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的经济法规制研究
2014-04-10武庆华
武庆华
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的经济法规制研究
武庆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绿色责任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使用经济法对企业绿色生产责任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为了完善经济法对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的规制,应当在考察国外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企业绿色生产相关的法律标准,完善绿色生产税收规定,加大绿色生产的财政投入,建立企业绿色生产相关保险制度,提升我国企业绿色生产的国际竞争力。
绿色生产;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规制
企业作为商品售后利润的主要获得者,必须承担主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可持续发展观、循环经济观以及绿色消费观提上经济社会发展日程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势必会加入“绿色”的要求。企业的绿色生产责任实质上是相关企业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绿色生产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所承担的责任。履行绿色生产责任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索取,以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作为选购材料的标准,在销售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出场以及入库检查,保证产品的质量。
一、企业进行绿色生产的必要性分析
(一)只有进行绿色生产才能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认为,利润最大化仅仅是企业目标之一种,企业还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标,企业法律制度须在企业的利润目标和公益目标两个维度之间维持平衡[1]。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学说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系统中的重要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如果对社会与环境造成了影响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匹配学说认为:企业由于社会为其提供的资源得到发展并且获得一定的权利,有权利就有责任,企业应当承担与其社会角色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其权利也会相应消失或减损。对社会最大福利的贡献学说认为: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能够自动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进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里的社会福利当然包括其他主体享有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2]。可以说,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才能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二)只有进行绿色生产才能符合我国法律及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保护环境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履行了我国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的“十五”规划思想。
(三)只有进行绿色生产才能实现我国经济的循环发展
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循环经济系统中,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可以提供各种服务的一种财产,其特殊性在于它为人类的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支持,同其他财产一样,需要防止这一财产的过快折旧,以便为人类提供持续的服务[3]。在倡导循环经济之前,中国一直是过于注重自身的发展,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忽视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对环境的保护,造成了“发展的异化”,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背离。绿色生产要求企业在生产时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节约利用资源,减少资源与环境财产的损耗,促进经济、社会、自然的良性循环。广大生产企业应当将自身的经营方针与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环境的有效保护相结合,进行清洁生产。为了更好地达到绿色生产的目的,企业可以加快自身绿色产业链的扩展,建立自身绿色生产环境标准,不断研发新绿色生产技术,用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广大企业还可以进行绿色产业联合,扩大绿色企业的影响范围,逐步建立起兼顾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和循环经济体系。
(四)只有进行绿色生产才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新中国成立以后,粗放式的工业化进程,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工业发展付出了巨大的资源环境代价,已经超过了环境约束的最高值。在过去的企业的竞争来自资源的理论下,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自己所占有资源的质量或者通过比竞争对手更有效的利用资源提升竞争力。在我国环境约束已达最高情况下,脱离过去的有形资源优势,发展无形资源优势即知识产权优势,通过协调不同生产技能和多种技术获得超越竞争对手的核心竞争力已经迫在眉睫。波特曾提出过著名的“五力模型”,将企业的竞争状况划分为供应商、顾客、替代者、互补者和同行竞争者五种基本力量。在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观念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可以找到绿色原料供应商,发展高新绿色技术可以减少企业产品的替代者,提升自己与同行竞争者的竞争力,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不断加强,绿色生产当然也可以增加企业顾客的数量。总之,进行绿色生产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国外企业绿色生产法律规制的实践考察
(一)美国企业绿色生产法律规制的实践考察
