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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度思考
——兼论工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

2014-04-10王政

山东工会论坛 2014年1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最低工资社会保障

王政

(山东省总工会政策研究室,山东 济南 250001)

改革和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度思考
——兼论工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

王政

(山东省总工会政策研究室,山东 济南 250001)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但是,目前我国分配领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两个比重”(即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断下降;收入差距不断拉大,2012年基尼系数为0.474;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公共服务支出比例偏低;税收调节效果不佳。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逐步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目标之一。针对我国目前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理性借鉴发达国家分配体制某些成功的经验,我国要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需要采取以下重大举措:一是牢固树立富民优先的发展理念;二是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法规;三是加快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四是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五是逐步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

收入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社会公平正义;基尼系数;“两步走”战略

收入分配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

党的十八大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标志着自2005年开始酝酿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

“做大蛋糕”不易,“分好蛋糕”更难。只有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积极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切实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才能“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一、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预言,到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我们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现在看来,收入分配问题的确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突出地摆在了我们面前。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两个比重”不断下降。

1.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持续下降。1995年这一比重为67.3%,2005年降为54.1%,2007年再降为50.6%,12年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了16.7个百分点。

2.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从1997至2007年十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尽管统计口径有变化,但总体而言,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是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17,而自2000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2008年升至0.491,2009年至2012年逐年回落,2012年为0.474。如果将有关专家估算的5万多亿的灰色收入考虑在内,我国的基尼系数可能已超过0.5的水平,成为收入悬殊的国家。

1.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仍然过大。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2.1倍,2009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3.33倍,随后逐年下降,2012年降到3.1倍。

2.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明显。2011年,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看,超过2万元以上的只有11个省(区、市),最高的上海市(36230元)是最低的甘肃省(14969元)的2.42倍。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看,超过1万元的只有5个省(区、市),最高的上海市(15644元)是最低的甘肃省(3870元)的4.04倍。虽然近年来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但是东西部地区间的差距短时间内难以显著缩小。

3.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按大行业划分,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工资是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工资的4.7倍;按细分行业看,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证券业是最低的畜牧业的15.93倍。特别是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占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4.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大。2007年,我国企业高管薪酬最高者达到6600万元,是同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2647倍;全国百强上市公司高管平均年薪58.39万元,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若加上股权激励收益,应在30倍以上;其中,18户金融企业高管平均年薪351.1万元,是金融行业职工平均工资4.94万元的71倍,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40.8倍。

(三)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建立。

1.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走偏。自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实施以来,各省(区、市)多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在具体执行中,部分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支付标准,或通过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工资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据调查,有近1/3的职工工资长期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

2.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不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职工工资协商共决和正常增长的有效机制。过去由于片面地强调企业自主分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缓慢。最近三年,全国工会强力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全国已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30.2万份,覆盖职工1.5亿人。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还未根本扭转,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难度还不小,协商质量还不高,企业不愿谈甚至拒绝谈、职工不敢谈、工会不会谈的难题有待进一步破解。

(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1.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也就是对于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保障制度,形成了分立的社会保障模式,加重了社会不公,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2.覆盖面不断扩大,但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还偏低。截至2013年一季度,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30552万人,虽然自2005年连年上调,2012年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721元,但年人均基本养老金收入仅为当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593元的43.4%。同时,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不断下降,2011年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低于国际警戒线的50%。

3.社会保障制度缺陷产生逆向调节作用。由于我国长期推行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和社会政策,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建立过程中,城镇相比农村,标准起点高,推进力度大,体系相对完善得多,这也导致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仅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五)公共服务支出比例偏低。

长期以来,政府直接投资于企业资金过多,而政府最应该加大投入的公共服务领域很不到位。2011年,我国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三项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合计仅为31.2%,与人均GDP3000美元以下和3000~6000美元国家相比,分别低11.5和22.8个百分点。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不足,迫使居民用自身收入来抵付,从而挤压了其他消费增长,而且强化了居民的谨慎预期,降低了居民消费倾向。居民“没钱花”和“有钱不敢花”正是当前收入分配格局引发的内需相对不足的症结所在。

