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历史规律观
2014-04-10郭广平
郭 广 平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党史教研部, 郑州 451000)
康德的批判哲学是一个真、善、美统一的思想体系。在继承传统哲学高扬理性的基础上,康德把理性划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并把实践理性作为探究人本质的源泉。从批判实践理性出发,他把“道德人”作为人的最高本质规定。同时,为了统一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他用自然目的论解释历史发展,从而产生出一种目的论历史观。
一、历史规律观的前提基础:先验的目的论历史观
(一)坚持“道德人”作为人的最高本质追求。康德将整个世界划分为现象与物自体两部分,指出在这两个领域发挥作用的分别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即人的先验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二者本质一致,但应用有别。理论理性揭示一切事物必然发生的规律,寻求知识普遍必然的客观有效性;实践理性揭示应该发生的规律,只服从于理性赋予自身的普遍必然法则,追求普遍有效的客观道德法则,要求与任何主观准则区分开。因此,理论理性必然与经验相关,是一种经验的主体,它从感性出发经过概念终止在原理上,为自然立法;实践理性原则不受经验制约,是一种超验的主体,它从原理出发经过概念终止在感性上,为自由立法。在康德视野中,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生活在两个世界中:一方面,人作为现象界的感性存在者,其感性的活动使人受外物的支配,与自然现象中其他事物一样服从必然规律;另一方面,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属于物自体界,其行动受自由意志支配,能够超越现象界的决定性和必然性,摆脱外物的影响成为主宰自己的力量。因此,作为双重存在的人具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性:其一,作为感性现象界中的一员,人受制于自然生物本能,在欲望支配下追求感性上的幸福,成为感性欲望的工具,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在感性的现象界,人与自然界的动物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自然人”。其二,在道德实践领域,实践理性通过对自己颁布绝对的道德律令,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人通过服从这些先天的道德律令,成为一个自由的道德人。从而,人能够摆脱本能欲望的束缚成为独立的“人格”主体。因此,人不仅追求快乐和幸福,而且追求道德的完善和自由。如此,人具有“自然人”与“道德人”的双重规定性。“道德人”出于实践理性的本质,标志着人存在的自觉自律性,最终实现人是目的这一最高道德指令,“道德人”成为人的最高本质规定。康德认为历史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一个具有完全自由的“道德人”。
(二)坚持内在的自然目的论。通过现象与物自体的划分、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划分,康德规定了认识与实践、科学与道德各自独特的本质,即自然界的必然和心智世界的自由。通过将必然与自由归属于不同的领域,即人的先天认识能力保证了自然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人的意志能力保证了人的活动自由,康德解决了自然规律与人的自由之间的矛盾。现象领域的自然界遵循着机械因果规律,具有必然性的他律状态,是科学认识的对象;实践领域的心智世界遵循着自我决定的绝对道德律令,是一种自律的自由状态,但此时双方还处于一种分裂和对立的状态。康德认为,必须寻求某种基础将二者统一起来,因为感性的现象界对超感性的道德界虽然发生不了影响,但是后者必须要对前者发生影响。即虽然那些绝对的道德律令自身不受感性现象界的影响,但这些道德律令所追求的内在目的必须在感性世界中实现,否则人的自由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康德要在双方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实现二者的统一,这一任务通过他的目的论判断力而完成。
