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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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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汽车商标之争落幕,腾讯公司败北——由于汽车商品和通讯服务差距较大,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奇瑞公司在汽车商品的“QQ”商标已具备一定知名度,故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2013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发布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国家商评委”)在其官网发布了2013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指出,2013年国家商评委裁决商标评审案件14.42万件,较2012年增长174.61%;审理周期缩短至17个月,创历史新高;共收到法院一审判决2004份,二审判决1158份,再审判决43份;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国家商评委2013年的一审胜诉率为82.8%,二审和再审亦保持较高的胜诉率。2013年,当事人不服国家商评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共计1760件,较2012年下降30%,占商标评审案件裁决数量的1.22%,与往年4%的比例相比,降幅较大;进入二审程序的商标评审案件有881件;进入再审听证程序或再审程序的案件有57件。2013年国家商评委与法院的分歧焦点较2012年变化不大,商标近似和商标类似的判定存在分歧仍是国家商评委败诉的主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因驰名商标条款认定与法院存在分歧导致国家商评委败诉的案件比例有所上升,由2012年的5%上升至2013年的17%。数据显示,国家商评委因“抢先注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条款败诉的案件比例逐年下降,2011年为7%,2012年为4%,2013年进一步下降为2%。国家商评委与法院在用足用好相关条款、大力制止恶意抢注方面已达成共识,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QQ”汽车商标之争落幕,腾讯公司败北
互联网巨头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与著名自主品牌汽车制造商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之间关于“QQ”汽车商标的争夺大战,历时11年,终于于9月15日落下帷幕。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国家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商评委此前做出的裁定,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QQ”汽车商标争夺战最终以腾讯公司败诉而告终。腾讯公司与奇瑞公司对汽车领域“QQ”商标的争夺由来已久。2003年3月,奇瑞“QQ”轿车上市两个月前,奇瑞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494779号“QQ”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中的大客车、电动车辆、小汽车、汽车等商品上。后腾讯公司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目前,该商标仍于处异议复审程序中。2005年,尚未涉足汽车制造领域的腾讯公司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汽车等商品上“QQ”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于2008年3月核准注册。2009年11月,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商评委提交撤销申请。奇瑞公司认为,腾讯公司明知奇瑞公司拥有“QQ”汽车商标的在先权利却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涉嫌侵权。2013年2月,国家商评委做出商标争议裁定,对腾讯公司持有的争议商标依法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所创立的“QQ”及企鹅图形系列品牌在通讯服务领域已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商誉不能延伸至汽车类商品,即使是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也应对他人享有的在先合法权利进行避让,故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商评委做出的裁定。一审判决做出后,腾讯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汽车商品和通讯服务差距较大,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奇瑞公司在汽车商品的“QQ”商标已具备一定知名度,故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并且,腾讯公司即使是申请防御性商标,亦应对奇瑞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进行避让。基于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