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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

2014-04-10

中国农机化年鉴 2014年0期
关键词:机械化农机补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9号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国家规定实行登记制度。

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业务。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安全技术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等证明、凭证,其中进口机具需持进口许可等凭证,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还需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牌照期间需要临时行驶、使用的,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驾驶操作。

第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证照核发机构办理补、换领证照手续。

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

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在机组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其机身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对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查验,排除安全隐患,清理作业区域内的闲杂人员,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确认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驾驶员与操作员之间有联系信号;

(三)操作员在规定的位置上操作,不得超员;

(四)清理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五)悬挂式作业机械升起后,不得对其进行保养、调整和故障排除;

(六)喷洒农药时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一)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

(二)禁止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作业;

(四)禁止改装、拆除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拖拉机作业时,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者一组作业机具。

禁止使用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业机械。

联合收割机被牵引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十八条不得继续使用因存在事故隐患而被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第三章操作管理

第十九条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续展。

第二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灭失、丢失或者损毁,其持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证件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证件,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农业机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期间组织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安全作业的自觉性,并建立健全班组、机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作业。

第二十三条持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操作证件内容不符合的农业机械;

(二)不得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三)不得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

(四)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章载人;

(八)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道路以外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处理。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当事各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追查。

第二十七条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肇事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抢救治疗事故受伤人员的费用,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肇事拖拉机已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并协助其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作出复核结论3日内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因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原则上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损害赔偿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损害赔偿经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即行生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和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农业机械事故救助机制,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降低农业机械事故损害风险。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安全技术检验、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监督检查、作业秩序管理,参与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有关驾驶操作证件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外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技术检验。

在安全技术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及时排除隐患,并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健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与农业机械牌证管理衔接联动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支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化、公安、交通运输、能源、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前,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检查,并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对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可以给予保费补贴。

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到保险机构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办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保费标准开展专营运输、兼营运输拖拉机保险业务,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第四十一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将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的回收、解体或者销毁。

第四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驾驶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情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改正违章操作行为;

(五)依法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第四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和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上喷涂统一标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2]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在农村经济特别是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深化农机改革,强化宏观调控,创新发展模式,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核心,协调推进农村各业机械化进程,逐步实现劳动过程机械化;以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为主攻方向,加强农机化主推技术示范推广,切实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以提高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和拓宽农机化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加快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提高农机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生产制造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协调推进农机化发展;坚持不断拓展农机服务领域,推进机械化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深度和广度发展;坚持以先进的农机化技术引领农艺制度改革,实现农机与农艺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发展机制,加速实现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坚持依法促进和效益优先原则,规范发展秩序,建立和完善农机化发展长效机制。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35 000千千瓦,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65%。其中小麦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玉米、薯类机械化收获水平分别达到45%和50%以上;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大幅度增长;畜牧、杂粮、果蔬生产及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协调推进。农机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构建起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为龙头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起完整的省、市、县三级农机销售和维修网络。建成协调有效的农机工业自主创新平台,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农机工业龙头企业和若干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部分产品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到2020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40 000千千瓦,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70%,其中小麦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玉米、薯类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机械化;畜牧、杂粮、果蔬生产机械化作业量要占到总作业量的50%以上,农产品初加工率达到45%以上。

二、加快推进机械化农业重点工程建设

(四)实施现代农机装备提升工程。要以农机装备总量的增长带动农机装备存量的调整,实现农机装备由低档次向高性能转变,由单项作业向多功能复式作业转变,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高型转变,以农机装备结构的优化促进农机化效益的增加。在平川地区和粮食主产区,支持和发展大型多功能、高效能、复式作业机具,提高机具配套比和利用率,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在丘陵山区,加快示范推广轻便耐用、经济实惠、环保低耗中小型耕种收和植保机械,推进丘陵山区主要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

(五)实施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工程。各地要把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作为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工程来抓。每年分别新增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实施面积100万亩和300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省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实施面积分别达到2 000万亩和3 000万亩次。通过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和深松整地,带动机械化秸秆还田、地膜覆盖、精量播种、玉米收获等农机化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引导农民实施标准化种植,大幅度提高农机化的科技贡献率,为推进中低产田和盐碱地改造、提升粮食生产综合能力提供重要支撑。

(六)实施农村劳动过程机械化拓展工程。要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由农业生产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由种植业向林果业、畜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等各领域拓展,推动农村各业协调发展。要鼓励广大农民购买和使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种子包衣、粮食烘干等产前、产后机械,加快农业生产产前、产后机械化发展。要引进和发展先进的加工技术及设备,对莜麦、荞麦、谷子、红枣、苹果等优势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要抓好设施大棚、设施养殖、牧草种植等机械化发展,配备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规模经营,大幅度提升经济效益。

(七)实施农机节能减排和节本增效工程。要大力发展节种、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和环保低碳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节约型农机化技术,积极探索集约高效的新型农业耕作制度,提高农业资源和投入品利用效率。要普及应用以化肥深施和精量播种为主要内容的机械化节本增效技术,引导和鼓励发展高效机械化旱作节水、集雨灌溉、秸秆综合利用等技术。制定和实行农机报废制度,采取农机具以旧换新等办法,鼓励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报废能耗高、污染重、性能低的旧机械,加速农业机械的升级换代。

(八)实施农机社会化服务工程。要加大投入,创新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机服务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功能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鼓励引导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联合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院),培育和规范各类农机协会、农机作业经纪人(公司)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扶持发展农机维修、农机销售、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农机技术服务组织。每年要新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200个、农机大户1 000个、县级农机综合维修服务站20个。实施农机流通服务品牌工程,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鼓励和探索以物联网形式经营农机,5年内确保每县至少有一个农机销售网点。在重要农时季节要继续组织开展机械化跨区作业,推动农机跨区作业由小麦向玉米、马铃薯、杂粮等农作物延伸,由机收向机耕、机播等环节拓展,做大做强农机跨区作业。

三、积极促进农机工业的发展

(九)建设农机工业园区。在太原、大同、晋中、运城和长治建设5个农机工业园区,在全省扶持10个农机工业龙头企业,选择20个特色农机产品,从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示范推广、累加补贴、自营直销、计量检测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外省农机工业企业在我省建立制造基地或与本省企业联营生产农机产品,与本省农机工业企业享受相同政策。重点开发玉米收获机、薯类播种收获机械、大马力拖拉机配套机具、免耕播种机、深松整地复式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提水排灌机械、丘陵山区适用的小型机具等,推动优化农机产品结构,提升生产制造能力。

(十)发展特色农机产品。以我省特色农业资源为基础,积极发展中小型多功能耕作、灌溉、播种、植保、收获、加工等机械。重点发展小杂粮加工、玉米收获、薯类播种收获、谷类精量播种、花椒采摘、棉花采摘等机械。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深度挖掘特色资源潜力,加快培育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和优势产区,做大做强特色农机工业产品,实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十一)鼓励农机科技创新。坚持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探索完善多方协作、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农机科技创新机制,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产、学、研、推相结合的农机科技创新体系。要将农机科技创新纳入我省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机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省、市两级农机科研院所建设,尽快建立耕、种、收关键环节作业机具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强化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企业建立农机技术开发中心和研发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新产品,并优先安排农机企业技术挖潜改造项目。鼓励扶持民办农机科研组织和个人开发研制新型农机具,充分尊重和保护农业机械发明人的科研成果。鼓励对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化关键技术和装备组织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突破农机化发展的技术瓶颈。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农机化技术,加快推进农机技术成果的集成创新和中试熟化。建立健全农机与农艺科研协作攻关机制,育种、栽培模式等农艺科研要充分考虑农业机械的适应性,农机新产品研发要进一步满足农艺标准的要求。特别是要实施玉米、薯类标准化种植,统一规范行距,为玉米、薯类收获机械普及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二)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方便农民购机。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提高服务能力。完善农机产品“三包”制度,健全和规范农机修理市场,明确产品售后维修责任,规范服务程序,提高维修能力和服务质量。

(十三)提升农机产品质量。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应用,提高关键零部件加工精度,提升农机产品质量,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定农机产品技术标准,实现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主机与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开发生产。建立农机制造企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查。加强生产技术工人培训,提高工人使用现代化机械加工设备的能力,不断提升农机产品质量。

四、加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建设农机技术推广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要求,深化基层农机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基层农机推广站和农机推广区域站。要强化公益性职能,创新农机化新技术推广机制和管理模式,完善农机化技术推广设施,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机化推广服务网络。要坚持政府支持、公益示范的原则,扶持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经济组织,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耕作制度和不同作物的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充分发挥好基地和示范点的技术示范、效益引导作用,不断扩大农机化新技术的应用范围。在全省建设20个省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50个市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

(十五)建设农机质量监督体系。要完善农机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制定和实行《山西省农业机械化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相应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强化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要加强省、市级农业机械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农业机械鉴定能力。按照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原则,确定和公布《山西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要建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加强农机质量投诉队伍及装备建设。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督促农机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依法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强化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机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违法行为力度。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从业人员技术等级的审定工作,规范和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健康发展。

(十六)建设农机教育培育体系。抓好“百万农机操作手素质提升工程”,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等项目资金和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组织对农机操作手进行培训。鼓励农民参加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培育农机化科技创新团队,培养一批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大力发展农机化高等职业教育,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农机化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农业机械化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农机管理、推广、监理和试验鉴定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

(十七)建设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营造农业机械化发展良好环境。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和装备建设,对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进行改造提升,完善农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制定和实施《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机械违章操作及事故处理办法》,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当减免农机驾驶员培训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等涉农收费。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构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八)建立健全农机信息宣传体系。拓宽农机化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以信息化推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机化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和信息采集点建设,完善信息收集、加工、发布、传输系统,推进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构筑农机化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提供农机化信息服务。突出抓好重要农时季节的信息服务工作,为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提供气象预报、作业价格、机具分布、市场需求、道路交通状况等信息,引导作业机具有序流动,确保机械化生产顺利进行。

五、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

(十九)增加农机化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省级财政要逐年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在农机科研开发、引进国外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技术及机械升级改造、农机制造维修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将农机质量调查、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和农机装备建设、农机操作手培训、农机化信息网络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能耗高、污染重、性能低的旧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并在更新机械时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方式,实施主要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作业补贴,降低作业成本,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和保护农机使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市、县财政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化投入的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到实处。

(二十)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农机购置补贴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补贴种类和补贴范围,强化宏观调控力度。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安排,要结合我省实际,重点用于补贴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山区丘陵用农业机械。各市、县的补贴资金重点用于当地优势农产品机械化的发展。在国家规定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省、市、县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可以对影响农业生产的关键机具、贫困山区和革命老区农民购置农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的倾斜政策,适当提高补贴比例,扩大补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要根据自身财力和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适当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

(二十一)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机耕道、农机大院等农机具停放场库棚建设纳入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执行。对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农机产品质量检测鉴定设备、农机实验室和实验基地、农机化技术培训设施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将农机市场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机销售市场、配送中心电子统一结算、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建立农机化政策性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保农机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和鼓励农业机械所有人及操作驾驶人按照有关规定,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降低生产风险。

(二十三)完善农机化税费优惠和信贷扶持政策。对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制造、批发和零售以及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获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机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部门和省税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对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开展机械化服务等,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享受国家及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六、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扶持措施,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要把农业机械化工作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将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农机机构和农机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农机化工作运行机制。

(二十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扶持和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制定和实施与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切实将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长效机制,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十六)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大农机”的工作思路,统筹谋划农业机械化发展,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农机、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经信、科技、商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税务和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晋农机人字[2013]52号

