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僧尼档案管理工作研究
2014-04-11刘路王海鸥
刘路+王海鸥
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佛教的控制,逐步在佛教教团之上设立了一套度牒、僧籍、寺籍的管理制度,并置设专门的机构来实施管理。度牒的度是度之人道,牒是凭证。度牒就是祠部发给合法出家者的证明书。僧尼以此牒为身份凭证可以得到政府的保护,免除地租和徭役。度牒也还可以起旅行护照的作用。僧籍是记录僧人姓名、年龄、籍贯等的簿籍,相当于现在的户口簿,由国家统一管理。寺籍即记录寺院兴建的年代、名称、情况等的簿籍。唐宋以来,寺院的兴建都得经过政府的批准,寺院名称也由政府颁发。
一、身份证件管理制度。
所谓僧尼身份证件,主要指度牒、戒牒等证件。
(一) 度牒。度牒是官府颁给出家僧尼合法剃度的证明书,实际上是政府发给合法剃度者的一纸身份证明。据文献确考,度牒大约在南北朝已有了萌芽,自唐代天宝五年(746年)左右正式始行。
度牒又称祠部牒、度僧碟,一般由尚书省下的祠部颁发。《编年通论》十六云:“天宝五年五月制,天下度僧尼,并令祠部给牒。今谓之祠部者,自是而始。”《唐会要》曰:“天宝六载,制僧尼道士令祠部给牒。”由此得知,祠部牒开始于唐玄宗天宝时期。有此证件的僧尼,才是“官度”僧尼,才有合法的出家身份;凡没有获得度牒而私自剃度的僧尼为“私度”,是不合法的,要受到惩罚。在宋代凡是篡改旧度牒或冒用死亡僧尼的度牒,是要受到充军发配的惩罚的。度牒获取的途径有三:一是通过朝廷试经通过,二是在皇恩吉庆时额外恩准,三是纳钱换取。
度牒上一般写明所度僧尼的法名、俗名、身份(指明童子或行者及其职衔)、籍贯、年龄、所住或住持寺院(入何寺院名籍)、所诵经典、师名等,并有祠部的批文、签署日期和官署名等。度牒是出家修习佛法往来寺庙及社交活动的有效证件。度牒领得后,僧尼不但有了明确的身份,受到政府的保障,还可以免丁钱避徭役,保护资产,这是唐到北宋的一般现象。唐朝时,度牒由祠部发放,一般用白绫、白锦制成。在宋朝,度牒开始用黄纸印造,因为容易伪造,后改用绫纸,还有“防伪标志”——在绫纸上织有“文思院制敕绫”六字。度牒上有祠官员的签押和左右街僧录司的印章。唐宋之世,对度牒管理严格,由多重官署参与对度牒的管理,还制定一套严格的发放和收缴注销办法。若僧道丢失度牒,就要受到“还俗”的处罚。倘若因为水、火、盗贼等事因亡失度牒者,可申请地方官府发给证明公文,报祠部备案,但不再补给度牒。僧尼身死、还俗或避罪逃亡,寺院中首限三日内要将度牒、戒牒等送缴地方州县,转缴祠部销毁。
(二)戒牒。唐宋时期除行度牒外,又行戒牒。戒牒是僧司或地方官府颁给僧人的另一身份性证件。度牒与戒牒有其不同的内涵,戒牒是僧尼出家受戒后由官方颁给的受戒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据《释氏稽古略》卷三载,唐宣宗大中十年(856年),曾敕任法师辩章为三教首座,“初令僧尼受戒给牒”,此为我国僧尼正式受戒给牒之始。依此可知,僧尼剃度受戒后颁给戒牒的做法始于唐代。唐、宋时代想出家的人先要经过政府甄别,或经过试经的考试,合格者发给度牒(出家僧籍证明书)。并指定其僧籍隶属于某寺院,这时方取得僧人的资格,允许剃度。然后再前往政府准许受戒的寺院受比丘戒,领取戒牒(受戒证明书),戒牒的作用在于证明僧尼受戒的真实性。
二、僧籍(僧尼的户籍)管理。
除了度牒,政府还实行僧籍管理制度。将僧尼名籍簿册控制于官府手中,对僧尼贯之于籍账,即将民籍管理经验用于僧籍管理,定制将僧尼名籍簿册编订呈送官府。这是中国是古代户籍管理制度中一项特有的内容。
唐玄宗开元时期(713年—741年),又实行了供账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定期编制僧尼名籍并报送中央相关部门。据《大唐六典》考证,唐代僧籍簿一般以县、州为基层编制单位,三年一造,一式数册,一份存县,一份存州,还要呈报鸿胪寺、祠部。僧籍由祠部管理,内容包括僧人的法名、俗姓、籍贯、所习经业、所在寺名、寺中定额的僧人人数等项。如果僧人身死或还俗,当天就要报送祠部,注销僧籍。
