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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私营手工业生产者的身份与地位

2014-04-11

关键词:奴婢手工业工场

蔡 锋

(中华女子学院 学报编辑部, 北京 100101)

两汉的手工业生产分为官营、私营与农民家庭副业三种形式。除了官营手工业生产外,私营手工业生产也占着很大的比重。 私营手工业有大小之分,在大型的手工业作坊中,工矿业主役使着数千的生产者,中型者尚拥有数十人不等的生产者,小型的也雇佣或役使着一二人从事生产。大中型的私营手工业中的生产者主要由雇佣工匠和奴婢组成,小型的多由个体独立手工业者来承担。官府手工场生产的产品主要供皇室贵族和封建政府使用,很少进入市场参与进行商品交换。而私营手工场直接进行商品生产,所生产出的大量的精美手工业品则主要投之于市场,极大地促进了当时手工业生产的商品化进程。毋庸置疑,正是这些在手工场中日夜劳作的、且技艺高超的人数众多的工匠们,不仅生产了当时人们所需的各类手工业产品,较之以前更好地满足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的需求,而且为两汉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进步贡献了力量。在研究秦汉社会性质以及社会生产关系方面,学者们历来重视对官府和私营手工业生产者身份和地位的考察,那么,两汉时期私营手工业生产者的身份和地位如何呢?对此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一、私营手工业场中雇佣工匠的身份与地位

雇佣工匠普遍存在于大中型的私营手工业中,他们属于有技术的工匠,以技术来获取一定的报酬,与雇佣主之间没有任何的人身依附关系。尤其是在大规模的盐冶私营手工场中,更有相当数量的受雇佣的工匠。如程郑,“山东迁虏也,亦冶铸,贾锥髻之民……”[1]《货殖列传》;同样,蜀卓氏也“民工于市”。其中的“贾锥髻之民”就表明了从市场雇民工及工匠的事实。而“民工于市”,其意更是明白不过。虽然其他如宛孔氏、曹邴氏等无明文记载是否雇佣工匠,但当与程郑氏、蜀卓氏一样有雇佣工匠则不成问题。文献中明确记载受雇佣者不乏其人,如《后汉书·夏馥传》谓:

(馥亡命)乃自翦须变形,入林虑山中,隐匿姓名,为冶家佣。亲突烟炭,形貌毁瘁,积二三年,人无知者。

夏馥因其逃亡,而受冶家雇佣,自当为有报酬的工人,绝非私属徒或奴婢。《盐铁论·错币》:“山东奸滑咸聚吴国,秦雍汉蜀因邓氏。”其中的“邓氏”即邓通,邓通的铸钱手工场中就不乏有被雇佣的专业技术的工匠。即便说“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2]《复古》,但从文中的“大抵”二字,我们似可发现豪强所经营的大型冶铁、煮盐、铸币等手工场中除了流亡而归属私营手工业主的私属徒、私奴婢外,也不乏有技术的工匠和被雇佣的民工的客观事实。

同样,在其他手工业中,也同样存在着受雇佣的工匠。《后汉书·申屠蟠传》记申屠蟠“家贫,庸为漆工” 。《西京杂记》所记陈宝光妻因善织散花绫,而被“霍显召入其第,使作之”。估计像霍显这样的大官僚家中可能有小纺织作坊,故召陈宝光妻前往替其织绫。在崔寔的《四民月令》所记载的大田庄中,“二月之朔……命女工趣织布,典馈酿春酒”;“三月……清明节令蚕妾治蚕室”;“六月……命女工织缣练”。文中将“蚕妾”与“女工”对举,蚕妾为奴婢,则女工为被雇佣者,至少当是田庄中以纺织技术获取报酬的专业女工。 不仅如此,在酿酒业、副食加工业、制陶业、木工业等方面,也都广泛存在着被雇佣的工匠。据两汉书记载的如杜根、栾布、李固等人就曾被佣为酒保。*见《汉书》《后汉书》各本传。