各市人民政府: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为响应毛泽东主席“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指示,实现中央提出的“一九八○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目标,我省各县由国家投资相继成立了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农机站、大型农机站等机构。在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上述机构大部分停业关闭解散,从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管理人员也都回家种地。这些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为我省农业机械化起步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这部分人员年事已高,其生活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障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本着尊重历史、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政策措施

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农机人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还可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农机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人员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是指:凡在原省人事厅、农业厅、水利厅、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工作实施办发〉的通知》(晋人字[1997]第2号)前,以农民身份曾受聘于我省各县原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大型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等基层农机服务机构,从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业务管理以及1997年乡镇“三定”中没有被录用的农机管理员。上述人员中已按地方有关政策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专项解决了相关待遇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本指导意见的待遇。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农机部门牵头负责,并对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和监督管理。市、县(区)政府应切实担负起责任,高度重视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在2013年扎实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提出个人缴费一次性补贴额度等测算依据和标准,制定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身份认定等相关政策,确定工作流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农机、人社和财政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确保政策落实。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所需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解决,有条件的市应对所辖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各县(市、区)抓紧时间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对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的身份和实际工作年限认定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原则上以当时县级人事劳动、计划、农机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录用、聘任文件作为审核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的依据。对于没有或找不到正式录用、聘任文件的,但确实在上述农机机构工作过的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县(市、区)农机、人社、财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认定组织机构。通过核查驾驶证、会议纪录、业务档案、表彰奖励证书、项目课题署名、考核考勤纪录、领取报酬凭据及会计档案、其他文书档案、原工作单位多人(五人以上)证明等办法予以核查认定。认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张榜公示,不得弄虚作假。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做好思想引导。妥善解决老农机人员问题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老农机人员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从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出发,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维护社会稳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农[2013]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3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省制订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农业部、财政部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的要求,各县要建立健全县级资金兑付工作责任制,统一规范资金管理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等监督检查机制,切实保障补贴资金安全,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并参考部分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方案,用于指导全省今后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一、指导思想

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充分发挥农机服务“三农”的独特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强农惠农富农效应,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方法,在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农民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装备结构、提升农机作业水平,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工作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确定补贴范围。在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由省农业厅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优化农业装备结构的需要,按照节能环保、高效低耗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的补贴机具种类和重点支持机具种类。为使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明确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业厅通过市场调查摸底,按照科学、合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并发布,总体上不超过我省同类同档机具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单机补贴限额执行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于年度内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由省农业厅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公布。

省农业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年度《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发布补贴机具品目、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不再明示具体补贴机具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在实施中不得随意变更补贴标准。

(三)改变补贴方式。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符合条件并取得补贴指标的购机者,全价购买补贴农机具后,按照程序申请补贴,经核准后由所在县、镇财政部门将中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四)调整资金分配因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各县(市、区)以耕地面积、农村人口、机械化水平作为测算因素,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经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财政厅综合考虑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情况、农机安全管理水平、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合理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到县(市、区)。

(五)下放资金结算权限。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省级结算下放至县级结算。

(六)认定经销商资格。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商报省农业厅备案后由该厅及时向社会公布经销商名录。

三、操作程序

(一)系统管理。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统一管理规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运作。

(二)购机申请。有购买农机具意向的农牧渔民、农(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到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当场将购机者的信息录入“补贴系统”,由该系统按先来后到自动生成本县(市、区)购机顺序编号进行排队。

申请人为农户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者非户主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以往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情况;申请人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确认。在收到购机申请资料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对购机申请者进行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优先,其余申请者按先后顺序确定的原则予以确认,并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附件2)。《确认通知书》当场向申请人发放,作为购置补贴农机具的凭据。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作出解释。

(四)购机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受理申请购机信息按乡镇制作《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附件3)并在网上公示,同时分别提交有关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每月将受理申请购机信息送达申请购机农户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7天),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要将公示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五)机具购买。申请人领取《确认通知书》后15日内在全省范围自主选择有补贴产品销售资格的经销商进行全价购机。经销商当场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并在“补贴系统”中录入机具销售信息,打印出《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4)后盖章,交由购机者签名确认。购机者在购机后5日内将《确认通知书》、“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和《经销企业供货表》送达所在乡镇政府办理补贴申请。

(六)机具核实。乡镇政府收到购机者的资料后及时汇总送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周对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分类,以乡镇为单位制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附件5),除纳入牌证管理及需备案的机具交由本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核实外,其余机具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镇农办和有关村委会负责人进行核实。机具核实工作应在接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转交资料后10日内完成。核实时必须见人(购机者是否与申请者一致)、见机(经销商应在机具显眼的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验机时要验证购买的补贴机具是否与申请的补贴机具相符)、见票(购机发票信息是否与供货表一致)。核实后,核实人当场签名确认。同时,乡镇政府在完成每批机具核实任务后的5日内,将《核实表》等资料报经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后送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核实信息录入“补贴系统”。

(七)补贴发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到乡镇送交的《核实表》等资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并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附件6)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属于农户购机者,拥有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或个人银行账号的,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号或存折账户;属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的,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其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发放至少每月足额拨付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镇、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二)注重政策引导。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县(市、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突出补贴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等重点环节机具,突出补贴农机化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使补贴资金合理有序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和重点机械化倾斜。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三)对补贴机具实行明码标价。凡经营补贴机具的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和明示产品的配置、技术参数,切实做到机具享受国家补贴额与省农业厅公布的年度《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相一致。严禁经销商代替购机申请人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四)强化补贴产品售后服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管力度,敦促其守法经营,按章操作,切实做好补贴机具的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对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五)积极做好补贴产品纠纷调处工作。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在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检查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因产品质量问题或“三包”服务不到位所引起纠纷的调处工作,及时受理,专人负责。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督导。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听取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管理经费。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和结算进度。 省农业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每季度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将结果与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相挂钩。

(二)加强协调联动。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制定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县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明纪律要求。遵照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纪律,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改革后的实际,提出如下纪律要求: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年度《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四)严查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相关规定,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行为。各地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监察厅,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1.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略)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略)

3.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样式)(略)

4.经销企业供货表(略)

5.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略)

6.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略)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农[2013]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三包”到位的机具。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工作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资金计划指标及资金支付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

2013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下达给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为3.502亿元。省农业厅、财政厅通过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进度、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农机安全监管水平、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各地资金计划见附件1。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视各地实际完成情况适时对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进行调整。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符合条件并取得补贴指标的购机者,全价购买补贴农机具后,按照程序办理补贴,经核准后由所在县财政部门将中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113个品目作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含10个自选类品目)(附件2)。具体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调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年度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手扶拖拉机仅限在丘陵山区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统一按照农业部确定的最高补贴额确定补贴标准;非通用类和我省自选类农机产品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2万元;73.5千瓦(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5万元;147千瓦(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具体由省农业厅按农业部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各地要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报由省农业厅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四、经销商的确定

按照《关于报送广东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有关材料的通知》(粤农办[2013]31号)的有关要求,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商报省农业厅汇总后向社会公布经销商名录。经销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各项规定。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限额以及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可优先享受补贴。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补贴限额。按农业部、财政部年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年度内个人或组织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进行限制。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超过30万元的: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20%;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本地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的40%。当地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少于30万元(包含30万)的,要按尽量扩大受益面,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对当年购机较多,申报补贴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农业经营组织,经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增加其补贴金额,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和救灾复产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应当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依法按时办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购买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和微耕机等容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应到当地农机安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办理程序及要求

全省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与财政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一)受理补贴申请。有购买农机具意向的农牧渔民、农(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到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当场将购机者的信息录入“补贴系统”,由该系统按先来后到自动生成本县(市、区)购机顺序编号。

申请人为农户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者非户主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下同)或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所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回。

(二)补贴申请确认。在收到购机申请资料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对购机申请者进行条件审查,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优先,其余申请者按先后顺序确定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确认,并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确认通知书》,附件3),当场向申请人发放《确认通知书》,作为购置补贴农机具的凭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解释。

(三)补贴对象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按乡镇制作《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附件4)提交有关乡镇政府并在网上公示。由乡镇政府负责每月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送达申请购机农户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7天),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要将公示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四)补贴机具购买。申请人领取《确认通知书》后15日内在全省范围自主选择有补贴产品销售资格的经销商进行全价购机。经销商当场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并在“补贴系统”中录入机具销售信息,打印出《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5)后盖章,交由购机者签名确认。购机者在购机后5日内将《确认通知书》和《经销企业供货表》送达所在乡镇政府办理补贴手续。纳入牌证管理及需要备案的补贴机具,购机者在购机后10日内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补贴机具核实。乡镇政府收到购机者的资料后及时汇总送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周对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分类,以乡镇为单位制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附件6),纳入牌证管理及需备案的机具交由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核实,其他机具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镇、村有关人员进行核实。机具核实工作应在接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后10日内完成。核实时必须见人(购机者是否与申请者一致)、见机(经销商应在机具醒目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广东)”字样,验机时要验证购买的补贴机具是否与申请的补贴机具相符)、见票(购机发票信息是否与供货表一致)。核实后,核实人当场签名确认。同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在完成每批机具核实任务后的5个日内,将核实情况报经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后送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核实信息录入“补贴系统”。

(六)补贴资金拨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乡镇送交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资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并编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明细表》(附件7)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属于农户购机者,拥有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或个人银行账号的,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号或存折账户;属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的,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其银行账户。补贴资金至少每月足额拨付一次。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将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进一步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与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地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实施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听取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补贴对象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的价格。

各地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8)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镇、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省农业厅将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3]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将联合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厅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对象10%的比例,对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兑付,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进度数据应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本方案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1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表(第一批)(略)

2.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范围(略)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略)

4.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样式)(略)

5.经销企业供货表(略)

6.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略)

7.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明细表(略)

8.2013年度县(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细则》的通知

渝农发[2012]3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细则》已经8月24日市农委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农委农机装备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农机发[2005]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推广鉴定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统一、便民的原则,以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审定公布鉴定大纲和鉴定结果。农机鉴定机构按照《办法》《实施办法》等的要求负责市级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年推广鉴定工作情况。

第五条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和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推广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二)具有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七条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取得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六个月以上;

(三)产品累计销售量符合以下要求:

1.小型农业机械200台以上;

2.中型农业机械50台以上;

3.大型农业机械10台以上。

本市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季节性强、创新型、技术进步型的农业机械产品和设施农业产品,经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申请推广鉴定。

第八条申请推广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境外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已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因市场需求进行开发、改进的新产品,其结构型式、配套动力相近的,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可以不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九条推广鉴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受理。

第十条农机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推广鉴定申请:

(一)产品未列入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

(二)产品属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产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符合要求或不真实的;

(五)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鉴定与公告

第十三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市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承担市级推广鉴定任务及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挑选、拒绝或拖延推广鉴定任务。

第十四条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进行。

第十五条推广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第十六条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七条推广鉴定按照推广鉴定通则和鉴定大纲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

推广鉴定审查员由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或通过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产品检测等工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所属农机鉴定机构的在岗人员。

第十九条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终止鉴定。

第二十条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以内向申请人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以内向出具鉴定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经申请人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申请人于公告后10日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其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配套动力、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所有者应当在1个月以内向农机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推广鉴定证书:

1.企业名称变更的;

2.注册商标变更的。

(二)产品结构型式、配套动力、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对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审查;

2.产品结构型式、配套动力发生较小变化的,经组织专家对一致性进行评估论证,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农机鉴定机构作出是否变更结论;

3.产品结构型式、配套动力经一致性确认发生实质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申请重新鉴定。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变更证书。

第二十四条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的,经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告。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推广证书,并经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重庆市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附表2),报送到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申请推广鉴定的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经查证属实,分别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该企业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推广鉴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被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应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认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

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且情节严重的,按照《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办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中、小型农业机械,是指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相应农业机械,鉴定大纲没有明确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告。