1.完善的企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从20世纪60年代到现在为止,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从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发展到了单独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由美国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环境责任承保。美国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以强制性为其首要特点,企业必须在取得工程合同的同时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倾向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规定了很多有利于受害人的条款;为了更好地规制环境责任保险,美国出台了专门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法规。除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以外,美国法律还规定了企业的生产责任强制保险。由于美国法律对企业实行严格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规定了有利于消费者胜诉的条款,一段时间以来产品质量诉讼可谓是美国企业的噩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在出现事故时的赔偿压力,分散了企业的风险。美国是世界保险大国之一,产品质量保险的发展更是引人关注,无论是业务量、索赔案或是赔偿金额均居世界首位。
2.严格的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
以中国为例,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制裁的决定。之后,美国每年都对中国进行大量的反补贴与反倾销案件调查,作出反倾销与反补贴裁定的案件也一直居高不下。美国对中国企业出口进行大量的反补贴及反倾销调查,一方面防止中国政府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给予大量的优惠,而造成对美国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环境成本过高,反补贴与反倾销税实质上包含了一定的环境成本。2011年,在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举办的“应对国外贸易摩擦研讨会”上,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透露,截至2010年,中国已经连续16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3.先进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排污交易权是与事后的排污收费制度、征收环境税制度以及排污押金制度不同的事先预测防治环境污染的手段。美国法律最初规定排污权交易是为了达到有效防止酸性雨,将二氧化硫排出权交易制度在法律上制度化,从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方法。通过排污权在不同企业主体之间的交易,一方面由于大量减少排放二氧化硫而获得剩余容许排污量的企业获得了排污权,可以出售其排污权而获得经济回报;另一方面因不得已而必须超过政府所规定的容许排出量的企业,则可以通过有偿购买的方式,取得其他企业剩余的二氧化硫容许排出量,即买方支出的昂贵费用实际上是外部的不经济性的代价。这种事先预防环境污染的手段具有很好的先进性,美国正在积极地将其扩展到其他污染物上,不少国家对其也争相效仿。
(二)欧盟企业绿色生产法律规制的实践考察
1.一体化的税收征收法律制度
欧盟对企业绿色生产的支持首先表现在环境税的征收。最初,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环境税征收标准不一,为了进一步促进绿色消费发展,欧盟以环境标准和管理一体化为目标逐步促进欧盟环境税收的一体化。欧盟环境税收政策一体化包括欧盟整体层次与欧盟国家层次,欧盟整体层次的环境税收政策仅具有指引和协调的作用,所采用的标准是下限标准,即各成员国排放标准和收费(税)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并且最低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修订并提高,以鼓励条件成熟的成员国执行更为严厉的环境标准,同时给条件尚未成熟的成员国时间上的缓冲余地[4]。
2.多元化的科技奖励法律制度
欧盟国家最为著名的科技奖励当属瑞典的诺贝尔奖。瑞典科学家诺贝尔在其遗嘱中将其遗产设立诺贝尔基金奖励全球范围内做出巨大贡献的科学家。英国则是欧盟国家中最早开展制度化科技奖励的国家,英国女王奖分为女王出口成就奖、女王技术奖和女王环境奖等奖项,以鼓励英国产品出口、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5]。此外,多国也有奖励制度:法国的安培奖、科学大奖、庞加莱金质奖章;德国的“科学家促进奖”即莱布尼茨奖、洪堡奖;意大利的国际巴尔扎恩奖、第三世界科学院奖;荷兰的布劳威尔奖章、范德·波尔金质奖章;奈望林纳奖(芬兰);谢尔·希博尔纪念奖章(匈牙利)等。
3.先进的绿色生产法律标准
虽然,自然资源还较为丰裕,并可替代、可更新,环境系统自身具有吸收污染的一定能力,但是,生产要真正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还是有待于企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企业制定生产标准时需要考虑到环境的承受能力,即制定绿色生产标准。绿色生产标准的制定,必定使得企业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短时期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长期来讲,遵循绿色生产标准生产,可以使企业摆脱以往的低成本竞争优势而尽快形成以调整产品功能、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差异型竞争优势。为了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欧盟各国建立很多企业绿色生产的标准。德国有“蓝色天使”标准,北欧有“北欧天鹅”标准,欧盟则有“欧盟之花”标准。
(三)日本企业绿色生产法律规制的实践考察
1.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
日本的环境保护税收起步较晚,但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涉及到能源、汽车、废弃物、污染物等多个领域。日本系统化环境税收体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形成从原本的能源税、排污税,逐渐进行了促进低碳化的税制改革(开始实施碳税制度)、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其他环境税收政策改革以及促进环境保护活动的税收政策改革(固定资产税、继承税)才得以形成。在税收优惠方面,日本设备折旧规定完善,如在购置设备的第一年可提取50%的特别折旧费;用于某些高技术企业并安装在指定的高技术开发区的工业机器按14%(建筑物按7%)增提折旧;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机器和设备,一般按14%(配套设备按10%)增提折旧。
2.完善的绿色生产财政支持法律制度
2005年日本政府通过的《绿色采购法》,以购买环境负荷尽可能小的产品与服务为基本原则。每年,日本国家公共部门的支出约占国内总支出的20%[6],巨大采购支出用到了购买绿色产品上面,鼓励绿色企业发展。另外,强调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从国家各级政府到各类企业设立了许多以奖励发明创造项目和发明人为主要对象的技术奖。像“紫绶奖章”用来奖励重大技术发明人员,还有“恩赐发明奖”、“内阁总理大臣发明奖”、“通用产业大臣发明奖”以及“科技厅厅长发明奖”等等,为鼓励科技人员创新提供巨大的经济支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肯定不乏绿色技术的创新。
3.完善的绿色科技知识产权保障法律制度
