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4-04-09赵川
赵川
摘 要:随着网络游戏产业飞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链,其包括用户与用户交易,用户与商家交易两种类型。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产业参与人数众多,交易额巨大,发展已成体系,但对此种交易形式却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没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中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中呈现出交易主体的行为不规范、虚拟物交易纠纷层出不穷、用户权益、交易安全问题严重并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在其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紛没有合适的解决方式,权益遭到侵害的当事人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在法律上合法化,并对其进行规范化。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物;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交易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308-05
引言
从2000年以来,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已经走过了十一的年头,其经历了产业萌芽期、产业起步期和快速发展期,并且从2010年开始进入产业调整期。2010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323.7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26.3%。预计2015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将达到578亿元,2010—2015年的复合增长率为12.3%(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各种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网站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如5173网站等虚拟物品专业交易平台及淘宝交易平台。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伴随网络游戏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链,易观国际2010年对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消费意愿的相关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参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比重达到92.2%。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产业参与人数众多,交易额巨大,发展已成体系,但对此种交易形式却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几乎没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一、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概述
(一)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概念
1.网络游戏的概念
中国版协游戏工委(GPC)与国际数据公司(IDC)在《2010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给出的定义:“电子游戏指用户通过电子设备(如电脑、游戏机等)进行游戏的一种娱乐方式,运行于电子设备上的游戏属于出版物的一类。”电子游戏有多种分类方式,按照游戏运行平台的不同,可以分成三大类:电脑游戏、手机游戏和专用游戏设备游戏。”而本文中涉及的游戏就属于电脑游戏这一大类。
其中,按照游戏运行对于网络环境的需求状况,电脑游戏可以分成单机游戏与网络游戏两种。根据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给出的定义,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在游戏中,不同的玩家在程序员事先编定的规则内与其他玩家进行种种模拟现实的互动。按照游戏内容可将网络游戏分为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大中型休闲网络游戏和棋牌网络游戏等①(见图2)。
2.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含义
(1)网络虚拟物产生并存在于网络环境中,需要皆有计算机网络才能被人感知,其对计算机网络有高度依赖。
(2)网络虚拟物与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否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是确定网络虚拟物时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本质所在。可将网络虚拟物分为:1)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的虚拟物。此类对应与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物;2)与现实的社会关系没有发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的虚拟物。此类对应与不受法律保护的虚拟物。
网络游戏虚拟物包括游戏账号及角色等级、装备类(武器、装甲、补给药剂等)、虚拟货币(金币、魔石、天堂币等)以及装饰类(虚拟动植物如宠物、盆景等、虚拟奢侈品如玫瑰花、圣诞衣、礼服等)、合成类(合成宝石等)及虚拟角色(人物)等类别。
(二)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含义及特点
1.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含义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包括了两个层次,一个是基础层次,另一个是高级层次。基础层次发生在游戏内部,是游戏内部的资源配置,通常表现为游戏用户间游戏道具的物物交换,因此仍是游戏道具间的以物易物,只发生在游戏内部,与现实没有直接关系,是一种游戏行为。高级层次是在基础层次之上的,即现实与游戏发生直接关系,把游戏中的交易具象到现实中来进行,法定货币或法定货币兑换的虚拟货币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亦称为离线交易。此种离线交易是本文进行研究的对象,也是现实中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
2.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特点
网络游戏中每天产生大量的虚拟物交易行为,而交易的方式也从游戏里以物换物的形式基础交易层次向现实生活中的金钱交易的高级交易层次过渡。
2007年初以来,中国的网络虚拟物交易具体表现出以下新特点:
第一,交易的网络游戏用户数量庞大。根据2008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网民中网络游戏使用率是59.3%,这一比例甚至己高于56.5%的电子邮件使用率。”而根据2007年12月5日,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17173第7届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将近有85%的网络游戏用户参与过虚拟物品交易,认为不能接受这种交易的用户只有9%。
第二,交易规模庞大,增长迅速。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中国虚拟商品的交易总额度达到了70亿元,其中网络游戏的虚拟装备交易额就高达40亿元。依照权威统计机构艾瑞咨讯的统计,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玩家线上交易的规模达到了75.7亿元人民币,超过了2005年中国网络游戏本身65亿元人民币的市场规模。
第三,第三方交易平台快速成长。在淘宝网、易趣网等大型电子综合性商务平台进行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基础上,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5173.eom)、利好(lihoy.com)、要武器发武器(157857.com)等一大批专业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网站的出现,标志着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再度迈出了关键一步。“据不完全计,中国专门从事网络游戏交易网站已多达上千家以上。”(httP://www.item4u.eom/bbs/viewthread?thread=10058,2008-04-01)
第四,虚拟交易物种类繁多。据相关数据显示:“国内某大网络游戏运营商,光一款主流游戏,网络游戏运营商就有功能类、日常消耗品类、幻兽类、装备类、奢侈品类等五大类共巧九种价格由人民币0.1元至人民币306.7元不等的虚拟物品供网络游戏用户交易。”