(二)产品定型证明文件,是指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或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或者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三)日,是指工作日。

(四)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略)

2.重庆市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3]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于2013年2月22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购置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推进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补贴机具购置(以下简称购机)和财政安排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本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购机补贴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贴对象

(一)本市农民;

(二)本市农场(林场)职工;

(三)本市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六条补贴机具应是列入国家和重庆市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第七条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与下达

第八条县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农机装备数量及结构,于每年12月上旬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包括补贴机具类别和数量及资金需求量、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和市农机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央及市财政年度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全市农业和农机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各地需求状况、近几年补贴实施情况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并分批下达区县补贴资金预算。区县根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合理安排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支,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事权和财权一致的原则按年预算相应农机购机补贴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

第四章购机及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结算办法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购置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 000元及以上的,购机者应向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查通过,由乡镇向申请者发放购机指标确认书。购机者持购机指标确认书、身份证、惠农直补卡(折)在有效期内购机。

单台机具补贴额3 000元以下的机具,实行普惠购机,购机者事前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购机政策告知书和录入购机者信息,持身份证、购机政策告知书、惠农直补卡(折)购机。

每个购机者一个年度内购机的数量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实行全价购机制度,购机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经销商及时出具全价购机发票。购机发票上应注明机具成交价格和当年确定的补贴金额。

购机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可以充分与经销商进行议价。

经销商查验购机者购机指标确认书(购机政策告知书)、身份证、惠农直补卡(折)无误后受理购机,及时采集购机信息,录入全国农机购置管理系统。购机信息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信息;

(二)机具类别、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机具配置与主要参数、机具价格、补贴标准等机具信息;

(三)购机发票信息;

(四)惠农直补卡(折)信息;

(五)人机合影图片。

购机者二代身份证和机具信息实行补贴系统在线自动读取。使用相机、手机等数码设备采集人机合影后,在线上传补贴系统。机具发票实行补贴系统与税务金税系统联网在线打印,补贴系统自动读取发票信息。

第十四条每月15日和当月最后一天,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将本辖区的购机情况以村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格式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15天,同时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互联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市、区县、乡镇(村社)同步开展电话抽查和入户调查,接受举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抽查情况和举报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在线审签,并同步制作纸质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电子和纸质补贴资金兑现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直补卡(折)上。

第五章补贴机具的经销

第十六条经销商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无违反购机补贴政策的不良记录;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应将自主确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经销商以及授权代理产品类别、型号及代理区域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市农机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级公布的经销商在区县、乡镇等设销售门店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由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公布并负责辖区经销门店的日常管理。

经公布的经销商及所属销售门店应守法、诚信经营,并确定一名“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补贴机具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补贴标准及“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全市统一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补贴档案保存3年以上。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或出现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为当年公布的经销商及所属销售门店开设登录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所需的用户名及密码。

第十九条经销商和所属销售门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二)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三)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四)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五)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六)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同一产品享受补贴的价格高于非享受补贴的价格。

第二十条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农机主管部门推动建立购机补贴产品经销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探索建立行业内部补贴资金风险防控保证金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乡镇及以上财政、农机部门应加强补贴机具和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以下监管制度:

(一)“一卡(折)通”直补制度;

(二)以村为单位纸质公示和互联网公示制度;

(三)举报奖励制度;

(四)一机一卡一票制度。一台补贴机具配置一张机具信息卡,销售一台机具开据一张税务发票;

(五)人机合影制度。购机者和“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与所购机具合影上传补贴管理系统;

(六)随机抽查制度。市、区县、乡镇按比例随机抽样电话抽查、入户调查。市级电话抽查率不少于3%,区县电话抽查率不低于25%;乡镇对购机真实性100%核实,其中补贴额3 000元及以上的100%入户调查,补贴额3 000元以下的可通过多种方式见人、见机、见票核查,但入户调查率不低于25%,具体办法由区县确定。

(七)不定期核查制度。市、区县分别组织专门人员随机不定期入户调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高效快捷的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暂停部分或全部所经销补贴机具的补贴系统受理,责令对应产品下架、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补贴机具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五)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六)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第二十五条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永久取消经销商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以违规、非诚信方式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拒不退赔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七个不得”规定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农机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对于违法违规性质严重的经销商和经营门店,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永久取消经销商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应增强守法遵规意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授权经销商的管理,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购机者串通经销商提供虚假信息,套、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5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原《重庆市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4]30号)、《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渝农机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3]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2013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13]101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2]258号)精神,现将《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2013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13]101号)及《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2]25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实施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推进政策落实、完善运行机制的建议,不断改进措施,持续提高政策绩效。

(二)基本原则。一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制定考核内容、指标和评估标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采用规范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衡量工作绩效。

二是先易后难、简便易行。选择能够衡量政策绩效的关键指标,确保指标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容易获取,简化评估程序和方法。

三是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对评估指标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明确评估标准。对过程和结果以及反映成效的关键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对政策绩效做出综合评价。

二、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考核制度建设、组织领导、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廉政风险防控、机具核实、实施及结算进度、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及材料上报等内容,共设立4个一级指标和12个二级指标,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分数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为良好,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为一般,小于70分为差。具体评估考核内容与指标详见附件。

三、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方法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先行自评,市农委组织查验核实,综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得出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区县农机部门自评。各区县要按照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市农委财务处、农机装备处。总结经验体会,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二)查验核实。在各区县农机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农委相关领导、人员组成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对各区县报送的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区县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对初步打分情况进行修正后,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报市农委延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综合评估。考核小组根据查验核实情况,评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提出表彰建议,形成综合报告报送市农委延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及农业部。

四、进度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2013年9月15日前,研究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及评价指标体系。

2013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完成自评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

2014年1月15日前,市农委组织力量进行资料审查和核实,并完成综合评价报告,上报农业部。

五、结果运用

依据考核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运用于下一年度绩效管理的全过程,且与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在全市农业(农机)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并以函的形式通报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市农委成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小组,由市农委相关领导任组长,市农机办副主任任副组长,财务处、审计处、驻委监察室、农机装备处、计划处、市农机推广总站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办,负责对延伸绩效管理的考核工作。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科室,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学习、宣传和指导,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延伸绩效管理与政策执行紧密结合起来,互促互进,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资料收集整理,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信息报送。市农委将加强舆论宣传,树立典型,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督查。各区县农业部门要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管理或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延伸绩效管理不落实,影响全市评估结果的,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市农委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七、其他事项

请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完成资料收集、审查、归档、打分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并将纸质和电子件于11月30日前报市农委财务处、农机装备处,联系人:程英、杨绍刚,联系电话:89133095、89133331,电子邮箱:ysg62217@126.com。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川委发[201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难点都在农村。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根本途径,促进“四化同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13年全省“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促进农民增收摆在“三农”工作的核心位置,以产村相融、成片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全局性抓手和综合性载体,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务求改革取得新突破、各项工作取得新成就、农村面貌发生新变化,广大农民生活水平有实实在在的新提升。

一、切实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

(一)稳定增加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持续增加“三农”投入,确保总量增加、比例提高。新增农业补贴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逐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有关政策。完善养殖业扶持政策。落实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资金。建立涉农小额项目直补机制。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机制,逐步提高奖补比例。下放小型农业农村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

(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户结算支付方式,鼓励探索金融通信合作进村入户新模式。鼓励金融单位设立服务“三农”的融资机构和完善专项机制。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和粮食直补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完善林权抵押配套政策。开发符合水利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扩大农业保险覆盖区域和试点品种,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各行各业制定发展规划、安排项目、增加投资要主动向农村倾斜。制定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具体办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服务等各类事业,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探索新农村建设投资基金模式。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和农村集贸市场。

二、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一)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流转。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和农田基本建设,逐步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二)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认证制度、政策扶持体系和投入保障机制。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农村初中、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的政策。

(三)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增加农民合作组织扶持资金。建立联席会议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逐步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推动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管护,积极探索财政投入形成资产转化为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股份的机制。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建立合作组织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落实农民合作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政策。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四)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培育全国行业“排头兵”龙头企业,对农产品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给予奖励。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创建一批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大力推广“两个带动”机制模式。落实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政策。支持龙头企业的合理用地需求。

(五)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加强农林水畜基层服务体系和防汛抗旱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农业农村气象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

三、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一)强化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稳定1亿亩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实施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和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实施“千斤粮万元钱、吨粮田五千元”粮经复合种植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和种养业良种工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及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和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政策,完善粮油肉等主要农产品收购储备机制。扩大农资产品储备品种。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

(二)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推进60个现代农业重点县建设,继续实施现代农业千亿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千亿、百亿优势特色产业。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抓好40个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继续实施新增优质生猪生产能力工程,全面推广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加快40个现代林业重点县建设,积极发展特色林业产业。继续开展水产标准化示范创建。

(三)提升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林地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继续实施“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纲要,新开工11 个大中型骨干水利工程,推进“全域灌溉”试点县和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建设。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示范区100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200万亩。继续实施“金土地工程”。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产业链示范、农畜优良品种选育攻关和重大成果转化工程专项,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富民强县试点县建设。实施农业机械化示范县建设工程。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落实调降农产品生产流通费用政策。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规划。扩大绿色通道政策覆盖的农产品范围。加大对主要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扶持力度。落实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的政策。支持农产品网上交易、农民网店和“农超对接”。支持供销合作社控股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合作社联合。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外销长期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健全公用品牌使用许可与监管制度。

(五)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健全追溯体系,建立产地环境质量评估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

四、成片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扎实推进新村建设。坚持把产村相融、成片推进新农村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综合性载体。抓好新一轮60个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示范县建设。加快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增加新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继续开展精品文化旅游村寨和历史文化名村、特色旅游景观名村创建。合理确定新村建设发展模式、新村布局和聚居规模,既要方便生产,又要方便生活,坚持新村与产业协同推进,保持农村特色和田园风光。不提倡、不鼓励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农房迁建和村院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会议同意。

(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完善农村电网,加快实施小水电代燃料、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项目。加快乡镇通畅和建制村通达工程建设。实施农村桥梁建设、渡改桥、索改桥、渡口改造和中小河流治理。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户用沼气和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启动“金农工程”二期。提高农村信息网络覆盖率。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

(三)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方便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加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设施建设。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积极推进异地结算。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建立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支持农村文化示范县、乡、村培育。关怀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重视帮助解决具体困难问题。搞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农村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大力推进重点生态工程,落实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生态功能转移支付和植被恢复费用用途管理政策,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林业各项补贴政策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明确划定生物质禁烧区,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动清洁小流域建设和“清水工程”。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示范村镇。开展宜居村镇建设综合技术集成示范。大力发展循环农业。

五、深入挖掘农民增收潜力

(一)强化助农增收工作机制。实施农民增收促进计划,2013 年促进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 。提高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目标管理中农民增收指标权重,实行农民增收工作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负责制,对促进农民增收特别是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增收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扬鼓励。研究制定助农增收的政策措施。研究县域经济、小城镇发展扶持政策。

(二)拓宽家庭经营增收渠道。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做大做强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蚕桑、花卉等特色种植业,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牲畜、特色小家畜禽。因地制宜发展都市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鼓励农民居家灵活就业创业,开发竹木工艺品、针织品、绣制品等特色手工艺产品。支持农户发展加工、商贸、物流、餐饮等二三产业。

(三)提高务工收入水平。整合农民工培训资源,推广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委托用工企业培训、合作组织培训等有效方式,提高农民工技能,稳定农民工就业。强化农民工权益维护。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降低大城市入户条件。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四)增加财产性转移性收入。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确权登记颁证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改革试点。逐步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试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四补贴”等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兑现到户。

