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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支点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视角

2014-04-10

关键词:公正依法治国价值观

(四川师范大学 政治教育学院,成都 610066)

依法治国方略蕴含的内在价值一直为社会各界所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分别在政治发展和文化建设两部分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必将成为若干年内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力图从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高度研究依法治国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但囿于论题和篇幅所限,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支点展开论证。

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党的法治自觉与价值自信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构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11年初,由240多部法律、700多件行政法规、近8000件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有更多的期许。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28,从而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社会存在与发展,都需要核心价值观,以体现社会共识、凝聚建设力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2]661这一概括表明党对执政中重大问题的认识已从理论、制度层面深化到价值层面。党的十七大也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3]26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观点进行概括、凝练,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32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4],从而实现了国家、社会、个人的价值愿望和追求的有机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高度的法治自觉与价值自信。目前,中国的改革与发展进入更加复杂、更加困难的攻坚阶段,社会矛盾多发、高发、频发,在处理涉法问题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力度、方式和实效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如果依法治国得不到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能依法进行,肯定会逐渐消解依法治国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致使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形同虚设,依法治国的事业必将半途而废。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自觉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自觉从不辱使命、敢于担当的高度来认识、论证和推动依法治国,自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崭新布署。同时,伴随依法治国的还有各种思想观念的交锋与碰撞,以及现实社会不少人表现出的理想信仰迷茫、荣辱观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法律意识缺失、道德行为失范等消极问题和现象。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初衷就是要引导、整合各种相互交织、相互激荡的思想文化,特别是针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想法和价值取向,树立一个正面、积极的思想标杆。这是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中,不断增强文化自信的表现,充分体现了党既不妄自菲薄又不唯我独尊的价值取向。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依法治国根本的价值支撑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5]5。笔者在我国现行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找到富强、民主、文明、自由、平等、法治、爱国的表述,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找到了和谐、公正、敬业、诚信的表述,在行政法规中找到了友善的表述,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精神意蕴,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共同要求。

(一)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是依法治国首要的价值理想

国家层面的价值观选择,实际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事务以及社会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应该秉承的价值观念。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根本要求,凝结了100多年中华民族艰苦奋斗与不懈追求的梦想。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于生产力落后、国力衰弱、阶级矛盾尖锐,落后、腐败的满清政府在与他国的一系列战争中屡战屡败,国家惨遭列强的凌辱与瓜分。无数爱国的有识之士在救亡图存和建立近代化、现代化国家的探索中,或以经济富强、或以政治民主、或以文化文明、或以社会和谐为政治理想,或皆而有之。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主张,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美好前景。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价值认同,始终是一个能够鼓舞人心、能够凝聚起亿万人民群众智慧和力量的价值理想。

依法治国,从字面意义看,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通过法律来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传统中国长期强调德治、德政,法律是道德的附属。近代以来,国家对法律的重视,更多是出于缓和阶级矛盾,实现经济发展为目标的近代化、现代化,以及力图赶超他国的需要。如梁启超等人总结了春秋战国等不同历史时期的经验,提出只有法治主义才能救中国,这种法治主义是一种“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的思想文化观念,基本目的是富国强兵。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我们过多强调运动、忽视法制,特别是“文革”期间国家生活的无序和混乱,致使国民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继而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要促进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党的十八大提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1]14,19,21,24,29,38。这实际上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关国计民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并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保障社会和谐。

(二)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依法治国基本的价值内核

从实质上讲,社会就是由各个阶级、各种政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利益群体或个人组成的有机体。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分歧必然衍生出价值观的分歧,价值观的分歧必然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乃至冲突,反之,不同社会主体彼此认同某些基本的价值观,认识到自我与他人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赖以及自我与社会的内在联系,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实际是社会部门、公共组织在组织社会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干预、调节、支持公民参与社会事务中应秉承的价值观。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也始终致力于将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循序推进,在实践中大力发展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与法治。

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充分发挥法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小康社会不仅是依法管理的社会,而且是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小康社会中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根本表征。毋庸置疑,法治社会就得用法律手段分配社会利益、维系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管理都在法律的框架下、法治的轨道中运行。同时,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表达和诉求,即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自由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权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全体社会成员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建设法治社会,还要缩短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依法平衡与统筹社会各阶层、团体和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认真对待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公正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大指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1]26,15,37,23,指明了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依法治国基本的价值内核。

(三)个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依法治国重要的价值追求

每个人都可能参与国家治理或社会管理,应坚持国家层面或社会层面的价值观。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事务管理人员在工作职责之外的日常生活,或普通公民从事与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无关的职业或私人事务,乃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介入或协调公民的私人事务时,都应该倡导什么样的价值观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根植于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把公民道德规范的核心要求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提炼出来,作为人们对国家、职业、自己、他人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准则,意味着人们要把对祖国的热爱之情,对职业的虔诚、敬重之意,融入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中去,把对自己的诚信要求、对他人的友善态度,融入到着力构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中去。

