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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特意识理论评析

2014-04-11

关键词:丹尼本体论状态

安 晖

(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丹尼尔·丹尼特(Daniel C. Dennett)是美国塔夫茨大学认知研究中心主任,当代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在心灵、认知哲学方面颇有建树。但最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是丹尼特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就其意识理论的本体论预设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他们认为丹尼特的意识理论或是功能主义的、或行为主义的、或消除主义的,甚至认为丹尼特并没有为意识提供任何解释,等等。本文认为丹尼特的意识理论是建立在方法论的突破之上的,要理解丹尼特意识理论的本体论启示,必须先从方法论出发,再论及其对意识的解释。

一、丹尼特的意识研究方法

在众多的意识研究方法中,有一个基本的分类是关于第三人称方法和第一人称方法之争。第一人称的方法注重意识的感受性质、主观经验,认为这种主观的感受性才是意识的本质,认为“世界、生命和我们自己的某些特征,是不能从一个最大化的客观立场基础上获得充分理解的,不管这个立场可以把我们的理解从我们最初的地方推向多远。许多东西都与特定视角或特定的视角种类有着本质的联系,试图用与这些视角脱离的客观术语对世界作出一个完整的描述,这会导致各种错误的还原或者粗暴的否定某些可能实在的现象是存在的”。[1]7第三人称方法却主张只有“从外部”收集到的事实才可算作数据。由于我们只能直接看到他人的行为、听到他人的语言,而无法直接觉察、感知、了解到他们的心智,所以任何内心的意识感受、心智过程,并不能作为科学的数据,因为它们无法恰当地为客观方法所证实。意识的第三人称方法则在于用科学方法许可的数据去建构一个关于心智事件的理论。

丹尼特是第三人称方法坚定的捍卫者。他尖锐地批评第一人称研究方法是草率的,因为当它还没明白第三人称研究方法的实际内容之前,就去争论它能够说明什么、不能说明什么还为时过早。丹尼特认为意识理论必须从第三人称角度来构建,必须要有一个纯粹的、中立的、前理论的方法来描述数据,毕竟所有的科学都是从这个角度去建构的。丹尼特将他的方法称为“异现象学的方法”:首先我们应对什么实体具有意识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然后从客观的自然科学及其所坚持的第三人称视角出发,走向一种现象学的描述方法,以确保该方法原则上可以处理最私密的、最不可言传的主观经验,同时又不放弃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审慎。

但是如何对意识保持中立呢?我们不可能真的像“活死人”那样把意识从我们的大脑中去除。丹尼特借用了理查德·道金斯所发明的“弥母”一词。在道金斯那里,弥母是一个与生物学上的基因概念相类似的文化单位。生物进化是在基因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文化的演化就是在弥母的基础上进行的。以弥母为复制子的文化演化与以基因为复制子的生物学演化或遗传演化一样,都是一个精确的服从自然选择法则的现象。人不但是一个生物的个体,也是一个文化的个体。弥母就像是文化内在的基本粒子,或者说是文化的基因,它会被传承、重组、突变。因此,弥母的结合会给人的大脑带来根本性的改变,形成新的功能架构,而意识就是弥母效应的综合体。与此同时,弥母与意识的关系正好又对应了当代计算机与软件之间的关系,所以丹尼特在《意识的解释》一书中,总是说自己“很幸运”,当需要中立的术语、适当的隐喻时,总是能找到。这里,丹尼特可能并不是真的客气,而是通过这个方法表达他对意识问题的态度。一开始他并不是一个塞尔所谓的“强人工智能主义者”,而是希望为意识找到一个能使其成为科学的研究方法,然后在这样的科学研究方法之下,丹尼特发现“计算机隐喻”吻合了他对意识的想法。而塞尔指出,借用弥母证明意识研究的客观性是不成立的,因为“‘基因’与‘弥母’之间的这种类比是错误的。生物上的进化是通过无理性的、盲目的自然力量进行的;而思想和理论通过‘模仿’进行的传播,一般都是直指目标的有意识过程。思想必须要被理解和解释。而且它们还必须被理解或判定为可取的或不可取的,以便可以被看做被模仿或被拒斥的候选者。模仿一般都要求模仿者付出有意识的努力。整个过程一般来说都要使用具有可变性和微妙性的语言。因此,思想通过模仿进行的传递和基因通过再生进行的传递根本不同,基因和弥母的类比不能成立”[2]69—70。