(五)加快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加大力度改善农村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突出抓好四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深入实施各类扶贫工程。加强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专题研究推进甘孜州包虫病综合防治,加快“千桥工程”建设。搞好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巩固提升。抓好定点扶贫、对口扶贫,深入开展“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活动。

六、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

(一)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组织带头人,提高村干部“一定三有”保障水平,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加强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开展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加强大学生村干部和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二)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推广“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公开目录和时间。推行乡镇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政务信息公开。推行财政支农项目民办公助、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性社会组织。

(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村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推进“大调解”工作进农村。依法保障外出村民在本村、外来人口在居住村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完善乡镇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机制。加强农村抗灾救灾、警务消防、疫病防控等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深化农村平安建设。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

(二)推行规范化客货运组织方式。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和管理,鼓励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散、小、弱的状况。严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三)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含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与保险费率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加强客运安全管理

(六)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督促指导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做好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坚决执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长途行驶的相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调整完善运行计划,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行管理,建立车辆行车日志管理制度,做好行车日志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在路检路查中,对发现的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公安部门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七)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旅游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格旅游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和旅游包车审批,督促企业加强旅游客运包车发班前的安全例检,杜绝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旅游客车载客发车。严禁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对非法包车、承包“黑车”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客车等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八)严格客运站源头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客运站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和改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九)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的培训,配备的驾驶模拟器等设施设备应适合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要求。公安部门要按要求确定有山区、隧道、陡坡、模拟高速公路等道路的驾驶培训和考试路线。交通运输、公安和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将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有效方式,开展对大中型客车驾驶人集中进行培训和考试的试点,鼓励利用社会化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考试中心和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开展对大中型客车、牵引车驾驶人集中进行培训和考试。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做好机动车、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强化资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将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质量信誉考核等的重要参考。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工商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培训预约制度,推进多种便民举措。

(十一)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公安部门对申请从业资格考试的客货运驾驶人,要按规定出具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分的情况证明,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要比对吸毒人员数据库,发现有吸毒史的,对确认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一律按规定注销驾驶资格,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将该驾驶人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五、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二)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或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将违规车型和生产厂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同时通报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车辆进入道路客货运市场。严格报废汽车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校车、危险品货车的监销制度。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力度,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和未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的检验机构,不得开展车辆检验业务。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工作,大中型客车重点检验轮胎磨损状态、座位数、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大中型货车重点检验外廓尺寸、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等。

(十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审核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质、车辆技术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趟次安检、统一调度、派车签单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把货物运输车辆上户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严格按规定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容器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明确车辆罐体装运介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等企业托运行为的检查,推动落实危险货物合同运输制度。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改装生产企业的监管,禁止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准入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四)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运用卫星定位装置加强车辆运行监管,推进客运车辆运行监控的分段限速管理工作。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经营业户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公共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探索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方式,强化车辆的动态监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四川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货运车辆信息的实时互换和充分共享,形成监控监管的合力。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照部门分工落实校车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标准》(GB16151—2008),着力加强对拖拉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质监、工商部门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上路行驶拖拉机的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源头管理,强化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拖拉机上牌。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拖拉机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十六)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现有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要求,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和质量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不生产、不出厂、不销售、不上牌和限行等措施。

(十七)积极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督促客运企业对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安全带配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安装改造,2012年底前,对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应全部改造安装完毕。要在客运站和客运车辆上粘贴宣传画册,积极引导旅客在客车行驶过程中自觉佩戴安全带。客运站要对客运车辆乘客佩戴安全带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确保乘客佩戴安全带出站。

六、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八)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设施专项经费,鼓励各地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道路施工、建设、养护单位予以完善和修复,对因未及时完善修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十二五”期间,加大全省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波形护栏或带钢筋的防撞墙建设力度,实现全省旅游景区安全隐患路段全部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全省县级以上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完成波形护栏或带钢筋的防撞墙建设。

(十九)推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施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整改,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公安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二十)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和“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积极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组织实施农村道路安全保障工程,新建、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逐步完善标志、标线、波形护栏或防撞墩(墙)等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科学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班线,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实施农村客运车辆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按照车辆保险保费金额70%进行补贴,降低营运成本。要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引导农村客运公交化,推进农村客运城乡一体化,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覆盖范围,积极在道路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平原、丘陵地区推行农村客运车辆参照公交客运标准核定载客人数,开行设立立席的农村公交客运,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二十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要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导,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公安交警和辖区派出所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相配合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道路交通乡(镇)“交管办”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乡(镇)、村(社)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地车辆进行监管。健全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八、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二十二)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省、市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强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六必查”,检查情况逐项登记,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消除。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人员安全。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大交通执法装备投入,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二十三)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智能交通系统和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

(二十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将各自的监控数据相互共享,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对道路交通违法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处罚。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九、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加快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要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着力打造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品牌栏目;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长效机制,定期对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及从业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交警要会同教育部门编写针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画册、教学片等,组织开展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持续推进“五进”工作,深入基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建立“文明交通安全示范企业、学校”,开展“文明交通安全驾驶人”、“文明交通安全驾校”评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和农村警务管理和考核范围。

十、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六)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奖惩制度。省政府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年度内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省政府作出述职检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降等排名。

(二十七)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第225号令)分级属地调查,监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协助地方对省管单位调查取证和督促省管单位落实责任追究意见,事故直接原因由高速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媒体舆论关注度高,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后,善后资金缺口仍然较大的事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助,地方政府补偿确有困难的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提取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二十八)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客运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研究制定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责任。

十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突出问题,部署重点工作。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建立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装备、经费等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三十)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政执法力量建设,建立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配置、装备、业务经费等警务保障机制。

(三十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3]1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

1.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推行规范化客货运组织方式

2.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和管理,鼓励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散、小、弱的状况。严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安厅配合)

(三)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

3.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含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与保险费率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交通运输厅牵头,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配合)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人管理,夯实安全基础。(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严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加强客运安全管理

(六)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6.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督促指导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做好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坚决执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长途行驶的相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安厅配合)

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调整完善运行计划,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行管理,建立车辆行车日志管理制度,做好行车日志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8.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公安厅牵头,交通运输厅配合)

(七)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9.严把旅游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格旅游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和旅游包车审批,督促企业加强旅游客运包车发班前的安全例检,杜绝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旅游客车载客发车。严禁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对非法包车、承包“黑车”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客车等行为进行严管重罚。(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分工负责)

(八)严格客运站源头管理

10.督促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客运站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和改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九)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

11.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的培训,配备的驾驶模拟器等设施设备应适合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要求。有关部门要按要求确定有山区、隧道、陡坡、模拟高速公路等道路的驾驶培训和考试路线。(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农业厅分工负责)

12.积极探索将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有效方式,开展对大中型客车驾驶人集中进行培训和考试的试点,鼓励利用社会化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考试中心和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开展对大中型客车、牵引车驾驶人集中进行培训和考试。(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分工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3.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监察厅牵头,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4.做好机动车、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强化资质监管。(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分工负责)

15.有关部门应将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厅牵头,交通运输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6.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质量信誉考核等的重要参考。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使用交通运输部门、工商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培训预约制度,推进多种便民举措。(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工商局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7.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酒后驾驶的、超员20%以上的、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或者12个月内(从驾驶人应聘申请之日倒推12个月)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分工负责)

18.对申请从业资格考试的客货运驾驶人,要按规定出具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证明,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要比对吸毒人员数据库,发现有吸毒史的,对确认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一律按规定注销驾驶资格,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将该驾驶人调离驾驶工作岗位。(公安厅牵头,交通运输厅配合)

五、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二)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19.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或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将违规车型和生产厂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同时通报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车辆进入道路客货运市场。严格报废汽车管理,认真落实对大中型客货车、出租车、校车、危险品货车的监销制度。(公安厅牵头,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20.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省质监局牵头,公安厅配合)

21.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力度,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和未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的检验机构,不得开展车辆检验业务。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工作,大中型客车重点检验轮胎磨损状态、座位数、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和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大中型货车重点检验外廓尺寸、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等。(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22.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严格审核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质、车辆技术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趟次安检、统一调度、派车签单制度。(交通运输厅牵头,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配合)

23.严把货物运输车辆上户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严格按规定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公安厅负责)

24.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容器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明确车辆罐体装运介质。(省质监局负责)

2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等企业托运行为的检查,推动落实危险货物合同运输制度。(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6.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改装生产企业的监管,禁止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7.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准入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车辆动态监管

28.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运用卫星定位装置加强车辆运行监管,推进客运车辆运行监控的分段限速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分工负责)

29.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经营业户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公共监管平台。(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30.积极探索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方式,强化车辆的动态监控。(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分工负责)

31.依托四川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货运车辆信息的实时互换和充分共享,形成监控监管的合力。(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32.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照部门分工落实校车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厅牵头,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十五)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

3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标准》(GB16151—2008),着力加强对拖拉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省质监局牵头,省工商局、公安厅、农业厅配合)

34.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分工负责)

35.加强上路行驶拖拉机的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公安厅牵头,农业厅配合)

36.加强安全源头管理,强化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不得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拖拉机上牌。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拖拉机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农业厅牵头,公安厅配合)

(十六)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37.严格执行现有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公安厅配合)

38.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要求,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和质量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不生产、不出厂、不销售、不上牌和限行等措施。(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公安厅分工负责)

(十七)积极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

39.积极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行动,督促客运企业对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安全带配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安装改造。要在客运站和客运车辆上粘贴宣传画册,积极引导旅客在客车行驶过程中自觉佩戴安全带。客运站要对客运车辆乘客佩戴安全带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确保乘客佩戴安全带出站。(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六、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八)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40.各地要落实安全设施专项经费,鼓励各地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配合)

41.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道路施工、建设、养护单位予以完善和修复,对因未及时完善修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配合)

42.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十二五”期间,加大全省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波形护栏或带钢筋的防撞墙建设力度,实现全省旅游景区安全隐患路段全部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全省县级以上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完成波形护栏或带钢筋的防撞墙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十九)推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43.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施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整改,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

44.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十)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

45.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和“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积极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46.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组织实施农村道路安全保障工程,新建、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逐步完善标志、标线、波形护栏或防撞墩(墙)等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47.各地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科学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班线,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实施农村客运车辆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按照车辆保险保费金额70%进行补贴,降低营运成本。要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引导农村客运公交化,推进农村客运城乡一体化,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覆盖范围,积极在道路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平原、丘陵地区推行农村客运车辆参照公交客运标准核定载客人数,开行设立立席的农村公交客运,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市、县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工督促)

(二十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8.各地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导、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公安交警和辖区派出所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相配合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道路交通乡(镇)“交管办”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乡(镇)、村(社)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地车辆进行监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49.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农业厅牵头,财政厅配合)

八、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二十二)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50.充分利用省、市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强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六必查”,检查情况逐项登记,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消除。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公安厅牵头,交通运输厅、农业厅配合)

51.严厉打击面包车等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一牵头三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组织领导,公安交管和交通运管部门是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综合监管。要采取疏堵结合方式,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发展规划,在有条件的农村公路要及时开通客运班车,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的取证和处罚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发现有涉嫌非法营运行为的车辆要移交同级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通过检查、举报、事故调查等方式对发现的高速公路和跨市(州)及跨县(市、区)的非法营运行为重点实施打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

52.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人员安全。(教育厅、公安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53.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大交通执法装备投入,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各地要组织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公安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监察厅、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二十三)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54.各地要将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智能交通系统和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科技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

55.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将各自的监控数据相互共享,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对道路交通违法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处罚。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公安厅牵头,交通运输厅配合)

56.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公安厅牵头,省法制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交通运输厅配合)