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实际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体现。法律是人们如何为人处世、如何生活工作的规范,其本身蕴含着人类理想的道德价值。正是法律的道德特性给予了法律特别的权威,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敬畏和遵守法律。依法治国的至高境界,不是让人们寸利必争、事事争讼,而是要使法律规则、原则以及法治理念、精神深入人们的内心,使人们自觉承担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能使依法治国更具道德特性,能让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依法治国的成本可大大降低。同时,实现人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法律的追求、向往和理想,在依法治国道路上为人们树立了一个催人奋进的标尺,促使所有依法治国的参与者不断朝着这一目标迈进。

三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无论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需要论证、说理和解释,其理由和根据既来自法律内部,即法律原理、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观,又来自法律之外,主要是法治价值观以外的其他核心价值观。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不同领域深刻地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在不同的法律运行环节,既有共同倡导的价值观,如法治价值观、平等价值观,同时在价值观上又各有侧重,当然这种侧重不影响其它价值观在该环节的培育和践行。

(一)培育和践行民主价值观,促进立法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而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否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势必成为空谈。党的十八大为解决“良法”的制定问题,强调要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1]28。也就是说,要针对立法的缺失与不足,完善立法;强调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统一性,各法律、法规及规章协调一致,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强调人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立法机关在充分发挥立法者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于法律草案的意见等方式,使民众得以参与立法,这既是各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能使各种民生民愿、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整合,也是立法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集思广益的过程,使整个立法过程更多地体现民主精神和社会的自由度,这无疑是催生“良法”的不二选择。

(二)培育和践行公正、文明价值观,大力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点。我国大约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执法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最为直接。早在2000多年前,柏拉图就指出:“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制定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重要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6]26当前,我国的执法现状不容乐观,表现在一些执法者习惯于从本本出发,看似严格执法,实则机械执法,陷入片面性、简单化误区;或行为野蛮,滥用职权;或态度生冷蛮横,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该作为不作为、该解释不解释;或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矛盾突出……这些都反映了某些执法部门、执法者还没有跳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怪圈,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党的十八大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文明执法,这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公正、文明价值观。面对具体生动的社会生活,法律难免会出现滞后的情况,这时法律往往会准许执法者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的原则、精神自由裁量和处理。上述林林总总的执法乱象大多与执法者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关,执法者培育与践行公正、文明价值观能有效纠正执法中的弊端和问题。坚持公正执法,意味着执法者不能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也不能越权执法,更不能出现“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等歧视、偏袒的行为。如果执法有失公正,就会引起群众的不信任,长此以往就会与公正执法的形象渐行渐远,难以挽回。文明执法要求执法过程充分体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以获取更多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消除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塑造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信任。不遵循文明执法的理念,难免会出现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甚至执法违法的现象,执法公正亦难以保证。

(三)培育和践行公正、和谐价值观,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和谐司法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和最彻底的方式,向来被人们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近年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司法判决社会效果差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一些法官、检察官片面理解法律,割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能正确把握司法程序与法律精神的内在统一性,裁判时不能以理服人;或排斥公民参与,不愿接受监督,造成司法不公;或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司法腐败等。毫无疑问,这些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整个社会对公正的期待和追求。党的十八大对此作出回应,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28,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果说法律公正是一个包含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守法公正的大范畴,那么公正最为生动和现实的体现则是特定的案件处理,即公正的具体实现通常要与纠纷的司法解决过程联系在一起。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每一起案件都要坚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都要把自己的公正信念注入到每一起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论之中,实现各社会主体法律保护上的平等。如果法官、检察官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后果必然是培根在《论司法》中所提到的,“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7]193。不仅如此,法官、检察官还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和谐司法。和谐司法并非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置法律于不顾,而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适用法律时兼顾当事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尽可能考虑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选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方案,同时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证公正及时得以实现,使当事人的纠纷在一种和谐氛围中得以解决。法官、检察官践行公正、和谐价值观,通过案件的处理伸张正义,构建和谐,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得以不断提高。

4.培育和践行爱国、诚信价值观,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8]202,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再明白不过地道出了守法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守法必须成为全民的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然而现实中许多人未自觉认同依法治国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不少人因不能抵御非法利益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党的十八大正是基于全民守法任重道远的认识,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1]28。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往往有各种动机,或因法律的强制威慑,或因个人的得失计算,或因个人的道德自觉。德沃金说过:“我们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被迫遵守法律,而是因为我们感到遵守法律是正确的。甚至在我们知道遵守法律并不有利于我们个人的直接利益的时候,在我们知道我们可以不遵守法律而不会因此受到惩罚的时候,还是感到有责任遵守法律。”[9]20-2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亦要求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应当是出于诚实、正直和对自由、幸福的追求,应是基于人们对于法律的深切理解和内心认同后的自愿行为。但我们的法制教育工作者很少有意识地从受教育者的价值观、做人原则和标准阐发法律对人之为人、人之成人的意义,往往没有从深层次解决受教育者为什么要守法的问题。若能促使人们接受、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有利于人们实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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