具体而言,康德看到用机械因果规律很难有效解释有机体的本质特征与自然界的系统整体,因此他提出了一种内在目的论。这一目的论因果联系,包括了称为原因和结果的各种因素的并存、交互作用和相互依赖,坚持了事物的运动不是机械的直线运动,而是自身有机的运动。康德用这种内在目的论来解释整个自然界,要求从自然万物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出发来说明作为有机系统整体的自然界。而这一内在目的论的核心体现在 “人是目的”这一思想上。康德指出,如果没有人类的存在,自然生命无论安排得如何符合目的都没有任何意义,人才是自然界不断创造的最终目的。当然,此处作为自然界最高目的的人指的是“道德人”,正如他指出:“善的意志是人的生存所能唯一借以有其绝对的价值,而且与之有着关系,世界的存在才能有一个最后目的地。”[1]110只有服从道德律令的人才是具有超感性(自由)能力的自然存在物。这种道德本体人的自然存在,才是无条件的目的自身,才是整个自然的最终目的和归属。在康德看来,如果彻底实现了道德原则,在道德目的控制之下,人和自然之间的对立就完全消失了。在其《判断力批判》中,审美判断力以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与人的主观审美愉快相联系;目的论则以自然具有客观目的与道德的人相联系。从而基本上完成了沟通认识与伦理,以实现联系自然与人这一任务。
康德内在目的论原理无法从经验中得出,只是一种主观的理性观念,一种类比的范导性原理,是反思判断力的先验原理,从属于他的先验唯心主义。进而,康德立足于“道德人”与内在目的论思想发展出一种先验目的论历史观。
(三)“道德人”与内在目的论基础上的先验目的论历史观。康德坚持历史学的任务是揭示人类历史进程的规律性。康德指出:“人类的行为,却正如任何别的自然事件一样,总是被普遍的自然规律所决定的。”[2]1他坚持认为历史学的任务就是要考察人类意志自由的作用,从而揭示出人类意志自由的发展是一种合规律性的进程。因此,论证人类历史进程的规律性是康德探讨历史的任务之一。在先验目的论视角下,康德视野中的历史具有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两重性,即历史是根据一个合理的、可以为人所理解的计划展开;同时又朝着一个为理性所裁可的目标前进。就应然而论,人类历史是合目的的;就实然而论,人类历史是合规律的。这种先验目的论历史观具体体现在他对历史的论述中,他认为历史过程是大自然计划的展开,即“人类的历史大体上可以看作是大自然的一项隐蔽计划的实现,为的是要奠定一种对内的、并且为此目的同时也就是对外的完美的国家宪法,作为大自然得以在人类身上充分发展其全部禀赋的唯一状态”。[2]16康德从先验主义立场提出了一条近乎自明的概念作为论述历史的出发点,即“一个被创造物的全部自然禀赋都注定了终究要充分地并且合目的地发展出来”。[2]3并由此出发论证历史的过程,将历史过程视为这条概念的具体演绎。康德首先指出,每一种大自然的创造物都具有一定的自然秉赋,这些自然秉赋注定要充分地、朝向一定目的发展出来。这种必然性由一个先验命题推论而来:大自然决不做徒劳无功的事情。同样,人作为大自然的创造物,其自然禀赋也要充分、合目的地发展出来。继而康德指出,作为唯一具有理性的创造物,人类的自然禀赋正是通过理性的发展而得以充分实现,而在现世界,正是通过不断学习、训练和教导,人类的理性才得以发展。由于个人生命的有限性,只能通过全体的人世世代代的发展,理性的发展和运用、人类的自然禀赋才能得以充分实现。 “因此,每一个人就必须活得无比的长寿,才能学会怎样把自己可以把自己全部的自然应付加以充分的运用;否则,如果大自然仅仅给他规定了一个短暂的生命期限(就正如事实上所发生的那样),那么理性就需要有一系列也许是无法估计的世代,每一个世代把自己的启蒙留传给后一个世代,才能使得他在我们人类身上萌芽,最后发挥到充分与它的目标相称的那种发展阶段。”[2]4
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创造具体的历史。虽然历史进程在本质上是一种“大自然”计划的展开与实现,但是具体的历史内容是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创造的。人类凭借理性而不是本能,通过自己的双手和具体的行动创造自己需要的一切东西;通过理性引导,追求并获得自己的幸福。在此意义上,康德指出了这样一个命题:人类的历史是自己创造的。