九、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加快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57.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着力打造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品牌栏目;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长效机制,定期对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及从业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8.组织编写针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画册、教学片等,组织开展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公安厅负责,教育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59.持续推进“五进”工作,深入基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建立“文明交通安全示范企业”,开展“文明交通安全驾驶人”、“文明交通安全驾校”评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和农村警务管理和考核范围。(公安厅、省委宣传部、司法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分工负责)

十、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六)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奖惩制度

60.省政府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年度内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省政府作出述职检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降等排名。(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财政厅配合)

(二十七)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61.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第225号令)分级属地调查,监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协助地方对省管单位调查取证和督促省管单位落实责任追究意见,事故直接原因由高速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媒体舆论关注度高,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后,善后资金缺口仍然较大的事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助,地方政府补偿确有困难的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提取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财政厅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62.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客运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研究制定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监察厅、省旅游局配合)

十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63.各地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突出问题,部署重点工作。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建立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装备、经费等保障机制。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6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65.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三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66.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配合)

67.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政执法力量建设,建立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行政执法的人员配置、装备、业务经费等警务保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分工负责)

(三十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68.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青农机[2013]102号

各州(地、市)农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推进农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机械化的有效载体。建设和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将农机经营者有效组织起来,开展社会化服务,实现机械化大生产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对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机统一,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各级农牧部门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抓住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大幅度增加,农牧民购买农牧机械积极性高的有利时机,认真总结经验,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二、明确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思路和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推进多样化创建、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到2015年,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目标任务是:农机专业合作社数量有大幅度增加,发展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效益更加明显,社会化服务程度显著提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影响力、带动力充分显现。

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

(一)科学发展,合理布局。坚持发展数量和提高运行质量并重,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发展并举,科学制定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将农机专业合作社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农机专业合作社布局。深入分析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坚持“民主管理、市场运作、积极引导、扶优扶强”的工作原则,对现有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整合。

一是大力推进土地流转。扩大农机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流转土地是关键。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灵活多样的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田耕作集中到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细化任务,包村、包社、包户,深入宣传,引导、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多种形式推进土地流转。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省农牧厅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奖励扶持。各地区应加大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为保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逐步建立国家扶持、群众自筹、集体入股、银行贷款等多渠道、多形式、多文化的投入机制。

三是把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扶持对象。各项惠农政策要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优先购机,多购多补。

四是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农机部门要将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动农机化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抓手,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各种农机化发展项目。积极争取农业综合开发、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农业基础建设和发展项目,使农机专业合作社成为项目实施的主体之一。

五是着力解决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用地。有放农机的场地,建设车库,机棚用地。严格按照农业用地管理,对其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地等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

(二)打造品牌,示范带动。深入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各地应将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深松、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项目等优先安排专业合作社实施。可保证实施质量和效果,同时可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完善评选奖扶办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保障重点、打造品牌、分层推进、全面提高”的总体思路,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依托农机专业合作社协会,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训、管理,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将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农民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整合资源,共同推进。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模式。依托农机教育培训机构主阵地,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业务骨干培训。发挥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参与农机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促进农机教育培训多元化。加大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教育培训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培训经费。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坚持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强化资金保障、示范推广、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等措施。要把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机化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整合资源,落实责任,调动农机管理、推广、培训、维修、安全监理、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促的良好局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解决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油料供应、工商登记、场库棚建设和维修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各方面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要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和广大农机手的法律意识,推动依法办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3]3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大连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纲要》(大政办发[201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以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平台,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农业机械保有量快速增加,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2年,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3 560千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2%,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了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和设施农业机械化,加快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大连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纲要》,按照在全域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城市智慧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以转变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布局结构、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装备为重点,加强农机与农艺融合、机械化与信息化融合,落实完善政策,培育发展主体,强化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科技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水平,努力推动都市型现代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禀赋、耕作制度和经济条件,采取相应的技术路线和政策措施,推进不同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

——重点突破,全面发展。加大农机农艺融合工作力度,重点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设施农业机械化。围绕优势农产品布局和主导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机械化向产前、产后延伸,向畜牧业、果业等领域拓展,带动农业机械化全面协调发展。

——鼓励创新,完善机制。创新农机服务形式,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农机生产效能、农机使用效率和农机经济效益。

——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继续加大对农机购置、农机作业、农机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扶持力度,调动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购机用机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我市拖拉机保有量达到9万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1万台,年均净增加400台。农机总动力达到4 100千千瓦,年均净增加108千千瓦。机耕整地达到90%以上,机械播(插)种达到85%以上,收获机械化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水稻生产实现全程机械化。发展设施农业机械化,新建设施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20个。协调推进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防止发生重大农机安全事故。

二、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并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大户和家庭农场倾斜。对提高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和使用保护性耕作等农机新技术的机械给予累加补贴。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将农机购置补贴与农机报废更新、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等紧密结合,切实发挥补贴政策宏观调控作用。严肃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受理农民投诉,保障农民选择权和议价权。

(二)加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力度

促进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广机械化育插秧(水稻)、收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秸秆还田等保护性耕作技术。逐步将水稻育插秧、收获等机械化作业纳入政策补贴范围。在集中力量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环节机械化水平的同时,推动农业机械化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延伸,向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业全方位发展。

(三)建设设施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

重点扶持设施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建设,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农机技术和装备,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集成和装备配套水平。建设种植业示范园区,园区内集成示范推广耕整地、播种移栽、节水灌溉、采摘运输、卷放帘机械化和物理农业工程等技术。建设畜牧业示范园区,园区内集成示范推广通风换气、畜禽饮食、垃圾清除机械化和物理农业工程等技术。

(四)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机耕道路建设,改善农机作业和通行条件,将基层机耕道路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与规划内的项目同步实施。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农机质量监管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安排中,对农机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予以倾斜。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支持农机销售市场和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改善农机存放和保养条件,将农机具存放场所建设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具库根据实际建筑造价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五)促进农机与农艺和农机化与信息化协调发展

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将机械适应性作为栽培模式推广的重要指标,促进农机与农艺融合;整合农业机械化科研资源,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集成和装备配套水平,促进机械化与信息化融合。加快普及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生产技术,有针对性地推广一批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和种植模式。完善农业机械化、种子、土肥、植保等推广服务机构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引导农民统一农作物品种、播期、行距、行向、施肥和植保,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全面挖掘农业机械化在节种、节肥、节药、节水、节能方面的潜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社会化服务

创新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形式,将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作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主体、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和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培育发展出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特色鲜明的示范农机合作社,带动先进适用农机和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发展农机专业大户和联户合作,探索发展农机作业公司,促进农机服务主体多元化。培育农机作业、维修、中介、租赁等市场。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诚信服务、创建品牌,支持引导开展跨区作业等产前、产中、产后农机社会化服务。保障重要农时农机作业、排灌及抗旱用油。

(七)加强农业机械化实用人才培养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学校等教育培训资源,培育和壮大农业机械化人才队伍。加强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干部职工的培训,加快知识更新,提升服务意识,提高行政能力。广泛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推广、安全监理和质量监管等技术人员的交流和培训,提高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结合阳光工程等各类农民培训项目,切实加强农机作业、维修、经营等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持证上岗率。开展农机操作使用等技能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农民对先进农业机械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操作水平,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八)强化农机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

全面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提高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为重点,开展“平安农机”活动,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农机安全保险和免费安全检验。增强关键生产环节、重点机具和重要农时生产的安全监管能力。依托“金农工程”,加快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加强农业机械使用安全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机安全互助和保险补贴。

进一步健全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农机质量投诉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组织开展特定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与重点检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农机产品推广鉴定证证后管理和农机作业质量、服务质量和维修质量的监管,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大连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发展农业机械化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相关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本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明确部门分工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水利、商业、土地、金融、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合作,共同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商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机科研开发的支持力度。石化、电力等部门要保障农机作业用油、用电。其他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机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和农机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通过采取媒体宣传、专家解读、指导培训和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和使用农机作业增加收入的典型事例,科学引导农民购买、使用农机,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农机计[2013]4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倡导“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新模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和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甬农机计[2013]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方案

为倡导“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新模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文件要求和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补贴机具和标准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范围为象山县、余姚市、慈溪市、北仑区。

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严格执行《宁波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试点县对重点推广机械实行县级资金累加补贴的必须在上报的使用方案中说明。农业部、财政部、宁波市政府2013年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渔)民、农(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不实施农机作业的农民、农(林)场职工,不能享受购机补贴。申请人数超过指标时,要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法确定补贴对象。已取得报废老旧农机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规定执行,并由宁波市农机局统一公布。

三、资金下达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中央和市级补贴资金采用预拨和核拨相结合。年初先预拨给各试点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0万元(含中央和市级);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在核实试点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后,根据实施需求,在规模控制内分批核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四、操作方法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合作组织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及有关承包证明等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或所在镇(乡、街道)农机站将购机者基本信息和所购买机具录入到“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

(二)公示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且补贴额在5 000元以上的,在县(市)区农机(业)网上(或乡镇公示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发给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对符合补贴条件且补贴额在5 000元以内的申请者,可直接发给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三)购机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凭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市域内自主选择有补贴机具经销资质的经销商(生产企业)购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在购机时支付全额销售款,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以下简称供货表)上签字和开具购机发票。对购机全价付款有困难的,可以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帮助协调,在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自愿的前提下,与有关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或购机贷款,以减轻购机者付款压力。

(四)核实登记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置的补贴机具进行逐台核实。依申请表内容对机具与供货表、发票原件等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发票上加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用章”。对补贴机具须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并拍照留存,单机补贴额5 000元以下且体积狭小不便于喷字的机具可以只喷年份和编号。需要按照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购机者必须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五)补贴资金发放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凭购机发票和供货表,以及“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结算。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定期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款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六)市级审核

每批次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检查系统上操作是否到位,并及时将购机补贴发放凭证复印件、购置情况汇总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供货表和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审核。如审核中发现问题,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处理。

(七)建立档案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及时建立档案,要求一购机者一档,内容包括身份证明、申请表、确认书、公示表、供货表和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他相关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齐心协力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规定,认真搞好补贴机械的调查摸底工作,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要及时报送农机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典型等信息,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购机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并积极开展购置补贴后调查工作。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各试点县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县级试点方案,报市农机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操作过程透明阳光,实施进度信息要及时公布,始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认真落实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严肃纪律,对违规操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制定好督查方案,加强监督检查,要会同当地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少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和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补贴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转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卖、转让的,须报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取消5年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参与违法违规的经销商(生产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非法侵占补贴资金要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及时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目录、补贴进度、申请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有关咨询服务工作。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咨询和投诉电话,负责做好咨询和投诉受理工作,并加强对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供货及时和售后服务到位。

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农机管[2013]8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为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我市粮食功能区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2013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2013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

为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切实提升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保障粮食安全生产,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为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农机作业补贴,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断推进农机“五统一”服务,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切实提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

1.各类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2.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种粮农户;

3.大小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或农户;

4.开展油菜机收作业服务的服务组织或农机手。

三、补贴标准

1.对提供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机耕、统一植保、统一机收“五统一”服务,并严格履约的服务组织,按功能区内每季水稻80元/亩、功能区外每季6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2.对为农户提供“菜单式”服务的服务组织,按规格化水稻育秧每季30元/亩、水稻机插每季3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3.对实行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机耕、统一机植保、统一机收“五统一”的种粮大户,按每季水稻6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4.对开展机插规模化育秧的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按每季育秧秧田面积8~16亩、16~40亩、40亩以上,分别给予每亩秧田200元、300元、400元的补贴;对列入市推广示范的机插基质育秧,给予每盘1.2元的补贴;对市定点用于余缺调剂的早稻机插后备秧(不超过5%育秧面积)给予每盘2元的补贴。

5.对大小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或农户,按2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6.对开展油菜机收作业服务的服务组织或农机手,按4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四、补贴资金