(六)税收调节效果不佳。

1.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等调节收入差距的税种比重过小或未开征,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2.个人所得税存在制度缺陷。个人所得税在国外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2007年美国收入最高的1%的人所交的个税占个税总额的40.4%,10%的高收入者所交的个税占个税总额的71.22%。而我国2009年63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在各方面共同推动下,国家从2011年9月1日,将居民个税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月,其目的就是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另外,对某些“灰色”和非法收入也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高收入者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难以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收入分配体制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过长期发展,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相对健全,相应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收入分配体制,这对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工资集体谈判机制比较完善。

工资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也是现代西方国家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工资集体谈判机制是指通过企业(雇主)与工会(工人)之间的谈判来决定工人工资的一种工资决定方式。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产生于18世纪末的美国,是协调劳资冲突的产物。这一分配制度到20世纪30年代最终确立,确立的标志是美国政府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及有关劳资关系法,工资集体谈判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都推行了劳资谈判工资制,并由政府法律予以确定,使之成为当代西方通行的初次收入分配决定制度。工资集体谈判制的实质在于通过相对平等的劳资集体谈判,使工人能够分享到劳动效益提高和利润增长的成果。这一制度创新反映了劳动力作为人力资本对收入分配的要求。其意义在于:对企业来说,有利于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缓和劳资利益冲突;对社会来说,集体谈判以“协议”方式规范了劳资双方行为,使劳资矛盾这一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的激化程度下降到最低点,从而减少了社会震荡;对分配本身来说,工资由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即劳资双方共同决定,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使分配相对合理。

(二)职工持股分享企业利润。

职工持股制,是指在股份公司内部设立职工持股会,公司以某种形式赋予职工全部或部分资金,帮助职工个人积累资金购买并持有本企业股票的一种新的股权制度。它在利润分享制中,工人在固定工资以外,按照事先决定的比例奖金的形式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职工持股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为了解决由于工业革命和科技发展所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提出了“二元经济学”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在正常的经济运行中,任何人不仅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必须通过资本来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根据这一思想,凯尔索等人专门设计了职工持股计划,并将它作为向职工提供资本信贷的手段,即在公司财务上给职工一种赊帐,使其获得资本所有权,然后,职工利用这种资本所有权的收益来偿还赊帐。从70年代中期起,职工持股计划得到了美国政府和国会的大力支持,并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据统计,在美国最成功的100家公司中,有46家实行了职工持股计划。英国在非国有化过程中,把职工持股作为主要政策之一来推行,90%以上的非国有化公司都有职工持股。1989年,日本2031家上市公司中,有1877家实行职工持股,占92.4%。因此,职工持股制通过产权的重新分配达到企业收入的重新分配,既让职工以股息形式分享了企业部分利润,又在凝聚职工队伍、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薪酬制度设计比较科学。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职工薪酬通常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在美国,企业的薪金政策和员工薪金标准、薪金关系、薪金形式和薪金支付办法等,一般由雇主和工会组织集体议价商定,企业职工的薪金收入一般由基本薪金、刺激性工资和福利津贴三个部分组成。政府通过薪酬调查,制定最低薪酬标准,提供消费物价指数,以引导薪酬分配关系的合理调整。在日本,目前普遍实行的是年功型职务职能工资制,即在原来实行年功序列工资的基础上,引入职务、职能因素,共同决定员工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约占员工全部薪酬的70%,另外就是奖金和津贴福利。从薪酬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股权计划这一长期激励机制在经理薪酬结构中日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在某一时期、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经理股票期权计划在美国公司蓬勃兴起,并扩散到其他西方国家。这种机制有利于激励经理人努力改进经营管理。在欧洲,许多企业引入这一计划,以吸引优秀人才。日本企业也开始引入股票期权计划,开始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股票期权,以试图解决企业长期崇尚均等薪酬而导致的企业低效益问题。