就思想传递所涉及对意识的运用,丹尼特对其的解释与他所追求的意识研究方法的客观性之间存在矛盾。丹尼特没有解释为什么好的弥母最终能战胜坏的弥母,他只是说如果我们想要存活下来,就必须形成选择可以帮助我们的弥母的习惯。那么当我们在做出选择的时候,必然会付出塞尔所说的“有意识的努力”,因此在一开始我们就可能已经具有了意识和意向性。丹尼特认为:“在底层,在基因的生物命令和弥母的命令之间持续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但我们会傻里傻气地同我们的基因站在一边。……当我们奋力吞噬我们的弥母在暴风雨中站稳脚跟时,那‘我们’据以判断弥母价值的永恒理想是什么?我们应当注意,规范概念的弥母,例如应当、真、美,是我们心智里最资深的公民,而且,在构成我们的弥母中,它们起到了中坚作用。我们作为我们而存在,我们作为思想者而存在,而不是只作为有机体而存在,这不能不依赖这些弥母。”[M]236—237如果说使用“傻里傻气”这个术语尚且可以使丹尼特继续保持中立,那么“我们作为思想者而存在”则使丹尼特丧失了最初的客观性,当我们选择所谓最资深的弥母时,我们还能豁免于使用意识吗?

但我们认为,选择过程中会运用意识这一事实并不会妨碍意识研究方法的客观性。丹尼特的错误在于过分解读了弥母对适应性的贡献,尽管丹尼特一开始就提醒说,弥母的复制力与弥母对适应性的贡献并不具有必然的关系,但他还是忍不住要去假想为什么弥母生成的东西总是对人类有益处。事实上,只要丹尼特贯彻他关于文化的自然主义演化观,是完全可以免遭塞尔这样的诘难的。弥母和基因一样,都是在自然选择。在无数次的复制、重组、变异过程中,好弥母和好基因一样,它的存活并不是人的有意识的选择,而是一个自然沉积的过程。思想必须被理解,文化必须通过付出有意识的努力才能被模仿的观点本身就是以意识的主观感受为前提的。为什么好的东西构成了弥母的中坚力量?是因为它们已成事实后,我们才来分析它们对我们的好处,才被我们界定为好的东西。就像我们本来已经有了手,我们才来分析它的重大意义一样。

二、丹尼特的意识理论

丹尼特的研究一开始就是反直觉的。他认为对于意识问题,我们所有人都具有一些牢靠的、久经考验的直觉,但是这些直觉事实上是错误的!丹尼特在勾画了他的意识研究方法之后,紧接着就开始批判被他称之为“现象学公园”中的一切居住在我们意识经验中的东西。丹尼特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我们对外部世界的经验,即我们对外部世界的觉知,例如,景象、声音、气味、光滑与粗糙的感觉、冷热的感觉等。第二类是我们对内部世界的经验,即我们有意识的心智运行的过程,例如幻想的形象、白日做梦与自言自语的内部景象及声音、回忆、突然的直觉等。第三类是我们对情绪与感受的经验,包括身体的疼痛、痒、饥渴感,喜、怒、恨、骄傲、焦虑、嘲讽、悲伤、敬畏。[3]50—51

首先,就知觉而言,丹尼特认为科学的客观解释是充分的。因为知觉的产生是由于我们的知觉感受器接受到了该领域的刺激,并将其编码为一套调制的信号序列,这些序列向内进行,到达大脑黑箱的中心,并在大脑黑箱中被重新组合、全盘重构,最终翻译成原有的刺激物。例如,我们对声音形成的听觉,与录音棚中对声音进行的录制就是一个原理。耳朵接受声音与机器录制声音,它们最初接受的并不是我们听到的声音,而是一种已经被转换的调制信号。在声音录制中,通过傅里叶变换,可以得到一条波形线,这条线可以被刻入磁盘、或利用磁性复制到磁带上,或利用光学效果复制到底片的声道上。然后通过单波形线驱动电磁铁带来的前后振动,就可以使声音高保真的重放。同理,一旦耳朵正确地接受了信号,一组经过编码的电化学脉冲序列就会从耳朵出发,向内沿着神经元的轴突进入到大脑黑箱之中,并最终被翻译为主体所听到的声音。