在私营作坊中,受雇佣的工匠有其一定的报酬。《太平经》卷一一四载:“时以行客,赁作富家一岁,衣出其中,余可少视,积十余岁,可谓自用。”又崔寔《政论》谓:“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钱)。”由此可知当时一般雇工的报酬一月当在千钱左右。但这一般为杂工或无技术的工人的报酬,如若是有专业技术的工匠,其报酬还要高些。据史籍,受雇于官府手工场中的工匠,由于其专业技术较高,故报酬当会高于“卒践更”的工钱。*《汉书·刘濞传》:“卒践更,辄予平贾。”苏林注谓:“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庸之平价。”注引晋灼曰:“谓借人自代为卒者,官为出钱,顾其时庸平价也。”“贾”同“价”通,“平贾”即平价。两汉规定,成年男子每年需服一个月的徭役,替封建国家修建工程或在官府手工场中劳作,称为更卒。由引文可知,如“更卒”雇人代役为“践更”。“践更”需官府付酬。两汉雇佣工匠,当可按月或按年付酬,对此文献虽无明载,却可从当时卒践更要付代役工钱来做推测。践更有酬,雇佣工匠也当有。践更中有专业技术者,也有一般民工,则知被雇佣的有技艺的工匠每月也当有不少于践更的工钱。在私营手工场中,其所获报酬的数额当相差不大,抑或在私营手工场中的专业技术工匠的报酬要高于官府手工场中的专业技术工匠。是否如此,尚待进一步证实。

但不管如何,被雇佣的工匠,其身份不但自由,而且可以获得报酬,且在社会中也有一定的地位,非私属徒、奴婢所能比拟。

二、私营手工业场中奴婢的身份与地位

私营手工场中的奴婢,其身份为奴隶,与雇主或工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既无自由,又无报酬,一旦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则终身劳作于私营手工场中。其来源有私属徒、买卖奴隶、家内奴隶、僮仆等,为私营手工场中最为低下的生产者。

私属徒一般由破产、债务农民转化而来。《盐铁论·复古篇》所谓的豪强大家独擅山海之利,在其冶铁、煮盐等大型手工场中,往往有数千名生产者,却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就揭示了大私营手工业主作坊或矿山中聚集大量的流放人口的事实,这些流放人口,其中多为大矿冶主的私属徒[3]336,其人身一旦属于某矿业主或手工业豪强之后,永远隶属于主人,身份与官奴婢相同。但手工业主所聚集的流放人民中,并不是所有的都变为了私属徒,其中还有一些自由工匠或民工。在大私营手工业工场中私属徒是较多的。

私属徒中还有一部分因犯法而逃匿他乡的亡命者转化而来。在深山穷泽之中,往往有着豪强大家的盐铁手工场*《盐铁论·禁耕》:“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即指大盐铁手工场处于荒山僻远之地。,因而也就成了亡命者逃匿的处所。《汉书·吴王濞传》:“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又《后汉书·卫飒传》:“耒阳县出铁石,它郡民庶常依因聚会,私为冶铸,遂招来亡命,多致奸盗。”这些亡命徒本是犯罪之人,为封建国家法律所不容,因而,他们中的一部分就逃至深山穷泽中,依附于大手工业主,实际身份则等同于奴婢。

两汉时代因买卖奴隶的发达,贫穷或破产者庶人,被掠卖至官僚、地主、豪强乃至手工业主家中的大有人在。如《汉书·王莽传》所说:“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阑……奸虐之人……至略卖人妻子。”即表明买卖奴婢的行为在两汉都一直非常猖狂,因此而被掠卖至手工场中者不乏其人。文帝窦皇后的弟弟广国,“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人入山作炭。”*《汉书·外戚传》又《史记·外戚世家》记为:“窦少君为其主人入山作炭。”窦广国的“入山作炭”,当与冶铁业有关,毕竟当时冶铁需使用大量的木炭。但其规模颇大,从下文的“百余人”一起烧炭即可证明。由引文可知,窦广国是从家内奴隶转为手工场奴隶的。