伴随经济的复苏,日本开始认识到为了经济进一步腾飞,从跟随者的地位转变为创新竞赛的领跑者地位的重要作用。2002年起日本将“知识产权立国”作为自己的基本国策,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套激励治理创造的机制和知识产权实施与保护的基本框架,如快速准确审查和认定专利申请、建立专利法庭、强化反假冒和盗版措施、促进知识产权体系国际合作和协调、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等等。除此之外,日本还出台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税收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等等。
三、我国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相关经济法规制的完善
(一)完善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相关法律标准
1.确立企业绿色生产的市场准入法律标准
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企业的生产活动都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在这种纯粹利益目标的观念下,忽视了生产主体的道德价值取向,这样的生产无疑会给人类带来灾难。在倡导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的理念下,应当在调整企业利润关系的同时,间接地调整企业与自然的关系。认真贯彻一种“市场准入的生态化”标准,将生态利益追求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将生态利益贯彻到经济利益追求的过程之中,建立起既充分保障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绿色生产的市场准入标准。这一标准的善用,将更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2.确立企业绿色采购的法律标准
在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的时代,绿色采购已经在我国企业间有所实施。由于起步较晚,我国企业的绿色采购观还没有真正提升,全国企业的采购行为还缺乏统一的绿色采购法律标准进行指导。为此,我国法律要确保企业进行绿色采购,将自身的环保责任从生产环节扩展到采购环节,将环保行为的影响从企业的下游扩大到了上游[7]。采购的绿色材料,应当是在生产、运输、存储、使用及废弃处理的过程中对环境无毒及污染小的资源与能源消耗少的材料。
3.确立企业绿色生产的法律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的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自行制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标准这几种。当今时代,企业时时刻刻都要进行绿色生产。过去的《产品质量法》中各种标准虽然也包含“保障人体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内容,但作为企业生产的法定标准,上述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的指导作用不明显。为此,可以将具体的绿色生产要求写入法规当中,超越基本标准,健全企业的生产标准。
(二)完善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相关财税制度
1.增加企业绿色生产相关的绿色财政投入
首先,政府促进企业进行绿色生产,通过政府向企业直接拨款、企业向银行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生产性补贴;政府为促进绿色企业进一步研发绿色生产技术,减少企业研发绿色技术过程中的成本压力,避免由于资金短缺造成的中途放弃而进行科技创新补贴。其次,加大对绿色企业的奖励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为了促进企业绿色生产的进行,要加快人物奖与成果奖的结合,在奖励企业成果的同时对成果发明人进行奖励,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成果推广人也进行奖励;加快国家奖与民间奖的结合,鼓励社会群体设立各自的奖项,并进行各自的评选,给予企业更多绿色技术研发与绿色生产的动力。
2.加快企业绿色生产相关的绿色技术产权授予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重要性已经超过货币资产与实务资产[8],知识产权制度的提高,使企业获得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拥有绿色技术的企业将自己的先进技术用于生产,将成果转化为商品,能够创造巨大的收益,收回绿色技术的研发费用,独占绿色技术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出售知识产权使用权,取得巨大的回报。为了加快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相关绿色生产技术的产权授予:首先,要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其次,要健全绿色生产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最后,建立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执行机制以及司法诉讼保护机制,完善企业绿色生产技术产权的赋予机制。
3.完善企业绿色生产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
国外有关税收激励企业绿色生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税基优惠以及税额优惠。美、日、德等国普遍实行研发费用的向后结转和追溯抵扣;美国的研发费用抵扣,向前3年,向后7年,最长15年;我国则仅规定向后结转5年。从事绿色生产的企业,由于生产成本增多,往往会放弃绿色生产转而进行非绿色生产。为了防止绿色生产企业的减少,国家应当完善进行绿色生产的企业税收优惠措施,降低企业绿色生产成本,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绿色生产。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是购买绿色原材料、鼓励企业积极研发绿色技术或者是引进绿色设备的税收减免,也可以是对出口绿色产品的企业给予出口退税优惠。
(三)完善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建立企业绿色生产产品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主要是缺陷责任,对于产品责任的划分以美国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以及警示缺陷为始。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主要针对缺陷责任进行。由于消费者存在分散性、求偿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现代科技的发达所导致产品缺陷的隐蔽性,使得消费者在客观上处于一种社会弱者的地位[9]。我国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在某些事故频发、直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并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危险性较大的产品中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产品事故时,减轻企业的赔偿压力,对消费者及时赔偿,挽救企业的声誉。具体来讲,企业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需要健全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立法,为其提供法律制度支持;政府措施大力促进是产品责任强制保险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扩大保险范围,使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作用得以更好发挥。