其次,对经验而言,丹尼特提出了多重草稿模型。认为传统的意识理论都是一种“笛卡尔剧场”。该术语是丹尼特创造的,用以隐喻意识发生的地方。传统观点认为,人类似乎有一个通用的机构——“自我”存在于我们大脑中的某个地方。这个地方就是我们的想法、图像、感觉产生的地方,即意识生成的地方。[4]丹尼特指出这个观点的要害在于它在我们的大脑中勾勒了一个类似思维屏幕或舞台的心理结构,而“自我”正是在观察上面呈现的一幅幅图片。为了证明大脑中的这种“心灵剧场”和观众是不存在的,丹尼特提出了多重草稿隐喻。认为各种各样的思想或心智活动是平行的、多轨道的发生的,它们对感觉输入进行诠释与细化过程。进入神经系统的信息处在连续的编辑修改过程。其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增添、结合、校正和重写,且次序各不相同。这一编辑过程同时在大脑的许多地方进行,但是他们的发动并不标志着对其内容的意识的发动。这些分布于各处的编辑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产生某种类似于叙事流的东西。这种叙事流必然会受制于分布在大脑各处的多个连续编辑过程,而且可以无限地延展到未来,因此具有多重性。从时间上看,大脑各个地方的各个编辑阶段,都有叙事残片的多重“草稿”,但没有哪个地方是为了将处理结果储存在意识中而必须经过的。事实上很多处理结果是否能够最终出现于意识中,要依赖于其他地方的一些草稿(信息),这完全是非线性序列。

最后,就感受质而言,丹尼特认为它并不存在。感受质指称经验的质的特性,而且每一种经验都有其独特的质的特性。例如品尝啤酒特有的感受,闻玫瑰花所产生的特有的感受。这种感受质是人类现象知觉中最强烈的、最清楚的直觉,是不可复制、甚至不可言传的。但是丹尼特却指出直觉是不可靠的,感受质也是一个虚假的概念。以颜色为例。现代科学已经把颜色清除出物理世界,它已经被各种波长的无色电磁肤色取代。这些辐射打在各个物体表面,被物体表面以不同的方式反射或吸收。颜色看起来好像在那里,但它实际上并不在那里。

丹尼特承认感受的确有着无可否认的重要意义,但是感受却并不是人内在的某种特质或性质,而是人的各种倾向的综合体,包括一切天生的和学到的联结,以及由某种特殊的方式触发的反应倾向。丹尼特试图用“反应倾向”来解释认知者在“感受质”中所拥有的感受内容。疼痛为什么是“这种疼”?它为什么不可以是在心智耳朵里的响亮铃声呢?为什么别人对我们微笑,我们会觉得舒服呢?丹尼特认为这种感受是我们在先天与后天、基因与环境交互过程中形成的反应倾向。丹尼特更看重的是在不同主体的不同反应之后,事物的本来面貌是什么。丹尼特列举了乔纳森·贝内特提供的另一种感觉模态。羟基硫代尿素这种物质,有四分之一的人尝起来是苦的,四分之三的人却尝不出味道。是否能尝出苦味,取决于基因。假设通过基因的改造去除了前四分之一人的觉得苦的基因,那么羟基硫代尿素就会被认为是一种无味物质,而假设改变后四分之三人的基因使之与前四分之一相同,它就会被认为是一种苦味的物质。这种物质始终不会变化,它的化学成分在过去和现在都是一样的,改变的是人的口味和味觉的反应倾向。