作业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二级财政共同解决,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五、补贴方式

农机服务组织根据作业合同开展农机作业服务,按不高于2013年度农机作业指导价收取作业费的,或种粮大户自行开展“五统一”作业的,农机作业补贴面积和金额,经验收、核定、公示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镇(乡、街道)政府直接支付给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户。

六、操作程序

1.签订合同。农机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作业合同(附件1-1、1-2),确定作业内容、作业面积和作业价格等,由村委会见证;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作业的由所在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分别上报镇(乡、街道)农机站,镇(乡、街道)核实后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后,分类分批制作作业合同汇总表(附件2)。

2.作业服务。农机服务组织(或种粮大户)按照作业合同,组织开展机械化作业。农机部门提供技术指导、组织机具调配、协调零配件供应和维修、开展作业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等管理服务。

3.确认验收。作业结束后,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作业的,由村委会在作业服务清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服务组织作业的,由农户按合同约定的作业价格支付作业费,并在作业服务清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向镇(乡、街道)申请验收,服务组织同时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发票。镇(乡、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后制作作业服务验收清单(附件4)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农机局。

4.核实公示。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包括种粮大户作业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核实。按照核定结果,将享受作业补贴情况在农户和服务组织所在村公示。公示5天内无异议的,县级农机部门制作作业结算清单(附件5),上报市农机局。

5.核准结算。市农机、财政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宁波农机网上公示。公示5天内无异议的,市农机、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贴资金。

6.兑付补贴。县级财政、农机部门在接到市补贴资金3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贴资金,并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清单(附件6)和作业补贴资金发放文件备案。

七、申报要求

1.填报要求。作业服务清单要做到合作社和每个作业社员的名称、姓名、作业数据、被服务农户签名一一对应,同一合作社社员间相互作业服务的注明相互作业社员姓名;种粮大户自行作业服务面积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验收清单要做到作业社员姓名、作业面积和验收人姓名一一对应,验收人签名要求2人以上。合同汇总、结算清单、发放清单中负责人为上报单位负责人,填报人为具体办事人员,审核人为科室负责人;作业服务清单填报单位为服务组织,单位负责人为理事长,填报人为服务组织办事人员(或者成员),审核人为服务组织监事长(或者主要核心成员);验收清单填报单位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人为分管农业领导,填报人为经办人员,审核人为农办负责人。各类表格中电话号码等项目要求填报完整。

2.申报时间。大小麦于5月25日前,油菜于6月25日前,早稻于7月5日前,单季稻和连作晚稻于9月30日前,同时上报电子表格和各类书面文档(盖章、签字)。

八、监督管理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农机作业补贴,资金投入大,政策性强,操作环节多,工作任务重。各地农机部门要把农机作业补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镇(乡、街道)、村委会和农机服务组织的责任,认真组织做好作业补贴工作。

2.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各地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把握时间节点和关键环节,切实履行审核核查工作职责。要组织检查核实,充分发挥镇(乡、街道)、村委会就地就近优势,严查虚报、多报作业面积等违规行为,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3.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配套补贴资金,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督促指导镇(乡、街道)财政、农机部门做好作业补贴的监管工作;认真做好秧田面积的核查和大田面积的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大秧田面积核查力度,进一步增加大田面积的抽查比例,确保作业补贴面积的准确性;进一步做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操作程序、检查举报及查处情况、检查工作机制及严格纪律情况、调查基层意见与反映、检查作业补贴档案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进一步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使用。

4.完善制度,严格纪律。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侵占截留。要建立重点监查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虚报面积和金额情节较轻的社员,列入重点监查名单,作为今后重点教育和监管对象,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并配合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4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违规虚报面积和金额情节较重的社员以及因违规连续二次列入重点监查名单的社员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社员取消当年的补贴资格并取消该社员和其所在合作社当年各项政策扶持、奖励和评先资格。对有社员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社和有多名社员虚报的合作社,其所有社员均列为重点监查名单。对作业补贴工作中违规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强化服务,加强管理。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指导价的监管,严禁任意抬高作业服务价格,对违反作业指导价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要深入基层,指导服务组织做好合同签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和零配件供应等工作。要积极推行诚信承诺,鼓励社员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和乡镇(街道)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建立作业补贴档案,保存作业合同、作业服务清单、作业服务发票、作业验收清单、公示材料、作业结算清单、作业补贴发放清单、作业补贴文件等资料。要认真总结作业补贴工作经验,在年度作业补贴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市农机局。

6.绩效管理,综合评价。开展农机作业补贴绩效考核,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法、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进一步提高作业补贴管理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1-1)及清单(1-2)(略)

2.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汇总表(略)

3.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服务清单(略)

4.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清单(略)

5.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结算清单(略)

6.2013年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发放清单(略)

7.2013年大小麦机械化作业统计表(略)

8.2013年油菜机割作业统计表(略)

9.2013年水稻机插规模化育秧汇总表(略)

10.2013年水稻基质育秧汇总表(略)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下达厦门市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农[2012]55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市农机监理所:

为进一步提高农机驾驶员的持证率,消除“非驾”现象,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从源头上遏制农机事故发生,特制定《厦门市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下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厦门市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深入实施,购买中、小型拖拉机的农户也日益增多,而无证驾驶的现象也有所加重。为进一步提高农机驾驶员的持证率,消除“非驾”现象,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从源头上遏制农机事故发生。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农机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农民自愿、政府扶持、方便高效、促进培训”的原则,在我市开展有机无驾驶证的机手实行全额补贴培训试点工作,重点加强拖拉机驾驶员、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经营组织中农机手的培训,促进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培训实施范围

根据拖拉机驾驶人员摸底排查情况,2012年在翔安区、同安区、集美区、海沧区(以下称为试点区)启动拖拉机驾驶人有机无证人员培训补贴试点。

三、培训补贴对象

在试点区内已购买属于福建省拖拉机产品登记目录内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拟参加培训的本市农村户籍农民。重点补贴农机专业合作社拖拉机驾驶人,失地失海农(渔)民、农机购置补贴新购买拖拉机开展农田作业的农民。

四、培训补贴标准

轮式拖拉机驾驶员1 400元/人,手扶拖拉机驾驶员600元/人。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材费、课时费、考试费等。

五、培训进度计划

培训经费预算25万元,根据各区上报的有机无证人员摸底排查数量,将培训指标下达到各区(附件1),至2013年3月31日,视各区组织有机无证人员培训进度,重新进行调整。

根据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现有每期30人(大中型拖拉机24人/期、手扶拖拉机6人/期)的培训规模,建议驾校新增2台手扶拖拉机教练车,达到每期42人,其中,大中型拖拉机学员24人、手扶拖拉机学员18人。根据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相关规定,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106学时,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培训80学时,拟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根据学员的报名情况,连续开展培训。至培训补贴项目经费用完为止。

六、操作程序

(一)报名流程:参加培训的拖拉机驾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区农机监理部门领取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填表后经镇(街)、区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区农机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申请人带到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报名,报名后所有培训程序按照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经费结算。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按照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的相关规定组织培训,根据学时进度,及时向同安区农机监理部门预约考试,并上报《厦门市有机无证拖拉机驾驶培训补贴人员信息表》(附件3)一式二份,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各留存一份。经考试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人员名单由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统一报送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将发证人员名单与(附件3)信息比对审核,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由市农业机械监理所直接与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按期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全市拖拉机驾驶人培训补贴试点工作小组,由市农机监理所副所长王洪铭任组长,人员由市农机所农机科陈仲丰、蔡鹭铭及各区农机部门安排1人参加,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培训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与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签定有关培训的具体实施协议。

(二)提高认识。对有机无证的拖拉机机手实行培训费补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也是我市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和推动拖拉机持证率提高的重要举措,培训组织工作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培训目标的完成。

(三)宣传发动。各区农机部门要做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补贴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广播、短信、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广泛通知本辖区有机无证拖拉机驾驶人踊跃报名参加培训。

(四)签订委托合同。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区农业机械管理站、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驾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委托培训拖拉机驾驶员协议书》(附件4)。

附件:1.各区培训指标分配表(略)

2.厦门市拖拉机驾驶人培训补贴申请表(略)

3.厦门市有机无证拖拉机驾驶培训补贴人员信息汇总表(略)

4.委托培训拖拉机驾驶员协议书(略)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的通知

厦农[2013]8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财政局:

为深入开展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和隐患排查处理,消除农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特重大拖拉机交通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

根据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要求,为强化源头管控,减少农机安全事故隐患,鼓励拖拉机机主主动报废超期拖拉机。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办[2012]133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多功能拖拉机牌证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农机[2010]27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229号)精神,特制定《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拖拉机报废补贴政策。加强宣传与引导,严格程序,不断深化拖拉机报废工作,消除农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特重大拖拉机交通事故发生。

(二)总体要求。坚持“农民自愿、政府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报废”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我市农民自愿将已报废拖拉机送交合法、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并到所在辖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注销登记,切实提高我市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整治水平。

二、拖拉机种类及范围

(一)拖拉机种类。根据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和《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规定:

(1)多功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使用期限达到6年时实行强制报废;

(2)手扶拖拉机和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3)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

(二)范围。已在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年限的拖拉机。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多功能拖拉机),已在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达到报废年限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拖拉机报废补贴。未在辖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报废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机型类别报废年限(年)补贴额(元)多功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20马力以下6250020马力(含20马力)以上63500手扶拖拉机皮带或直联传动10800轮式拖拉机20马力以下10250020马力(含20马力)—50马力15350050马力(含50马力)以上155000

2.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75%,区财政承担25%。

四、操作程序

拖拉机报废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申请报废。拖拉机所有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拖拉机行驶证、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愿向所在辖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拖拉机报废申请表》(附件1)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报废审核。区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拟报废的拖拉机进行审核,核对报废拖拉机车架号、发动机编号等信息,并签署意见。

(三)解体回收。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将报废拖拉机移送至具有机动车报废回收资质的公司,回收公司应当核对《拖拉机报废申请表》与送交报废拖拉机的车架、动力编号等相关信息,对申请人与拟报废的拖拉机拍照留存后,将号牌拆解交给申请人。回收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附件2),并签字盖章确认。报废拖拉机的收购价格,回收公司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回收公司对回收的拖拉机成批量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在辖区农机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四)注销登记。申请人持《拖拉机报废申请表》《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凭证,到所在辖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牌证注销登记手续,收回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证件,将《拖拉机报废申请表》《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一并存入档案,并将《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发放给申请人。

(五)兑现补贴。申请人持《拖拉机报废补贴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到所在辖区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申请,经区农机部门审查报区财政审核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机)部门财务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严禁发放现金。

(六)登记建档。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拖拉机报废补贴信息档案,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拖拉机报废补贴信息汇总表》(附件4)一式3份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财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区财政、农机管理部门各留一份,一份报送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备案。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资金预算与结算。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采取先报废后补贴的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各区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各结算一次,并分别于6月上旬和12月上旬之前将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5)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所需承担资金下达各区,再由各区拨付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市、区两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向外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拖拉机报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对违反报废程序、违反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和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区农机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拖拉机报废补贴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六、本实施方案有关拖拉机报废年限若国家、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本实施方案由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拖拉机报废申请表(略)

2.拖拉机报废回收证明(略)

3.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略)

4.拖拉机报废补贴信息汇总表(略)

5.拖拉机报废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略)