宋代时,规定凡僧道童行籍帐,三年一供,须于五月三十日前呈送祠部。宋代人称这种三年一供的僧籍册为“全帐”。宋太宗时,又“岁令诸州上僧尼之籍于祠部”。因为这是皇帝特诏要一年一报的僧籍册,故名“敕帐”。自此而始直到南宋末,在僧籍帐册上一直并存“全帐”与“敕帐”两种僧籍簿册,三年为一周期,一供全帐,三供敕帐,交叉制约,互相补充,形成了一种颇具宋代特色的僧籍管理办法。
照《庆元条法事类》卷五一《道释门·供帐》所载的僧道供帐格式,全帐主要是控制寺观、道士、僧、尼、童行的总额,内容较复杂,须分类列具如下情况:第一,宫观寺院总额及道士宫观、女冠宫观、僧寺、尼寺的分项情况。对新置寺观控制较严,须说明创置原因。第二,僧尼道士总额及道士、女冠、僧尼的分项情况。对新人寺观的僧道要求写清他们的俗姓、法名、籍贯、年龄、披剃时问、授戒师法号、系籍寺观等情况。第三,童行总数及道士童子、女冠童子、行者、尼童的分项情况。对新人寺者要求有详细说明。
相对全帐而言,敕帐内容就较简约,编制目的主要是反映当年宫观、寺院及道士、女冠、僧、尼、童行的变化情况,分旧管、新收、开落、现存等项目汇总。
宋代僧尼供帐格式复杂,各项数据环环相扣,编制方法要求严格,政府又以法律手段督责供帐达到科学、准确。总的来看,宋代对僧籍的管理空前强化,而且在僧籍管理形式上也渐趋民籍化,这是唐宋以来编户齐民籍帐管理制度一再强化的必然结果。
三、寺籍管理。
唐代寺院分有额寺与无额寺,即合法建立的官寺和私自建立的非法寺。有额寺的额,是指有君主颁发的合法立寺指标。官寺是由皇帝诏令,建寺的经费皆有国家财库出资择地营建,寺院名称也一般由政府颁发。因此敕建的“官寺”无法罢脱官方控制与管理。唐初高祖李渊的“沙汰僧道诏”就规定两京及天下诸州的寺观“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其余天下诸州各留一所。”使各州设立官寺成为定制。此外,还有民间私人修造的佛堂,因无官方敕额,不得名“寺”或“院”,只能称招提、兰若等。对民间私建寺院行为,唐代并没有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惩罚行为,所以会昌灭佛时,全国有招提、兰若等私人佛堂四万余,几乎相当于有额寺的十倍。
宋代沿袭唐代,实行敕赐名额的办法管理寺观。但是严禁私自创建寺院宫观,违者采用法律手段予以惩罚,限制民间滥造。并在僧尼供帐制度规定,无论全帐、敕帐,都要统计编报寺观情况。除此之外,还编制过专门的寺院情况薄册,叫“都籍”。天下寺庙的创建年代,历史兴废、名额更改及灵验故事,都要写成小贴,逐级汇综为薄册,申报祠部掌管。宋政府诏行都籍,加强了对寺院的控制。
[参考文献]
[1]白文固:《唐代僧籍管理制度》,《普门学报》,第15期。
[2]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379页。
[3]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的方等道场与方等道场司》,《唐研究》第二卷,1996年11月。
[4]白文固、赵春娥:《中国古代僧尼名籍制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5]宋.王溥《唐会要》卷十九《僧籍》,中华书局,1955年版。
[6]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的方等道场与方等道场司》,《唐研究》第二卷,1996年11月。
[7]妙如法师:《唐代寺院与僧侣管理政策的探讨》,佛教在线。
[8]郭朋:《宋元佛教》,《宋代度牒》,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9]达亮:《苏东坡与佛教》,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单位:1.菏泽市救助管理站,山东 菏泽 274000;2.菏泽市荣军医院,山东 菏泽 2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