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针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4-04-10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大学针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葛泽胜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通过对北京、郑州、广州、西宁4地的大学调研,发现社会对大学校园停车位越来越关注。经过对大学校园停车位的校园内价值和社会价值分析,并在法律层面分析其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理清停车人与学校停车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出了更加合理高效利用这一资源的结论。
大学停车收费;双重价值; 高效利用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多,而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特别是公共停车位的供应却显得越来越紧张,停车位成为一种社会稀缺资源。与社会上特别是一些城区拥挤不堪的状况相比较,各个大学里面大多显得宽敞很多,于是很多社会机动车辆会选择把机动车停放在大学校园里面。随着停放于大学校园里面的机动车越来越多,这也给学校管理以及学校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于是一些大学开始对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实施收费政策。
一、大学校园停车位的价值分析
(一)大学校园停车收费的现状
大学是国家高等教育的学府,是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及授权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关 ,提倡开放、自由。其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大学的一切活动应当是围绕“培养人才”这一中心进行。
大学校园里面的停车场设施的建设,也当然是为了这一中心服务的。即学校在校园里面设置停车场是为了方便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大学提倡的“自由、开放”,导致一些社会车辆在外找不到停车位的情况下或者根本不找,就将车辆停放于校园内。
外来车辆停放于学校内,不仅违背大学设置停车场的初衷,而且校园内车辆的增加,导致校园交通安全压力增加。校园内一般会限速在20千米每小时,甚至一些学校限速5千米每小时。但是,一些不遵守校内交通规则而发生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其中以河北大学“2010·10·16”校园车祸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典型。
虽然外来车辆对大学的正常秩序以及安全问题带来了压力,但是,笔者经过对4地(北京、郑州、广州、西宁)的实地调研发现,很多大学不仅没有限制外来车辆的进入,而是仍然持开放态度,但对外来车辆采取了收费措施,即用市场来调节大学停车场的使用状况。
北京市大部分高校对外来车车辆停车是收费的,如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不收费的院校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但是,北京大学不让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通过对郑州市的大学调研发现,郑州市的大学针对外来车辆都不收费。而且有些大学不仅不收费,还响应所在地政府的号召,让大学校园对外开放。比如河南工业大学莲花街校区,其大门口就立有郑州市高新区管委会立的“停车位1000个”的大型标志牌。当然也有一些大学是不让外来车辆进入的,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航海路校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广州市的大学针对外来车辆收费的比较普遍,如: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大学等。广州市的一些大学院校,不仅对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收费,而且对本校教职工以及在读学生的机动车辆也收费。
通过对西宁市的3所本科院校调研发现,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针对外来车辆收费,其中青海民族大学对本校教职工车辆采取办证不收费措施,而青海大学则不收费,但进出校园需要严格登记。
(二)大学停车位这一资源具有双重价值
大学停车位对校园内的价值。从校园的角度来看,大学停车位应当是公益性质的,不宜对外开放,是由学校独享的资源。设立大学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为了方便其教学、科研等,是国家无偿地划拨土地。而校园停车场的占地即为国家划拨所有,其目的也很明确:服务学校。因此,校园内的停车场只服务学校内部人员,如: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有利于学校工作的各类人员。学校对校内停车场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即学校停车位的服务对象由学校自己决定。
大学停车位对社会的价值。大学校园的土地是由国家划拨得到,大学只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大学有义务配合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所在地政府,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很多大学对外来车辆采取收费措施,希望通过将校园内的停车场推向市场,并由市场决定这一资源的使用。这也不失为一种服务社会的举措,因为在校外即使是收费的停车场也经常一位难求。
因此,从社会的角度看,大学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以,大学的停车场有义务对全民开放。大学停车位不仅仅是校园内部资源,而应该是一种社会资源。
大学停车位的“校园内价值”与“社会价值”双重价值决定其间有一个最大的矛盾:大学停车位是应该学校独占还是应该向社会开放。笔者认为大学崇尚自由、开放,而且大学的性质是全民所有的事业单位,有义务为全民提供便利的条件,即大学针对外来车辆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当开放,实现其“社会价值”。
二、大学针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一)大学针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的合法性分析
事业单位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大学作为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其校园内的停车场应归类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4款的规定,国家鼓励并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这说明大学将校园停车场推向市场,针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是有法律根据的。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大学停车位对外开放并且收费,其性质是大学将自己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停车人,并收取租金。
通过对4地的调研发现,北京、广州、西宁3地的大学针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也有具体的依据。北京的大学停车收费是根据《北京市机动车管理办法》(市府令75号)第6条规定:“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广州的大学则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
大学针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这一现象,不仅在国家层面得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支持,而且在各地也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认可。
(二)大学针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的合理性分析
大学是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其所占有的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配置于各级党政机关、科学、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非生产经营领域,并以这些财产为物质基础和手段,来实现各自的行政的、社会的服务职能,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475。
大学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其中心任务是培养人才。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的安全。学校对外来车辆开放,势必会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带来影响,这就要求学校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从而增加学校的管理方面的压力。管理压力的增加,必然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为应对多出来的成本,学校就要对外来车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因此,大学对外来车辆采取收费措施,不应认定为“盈利性”。
一些大学在实施停车收费的过程中,不仅对外来车辆收费,而且对本校教职工以及学生的车辆也收取一定的费用。笔者认为对本校教职工及在读学生的车辆停车收取费用,缺乏合理性。在读学生作为学校培养的对象,是学校的主体,学校也应当为其提供停车方便,况且在读学生基本上没有收入,因此学校不应对在读学生停车收费。
三、大学停车收费过程中停车人及停车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大学停车收费的性质
外来车辆停放于大学校园,而大学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其本质是一个保管合同,即车主将车辆交由大学停车场保管,而学校的相关管理人员因保管车辆付出劳务而收取合理的费用。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直接目的,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既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并且为继续性合同。在大学针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的保管过程中,大学为保管人,车主为寄存人,且二者之间是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二)大学停车收费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大学停车场作为保管人负下列义务:一是给付车辆保管凭证的义务。给付保管凭证并非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也非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证明保管合同关系存在的凭证[2]499。二是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进行保管时,应在其条件许可范围内尽注意义务[3]714。学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机动车,并且应当亲自保管机动车。学校应亲自保管车辆或使用履行辅助人辅助保管,如学校聘请物业公司专门负责学校停车场的运作。若学校擅自让第三人保管,则构成违法的转保管,对于车辆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学校应付赔偿责任。三是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车辆的不作为义务。停车人将车辆停放于学校,并支付相应费用,学校作为保管人只是有权占有车辆,但无权使用车辆,更无权让第三方使用。四是危险通知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车辆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或者车辆遭受危险的可能性增大时,校方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停车人。五是返还车辆义务。保管车辆合同届满时,即停车人开车离开校园停车场时,校方有义务返还车辆。
停车人作为寄存人在车辆保管合同中,应负如下义务:一是支付保管车辆报酬的义务。学校停车场为其停车提供劳务,停车人当然应当给付相应费用。二是停车人应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如关紧车门,关闭车窗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4地的调研结果,笔者认为大学停车位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个大学应根据自身客观条件,以及所在地政府的政策导向并参考当地停车难状况,决定是否对外来车辆开放,并且在做好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决定是否对外来车辆采取收费措施。但是,根据大学的性质以及中心任务,学校不应向学校教职工及在读学生收取停车费。
[1] 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郜春霞]
2014-05-28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
葛泽胜(1988- ),男,河南濮阳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D912.29
:A
:1671-8127(2014)06-0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