说明

一、本索引采用主题分析索引方法,依据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同音字按声调排列。

二、类目用黑体字。数字表示内容所在页码或参见页码,数字后字母表示从左到右内容所在栏别。

三、除标题外,机构与负责人、大事记栏目内容不作索引。

2013年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成效与

特点 81c

2013年湖北省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90c

2014年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形势分析 44

A

安全监督更加有力 81a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127b

安全宣传教育 126b

按照现代化农业理念来组织各农时阶段机械化生产活动 127c

B

把各种农作物收获机械化提上重要

日程 128a

办好农机展会,搭建行业交流平台 143c

办好农业机械展览会 214a

标准制订 145a

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 134b

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34c

C

参加国际农机工业发展研讨会 143b

参加农机团组出国学习考察 214a

参与国家2013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的有关工作 142b

参与机械行业《“十二五”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审查 143a

产业工作 141b

成立新疆农业机械化学院,加快农业机械化人才队伍建设 115a

出版《农业工程技术》科普杂志 219b

创新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 115b

创新机制,用活载体,党建和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134a

创新机制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10c

创新经营机制,农机合作社加快发展 102b

创新科普工作形式,促进产学研合作 218c

创新培训方式,突出实用技术,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123b

创新求变,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新政 68b

创新试点,理论指导,积极助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 101b

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扩大技术辐射

范围 137b

D

搭建高层次活动平台,促进百家

争鸣 217a

打造先进农机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推进农机企业品牌建设 143c

打造学术期刊国际平台 218a

大力实施高素质农机队伍建设行动,进一步提升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

能力 121b

大力实施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进一步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119b

大力实施农机安全监管平安行动,进一步提升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121a

大力实施农机科技创新与推广行动,进一步提升农机科技创新与推广水平 119c

大力实施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提质行动,进一步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 120a

大力实施农业机械化政策保障行动,进一步提升农机政策保障水平 120b

大力实施重要农时季节生产农业机械化服务行动,进一步提升农机作业服务水平 120c

大力推动安全监理惠民政策落实,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138b

大力推进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机

械化 82c

大力推进农机标准化作业 116a

大力推进农机科技创新 104c

大力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 72a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3]36号) 355

大事记223

大中型拖拉机和玉米收获机大幅增加,农机装备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69b

当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98b

当前面临的形势及困难 93b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收到实效 93b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220c

地方篇238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61,326

丁翔文在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现场会上的总结讲话(摘要) 17

丁翔文在治理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约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18

多措并举,不断强化农机安全生产

管理 95b

F

发挥产品宣传委员会作用,宣传行业政策,服务行业企业 144b

发挥技术优势,推动购置补贴政策

落实 138a

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壮大发展 70b

服务主体更加茁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80c

附录303

G

改革创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办法,执行进度加快 115a

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农机系统自身

建设 118a

改善办公条件,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140c

改善保障条件,拓展服务功能,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123c

搞好服务,重要农时季节农业机械化生产组织有序 68a

各地工作要览64

各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指标160

各地区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及人员表 168

各地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情况表 195

各地区农业机械化经营效益情况表 204

各地区农业机械化投入情况表 197

各地区农业机械化系统机构及人员表 160

各地区农业机械化作业情况表 187

各地区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表 210

各地区农业机械拥有量表 173

各地区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表 208

各分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16b

给农业机械化插上科技的翅膀 32

根据实际需要和农时机械作业特点,积极开展行业技术服务及培训工作 127c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相关工作 218a

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89a

枸杞生产机械化技术得到快速发展 113a

关于“十三五”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思考 35

关于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惩处情况的通报(农办机[2013]8号) 315

关于2012年农机事故情况的通报(农办机[2013]6号) 314

关于2012年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的通报(农办机[2013]16号) 317

关于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专项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机[2013]32号) 322

关于2013年上半年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农办机[2013]29号) 321

关于成立第二届油菜生产机械化专家组的通知(农办机[2013]2号) 313

关于成立第三届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的通知(农办机[2013]1号) 312

关于成立农机化科技创新专业组的通知(农办机[2013]21号) 319

关于促进发展养蜂业机械化的通知(农办机[2013]22号) 319

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农机发[2013]3号) 310

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示范岗位标兵的通知(农办机[2013]24号) 320

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农办机[2013]4号) 314

关于开展2013年农机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3]18号) 318

关于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机[2013]35号) 324

关于取消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4YZP—2型自走式玉米收割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通知(农办机[2013]26号) 320

关于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机[2013]11号) 316

关于拖拉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机函[2013]8号) 312

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机管[2013]8号) 358

关于印发《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机[2013]36号) 325

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3]1号) 303

关于印发《西北内陆棉区棉花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农办机[2013]41号) 325

关于印发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机计[2013]4号) 357

关于印发花生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13]37号) 325

关于印发黄淮海地区冬小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和稻茬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13]23号) 319

关于印发水稻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13]43号) 325

关注行业热点,开展多种形式活动 143c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3]77号) 335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农[2013]76号) 332

广开渠道,上下联动,进一步开展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 75c

规范实施,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落实 66c

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03c

规范项目管理,坚持农机与农艺相

结合 69a

国际合作与交流稳步推进 216a

国际交流 145c

H

合纵联横,建设平台,积极探索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新路子 101a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 326

狠抓安全监管,农机安全形势持续

稳定 103a

狠抓农机安全生产 72c

狠抓农业机械化新闻宣传 71b

狠抓畜牧业机械化 72b

狠抓重大问题调研,扶持农机发展的共识进一步形成 103b

胡乐鸣在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培训班上的总结讲话 23

胡乐鸣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1

J

机播油菜73.33千公顷 92a

机构与负责人220

机收工程取得新进展,完成年度计划 127a

机械化薄弱环节加快突破 89b

机械化深松技术稳步推进 112c

机械化水平 71c

机械化推广工作,重点推进 119a

机型结构调整优化,装备总量稳步

增加 100a

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提高农机事故预防能力 138c

积极参与国际间的专题交流活动 214b

积极促进农机合作组织发展 213a

积极发展会员 215b

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82b

积极开展农机大培训,推进农机队伍和北大荒农机文化建设 129c

积极培育,示范引领,促进农机合作组织加快发展 75c

积极推广农机监理“武功模式” 110a

积极应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133b

积极组织科技研讨活动,促进农机化学术交流 214b

基本建设项目取得新突破 133c

及时提供会员服务 215b

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137

继续发挥好政策的杠杆作用 72a

继续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 112b

继续推进农机节本增效技术 112b

加大安全排查整治和农机质量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农机生产安全 119b

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支持力度 112a

加大农机科研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力度 70a

加大农机科研和推广鉴定力度,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78a

加大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 111a

加快两个融合,注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着力提升农机科技支撑能力 65b

加快农机新技术推广 77c

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 124b

加快转变思路,注重服务产业发展,着力提升全面机械化水平 64c

加强层级管理,注重农机人才队伍培养,着力提升农机管理和服务水平 66a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着力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 65c

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 215c

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农机依法行政水平 117b

加强监管,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

稳定 67c

加强廉政建设,保持清正廉洁 139c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25b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提高农机安全管理水平 129c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和质量监督 70c

加强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着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人才队伍建设 116b

加强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工作,农机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78a

加强农业机械化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能力 119b

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建立和谐党群

关系 140b

加强体系建设,引领行业稳步发展 137c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农机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139a

加强政策扶持,强化责任落实 119a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注重服务与管理并行,着力提升农机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66a

加强装备建设,夯实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基础 139b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兼顾 118c

坚持把经济作物机械化作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重点,着力突破大宗经济作物机械化瓶颈 88a

坚持创新农机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农机发展活力 c

坚持典型示范,引领现代农业机械化发展 131a

坚持技术立站,加强学习型单位建设 139c

坚持经济、安全、环保的原则,实现农业产业低碳循环化 131b

坚持农机标准化管理,建设高标准的管理制度和高素质的农机队伍 131a

坚持农机管理创新,全面提升农机管理标准化水平 129b

坚持农机科技创新,研制开发先进适用农机具、新技术 131b

坚持农机农艺与生态建设相结合,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130c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140a

坚持整体推进,探索重点突破,科学调度农机作业 122c

检测工作 141b

建立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机制 124c

交流与合作 141a

解放思想,着眼发展,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 133b

金融服务与项目开发 145b

紧紧围绕垦区“三年强工攻坚战”,大力发展垦区农机制造业 129a

尽职责重成效,全面加强农机监督

管理 114b

进一步提升农机组织化程度,推进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 129b

精心安排,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示范推广和教育培训效果显著 67a

精心实施农业机械化重大项目 109b

精心组织,重要农时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67a

精心组织关键农时机械化生产 114a

精心组织生产,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快速提升 102b

精心组织重点农时农业机械化生产 104b

精心组织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 82a

精心组织重要农时季节机械化生产 69c

举办系列活动,纪念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成立50周年 215a

K

开拓进取,农机作业补贴成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又一重要途径 66c

开展“五项创新”,重塑农机系统新

形象 85b

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6a

开展全国农业机械化技术需求调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农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215a

开展实验室间能力比对活动 213c

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召开“全国农机流通行业第十次优质服务表彰大会” 144a

开展主题征文活动 214a

抗灾害,确保粮食增产增收 129b

科技成果 140c

科学编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125a

科研立项 140a

课题研究 145a

L

李伟国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暨农业机械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4

立足关键环节,强化监督管理,购机补贴效果突出 121c

立足推进农机依法行政,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 88b

领导报告与论述1

刘恒新在第三届农业部水稻生产机械化专家组上的讲话(摘要) 19

履职尽责,突出重点,支撑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131b

落实“十项服务”,开创农业机械化工作新局面 86a

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67b

落实农机补贴,加快农机装备发展 67c

M

瞄准新型高端,拓展推广载体,推动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 122a

明确任务,扩大影响,积极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217c

牧草生产机械化技术推广进入快速发展轨道 113a

N

农机安全基本平稳,各项工作有序

有效 100b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124c

农机安全监理与质量监管 118c

农机安全生产持续平稳 105a

农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96b

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凸显新亮点 92b

农机安全生产形势 72a

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64b

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趋好 113c

农机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66c,69b

农机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 73b

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74c

农机工业与流通142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成效显著 96b

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持续加大,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式转变 110b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成效 124b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得到较好实施 130c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落实 127a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成效明显 89c

农机管理标准化工作得到进一步

提升 126c

农机合作社标志征集工作圆满完成 213c

农机合作社服务能力持续增强 66b

农机合作社蓬勃发展,农业机械化效益显著提高 69b

农机合作组织规模进一步壮大 113c

农机技术培训稳步推进 105b

农机技术推广面积进一步扩大 73a

农机科技支撑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 64b

农机农艺(牧艺)融合更加紧密,作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80b

农机农艺融合工作取得新成效 90a

农机社会化服务 71c

农机社会化服务方兴未艾 84b

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 96a

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64b

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持续增加 83c

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实现新突破 92a

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73a

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快速提高,促农增收水平更加明显 78c

农机社团组织213

农机试验鉴定能力进一步提升 66c

农机项目资金争取有增量 105a

农机新技术推广得到进一步应用和

示范 127a

农机新技术推广取得新的进展 130b

农机新闻宣传迈上新台阶 105c

农机制造产值增长31亿元 93a

农机制造和流通 72a

农机质量监督和标准化建设稳步

推进 92c

农机质量监督有新举措 105b

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 113a

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高质量推进 90a

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培育有效果 105a

农机装备结构不断改善,作业水平不断提升 114c

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 113b

农机装备数量进一步增加 126c

农机装备水平持续提高 64a

农机装备水平迅速增长,结构更加

优化 78c

农机装备水平有效提升 66b

农机装备总量 71b

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快速增长,重点作物和关键环节农机具增势突出,结构进一步优化 74c

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长,结构优化速度加快 110b

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加 83c

农机装备总量进一步增加 73a

农机装备总量稳步增长 96a

农机装备总量增加结构优化 130a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初步实现多样化 130b