二、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基础问题法律分析
(一)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模式
1.C2C(用户与用户直接交易)交易模式
通常情況下,C2C交易行为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进行:用户与用户自行直接交易;用户与用户通过网络游戏内置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用户与用户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网络游戏用户自行直接交易方式存在巨大信用风险,交易过程中盗号、诈骗等行为猖撅。2006年以来,中国游戏中绝大部分的网络游戏已经转向“免费游戏,虚拟物收费”的新运营模式。在新运营模式下,网络游戏运营商依靠出售虚拟物及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利润,故游戏中开始出现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用户需求开发的虚拟装备交易方式,用户可以通过游戏内置的交易平台进行网络游戏运营商规则所允许的以该款游戏的虚拟货币为中介的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
另外,借助拍卖网站或专业的虚拟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方式开始出现并在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国内各大拍卖网站及网上交易平台若淘宝网等,设有开放专区供玩家进行虚拟宝物交易;一些专业的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网站如5173.com等已成为网络游戏用户进行虚拟物交易的最主要渠道。
2.B2C(商家与用户的交易)交易模式
通常情况下,B2C交易行为主要有网络游戏运营商直接与网络游戏用户交易和虚拟物提供商“生产”虚拟物后与网络游戏用户交易两种方式。2007年至今,国内运营的绝大部分游戏实行“永久免费”,依靠“增值服务”获取收入,包括向网络游戏用户出售游戏中的货币、装备等虚拟财物的模式盈利。
(二)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法律研究的必要性
1.“免费游戏”运营新模式的迫切要求
从虚拟物交易的现状来看,中国的虚拟物交易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并在不断壮大。随着对用户需求的深度把握及相关技术的不断成熟,“巨人网络上市,盛大宣布免费,可以视为是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免费时代的一个正式开始”。目前,免费模式已逐渐被广大用户所认可,传统的点卡计时的付费模式受到了严重挑战并逐渐走向弱化。“在2009—2010年中国投入运营的各款游戏中,采用免费模式的比例达到了91%以上。”随着免费模式的不断发展,2009年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收入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游戏虚拟物品及增值服务的收入成为中国主流网络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免费模式成为网络游戏中最主要的收费形式,未来的网络游戏发展也将以该模式运行。另外,在网络游戏行业占据主导地位的网络虚拟物交易平台运营商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5173.com)也依靠从事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所获取丰厚收益,也正式启动了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进程。
通过以上分析,认为虚拟物交易在免费网络游戏模式下已经成为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关键环节,虚拟物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并涉及到巨额的社会财富,成为网络游戏相关参与方的争议焦点。
2.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现存问题
针对游戏虚拟物交易的法律监管缺位,以及网络游戏行业的不规范等因素,虚拟物交易中的问题非常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交易主体的行为不规范。中国的网络游戏的虚拟物交易行为从形式上分为三种:用户间相互交易;虚拟物提供商组织人力在游戏里“生产”虚拟物,再与用户之间相互交易;游戏运营商直接向用户销售虚拟物。不论是网络游戏运营商、虚拟物提供商还是用户,均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另外,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突然倒闭、大规模地封停游戏用户账号,为了提高利润而不顾游戏的内在经济系统的平衡无限制出售虚拟道具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虚拟物贬值都会对用户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二,虚拟物交易纠纷层出不穷。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态,正常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无法建立,网络游戏用户因交易时被骗或帐号被盗而引发的纠纷,网络游戏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间的因虚拟交易所引发的封号纠纷,开始层出不穷。“2007年11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某电脑工作室的两名电脑技术人员,自制木马程序注入该工作室的电脑内,当年12月6日,躲在福州宁化路一个网吧内,盗窃10多个《魔域》网络游戏账户内价值10多万元的游戏装备。案发后,两人被福建台江警方抓获,2008年2月1日,两人被移送起诉。”
第三,用户权益、交易安全问题严重并引发其他社会问题。总体上,由于针对游戏虚拟物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虚拟物交易的不规范状况等因素,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其中交易安全的问题尤为严重。
三、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合理性
(一)国内外对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态度
1.韩国对网络虚拟物交易的态度
韩国立法经历了从完全禁止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到禁止赌博与赃物型虚拟物品交易的部分放开交易,再到通过收取税款承认其合法地位并予以法律规制的发展过程。韩国新法令禁止由赌博游戏所产生的虚拟物交易,利用外挂,盗窃等非正常手段获得的游戏虚拟物交易也被一并禁止。韩国对于愈演愈烈的虚拟物交易市场态度的转变,是在了解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因为政府法令的禁止而消失,是在衡量了虚拟物交易社会效益的利益和弊端,是在重新科学客观的认识虚拟物交易市场之后,制定了严厉的惩戒方式和不低的税收征收方式来规范行业的发展的做法,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有价性,并通过《游戏产业振兴法案试行令》使虚拟物交易合法化、规则化。
2.中国对网络虚拟物交易的态度
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法规尚未正式承认网络虚拟物交易的合法性,虚拟财产交易在中国仍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中国的主流网游运营商如盛大网络等也大都对网络游戏用户进行游戏外的虚拟物交易持反对态度,如《魔兽世界中文版使用条款协议》第7条指出暴雪娱乐公司不承认魔兽世界之外的任何财产权利要求或“真实”世界与魔兽世界相关的任何的销售、赠与或交易。而第三方虚拟物交易平台运营商如淘宝、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等则认为进行虚拟交易是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利,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网络游戏用户对自己合法取得的虚拟物进行交易。
(二)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合理性
对于是否应该允许进行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基本形成了允许交易与全面禁止的正反两方面主张。
主张禁止网络游戲虚拟物品交易者有如下理由:首先,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是一种观念上的存在,只存在于网络游戏世界中,其是否有交易价值,是否可以交易都尚无定论,此时使用真实法定货币进行交易,此种交易的合理性合法性完全无依据。其次,现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市场缺乏相关监管机制与法律依据,同时其依附于网络、从属于游戏的特性造成监管困难,即使有法可依也难以落实到位,难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有秩序进行。第三,现实中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过程中存在诈骗、盗窃、恶意找回等大量不法行为,甚至有交易平台专门利用不法行为牟利,整个行业安全性低、透明度低、交易秩序混乱、整体信誉不高,弊大于利。