(四)最低工资制度普遍实行。

最低工资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动力保护法规,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制定的1928年第26号公约《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公约》(即第131号公约),最早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方案》的通过,使得美国有了联邦最低工资标准,其水平大致上是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的40—50%。当时在非管理岗位的工人中,有大约90%的人受到最低工资法的保护。美国联邦政府除通过法律规定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标准外,对企业的具体薪金事务一般不加干预。最低工资标准由国会规定后交劳工部实施。该法50多年来不断修订,适用范围已扩大到所有产业和职业的员工。虽然有的经济学家提出实施最低工资制将减少企业对低收入劳动力的需求,导致失业加剧。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一项研究认为,最低工资和就业状况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国际展望与信息研究中心研究后反倒认为最低工资能够改善某些行业的失业状况。因此,迄今为止在大多数国家中仍然普遍实行最低工资制。

(五)税收财政政策调节比较有效。

税收调节是指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对个人收入的形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实施全面调节的制度。税收调节可划分为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所得税、财产税属于直接调节的税种,商品税属于间接调节的税种。在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相辅助的税收调节体系。其中,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实行累进税率,个人收入、财产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对收入调节力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经高达50%,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经高达70%。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实行比例税率,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尽管不如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但同样对收入分配差距具有很好的调节功能。在英国,政府主要依靠财政措施来调节收入分配。在发挥不同税种综合调节功能的同时,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由中央政府承担义务教育大部分经费,采取就业援助、反贫困等措施,使收入分配的均衡调节取得了显著效果。1994—1995财政年度,英国全部家庭的年收入按五等分划分,最上层的20%家庭的平均初始年收入与最下层的20%家庭相比,二者的收入差距是19.8倍,但在加上家庭的货币福利收入以后,二者的税前毛收入差距缩小到6.2倍,再减去收入税、国家保险税和地方税以后,二者的可支配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到5.4倍,最后再加上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各种实物津贴和补助以后,二者的最终收入差距缩小到3.7倍。由此可见,英国的税收财政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之大、效果之好。

(六)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之所以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任何社会成员当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从而实现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美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低于社会贫困线的低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及其的母亲。福利内容有现金补贴、食品券、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待。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全体劳动者参加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实施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和退休人员,不分区域,不分行业,以利于劳动力流动和平等发展。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对这一层次的保费和保费投资收入政府实行免税鼓励。据有关专家估计,美国政府为此每年减少税收上千亿美元。在欧洲,到70年代初,现代社会福利体制已经建成并相当完善了。特别是以瑞典、芬兰为代表的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减少了经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

进一步深化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从“先富”到“共富”的转变,应当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取得的经验,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针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个人、企业、国家利益分配相协调,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补充,加快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大力整顿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缩小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牢固树立富民优先的发展理念。

1.进一步强化富民优先的发展理念。实现中国梦,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生活。因此,从“先富”走向“共富”,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特别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坚决遏制和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拉大的趋势,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进一步理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的一对关系。无论是“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还是贫富“两极分化”,都谈不上公平,都会损害效率。因此,既要深刻认识公平与效率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统一的关系,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又要充分考虑过去更多强调效率的背景下,现阶段应更加注重公平,努力促进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3.进一步明确“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有机统一的政策导向。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更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加大力度、加快速度,积极作为、积极推进,绝不能畏首畏尾、踯躅不前;同时,也要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的关系,收入分配改革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财力相匹配,具有可持续性,而不能脱离实际、脱离国情,超出当前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法规。

