购的材料价格,这样就扩大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对实际价格高于合同单价的甲供材料,施工企业往往只向建设单位进行材料价差的结算,而忽视了由于甲供材料价差所额外承担的税费,从而增加了额外的税负。同时,甲供物资在结算价差办理验工计价后又要纳税,重复缴纳税金。
(三)分包合同较多,增加了较重的税负,也增加了税务风险
主要表现在:签订了较多的分包合同,增加了印花税负担。同时,为降低劳务分包所占总分包的比例或劳务分包方无法提供有效票据,采取支付工资的方式支付劳务费,这样会增加代扣个人所得税产生逃税的风险,甚至会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补缴劳动保险费等。
二、现行税制下施工企业可以重点进行税务筹划的环节
(一)加强安全生产费税务筹划
安全生产费主要的筹划范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项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免税范围做出了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税收筹划。
一是足额提供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因为建筑施工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全部合法列支“工程施工”,最后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可少交企业所得税。例如,中铁四局承担的合蚌客专工程站前二标总造价34亿元,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计提安全生产费34×1.5%=5100万元,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1 275万元(5 100×25%)。
二是集团公司内部调剂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于铁路特大型工程项目,标段造价一般在20亿元以上,集团公司参建子公司多,子公司间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成员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有富余,有的成员公司则不够用,因此集团公司统一调配、调剂余缺,加强购置、更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尽量将费用化支出转化为资本化支出。由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可以抵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销合同时,可以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价款、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后续服务等服用全包含于合同总价中,从而既可实现专用设备投资额最大化,又可达到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营业税方面。由于在编制概算时,安全生产费作为其他投资,不属于建安投资范围,因此可将此部分内容作为抵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减少营业税及附加支出。例如合蚌客专站前二标可以抵减营业税金及附加165.24万元(5 100万元×3.24%)。
(二)加强“甲供物资设备”税务筹划
在“甲供物资设备”是否纳税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是:(1)目前“甲供物资”的范围界定不清。哪些应作为“甲供物资”,尤其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体积虽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体积虽大但价值低,界定不清。(2)“甲供物资”会计核算制度目前不具体。如果“甲供物资”作为纳税依据,发票如何开具,发票的抬头是谁,目前无明确规定。(3)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在“甲供物资”纳税问题上存在分歧。因为建设单位在发包时,“甲供物资”往往不并入施工单位的合同总承包价格,而在物资供应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施工单位如果全额开具发票无形中多付出了“甲供物资”所含的税金部分。
因此,要做好甲供物资税务筹划,应加强以下方面。
1.加强物资设备营业税税收筹划。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新规定,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的,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就意味着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只要属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注明的设备就不纳入计税营业额,因此,施工企业应事前与建设单位议定建筑工程设备的供应方式,使营业额中不包括设备价款,达到营业税节税的目的,减少不必要的税金支出,从而降低工程成本。
2.尽量减少甲供材料使用量。为避免材料价格及材料价差所带来的超额税负,应尽量减少甲供材料金额或在合同中约定超额税负的补偿条款,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负担。
3.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由于“甲供物资”纳税问题尚有争议,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也会存在差别,所以,多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十分必要。
(三)合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延迟纳税
尤其是目前铁路大型施工企业,每年完成的工程产值大约在200亿元以上,平均到每天的税负平均在280万元以上,在时间上拖后几天,就获得了相当多的时间价值。利用纳税期限的时间差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工程项目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工资资金使用效益。
由于目前施工企业会计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施工企业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同时计提营业税,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营业税。要特别注意的是,施工企业采取账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均实现营业税纳税义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工程进度计价单签字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应将结算时间尽量后推,这样会使纳税义务时间推迟,从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加强营业税纳税研究,积极做好税负分解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施工企业的营业税负,主要建筑安装部分。铁路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根据概算编制办法,在进行项目投标报价时,只有建筑工程投资、安装工程投资部分是含税报价的,对于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均不含税报价。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向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时,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这样无形中就多纳了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的税金,造成企业亏空。因此,施工企业应在研究透政策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
1.发票金额与应纳税金额不是同一概念。目前,无论是营业税法,还是税收征管法,都没有说明开具发票金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概预算编制办法,设备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是不含税编制的,这一点要加强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理解与支持。
3.对施工总价承包合同要仔细梳理,算清账。目前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对于征地拆迁、取弃土场费用、三电迁改、地方各项配套临时设施、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等项目费用,要占到合同总额的10%左右,如果能争取此项费用免税,那么对于30亿元的施工合同,可以节约营业税金及附加972万元(30亿元×10%×3.24%),金额非常巨大,要加强和税务机关沟通。
三、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应注重解决的问题
(一)做好全面筹划
税收筹划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不可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而应着眼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内容。
1.税收支出的减少并非等额的带来资本总收益的增加,当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减少时,盲目追求减少税负毫无意义。
2.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应综合权衡,趋利避害。
3.必须将税务筹划工作着眼于企业一定的经营期间。如只考虑降低当年的税负,而不考虑这种降低对其他年份的抵消效果,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筹划期间的税负增加。因此,税收筹划不应局限于当期,而应前立足于一定的企业经营期间。
4.税务筹划必须服从企业的整体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二)应不断提高财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中存在的筹划空间;二是能否有效利用这些筹划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熟悉现行税制、充分了解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对各项税收政策应用所产生的税的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的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要求筹划者需具有较高素质。
(三)重视事前税务筹划,周密准备
税务筹划是一种超前性行为,由于企业是在发生交易、获取利益后才发生纳税义务,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事先做出税收筹划的可能。企业要在经济活动发生前,针对自身的利益目标,在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安排、调整自己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减少或尽量避免引起税务纠纷的因素发生。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那么就产生了既定的纳税义务,必须严格依法纳税,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了,此时再试图减少纳税义务则将成为违法行为。
结语
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点,而对于企业来说,可通过纳税筹划来合理合法地减少纳税,节约企业成本,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是,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注意:一是企业必须从整体利益考虑纳税筹划的必要性,注意成本与效益配比,不适宜筹划的项目不必苛意,否则不但不会增加企业效益反而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麻烦。二是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注意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不断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健全会计制度,使纳税筹划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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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