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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劳工立法

2014-04-10赵小婷

史志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资方罗斯福资产阶级

赵小婷

试析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劳工立法

赵小婷

罗斯福“新政”在美国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而劳工立法是“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到现在,“新政”的劳工立法对美国乃至世界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罗斯福“新政”的劳工立法作进一步的探讨,深入了解当时工人运动的状况,将更加有利于我们深刻理解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本质。

罗斯福 “新政” 劳工立法

一、罗斯福“新政”中重要的劳工立法

一战后,美国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由于战争中未受到严重打击,加上在战后“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中获得巨大的利益,经济呈现一派繁荣的景象,出现了所谓的“柯立芝繁荣”。但由于自由主义政策的滥用及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经历了1922—1929年的快速发展后,美国经济陷入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危机。而当时在任的胡佛总统深受自由放任思想的影响,确信该政策可以使美国安然度过危机,故一直奉行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1933年,罗斯福就任时从胡佛政府手中接过的是经济总崩溃的烂摊子。面对这种危急状况,罗斯福总统一改历届政府的自由放任政策,用国家直接干预的方法实施了“新政”。而美国经济的核心既非金融,也非农业,而是工业。在工业复兴方面,劳资关系成为了“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政”时期通过的诸多法律中涉及劳工立法的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文件。

1.1933年《全国工业复兴法》。

《全国工业复兴法》和《全国农业复兴法》居于同等重要地位,被认为是“新政”的左膀右臂。该法的主旨在于:对大萧条期间美国工业中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进行局部调整,即由国家对处于“自我毁灭性竞争”状态的企业界、极度贫困的劳工以及矛盾尖锐的劳资关系进行干预。该法的第七条甲款规定:“根据本章规定所批准、制定或颁布的一切公平竞争法规、协议和执照均必须包括下列条件:1.雇员有组织起来和通过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在选派此项代表或自行组织起来或为进行集体谈判或其他互相互卫目的而采取其他协同一致行动时,不应受到劳工雇主及其代理人的干涉和压迫;2.要求受雇人员均不得以加入任何公司工会或禁止参加、组织或协助其自行选定的工人组织作为雇用条件;3.雇主应遵守经总统批准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和其他雇用条件。”

罗斯福实施该法的本意是调节劳资矛盾,恢复美国经济,但由于相关部门的执法不力及资产阶级唯利是图的本质,再加上罗斯福总统重蹈胡佛总统的覆辙,认为企业组织进行“自我调节”,就可以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为社会普遍利益服务。但最终罗斯福总统不得不取消国家复兴管理局,并于9月27日成立由资方、劳方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全国复兴委员会,放宽了某些法规。1935年5月27日,联邦最高法院就谢克特家禽公司控诉美国政府一案作出判决,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从而结束了这次局部调整工业生产关系的试验。

《全国工业复兴法》试图调整局部工业生产关系的努力失败了,但其中有关劳工条款的内容却并未随着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声违宪宣判令而石沉大海,而是在紧接着“新政”第二阶段的立法高潮中被保留下来,并且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2.1935年《国家劳工关系法》。

1935年6月27日,第七十四届国会通过《国家劳工关系法》。该法的核心是:将企业为不让工人组织自己的工会而先成立的公司工会视为非法,并规定工人有通过自己的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特别强调雇主有义务承认工人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议价的权利。其中第七条规定:“雇员应拥有为了集体议价或其他互助或保护的目的而自我组织起来的权利,拥有加入和帮助劳工组织的权利,拥有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集体议价的权利,有从事共同活动的权利”;第八条规定:雇主“1.干预、遏制和威胁雇员履行第七条保证的权利;2.控制或干预任何劳工组织的组成和管理……;3.在雇佣或就业期或在就业的条件或情况方面实行歧视,阻碍任何劳工组织的会员……”。这些做法都可以看作是对劳工不公正的做法。该法对《全国工业复兴法》中模糊无力的内容规定得更为明确坚定。

3.1935年《社会保障法》。

“新政”时期涉及劳工关系的立法还有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包括:(1)老年津贴,并为此设立特殊的基金。基金的来源是对雇主和雇员的工资征税。该法的第一条规定,各州在1936年的财政拨款中可得到老年人的拨款49,75万美元。此后,每年都有新的拨款。工人年逾65岁都有资格得到老年津贴。(2)失业保险。该法的第三条和第九条是敦促各州采纳失业保险法。失业者每人最高津贴为一周15美元。(3)给予盲童、孤儿和残废儿童资助。根据本法还成立了联邦社会保险局。