2.完善企业绿色生产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环境责任险在我国的企业投保中并没有普遍实施。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如同鱼水关系,二者谁都离不开谁[10]。企业的运营必然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从而内生出各种社会和环境风险。保险中的风险池理论指出:风险厌恶型的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将风险聚集为一个“风险池”,双方是“双赢”的选择。投保人分散了风险,而保险公司通过聚集风险以及“大数法则”获得保费与赔付之间的收益,双方实现效用的最大化。由于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企业的环境风险,投保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还可以促使企业为了减轻环境责任而不断开发企业绿色环保生产技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投入。为了加快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我们可以完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专门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等等。
3.健全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
企业的成本投入当然包括职工劳动社会保障投入。绿色生产的成本较高,从事绿色生产会使一些企业无以为继。作为企业投入部分的劳动社会保障投入也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五种保险以及企业职工教育基金投入,五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在盈利时抽出小部分资金进行社会统筹,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降低员工的担忧,对于员工发展绿色生产绝对有利。对于员工的教育技术投入,为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这能够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强烈的企业归属感,从而能更加积极地从事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保证员工的健康、安全是员工为企业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四)完善企业绿色生产责任的国际竞争法律制度
1.构建企业绿色生产责任履行的公平国际竞争秩序
我们知道,公平竞争的抽象原则反映在具体的国际立法中主要有三点:一是进入市场的机会均等;二是竞争规则的同等;三是贸易优惠或限制措施的对等。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国。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旨在与世贸接轨的措施。但是,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不能用关税壁垒对中国实行贸易阻碍之后,开始对中国企业设置大量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导致中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困难不减反增。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强调绿色生产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中国的企业更应当履行自己的绿色生产责任,充分利用WTO贸易规则中的发达国家技术援助条款,研发自己的绿色生产技术,争取早日赶超发达国家的绿色生产水平,以便将来即使没有上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也能在国际市场上和发达国家进行公平交易,占据国际市场的一席之地。
2.完善企业绿色生产应对“双反”的法律制度
总结美国等国对中国的“双反”调查,涉及的调查项目集中在税收优惠、贷款优惠、低价提供基础设施投入和原料投入、国有企业补贴项目、地方性补贴项目以及一些新出现的项目。国际竞争规则多规定在涉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反补贴与反倾销诉讼中,应实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诉讼举证规则,加大发达国家的举证责任,但是无休止的诉讼加上前期的“双反”调查,最终会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为应对诉讼而无暇顾忌经济发展。为此,中国应当积极提升自己,更好地应对“双反”调查。首先,中国政府应不断提升我国“双反”立法层次,加快国内的补贴制度改革,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其次,广大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转变企业的竞争策略,开展绿色生产,提高产品自身的竞争力,积极应诉“双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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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Law Regulate to the Enterprise’s Green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WU Qing-hua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1120,China)
As one of the corporate’s social responsibility.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Economic law to enterprise green production.In order to improve the regul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to The enterprise green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our Chinese government ought to be in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experience,perfecting our legal standards for the Enterprise Green Production related,perfecting the regulations of Green Production tax,increasing financial investment to support Green Production’s establishing the enterprise green production related insurance system,to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green manufacture.
green productio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economic law regulation
D922.29
A
1007-5348(2014)11-0106-06
(责任编辑:曾耳)
2014-10-12
武庆华(1988-),女,安徽宿州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财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