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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浅谈

2014-04-11

关键词:隐性

廖 汨

一、什么是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它与显性采访相对而言。隐性采访的目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隐性采访得以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我在现场”,这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记者不在现场,就没办法顺利完成隐性采访,而这个“在场”是一种“相对现场”。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也是体现记者业务水平高低的关键所在。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事实上,围绕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争议,就主要集中在这一点上。

二、隐性采访的历史

隐性采访在我国出现得较晚,在西方,有记载的新闻隐性采访活动是从17世纪开始的,但是真正具有纪念性的隐性报道是美国《纽约世界报》伊丽莎白·科克伦在《纽约世界报》发表的《疯人院十天》。

1887年,为了了解到更多精神病患者被虐待的内幕,伊丽莎白·科克伦化名内利·布莱乔装成一名精神病患者入住精神病院,冒险进入该医院,最终以《疯人院的十天》为题在《纽约世界报》刊出了3篇报道,成功的报道了虐待患者的丑闻,从而促使政府对该医院进行大力整顿。

而在新中国新闻史上,最早使用隐性采访手段的媒体应属中央电视台了。1992年7月,某些地方电视台连续播放了长篇电视报告文学《无极之路》,对当时无极县的领导极尽赞扬之词,但是有关部门却不断接到群众举报:无极县是靠假药发财的。了解到这一信息后,中央电视台记者骆汉城团队就策划了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主题的大型系列报道——《再访无极》,报道中就是用了隐性采访。这则暗访的新闻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到一个星期,无极假药市场被彻底取缔。

骆汉城在他后来撰写的书中写道:“中国最早的电视新闻偷拍始于我们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选择如今已成燎原之势,成了几乎所有电视台暗访的首选手段。”

三、隐性采访是把“双刃剑”

看得出,隐性采访时,记者往往是主动出击,深入一线现场,全程体验事情的来龙去脉,对事件有深切的感受、深刻的认识与了解。而很多时候,隐性采访还会使记者陷入危险中,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不加修饰的画面,真实的感受,尤其容易让人信服,增强新闻的说服力。

在我国隐性采访主要用于一些违法违纪事件,揭露官员的不法行为和暴露政府工作部门的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不足,曝光行为更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给政府敲警钟,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隐性采访的线索大多来自社会群众的举报,采访的也多是群众关心的的问题,作为受众,他们也会有较高的接收兴趣。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告》就是采用隐性采访播发的新闻,都取得了较好地揭露社会丑陋、伸张正义的良好舆论监督效果,而且深受广大受众喜爱。

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开办初期的节目《触目惊心假发票》中,记者就是运用隐形采访报道了上海火车站广场票贩子倒卖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情况。拍摄时,摄像机没有直接对准票贩子,而是架在40米开外的地方,记者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女票贩子进行交涉,在票贩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客观真实地再现了票贩子倒卖假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报道一出,很快就引起了上海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及时进行了查处。这是《焦点访谈》第一次成功地运用“偷拍”的采访方式,揭露违法乱纪行为。在之后的对綦江彩虹桥垮塌的报道、对南丹特大透水事故的报道以及注水猪肉、私盐、黑心棉、老酸奶等等,如果没有隐性采访,就无法看到那些让人触目惊心的画面,也就无法了解事实的真相。

很显然,媒体通过隐性采访,可以获取到显性采访所难以获取的事实,获取到的事实也比较真实可信,甚至能出现轰动一时的“独家新闻”,但是只要有用到隐性采访的方式,就难免会涉及到侵害特定群体的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

1991年,海湾战争中第一名被俘虏的服役女兵梅利茨·拉斯本·科尔曼归国后,就一直抱怨媒体侵犯她的个人隐私:“我宁愿回到伊拉克的监狱中,也不愿意被囚在媒体为我设置的监狱里。”

在美国,有一份关于美国国内媒体的调查显示,75%的美国人认为,美国媒体不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另有几乎一半的美国人认为记者不讲道德,滥用了宪法赋予的他们特权。

同时,隐性采访也给新闻采访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有些媒体或记者为了追求隐性采访这种形式,就人为策划,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羊城某报曾经刊登一篇隐性采访的文章,该报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的特许后,冒充被抢劫的外地游客,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零10秒,便先后有4辆警车赶到记者的报案点,这种“隐性采访”就严重干扰了警方的正常工作。

还有某些记者为了获得新闻,放弃最起码的做人原则,甚至以隐性采访为名,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在采访中屡屡越权,代替行政、法律行事。例如,海南某法制报两名实习记者乔装改扮到定安、琼海两县暗访娱乐场所的设赌情况。两人通过参与赌博,分别输掉1000元和200元后,他们便以“公开曝光”要挟,先后3次对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敲诈,结果被依法逮捕。

综上所述,长此以往,受访者对媒体和记者越来越不信任、不配合甚至排斥,接着就是采访越来越难,隐性采访越来越多,恶性循环就此开始。

四、如何运用好“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既然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好了,可以成为舆论监督强有力的武器,运用不好,则有可能成为新闻侵权的罪魁祸首。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提出的取舍选题“三原则”: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而涉及个人的隐私权问题的主要在于群众关心和普遍存在两个原则上,策划者如果不得已需要动用隐性采访,首先要清楚以下几点:第一,被采访对象有没有违法,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但是不保护犯罪。以通过隐性采访报道的强奸案为例,违法者原则上应该可以报道,但受害者没有违法,其姓名、住址就不宜报道。第二,被采访对象是否是公众人物。第三,采访场合是否公开化。如果采访场合是公开的,尽管采用的是隐蔽的采访手段,报道不应该被视为侵害隐私权。

由此可见,中央电视台对隐性采访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记者在选择隐性采访时应慎之又慎。

第一,在选材上要谨慎。隐性采访在新闻报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并不是所有事情都适合运用隐性采访,要因时因事而定,要明确隐性采访的六大禁区:涉及国家秘密、司法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法庭审判六个方面,记者在涉及这六个方面的暗访时更要谨慎。

第二,要正确处理好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的关系,要把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尊重被采访对象的话语权。

第三,隐性采访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有记者为了获取某一新闻真相,故意采用“钓鱼”的手法设置“圈套”“陷阱”,诱使对方上当甚至犯罪,这就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有诱发犯罪的嫌疑。有的记者暗访“三陪”现象,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这显然有违法犯罪之嫌。

第四,隐性采访应追求社会责任,这就要求记者在采访中体现人文主义关怀。作为大众传媒,我们的新闻报道是要满足大众需求,还是满足少数人的口味?是为了让记者一夜成名,还是真真正正帮社会大众解决问题?答案显而易见。任何采访手段都应该遵循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如果放弃这些原则,而一味地追求某一具体新闻报道,无疑会对整体新闻的真实构成很大的威胁。

总的来说,隐性采访毕竟只是对显性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补充方式,它相对于显性采访,确实能够吸引人们的眼球,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但它也有自身固有的一些问题,到底要不要进行隐性采访?怎么运用好隐性采访?我想是所有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深思的一个问题。美国《新闻周刊》说过:“每一个记者必须掂量一下,他所寻求的事实的重要性是否值得他采取下策去把它弄到手。但是这样做既有道德的也有实际的限度。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新闻工作毕竟不能建立在习以为常的欺骗手段之上”。所以,隐性采访应当慎之又慎。

[1]顾理平.隐性采访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2]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3]展江.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

[4]郭赫男.双重视域:隐性采访的法律考察与伦理评价[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5](美)约瑟夫·多米尼克.美国的电视法规与管理研究[J].世界电影,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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