多数美国史学家认为:《社会保障法》是所有“新政”立法中最重要的立法之一,它使美国走上通往福利国家的道路,缓解了紧张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复苏。

4.1938年《工资工时法》。

1938年通过的《工资工时法》进一步体现了政府提高劳工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所做的努力。该法对每小时最低工资和每周最高工时作了规定:每小时最低工资为25美分,在七年之内增加到40美分;每周工作时数,第一年每周最多为44小时,四年以后为40小时。这项法令适用于所有从事洲际贸易的工人。

以上罗斯福“新政”时期几项涉及劳工立法的法令都规定工人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工人代表有权与资本家进行涉及权利及利益的集体谈判;而关于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人的经济利益和劳动极限。在美国历史上,由国会通过此种法案,并经总统签署生效,实属罕见。

二、罗斯福政府实施劳工立法的多重因素

1.经济危机与工人斗争的压力成为劳工立法实施的政治原因。

“新政”的劳工立法放弃了对工人斗争进行武力镇压的方法,改为由国家调节劳资关系。20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上半期的经济危机给工人带来了极大的苦难。1933年,失业人数达1600万人。罗斯福担心失业工人示威和罢工事件迭起,会形成危及资本主义的暴动,因此摒弃了以往一贯的武力镇压政策。因而“新政”中劳工立法实施的政治原因可理解为在危机时期工人进行斗争和统治阶级暂时作出让步的产物。

1933年,美国经济仍停滞不前,失业者纷纷进行游行示威,农民也抗议粮食价格下跌。小施莱辛格描述了当时的严重形势:“不论革命是否具有真正的可能性,对自由制度的信念正在明显的丧失。对于许多人来说,资本主义已是强弩之末。”声势浩大的罢工斗争无疑是这一时期美国工人运动中极为重要的发展趋势。工人们为了自身利益公开反抗资本家的剥削、压迫,在罢工中与镇压他们的军警展开英勇的搏斗并赢得一定的胜利。

工人运动中另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政治色彩各异的工会的出现,劳联(ALF)、产联(CIU)为主要代表。在工会系统有效地组织下,数以千计的工人摆脱劳联的控制,开始在汽车制造和橡胶业等大规模的工业部门组织起来,采取新的斗争策略,静坐罢工。这样,在工人阶级不断加强斗争和阶级觉悟日渐提高的形势下,罗斯福政府在1935年颁布了《国家劳工关系法》。因此,“新政”时期的劳工立法是在经济危机时期工人进行斗争和统治阶级暂时作出让步的产物。

2.资产阶级对工人运动政策转变的产物。

列宁曾说,剥削阶级对被统治者常常使用两手,它一会充当刽子手,一会儿又扮演牧师。第一种方法是暴力行动,即拒绝对工人运动作任何让步,维护一切陈旧腐败的制度。第二种方法则是“自由主义”,趋向于扩大政治权利,实行改良、让步等。罗斯福政府执行的正是第二种统治方法。资产阶级使用暴力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其阶级利益,而这种目的要比实现目的所采用的手段要根本得多。因而,当资产阶级发现“欲固取之,必先予之”的手段同样可以维护阶级地位和利益时,“自由主义”的统治方式便应运而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连同它的高难度技术的复杂性、灵活性、能动性以及全世界竞争发展的迅速性等状况,都要求工人有相适应的文化和技能,同时也必须要有相对宽松自由的政治生活环境。资产阶级统治者对此不得不加以重视。这就是资产阶级采用“自由主义”统治方式的根本原因所在。

“新政”时期,罗斯福总统所推行的国家劳工关系在本质上即是先给予工人阶级一定的利益,让他们感觉到政府予以他们的待遇是优厚的,最终为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提供了表面上的“合理”且“合法”的逻辑条件。