1.加强顶层设计。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务院领导牵头,请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改革的短期和中长期目标,确定改革重点任务、改革路径和时间表,力求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具有广泛民意基础,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2.加快完善收入分配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法律法规层次不高、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方面要将现行收入分配规章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另一方面将初次分配领域中的资源配置、薪酬分配、农村分配以及分配调控等制度法制化,逐步健全收入分配法律体系。当前,重点是尽快出台《工资条例》。同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本地工资分配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打击非法收入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不断加大收入分配执法力度,强化劳动监察执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贯彻落实《反垄断法》,依法控制垄断行业过高收入。

3.完善综合配套制度体系。企业层面,重点是逐步完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为实现合理薪酬分配提供制度基础;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重点是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规则,杜绝企业高管层自定高薪现象。事业单位层面,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配套,加快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机关层面,积极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建立参照企业同类岗位市场定价、职务与职级并行定薪机制,全面实施阳光工资制。其他方面,应不断完善资源配置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使资源配置更加符合市场机制,更加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从源头上解决分配无序问题;不断完善除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切实规范要素市场分配秩序。

(三)加快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1.优先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总结近年来各省份相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成功经验,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同时,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产业工会等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集体协商确定本行业主要生产岗位或工种的劳动定额参考标准,指导企业合理制定岗位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并作为薪酬分配的依据,逐步提高低收入行业的职工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社会进步同步提高。

2.严格调控过高收入。加快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改变当前一些国企负责人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提高上交比例,让国民分享国有企业利润。重点调控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对垄断行业企业收入实行综合调控,既要调控工资,也要调控工资外其他收入。加强对部分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不断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推进垄断行业配套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获取暴利问题。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3.努力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中等收入群体是一个成熟社会的中坚力量,是扩大内需、扩大消费的基础。在通过提低、调高来实现扩中的同时,应着力提高“两个比重”。建议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到2020年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提高到70%左右,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提高到50%以上,中等收入群体占比达到40%左右。鼓励企业探索实行“职工持股计划”,使职工无偿或低价获得企业股票,共享企业增值红利,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为社会提供公平、健康的投资理财环境,努力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四)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1.积极稳妥地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第一,要加快工资立法工作,明确国家、行业、企业、工会的职责,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明确规定工资增长的程序、对象、范围、标准,建立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以及物价水平相协调的工资增长规则,把工资增长纳入法制化轨道。第二,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第三,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等实际情况,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协商主体建设,探索创新协商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劳方不敢谈、工会不会谈,资方不愿谈的问题。第四,充分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这一平台,进一步整合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工会三方的职能优势,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合力。

2.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第一,工资集体协商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真正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第二,加快建立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变动而调整的机制,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要适当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第三,政府要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等,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依据。第四,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企业欠薪报告等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防范和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第五,加大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资集体协议履行到位。

(五)逐步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

1.加快完善税收制度。逐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积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探索推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加快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系统建,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进一步健全税收征管体系,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流失。

2.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健全财政预算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压缩行政开支特别是“三公”消费支出,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比重,把财政支出更多地转移到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供给上来,建立并执行适时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和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投入比例的制度,不断加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转移支付,较大幅度提高居民转移性收入。

3.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解器”。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进一步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使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资金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0%以上。积极制订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的具体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走上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分配领域存在一系列必须高度重视、而且要刻不容缓加以解决的主要问题:“两个比重”(即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断下降;收入差距不断拉大,2012年基尼系数为0.474;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公共服务支出比例偏低;税收调节效果不佳。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逐步完善我国的分配制度,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目标之一。针对我国目前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理性借鉴发达国家分配体制某些成功的经验,我国要加快收入分配领域里的改革,逐步完善分配制度,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重大举措:一是牢固树立富民优先的发展理念;二是完善收入分配的政策法规;三是加快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四是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五是逐步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

(责任编辑:张希宇)

本文获山东省总工会暨山东工运研究会2013年度工会理论政策调研课题一等奖。

F124.7;D412.6

A

2095—7416(2014)01—0009—06

2013-12-25

王政,男,山东省总工会常委、政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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