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
2014-04-09冯瑾
冯瑾
摘要:本文通过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深入分析,举实例来分析软件企业如何更好在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下合理节税、避税。鉴于目前有相当数量的软件企业也同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状况,本文首先给出了一些可以同时利用好这两种企业资质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其次,进一步对这两类资质企业同时面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给予剖析,结合目前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给出了一些可以更充分计入加计扣除范围的建议。
关键词: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软件企业的纳税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以直接影响一批软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文通过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分析,得出一些有助于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规定了各省级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对申请认定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质量保障能力情况、知识产权情况、企业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审;对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财税[2012]2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对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工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通常各省的标准都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方可认定软件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问题
(一)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起始日期的界定
据笔者了解,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开始起始日理解为:企业评上软件企业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为正数所属年份,即为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开始年份。
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现举如下实例:A公司2011年1月1日成立,截至2011年末企业开始获利,2013年被评上软件企业且当年企业盈利。那么该企业应如何享受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查阅国税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文件阐明: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可见,按照这个标准,上例中的A公司由于2011年已经开始获利,则从2011年开始至2012年这两年已经达到“两年免征期”的期限,即使在2013年才批准成为软件企业,亦无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厚待遇,着实令人惋惜。
那么,该企业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才避免可这一情况出现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在企业在经历创业发展的初期后,技术开始成熟,收入、利润稳定增长,各项指标均在可预见的一定期限内达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后,可以考虑新设子公司,将成熟的核心技术与业务转移到子公司去,然后由子公司申请成为软件企业,以希望子公司设立一年后实现获利,且获利当年被评为软件企业,顺利享受到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母公司则通过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获得投资收益。且母公司得到的该投资收益亦可免交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
(2)企业在亏损期就可以申请软件企业。此时若申请成功,亏损年份不作为“两免三减半”计算期,待公司盈利,便可以享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倘若出现了上例所述A公司情况,则该企业应该在已经认定成为软件企业,但是未能享受完整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间,着重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这类有利的税收政策。
(3)可以考虑能否申请成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税〔2010〕65号文件精神,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当一部分软件企业符合该类政策的申请条件,若认定符合且申请成功,也势必给企业节省了相当数额的税费。
(二)同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软件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对于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则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惠期应合理利用。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此时不能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叠加使用,即企业只能选择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12.5%),或是选择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享受税率优惠。注意,此时两者税率差异不大。倘若企业处于盈利初期,获利水平不高,享受到的纳税优惠绝对数值差异不大。
基于上述缘由,我们可以选择在企业获利五年后,已经不能再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时,再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此时企业已经历一定的发展,从创业期步入了成长期或进入成熟期,利润水平比前期有了大幅度提高,若按25%的税率来纳税,将使企业丧失了相当的现金流,不利于后续稳定发展,而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纳税,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现金流优势。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一)“五险一金”被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所示,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加计扣除。这对广大企业技术型企业来说,可以重新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结构、薪酬体系的调整工作。合理的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在此,笔者想从住房公积金的角度抛砖引玉,谈一些可以尝试的纳税筹划工作。endprint
目前,我国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未形成全国同一标准。以浙江省2013年的标准为例,杭州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是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可以申请降低比例。宁波的政策为: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对于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宁波市房委办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绍兴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这就意味着,处于不同城市的企业,可以灵活运用政策的规定,选择一个合适的最佳比例,既提升了员工的整体薪酬福利水平,又优化了企业的税赋水平,这样的双赢局面何乐而不为呢。
(二)注意房屋租赁费不是加计扣除的对象
对一般的高新技术类企业来说,没有大量的固定资产,最大的费用支出恐怕就是房租费和员工薪酬。而分摊到研发部门的房租费,却不属于加计扣除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可以留意一下当地政策。例如,杭州市近几年就有一些创业园,为鼓励各类创业人员,相继出台一些企业房租费优惠政策。有些创业园区甚至还免去了初始几年的房屋租赁费。
(三)注意亏损企业依旧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通常,企业若是盈利,自然会想到是否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亏损,依旧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并可以用来抵减以后五年的所得。所以企业财税人员也应该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工作,避免因为政策研究不到位,而使得企业丧失了很多可以利用的节税机会。
四、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几点体会
一是可以利用的政策相对比较多,这就需要广大企业财税人员能够对政策做深入的研究,有些政策可能字面意思和实际意思不一致,不能想当然的从自己的角度出发理解,而是应该积极的翻阅政策条例,仔细研读。例如对软件企业“获利年度”的意义的理解等;二是不同的企业可以运用的条款不尽相同,企业应该从自身角度出发,从企业发展阶段做出适宜本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例如,有些公司目前似乎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是可以想办法创造条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韩国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指南[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葛长根.软件企业的涉税风险及其节税筹划思路和建议[J].财会学习,2010(0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