塞尔认为,丹尼特的意识理论坚持的是一种强人工智能的版本,否认意识经验的存在。塞尔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他对意识的预设紧密相关。塞尔认为心智哲学中的意识问题,就是要去解释这种特定的、内在的、定性的主观感受,而且这种主观感受必须是从本体论上进行解释的数据。丹尼特既然可以否认意识的主观感受性这一意识的根本属性,那么他当然否认了意识的存在。

应当指出的是,丹尼特所构建的意识理论与他对意识的研究方法是一致的。如果一开始就将主观的、第一人称的特征设定为意识的根本属性,只会导致意识无法被研究下去,我们如何对主观的东西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研究规划呢?丹尼特试图说明的是传统观点对于意识的解释可能并不是意识的终极本性,实际上可能并不存在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意识,意识应当是别的什么东西。也就是说,意识还是存在的,但不是我们所以为的那样。

三、丹尼特意识理论的本体论分析

事实上,对于丹尼特意识理论的本体论分析目前学界存在诸多争议。丹尼特的意识理论并不能完整地套用心灵哲学中任何一种标准的本体论观点,如行为主义、功能主义、消除主义、工具主义等。但是,它又没有完全脱离这些标准本体论中的某些观点。拉姆贝格甚至将丹尼特视为一个实用主义者,因为他总是通过阐述性例子和类比来对概念及其相关概念进行哲学分析,评论相反的实例,而避免直接论述意识问题,这种做法似乎是为了迎合读者的需要。[5]那么,对丹尼特的意识理论应该做怎样的本体论解读呢?

首先,丹尼特的理论是功能主义版本吗?将丹尼特的意识理论纳入功能主义范畴是最为普遍的一种观点。其实丹尼特本人也宣称自己是在捍卫功能主义。但是,迈克尔却指出有两个理由可以推断丹尼特并非功能主义者。第一,丹尼特将功能主义视为笛卡尔唯物主义的一个例子,但是其本人却极力反对笛卡尔剧场和笛卡尔唯物主义。第二,功能主义状态通过输入、输出以及与其他功能状态的因果关系获得个体化的表征,但是丹尼特却多次提到,并不存在意识发生的确定的、精确的时间点。也就是说,经验的时间界限是模糊的,经验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并不能被明确地标示出来。那么作为功能状态的意识经验的物理状态该如何确定呢?

从丹尼特关于“衡量神经生物事件的时间尺度并不适用于意识事件的衡量”这一观点和功能主义记号同一性特征上看,迈克尔认为我们可以推导出两个相反的推论:其一,丹尼特不是功能主义者,因为他反对神经生物学记号的同一性。其二,丹尼特是功能主义者,但是他认为意识并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由神经生物学实现。先假定第二个推论是成立的,丹尼特本人也坚持认为经验产生的时间定点状态是不确定的,比起作为实现者的神经生物学状态,或者被神经生物状态直接或间接实现的其他类型的功能状态,经验产生的时间界限是一种粗线条、粗纹理的状态。但是功能主义却要求实现状态与其他已存状态,以及同一层级的输入、输出具有因果关系。就现在所研究的实现层级来看,可分为神经生物学层级和计算层级,前者已被丹尼特否定了,那么后者呢?丹尼特是否将计算层级作为意识状态的实现者呢?事实上,计算层级和过程显然没有对有意识和无意识进行区分,它包括认知的整个过程。迈克尔指出丹尼特在他的论述中也明确地提到了这一点,丹尼特本人也没将意识状态与计算状态视为同一。那么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在上述两种状态之外,我们并不知道还存在什么相关的因果状态,因此丹尼特声称自己是功能主义者,那他如何解释实现意识经验的物理状态层级呢?如果他提供不了这个层级,那么他所坚持的功能主义的基础就不能成立。所以迈克尔认为我们只能回到第一个推论中去,即丹尼特并不是功能主义者。[6]

迈克尔的论证是公允的。事实上,丹尼特在《时间与观察者:意识产生于何时、何地》一文中已详细阐述了意识状态与计算状态的不同一性。计算状态其实不是实现者,而是一个被实现者的角色,它是功能状态的一种类型。计算是对心智的一种合理解释,却不是对意识的合理解释。