两汉时,“家僮”或僮仆被称之为家内奴隶。例如,蜀卓氏“用铁冶富”,“富至僮千人”;而大工商业者“程郑亦数百人”[1]《货殖列传》,虽然这些“僮”不一定参加生产*《后汉书·王符传》记豪贵人家“骑奴侍童,夹毂并引”。仲长统《昌言·理乱》说奴仆“鸣钟吹管”,即指奴婢被用于家内服务或娱乐服务。,但也不排除其被用于生产劳动的可能性。大官僚张安世身为公侯,其“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世”[4]《张汤传》。说明张安世家中有规模不等的各类手工作坊多处,都使用家内奴隶来进行生产。他如东汉时王褒所写的《僮约》中,就记载了僮仆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事实。这些僮仆“居当穿臼、缚帚,裁竿,凿斗”,“多取蒲苎,益作绳索,雨堕无所为,当编蒋,织箔”,又要”屈竹作杷,削冶鹿卢”,要“持斧入山,断椠、截辕,若有余残,当作俎几”,“治舍盖屋”、“伐薪作炭”。即便是老年“奴老力索”时,也还要“种莞织席”。从《僮约》就形像地反映了东汉豪强地主田庄手工业作坊的众多,又从僮仆所从事的生产反映了庄园内有纺织、竹业、编织、石工、烧炭、建筑等手工业。因而豪强田庄中,都“众其奴婢”,从事农业与手工业生产,为主人创造剩余价值。

司马迁所说的“僮手指千”,当是揭示了一部分奴隶被役用于手工业生产,因为“僮手指千”是与大商品生产相联系的。在文献中,还记载了西南地区在冶铁、煮盐等方面大量使用僮仆的事实,这些僮仆被称作“滇僰僮”。《华阳国志》说:“秦克定六国,辄徙其豪杰于蜀,……家有盐铜之利,户专山川之材。”这些豪强就多役使僮仆进行生产。故《汉书·西南夷传》载,“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莋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汉书·地理志》亦谓:“巴蜀广汉,南贾滇僰。”从记载来看,西南地区的僮仆并不比中原地区少,因而大量的僮仆被用作手工业生产遂使豪强大家发财致富。

尽管手工业主利用奴隶为其创造了“千金”、“万金”的家产,但奴婢的地位与境遇却非常悲惨。不仅身份没有自由,且有随时被主人转赠或转卖的可能。并且生产奴婢的生活待遇极差,只能“饭豆、饮水、不得嗜酒”,“不得吮尝”果实,“若有私钱”,奴隶主完全有权处理,把它用来“给宾客”*王褒:《僮约》。。显然,他们不能有财产的积蓄,只能与奴婢结婚,所生子女也永远为奴婢。即便不被主人虐待致死,但在手工生产中常因事故而不免大批死亡。如窦广国为其主人入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4]《外戚传》。似此类现象在诸如冶铁、开矿等危险性大、事故频发的行业中时有发生。由此可见,手工场中奴婢的生命是得不到保障的。奴隶主只供给奴婢最低、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费,却最大限度地榨取他们的劳动价值。所以,手工业主尤其是大型手工业主恐怕主要是以榨取奴隶劳动来致富的。

但还需指出的是,在私营手工场中的奴隶劳动中,私属徒与家僮尽管都为奴隶身份的生产者,但前者的地位虽说因掠卖或转赠等有所降低,却高于家僮。在私属徒中,可能有许多半自由身份的生产者,只是附籍于主户,作人身的依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奴婢。仲长统《昌言·理乱篇》中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即将“奴婢”与“徒附”分列,显然私属徒与奴婢的身份不同,私属徒地位可能略高于奴婢。

