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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没能承担起环境责任的原因简析

2014-04-09卓莉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企业

卓莉

摘 要:中国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环境保护将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执行。而作为最大的环境责任承担主体——企业,将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在规制企业环境责任上面,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原因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009-02

一、中国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

雾霾是2013年中国的一个高频词汇,自2013年1月以来,中国中东部地区一直被雾霾笼罩。人们第一次大范围地感受到了中国环境的一个变化,特别在北京、石家庄、天津、郑州等地空气污染更是严重。

在国际上,中国依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压力。就在2013年12月份召开的“东亚大气污染治理与环保产业国际合作峰会”上,中国北京、天津、济南等城市的环境排名都在1 000名以后。这说明了中国在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但是在气候、空气方面与东亚国家特别是日本、韩国之间的差距还相当大。同时,在中国进入世贸组织以后。更是面临着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巨大压力,特别是对中国的企业。中国企业在生产产品的时候,由于不符合国际上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标准,而被叫停或者被限制甚至禁止进口。虽然说,中国目前处于严峻的环境压力之下,但继今年十八大以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提出在未来的国家建设中,把环境保护纳入形成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这也说明了,中国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环境保护将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执行。而作为最大的环境责任承担主体——企业,将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在规制企业环境责任上面,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此时,不少人会问为什么企业要承担环境责任,这也是本文将着重探讨的话题。

二、企业是环境责任的重要承担主体

环境责任的产生源于环境问题的出现。环境问题是指全球或区域环境中出现的各种不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现象。人类从早期的完全依赖环境到到逐步改造利用环境,这一生产生活过程无一不伴随着对环境的破坏,特别是在进入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但是直到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①出现时,环境问题才被视为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被许多国家所重视。从西方及主要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的保护历程来看,大致经历了一个从政府到企业到消费者的这样一个过程。在笔者看来,企业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不论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都有可持续生产或者经营的义务,我们无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规制狭义的消费者群体,但我们可以从法律制度来规范企业。因为企业从一开始成立到实际经营过程中都是受到法律规范的。因此,本文认为企业是环境责任的重要承担主体。这是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出发来讲的。

正如笔者所见,所谓的环境责任,简言之,无非是事前保护环境的义务,事中减少环境污染的义务,事后治理污染并承担后果的担当。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是属于所有生存在这一环境中的生物,而人类作为对生存环境改造最为频繁,对环境破坏最为严重的生物,理应是承担环境责任的最重要主体。然而,人类是以群居进行生存的动物,任一单一个体的力量都是有限,只有有效地组织在一起才能协同配合发挥出巨大的能力。在当今社会,如果以门类进行划分,企业是聚集最多人类的组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它们都是企业中的一员。作为人群最为集中的一种生存经营模式,企业必然成为了人类破坏环境的最大凶手,也是最能够通过自身行为维护环境,承担环境责任的群体。因此,企业从各项选择中,无疑是代表人类意志承担环境责任最佳的主体。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企业是环境污染的最大责任人,也应当是化解这一困境最有效主体。

三、企业没能承担起环境责任的原因

中国目前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而其中《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本法当中,对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只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并且也没有明确怎样来保障实施这项义务。同时在其他单行法中也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给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带来一定难度。一方面企业本身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在企业的发展中经济利益第一。另一方面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让企业在成立之初,在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承担起不同的环境责任,而是在企业对环境实际造成损害后,由被害者提起请求后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上的空白以及实践中的习惯让企业很难自觉地意识到并且承担起企业的环境责任。

(一)立法空白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相继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单行法、15部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单从量上来看,仅靠这几部法律无法完全覆盖中国环境问题。而就这些法律的效力来看,多是软法。不能从根本上抑制企业,不然今年来中国的环境问题应该在改善。而从实际状况来看,中国的环境问题呈不断恶化之势。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根本没有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企业自身意识不够

市场经济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企业的逐利性自此也给企业带上了紧箍咒。很多人认为企业失去了“良心”,企业本身是一个无意识的社会组织。笔者认为既然企业能够在“经济人”假设理论下存活,也应该在“生态人”假设的理论中发展。只是目前来看,中国很多企业还没意识到这一点。从中国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可以看出中国一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已经开始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并在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将环境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因素考虑。所以说,企业没能承担起环境责任,一部分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没有转变观念。

(三)中国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缺失

立法和法律制度是不同的,笔者认为立法依据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又指导立法。中国目前企业环境责任方面的制度很少,比如说“三同时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兴起较早,但主要是针对生产性企业,特别是污染较大的企业。该制度覆盖面窄,并且没有保障该制度正常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现在中国的企业类型分布来看,这样的制度已经不能将中国企业全部包括在内。由于非生产性企业的环境责任主要是从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层面来践行的,所以尽快地完善中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说服企业主动承担起环境责任。

四、小结

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国际层面。中国在以前可能对环境问题还不够重视,但经济全球化决定了在环境保护上面中国应当承担起的国际责任。而转嫁到国内,中国企业将不可避免地承担起一定的环境责任。不仅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更是从全社会的角度出发。本文从中国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及原因上着手,简单地分析了中国大部分企业没能承担起环境责任的原因。限于笔者的水平,本文的分析还存在一定瑕疵,笔者在以后的研究当中还要不断完善扩展。

参考文献:

[1] 邢秀凤.社会责任视域下的企业环境责任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8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

[3] 陈佳贵,黄群慧,彭华岗,钟宏武,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4] 王树义,等.环境法前言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刘娇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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