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视角下的政府生态责任构建
2014-04-11高姗
高姗
科学发展视角下的政府生态责任构建
高姗
科学发展与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科学发展呼唤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承担生态责任。我国现阶段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存在着环境意识薄弱、立法工作滞后和机制体制不健全等问题,这就要求政府从宏观和战略层面统筹兼顾,树立生态执政观,完善法律政策,健全机制体制,推进我国“五位一体”的科学发展目标的实现。
科学发展观 政府 生态责任
党的十八大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我国现阶段面临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主要是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造成的。因此,解决我国环境问题要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宏观和战略层面统筹兼顾,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政府生态责任的内涵
政府生态责任是顺应时代变化和科学发展观要求而提出的,体现了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位,把生态建设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政府生态责任,是指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来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种责任体系。在我国,政府生态责任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公民生活,政府通过行政、法律和道德等手段,预防和纠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等市场失灵现象,唤起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经济发展靠市场,环境保护靠政府”,政府生态责任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二、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意义
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与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际交流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促进经济绿色发展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的背后实际是高昂的环境代价,高速发展累积的环境恶化和生态破坏问题越来越严重。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改变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从根源上遏制我国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方面,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社会和谐与人类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的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为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基本的生态保障;在履行国际责任方面,全球化的生态危机呼唤各国地方政府承担生态责任。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中的一员且为常任理事国,顺应世界潮流,积极主动地加入国际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运动当中,共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为和谐世界的构建贡献力量。
三、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存在的问题
1.政府生态责任意识薄弱,缺乏对全社会的有效宣传。
我国环境管理的重任一直由政府承担,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各级政府并未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官职升迁的主要标准是经济财政目标,轻视生态环境目标,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的,在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中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优势,号召全民行动,共同治理和改善我们生活的环境。政府在唤醒公民的环保意识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现阶段政府没有真正重视地方环境治理中公民的力量和作用,缺乏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激励,这样很难有效实现生态环境事业的进步。
2.环境立法工作滞后,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正逐步完善社会主义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但是由于起步晚,缺乏经验,立法工作的步伐仍然略显滞后。很多时候都是环境问题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才引起了立法部门的重视。为了解决突发环境问题,我国经常以“暂行”或“试行”的方式出台相关法律政策,这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我国环境法律缺乏整体观念,各个环境单行法之间相关内容互相重叠、交叉,在环境标准体系上存在着规范不统一或认定不一致等问题,造成地方政府生态责任履行过程中经常无法可依。同时,现有环境法律很多缺乏力度,原则性的要求多,明确而有力的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政府在履行生态责任过程中,对相当一部分条款做模糊处理,削弱了法律的实用价值。
3.政府生态责任的配套体制机制不健全。
(1)经济发展模式滞后,环保投入有限。
当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存在矛盾时,地方政府往往选择牺牲环境发展经济,坚持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如果政府加大对污染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必然会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从而影响财政收入和GDP的增长。这就导致政府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此外,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足。地方政府履行其生态责任的过程中,由于地方财政问题和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导致了环保投资较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环保设施运行状态不佳、污染治理不力、环保科研资金不足等问题的存在。
(2)监督机制不健全,未能调动公众力量。
政府履行生态责任过程中,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其高效行政约束与保障。行政监督机制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行政问责和追究制度,由于缺乏明文规定和公正严密的问责追究保障,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地方生态责任的领导干部,很难追究其责任,这样也就纵容了政府官员的失职。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政府的外部监督是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中坚力量,而我国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过程中,大多是办事规章和流程等信息不公开,导致社会公众对许多生态破坏事件的前因后果无从得知,而无法进行公正合理的监督,导致我国许多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并非事前预防或事中控制,而是造成一定严重影响之后才进行公开与解决,这样很难从源头上切实保护地方生态环境。
(3)区域合作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国际交流。
环境污染是没有国界的,许多跨国家、跨地区的环境问题,需要不同地域的地方政府合作来共同履行生态责任。然而,在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过程中,缺乏合作意识和完善的合作机制,相互间的沟通非常有限。国际方面,我国政府虽参加了一系列生态领域方面的会议,签订了利于全球生态环境的协议,但是真正落实到位的少之又少,对于相似的环境问题,缺乏与国外交流,很难达到提升自我生态治理的硬件技术与管理方式的目的。在国内,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按行政区划分管理权限。在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只对本地区环境有管理权,各自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来制定治理政策,而缺乏与周边其他地区的信息沟通和协商,这样增加了整个生态系统治理与保护的难度。
四、科学发展视角下政府生态责任的构建
生态建设提出极大地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科学发展观也明确了生态建设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为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指明了方向。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政府生态责任的构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增强政府生态执政观,倡导绿色行政。
政府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起着宏观统筹的全局性作用,在政府履行其生态责任的过程中,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生态道德观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为官要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内,应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执政观。生态执政观,就是要把生态和生态保护问题作为党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正确引导各级领导深刻认识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了解社会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规律,提高对生态质量变化的识别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唯有首先转变政府的执政观念,才能在实践中展开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行动。
2.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使各项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法制对政府生态责任的有效履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将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实施环境管理,而且还要求将行政、经济等所有环境管理手段的运用都统统纳入法制的轨道。在我国现阶段地方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立法,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建立起统筹城乡、防治与保护并重的生态法律法规,使各项环保工作有法可依。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并向公民提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机会。同时,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3.健全相关机制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体制机制的构建和职能转变是加强政府生态责任履行的重要环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立足于对现有体制不断进行创新,制定切合实际的现代化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政策,着力解决公共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公共环境服务。
在完善经济体制方面,政府应杜绝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推进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将绿色经济发展的理念、原则、目标等全面贯穿到经济决策、社会管理和各项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应在现有的战略性、政策性文件、规划等基础上,多部门、多领域合作,共同制定绿色发展中长期行动规划,就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结构调整等作出明确规划,通过规划制定,进一步明确国家绿色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发展重点和步骤等,推动形成人口、经济、社会、生态等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此外,政府亟须统筹规划全国绿色新兴战略产业建设,打破地区和行业间各自为政的现象,规范投资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经济发展区域试点,实施绿色经济工程示范,积累经验,有序推动绿色生态经济发展。
在健全监督机制方面,对于内部监督,要明确环保问责制和追究制度,将环境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明确权责划分,同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机制,定期进行考核,使各级领导干部充满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对于外部监督而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拓宽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公众参与渠道。政府要着手建立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定期的对话沟通机制,增进双方的沟通和了解;在媒体宣传、资金、项目和人员培训上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鼓励、引导现有的成熟的环保志愿者队伍建立民间环保组织,为公众的有序参与提供制度化、组织化保障;构建民间环保组织交流平台。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双重约束机制,保障政府将生态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在完善国际合作机制方面,绿色转型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共识和潮流,这与中国科学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绿色转型的关键是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我国只有通过技术进步、完善国内立法、鼓励公众参与等手段,才能解决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的问题,这就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我国政府应积极开展同各国及国际组织在促进可持续生产与消费的制度化与政策领域的合作,共同开展绿色GDP的研究,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和环保友好企业建设,进一步确立与完善政策对话机制,促进环境合作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定期举办环境政策对话会,加大政策交流与对话的力度,以便更有效地商榷合作的重点与优先领域,从而发挥我国的优势,担负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为和谐世界的构建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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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姗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 樊 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