3.劳方、资方、政府三者间力量与观念的变化。

从劳资关系来看,“新政”以前,资方对劳工的政策采取两种态度:一是严厉镇压工会运动;二是尝试改善工人处境。许多公司两种方式兼用,来试图增加工人对公司的忠诚度,以便对付工会。个别公司或同行业工会则通过庞大的公共关系计划,运用工人间谍、黄狗契约、破坏罢工者以及催泪弹与军火武器以对付试图组织工会的工人等办法,严厉打击劳工组织。总的来说,资方把劳方看成是“机器一样的商品”。而实施“新政”以后,所有工人,包括黑人、妇女在内都有组织工会和通过自选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工人有了发言权,不再像从前那样任意由资方摆布,同时在国会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了一席之地。不过,这种新的劳资关系实质上仍是一种不平等关系,因为它的最终界限是不能破坏利润制度,特别是在经济危机和衰退期间,劳方的谈判地位更为脆弱。

从国家和劳资双方关系来看,在劳资纠纷中,国家一般采取不干预政策;而当国家干预时,国家一般是站在资方一边的,二者联合起来压制劳方。“新政”期间,罗斯福政府认识到:如果完全让垄断资本自行其是,而不对其过分剥削压迫行为进行限制;如果让工人群众经济、政治环境继续恶化,不提高他们的购买力,资本主义的继续运行是不可能的。因此,“新政”时期的国家便不再执行自由放任政策,而是站在总资本家的立场,逐渐摆脱与垄断资本的伙伴关系,从垄断资产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限制各个垄断集团的剥削压迫行为,并支持劳工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工人群众的经济、政治处境,以达到维持垄断资本主义继续运行的目的。但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新政”只是根据新的情况调整国家与垄断资本的关系,以便垄断资本能够继续剥削劳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它只是凌驾于个别垄断集团之上,对其不利于整个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极端行为进行限制,而决不可能凌驾于整个垄断资产阶级之上。“新政”国家虽然可以为了垄断资本能够继续攫取利润而改善工人群众的经济、政治处境,但这是有明显界限的,即不能容忍工人阶级按照本阶级的根本利益采取行动,对垄断资产阶级继续剥削劳工剩余价值的制度构成威胁。

在“新政”期间,为了挽救垄断资本主义制度,国家不再对劳资纠纷袖手旁观,而是以总资本家的身份,在劳工运动的配合下,迫使垄断资产阶级承认劳工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劳工处境,使美国的垄断资本主义制度得以继续运行。

4.罗斯福总统的个人因素及他的智囊团。

就罗斯福个人而言,广阔的思想,兼收并蓄的处世态度,对知识如饥似渴的追求,超凡的现实主义与创新精神的完美结合,所有这一切,使他成为远见卓识、超越时代的政治家。另外,他所推崇的人道主义观,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劳工立法的大力推行成为可能。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仅仅依靠罗斯福个人的力量无论如何也应付不了1929年的经济大灾难。事实上,“新政”时期的重大政策,很大一部分都是出自他的智囊团。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雷蒙德·莫利为智囊团的核心人物,对劳工立法的实施与推行有极大的指导和激励作用。毕业于哥伦大学法律系的阿道夫·A·伯利是罗斯福智囊团的财政事务顾问,对立法过程中的编制、审核与通过,立法内容中涉及劳方、资方、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纠纷能够给予建设性、富有创造性的建议。此外,还有掌管救济工作的哈里·L·霍普金斯、编制预算的负责人刘易斯·道格拉斯、负责重整工业的休·S·约翰逊等对于劳工立法在社会改革和社会协调中的作用都提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际性措施。

三、结语

恩格斯说过,“任何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而任何争取自身解放的阶级斗争,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经济上的解放而进行的”。“新政”时期实施的劳工立法表面上给了工人很大的利益,很容易使工人信奉“做一天公平工作,得一天公平工资”这种保守而善意的格言。大量的事实也证明:劳工立法的实施确实给工人阶级带来了优惠。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这一时期的劳工立法,凡有利于劳动者,从表面上看都触及到资产阶级的利益,但罗斯福政府的如此策略,迷惑性极大。罗斯福政府和他本人掩饰资产阶级国家本质的理论和实践,其目的是利用国家学说来为社会特权辩护,为剥削的存在做辩护,为资本主义的存在做辩护。

[1](美)迪克逊·韦克特.秦传安译.大萧条时代1929—1941[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1999.

[2]恩格斯.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1.

[3]小阿瑟·施莱辛格.新政的到来[M].波士顿:波士顿公司,1959.3.

[4]刘永达.罗斯福“新政”时期劳工立法的实质[J].四川师院学报,1984,(2).

[5]陆镜生.关于罗斯福新政时期劳工立法的探讨[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8,(4).

赵小婷 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硕士研究生

(责编 畅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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