农机作业水平持续提高 83c

农机作业水平持续提升 96a

农机作业水平大幅提升,覆盖范围不断延伸 78b

农机作业水平进一步提高73a,113b

农机作业水平稳步提升,主要农作物薄弱环节机械化增速加快,全程机械化作业面积快速增加 74c

农机作业信息化有较大发展 130b

农机作业增面提质,特色项目积极

推进 100a

农业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112c

农业部部门规章及文件58,303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 303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140a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137a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220a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131a

农业机械化发展环境持续向好 89b

农业机械化发展速度持续强劲,机械化水平加快提升 100a

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新进展 127b

农业机械化工作64

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90b

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 71c

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规范推进 93a

农业机械化科研140

农业机械化论坛26

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业 118c

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 71c

农业机械化水平持续提高 64a

农业机械化水平持续增长 105a

农业机械化统计资料146

农业机械化新技术 71c

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加快,作业面积不断扩大 74c

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质量监督和教育培训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 96b

农业机械化宣传培训 118c

农业机械化业务部门220a

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及规章58

农业机械化质量 71c

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 118c

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持续提高,薄弱环节农业机械化有所突破 110b

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126c

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稳步提高 66b

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 130a

农用航空技术发展论坛和现场展示得到业内好评 213b

努力做好协会运行的规范管理 215b

P

培育新型农机经营主体,加快推进现代农机服务建设 116c

配合政府部门回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 145b

平台建设 141a

Q

其他工作 144c

其他会议7

千方百计,力促农机购置补贴改革 94b

不误农时,及时组织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 94c

浅析农机农艺融合理论方法与实现

途径 39

强化措施落实,关键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顺利推进 79a

强化扶持引导,农机合作社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79b

强化管理服务,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撑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79c

强化基层体系建设,农业机械化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103a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农机作业通行条件有效改善 102c

强化落实,着力抓好特色农业(农作物)机械化推广工作 95a

强化农机安全管理 104c

强化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126a

强化农机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保持平稳可控 78a

强化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 124c

强化农业机械化推广,夯实农牧业现代化科技和装备基础 115a

强化农业机械化信息和信息宣传工作76a

强化示范带动,农机农艺融合,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技术 75b

强化四大重点工作,设立目标与狠抓落实两注重 131b

强力推进十大农业全程机械化模式

创建 109b

抢农时,保丰收,农业机械化春耕生产取得全胜 76c

抢抓农时,保证质量,认真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 75b

切实加强农机质量监督检验 111c

切实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农机安全 84c

切实推进依法治机进程,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115a

切实组织好机械化生产 72a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等后勤保障工作 134a

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青农机[2013]102号) 354

青山遮不住 毕竟东流去 33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农机专业会1

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综合分析表(二) 147

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综合分析表(一) 146

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指标148

全国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及人员表 149

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情况表 156

全国农业机械化经营效益情况表 158

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分析146

全国农业机械化投入情况表 157

全国农业机械化系统机构及人员表 148

全国农业机械化作业情况表 154

全国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表 159

全国农业机械拥有量表 150

全国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表 158

全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 90b

全面部署,加强指导,组织检查,搞好服务,开展全方位农业机械化监管活动 128a

全面加强农机科技创新与推广,充分发挥现代化大农机对现代化大农业科技的支撑作用 128c

全面提升农机公共服务能力 109c

全面扎实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27b

全面抓好关键农时机械化生产 111a

群众路线更加坚定,内部建设进一步加强 81b

R

人才工作 141c

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139b

认真履行农机产品质量监管职责 67c

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127b

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 125c

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69b,81c,84a

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撑作用进一步体现 77c

认真落实农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78c

认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装备总量不断增加 102a

认真执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机械促销网络平台建设》项目 214c

认真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意见 125a

认真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125a

认真组织实施利用美贷购买农用飞机和农机具项目,进展顺利 128c

认真组织实施省委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 83c

认真做好补贴机具建档和信息报送 125b

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 134a

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农业机械化评价质量进一步提升 103b

S

三方合作,召开“2013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 144b

山东省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抓好三夏三秋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 87c

山东省突出廉洁规范高效实施,着力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 88c

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晋农机人字[2013]52号) 331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机工作情况的报告》 71a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8号) 328

商务部农机流通营销人员管理技术培训班首次在山东举办 145a

社会化服务持续推进,农机经营效益持续增长 110b

深化农机质量监管,市场经营良好

有序 78b

深入开展场县共建,实现农机“三代”作业的新突破 129a

深入开展农机促农增收行动,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115b

深入开展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 83a

深入开展质量监管和宣传培训 72b

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133c

深入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与推广取得新成效 84b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精神 134b

实施“一项改革”,建立农机补贴运行新机制 85a

实施典型带动,农业机械化示范县建设扎实推进 102c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超十亿,农机部门风清气正 91c

实施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

项目 104b

实施重心下移,坚持全域共创,深化“平安农机”建设 123c

市场分析与监测 145b

示范园区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113b

试验鉴定成效明显,质量案件处理

稳妥 100b

试验鉴定与标准化131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获)机准入公告管理”任务 142a

树典型,抓规范,全面推动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76b

树立协会形象,打造专业化国际考

察团 143b

双管齐下,农机合作社扶持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67a

水稻机插秧突破千万亩 92a

顺利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改革创新工作 109a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3]139号) 34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346

索引363

T

探索推进山西省农业机械化转型跨越发展和先行先试新途径 71a

提出《关于2014年推进“三农”工作的政策建议》 142c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农机教育培训深入开展 80a

提高质量标准,稳步推进农机深松

整地 75b

提交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农机部分的调整建议 142c

提升品牌活动影响力,助推科技交流 218b

提升三项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拓展能力与强化服务两加强 133a

突出公益性职能,全力推进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17a

突出活动举办特色,服务科技知识

传播 219a

突出重点,狠抓薄弱,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普及应用 101b

突破薄弱环节,继续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农业机械化工程建设 75b

推动转型升级,创新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122b

推荐、提名、表彰、宣传优秀科技工

作者 219b

推进三项行业指导工作,推动当前与谋划长远两手抓 132b

拓领域重融合,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 114a

W

完成《甘蔗收获机械技术应用情况调研》项目 214b

完成了商务部委托的有关工作 143a

完善工作手段,提高规范化水平 138c

完善机制,规范操作,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100b

完善技术模式,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区规模扩大 68b

微粒种子点播机和蚕豆生产机械化技术水平得到提升 113a

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29

围绕落实中央和山东省委1号文件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决策部署,着力推动农机合作社蓬勃发展 88a

稳步推进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工程 70a

我国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发展问题

探讨 41

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依法促进的新

阶段 26

X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拖拉机报废补贴办法的通知(厦农[2013]8号) 361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下达厦门市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2]55号) 360

想方设法,培育农业机械化社会服务组织 95b

向工信部和财政部提交《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升级与发展项目指南(农机部分)》 142c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农机装备关键重要零部件推荐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43a

小型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集成技术全面完成 113a

协调联动,精心组织,搞好服务 68b

协会220b

新机具新技术示范推广有成效 105b

新型农机具研发成果显著 130c

信用等级评价 145c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成效显著 216b

学术活动 141a

Y

严防死守,严格监管,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101c

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 125a

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140a

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8

以“三个百万”活动为载体,抓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 91a

以加强监管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91a

以农业机械化项目建设为依托,抓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 91a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 219c

以自身建设为主线,增强协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144a

因地制宜,优化结构,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水平 100c

与意大利EIMA展签署中国独家代理的协议,负责中国企业参展 143b

玉米和薯类机收等薄弱环节取得较大突破,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稳步提升 69b

玉米机械化生产技术成效显著 113a

Z

扎实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 111c

扎实开展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区工作 126b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活动 134a

扎实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

工作 88c

扎实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 72b

扎实推进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1b

张桃林在2013年“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11

张桃林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7

张桃林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暨农业机械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1

召开“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 144b

召开2013年协会分支机构秘书长

会议 144b

召开理事会,明确发展方向 213a

整建制推进农机深松,农机合作社发挥主力军作用 69a

政策实施更加规范,装备基础进一步夯实 80a

指导协助分会开展工作,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和服务水平 144c

质量监管更加有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81b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川委发[2013]1号) 344

中国农业工程学会217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142

中国农业机械化十年跨越 49

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213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144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215

中央篇223

重扶持抓引导,积极培育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 97b

重规范严监管,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13c

重监理抓创建,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建设 97c

重落实抓监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96b

重培育抓示范,大力推进水稻甘蔗生产环节机械化突破工程 97a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3]38号) 34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13]174号) 342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细则》的通知(渝农发[2012]309号) 338

重实改抓队伍,步调一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98a

重视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34a

重要农时农机生产组织有力有序 89c

重预防抓措施,全力做好农时季节机械化生产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97b

重招商,强园区,稳步推进农机装备工业建设 77b

重制度抓规范,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工作运作机制 98a

重质量,抓鉴定,努力维护农民合法

权益 76a

重质量抓教育,有序提升农机鉴定推广培训水平 97c

主体培育,提升能力,加快发展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101a

主要问题 130a

注重实效,切实加强农机质量监督 95c

抓创建,重监管,切实加强农机安全

生产 74a

抓创新,严操作,进一步规范购机补贴操作程序 76c

抓发展重扶持,积极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 113c

抓服务,着力做好农业机械化生产

管理 105c

抓更新,贯彻落实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现代农机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 128b

抓关键,重服务,精心组织春秋农业机械化生产 73b

抓关键,着力做好事业单位分类上报 107b

抓监管,着力做好农机安全生产 106b

抓鉴定,重质量,努力维护农民合法

权益 74a

抓落实,着力做好农机购置补贴 106a

抓内容,着力做好农业机械化信息

宣传 107a

抓培训,重素质,全面开展农业机械化人才队伍建设 73c

抓融合,重创新,深入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与推广 73c

抓示范,重培育,加快发展新型农机服务组织 73c

抓示范,着力做好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培育扶持 106b

抓素质,着力做好农业机械化干部队伍建设 107a

抓宣传,重舆情,准确把握农机信息宣传重点 74a

抓整改,重落实,认真实施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 73b

抓质量,着力做好农机产品推广鉴定和质量督导 106c

抓重点,着力做好新机具新技术推广示范 105c

抓作风,着力做好自身建设 107b

转变作风,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 75c

准确把握土地流转需要坚持的基本

原则 30

着力加强培训、人才引进和选拔工作 133c

着力提升文明单位创建力度 134c

着力推进技术试验示范,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137a

着力抓好安全监管,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99b

着力抓好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管 83a

着力抓好改革创新,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实施 98c

着力抓好农机服务,农机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99b

着力抓好农机推广、鉴定和教育培训工作 99c

着力抓好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水平 99b

着力转变发展思路,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 108a

着力转变工作措施,农业机械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108c

着力转变政策导向,补贴政策保增长促发展的地位更加稳固 108b

着眼提高,历练队伍,农机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101b

着重落实,强化监管,认真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74c

资金助力,农机助粮增收工程进展

顺利 68b

自身能力建设有新提高 105c

宗锦耀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摘要) 12

宗锦耀在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现场会上的讲话(摘要) 13

组建协会分支机构 215a

组织2013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农机组)的评奖工作 143a

组织海峡两岸农业机械化发展交流 214a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与重点整治“百日行动” 125c

组织开展学科发展报告有关工作 218a

组织农机行业十大女杰评选工作 213b

组织实施《农用航空发展情况调研与相关数据资料收集分析》项目 214c

组织召开了农用航空发展研讨会 214a

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和防诈骗宣传

工作 125b

做好行业动态和信息工作 143a

做好行业内合作社理事长评选工作 213a

做好学会组织建设工作 21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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