历史发展的动力源于人类之间的对抗性。康德基于人的“非社会性”这一概念,阐释了“恶”是历史动力的思想。康德指出,“大自然使人类的全部禀赋得以发展所采用的手段就是人类在社会中的对抗性,但仅以这种对抗性终将成为人类合法秩序的原因为限。”[2]6—7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对抗,人类的自然秉赋才能够发展出来。康德指出,一方面,人类有社会化的倾向,这样才会从自然人成为社会人,才会感到自然秉赋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人也发现自己有非社会化的倾向,想要一味地按照自己的意思来处理一切,这种非社会化的倾向对于其他人成为一种阻力。人与人之间既不能很好的相互容忍,又不能相互脱离,这种相互之间的阻力就推动他们相互对抗,克服自己的惰性去努力争取自己的地位,于是人的才智就这样发展起来了。正如康德指出:“让我们感谢大自然能有这种不合群性,有这种竞相猜忌的虚荣心,有这种贪得无厌的占有欲和统治欲吧!没有这些东西,人道之中的全部优越的自然秉赋就会永远沉睡而得不到发展。”“这种非社会性的及其贯彻始终的阻力的根源——从这里产生出来了那么多的灾难,然而它同时却又推动人们重新鼓起力量,从而也就推动了自然秉赋更进一步地发展——很好地显示了一位睿智的造物主的安排。”[2]8康德认为人类恶的行为而产生好的效果的辩证过程也恰恰证明了大自然的睿智。
人类历史趋向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一个具有普遍公民宪法的社会。康德指出,人类需要这样一个社会,在该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最充分的自由,以便于个人之间的对抗性完全发挥出来;同时,必须精确地规定自由界限,以保证每个人的自由能够与他人自由共存于这个社会中,以使大自然赋予的秉赋完全实现出来。康德认为:“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最高任务就必须是外界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这两者能以最大可能的限度相结合在一起的一个社会,那也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的社会。”[2]9而这样一个普遍公民宪法的社会需要人类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2]8—9康德指出一个具有公民宪法社会的实现是最困难的。人类都有滥用自由的倾向,因此,需要有一个居于其上的领导者来进行规定和限制,以便于每个人的自由能够发挥,而这个领导者又只能在人类之间寻求。即“最高首领却既须其本身就是正直的,而又还得是一个人。所以这个问题就成为一切问题之中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了。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确实是不可能的事情;像是从造就成人类的那么曲折的材料里,是凿不出什么彻底笔直的东西的。大自然向我们所提出的,也就是朝着这一观念接近而已”[2]11。康德指出这一问题最后能够解决取决于三个因素:其一,对这样一部宪法的性质具有正确的观念;其二,人类经历许多磨难后积累的经验;其三,接受这一问题的善意。只有经过长久的历史与许多的磨难之后,三个因素才能够结合在一起,公民宪法才能实现,人类拥有的自然秉赋才能够具备完全实现的社会环境。这一目标是人类不断朝向的目标,亦是大自然给人类的一个任务。因此康德指出,“这个问题既是最困难的问题,同时又是最后才能被人类解决的问题。”[2]10同时,这样的一个具有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单凭一个社会或者国家是无法完成实现的。由非社会性而来的个人之间的对抗性也会体现在国家与民族之间。因此,大自然必然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永不松懈的备战获得一些可以利用的手段,使各个国家经历种种惨痛的经历,取得经验和教训,从而上升到理性的自觉,认识到走向各民族联盟的必要性。正如康德指出:“建立一部完美的公民宪法这个问题,有赖于国家合法的对外关系这个问题,并且缺少了后者,前一个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2]11因此,大自然这一目标的实现,即建立一个普遍公民宪法的社会以使人类自然禀赋充分地实现,必然经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在空间上,个人之间必须通过人与人之间不断的对抗活动,通过不断地启蒙、教导等手段,以实现个人之间和平相处的理性自觉;国家之间必然通过战争、备战等一系列不断地惨痛教训,使得国家之间认识到走向民族联盟的必要性。在时间上,要通过人类整体的代代努力才能够最终实现大自然提出的这一任务。人类历史就是朝着这样一个目标前进、实现大自然任务和目的的过程。
二、历史规律观的内容:“大自然计划”