从现有资料来看,大规模的私营手工场中,奴婢与私属徒、亡命者为其主要的生产者,大手工业就是靠奴隶劳动来发展手工业商品生产的。

三、私营手工业场中个体小手工业者的身份与地位

在两汉社会中,个体小手工业不外乎两种形式,一是家庭手工业,二是小作坊手工业。

家庭手工业是和小农经济相伴而生,从业人员为农民家庭成员,生产目的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要出售,用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经营此类的大多是佃农或自耕农,他们经营的都是小块土地,在沉重的封建赋役压榨下,不能完全依靠农业为生,而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作为补充。因此,在农民的家庭中,家庭手工业主要以纺织业为主的生产,遂对他们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当时的“上农抑末”时期,尽管他们的身份要高于一般的手工业者,但其实际地位并不如意,受天灾人祸与封建赋役及大地主的打击及剥削,时刻有破产被兼并的可能。不得不“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2]《错币》。因此,家庭手工业(以纺织业为主)对他们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小作坊手工业多存在于城市及城镇,以商品生产为目的,使用的劳动者多是家庭成员。或者雇佣一二名工匠,也有可能使用奴隶生产的,但后一种现象极为少见。出于技术保密的考虑,往往是父子相传,禁忌外人染指。如《盐铁论·水旱篇》所说:“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其身份虽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但同样在“抑末”政策的环境下,要受到“市籍”管理,受到重税的盘剥,实际地位还要低于农人,其发展也是比较艰难的。《太平御览》卷八○二引谢承《后汉书》:“孟尝为合浦太守,郡俗旧采珠以易米。时二千石贪秽,使人采珠,积以自入,珠忽徙去合浦,无珠饿死者盈路。”足见小手工业者生产的基础非常脆弱。又如“钻山石而求金银”者,“采之不足以自食”[5]卷二《汉中志》。当时许多的小手工业者连饥饱问题都不能解决,因而发展更无从谈起,生产始终在低下水平徘徊。但不可否认,一些小作坊主由于经营得法而积累了发展资金,终于跻入大中手工业主的行列,成为财累千金、万金的大作坊主,这些人也就不再属于个体手工业者的行列了。

即便是大手工业主,在东汉时期地位已经上升为统治阶层中的成员之后,广大的个体手工业者仍属于平民阶层、受剥削的阶级。虽然在东汉时身份有所提升,但由于商品生产与商业货币经济的萎缩,个体手工业生产已失去了西汉时的辉煌,其实际地位反而不如从前。尤其在东汉田庄经济空前发展之时,城市手工业大不如前,许多独立、个体小手工业者有许多都成为豪强地主田庄的依附徒,逐渐失去了独立的生产者地位。这是值得注意的。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两汉私营手工场中,无论是被雇佣的工匠,还是个体小手工业者,其实际法律地位比一般的编户齐民要低,而奴婢的地位则比前两者更低。被雇佣工匠与雇主之间没有任何的人身依附关系,且人身自由,凭本身的手工技术来获取一定的报酬。个体手工业主既是技术的拥有者也是生产者。其中的家庭小手工业者在“重本抑末”政策的影响下,除了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和日常生活需求之外,很难进行商品生产,常常在天灾人祸的打击下和繁重的赋税徭役压榨下破产,其实际地位低于大中型手工业主;而小作坊主及其生产者虽然人身自由,但同样受“抑末”政策、“市籍”管理及重税的困扰,实际地位要低于农人。来源于私属徒、买卖奴隶、家内奴隶、僮仆等等的奴婢,是私营手工业场尤其是大型私营手工业场主要的劳动奴隶,手工业主只供给其最低、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却最大限度地榨取他们的劳动价值,因而,他们是私营手工业场中生命得不到保障、地位最为低下的劳动者。

[1]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 王利器.盐铁论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3] 余也非.中国古代经济史[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

[4] 班固.汉书[M].北京: 中华书局,1982.

[5] 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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