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2014-04-10曾恩德
曾恩德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坚。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于困难性减免是由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所以,各地对中小企业困难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各有不同。下面对湖北省境内中小企业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问题进行阐释。
一、中小企业确有困难可以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而在湖北省,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的规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62号)规定,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批准困难减免:1.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严重的;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中小企业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
并非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困难性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湖北省在中小企业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上,鄂地税发[2008]62号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批准困难减免: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用地;2.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3.近3年内有偷、逃税行为的企业;4.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有的企业提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年限上的限制?从湖北省的规定来看,对“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不能继续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中小企业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属于审批类减免,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下放了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应集中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湖北省在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上,为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适度下发了权限。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发[2008]142号)的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如下:(一)对武汉市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6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二)其他市、州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中小企业的标准认定
对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文件规定确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七)住宿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八)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注:(六)、(七)(八)3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注:(八)(九)(十)3条,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一)邮政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注:(十)(十一)2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五、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程序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凭上年度的相关资料对本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减免税申请;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困难减免申请外,应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在本年的5月31日前提交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转报或做出审批决定;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查。
为确保减免税审批效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进一步提出如下要求:(一)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书面申请必须编有正式文号,以便受理登记;(二)纳税人统一填写《减免税申请书》(文书样式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发[2008]119号)附件一);(三)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出具有调查人签名和主管地税机关印章的调查报告;纳税人直接向省局提交减免申请的,如省局需要委托主管地税机关调查,省局将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调查。
六、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批的资料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应报批如下资料:(一)《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各栏次应按规定填写完整);(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写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三)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资单复印件或应付工资及职工人数等相关财务数据;(五)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