(一)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源自于“大自然计划”。康德将历史过程的规律性归为一种“大自然”的安排,这是在目的论历史观基础上对“道德人”这一最高目的追求的必然结果。康德把历史视为人的自然禀赋充分实现的过程,亦即人类运用理性创造自己生活的过程。历史最终的目标是通过人的行动建立一个具有普遍公民宪法的社会,这也是大自然要在理性的人类身上实现的目标,即人类自然禀赋的完全实现。当然,人类自然禀赋完全实现,也是大自然的目的——“道德人”——的实现。 要保证“道德人”这一大自然目的得以实现,必然要求由大自然自身作出一个安排,以使人类历史进程能够按照这一计划朝着大自然的目的而前进。因此,正是这种大自然的安排使得社会历史过程具有了规律性。正如康德所说,这种“把普遍的世界历史按照一场以人类物种的完美的公民结合状态为其宗旨的大自然计划来加以处理的这一哲学尝试,必须看作是可能的,并且甚至还是这一大自然的目标所需要的”[2]19。
(二)历史规律通过人的活动而实现。在其先验目的论历史观中,康德指出历史过程在本质上是大自然计划的展开和实现,同时,人在理性的指引下,通过自己的活动创造着具体的历史内容。正是人们的非社会性使人们之间相互对抗和抗争,在实现自身潜在禀赋的同时,创造着具体的历史并最终走向一个有序的社会,从而使得大自然计划得以最终实现。因此,正是通过人的历史活动规律才能够具体实现出来。虽然康德指出人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着自己的生活,创造着具体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赋予了人在历史中相应的地位,但在根本上而言,历史是大自然计划的展开和实现,人及人的活动只是这一计划实现的工具而已。
三、历史规律观的特征:先验性、外在性、范导性
(一)“大自然计划”规律观是一种先验的规律观。康德的“大自然计划”规律观来自于他的目的论历史观,其在本质上是他的目的论原理在历史领域的运用。康德看到了机械力学的自然因果规律无法有效地解释有机体的本质特征和自然界系统整体,因此,他设定了一个不能为经验提供和证实的目的论原理,把它放在主观范围内作为反思判断力的范导性原理,进而运用这个目的论原理来解释有机整体的社会,从而形成他的目的论历史观。这一目的论历史观的显著特征就是用最终的目的来解释历史的本质与进程,而最终的历史目的不能为经验所提供和证实,只能从纯粹的先验理性中演绎出来。进而,基于先验的历史目的出发推演出的历史规律也就具有了先验的性质。因此,这种目的论历史观基础上的历史规律观,同样具有了不能为经验提供和证实的先验性特征。
(二)“大自然计划”规律观是一种外在规律观。康德的先验目的论视角不是从人类历史本身出发来看待历史,而是从“大自然”的立场来看待历史的进程与目的,从而在历史之外虚设了一个“大自然”主体。从超越现实、外在于历史来看待历史,犹如有一个历史的旁观者,只能得出一个超越现实的历史理论。因此,在康德的视野中,人类历史进程的规律性并非内在于历史之中,而是在人类历史之外;不是源自于人类活动自身,而是来自于人类活动世界之外。如此,这样的历史规律就只能是一种预先存在的外部规律。
(三)“大自然计划”规律观是一种范导性规律观。康德认为只能用一种类比的方式来理解历史,或者说,因为人处于本体界,所以不知道历史是否有规律。在他看来,关于历史的知识以及历史规律的知识是不可能的,只能从一种类比和臆测意义上来讲。正如他所指出:“在历史学家发现有关过去史实的这一活动与哲学家设计出一种观点来使之成为有意义的这一活动,二者之间存在着一道鸿沟。”[3]126也就是说,作为历史规律知识的只是一种类比,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解释人类的生活。“不假定有一种大自然的计划,我们就没有理由可以希望这一点。”[2]21即人类的进程面前会“展示出一幅令人欣慰的未来的远景:人类物种从长远看来,就在其中表现为他们怎样努力使自己终于上升到这样一种状态,那时候大自然所安置在他们身上的全部萌芽都可以充分地发展出来,而他们的使命也可以在大地上得到实现”[2]21。因此,康德并没有把历史目的论视为一种历史知识,历史目的论不过是对人们理解历史的一种范导性原理。进而,立足于历史目的论基础上的历史规律观同样也只是对人类理解历史的一种范导性原则而已,即唯有如此,历史才是可以理解的。
[1] (德)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M].韦卓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3] (英)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M].何兆武,张文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 邓晓芒.康德历史哲学:“第四批判”和自由感[J].哲学研究,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