其次,丹尼特是消除主义者吗?消除主义是在批判民众心理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神经生物学还原论。其代表人物帕特里夏·丘奇兰德认为,介于行为和神经科学理论之间的解释的心理层次不能被还原为神经科学的结构,因此心理解释层次中涉及的“实体”,如理由、动机、意愿等意识现象是纯粹的虚构,有必要被消除掉。我们的相互理解乃至我们的内省都可以在成熟的神经科学的概念框架内重新构建。只有充分了解了神经元、突触、神经元系统的物理性、化学性、电位性和它们的发展过程、相互的连接、抑制等控制方式,我们才能解开意识之谜、认知之谜。[7]其实,从丹尼特对意识的现象学分析来看,他也将人们惯常所理解的意识排除在科学的分类之外,“通常的意识观念……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概念,它阻扰我们进行科学的研究,甚至产生一些当前无法解决的问题”[8]531。因此,通常的意识观念对于丹尼特来说,是属于非科学的民间心理学范畴,他对意识问题的研究就是要提供另外一种解释。就这一点而言,丹尼特与消除主义是一致的。但是,丹尼特并没有因为意识经验不在科学的分类之中,就将它从本体论中消除。相反,他肯定人类的意识经验是存在的。快乐、悲伤、愤怒的感受是存在的。同时,他还反对神经科学中的还原方法、同一性理论,甚至不赞同意识状态与低层次的神经属性存在紧密关系。因此,他不是一位消除主义者。

最后,丹尼特是逻辑行为主义者吗?虽然丹尼特将感受视为一种反应倾向,但是这种倾向是一种概念依赖,或者说是一种文化依赖,他并没有将经验状态视为倾向于做出一些特定的行为,也没有通过行为来解释意识。在丹尼特那里,意识状态处于大脑物理状态的整体层面之中,而且它会与其他的意识状态、知觉和行为产生因果的交互作用。

既然现有的本体论概念无法被套用在丹尼特的意识理论之上,我们或许可以转换视觉,抛开现有的本体论的条条框框。本体论关注“是”自身的本质特征,即什么是或什么存在。那么丹尼特意识理论的本体论问题就应当被表述为什么是意识,在意识研究中,什么是存在的。按照这个思路,我们认为在丹尼特的理论中存在两种意识形式:一种是民间心理学范畴中的意识,一种是科学范畴中的意识。对于前者而言,它具有一种概念依赖性,依赖于意识主体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感知判断。就像钱一样,意识的一些重要特征来自于文化,而不只是它的物理结构所固有的特征。所以即使意识以某种方式被“还原”为单纯的运动物质,人们对爱与痛、梦想与欢乐的感受依然存在,美、奇迹依然存在。对于后者而言,它是一种科学形式的意识,可以通过计算状态被多重实现。但是丹尼特意识理论中的实现并不是直接的,并没有一个特定的计算状态能够等同于某种意识状态。丹尼特理解的意识似乎是处于计算之上的一个概念,是一种由大量亚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构成的过程,其中每个亚系统都不能自行产生意识。意识是大脑中各个部分的整合结果,而不是每一小片的大脑切片。

[1] Thomas Nagel. The View from Nowhe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2] (美)约翰·塞尔.意识的奥秘[M].刘叶涛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美)丹尼尔·丹尼特.意识的解释[M].苏德超,李涤非,陈虎平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4] Baars BJ, Ramsoy TZ, Laureys S. Brain, conscious experience and the observing self. Trends Neurosci, 2003.

[5] Ramberg B. “Dennett’s Pragmatism.” Revue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 1999,53(207).

[6] Michale V Antony. Toward an Ontological Interpretatin of Dennett’s Thoery of Consciousness. Springer, 2011.

[7] (美)帕特里夏5丘奇兰德.排除式消除主义与命题态度[J].朱消摘译.世界哲学,1994,(6).

[8] Dennett D. “Instead of Qualia”, In A. Revonsuo& M. Kamppinen (Eds.) Consciousness oin Philsophy and Cognitive Neuroscience. Hillsdale, NJ: Lawrence Erlbaum,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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