持应允许交易,并且加强引导,促使市场正规化主张者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全面禁止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并不可行。此种交易是伴随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而自然产生的,是市场需求的体现,即使采取行政、法律手段强制禁止,此种交易也不会真的消失,而是会转入“地下”成法律所力所不及的灰色交易市场,同时,不为法律所承认交易只会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者无法得到救济,大量纠纷没有途径解决。韩国对虚拟物品交易从全面禁止到被迫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实践结果就是此种情况的证明。其次,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行业的兴起与发展对虚拟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据统计,2010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到323.7亿元,由于行业内采收费道具的运营模式,超过九成的盈利来自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作为全国最大的网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平台,2010年5173网站年交易额超过39亿元。第三,通过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网络游戏正步得到规范。如原先为人们所深为忌惮的虚拟货币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可能性,在相关门规章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交易进行了系统规范后,已不会构成冲击。因此,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市场在得到合理疏导与规范后,交易秩序也会逐步好转,行业发展也会走向健康与规范。
四、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规范化
(一)中国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国内现阶段对网络游戏的相应规范制定刚刚起步,对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还没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有相关规定可资借鉴。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章所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平台同样具有价值,如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自然人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健全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各项平台管理制度,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
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游戏行业做出了系统的规范,《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2)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3)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4)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总体而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虽未明确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已有一定的依据。参考现有部门规章,作为交易主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更加规范地运营,进而推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行业的规范化。
(二)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规范措施和立法建议
1.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规范措施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规范,可以通过规范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中各重要参与方的行为,有效地促使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规范化。
首先,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用户需求的不断增长,同时淘宝等交易平台以及5173等虚拟物品专业交易平台的丰富共同推动着中国虚拟物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所以,必须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监管。首先,第三方网站必须保证所发布的虚拟物品交易信息真实可靠,对虚拟物品的来源负有查证义务,不得发布明知来源非法的虚拟物品的交易信息,也不得发布来历不明的虚拟物品交易信息否则不允许进行交易。(禁止交易)同时,虚拟物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安装规定的监控软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留保存交易记录资料,以便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随时可以调查交易记录。
其次,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责任。网络游戏运营商是虚拟物品交易活动的基础环境提供者,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参与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在虚拟交易中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其行为。首先,游戏运营商不得限制游戏用户的民间私售模式交易,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游戏用户正当权利。其次,网络游戏运营商必须尽可能采用技术手段保障交易的安全,例如需要通过身份确认才能进行交易,为一些高价值的重要虚拟物采取动态密码等高科技手段加密等。第三,游戏运营商不得随意停止游戏运营等严重侵害游戏用户权益的行为。停运应预先通知并接受停运审查,并应原价回购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恶意停运应进行处罚并对游戏用户进行赔偿。
再次,建立反盗号的防范机制。虚拟物交易平台作为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的最大收益者之一,应当与国内主要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密切合作,通过开发有效的技术手段,与共同验证配合并确保在其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虚拟物的合法性。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一道,对虚拟物交易承担相应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遏制盗号、外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虚拟物在其平台上猖獗交易的局面。
2.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立法建议
鉴于立法过程耗时较长且现在欠缺相关管理经验,应当首先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进行规范的部门规章,结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尽快建立起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规范机制,待条件成熟再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首先,应当对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做出确认,同时明确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均有交易虚拟物品的权利。其次,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中三大参与方的权利与责任进行规范。第三,应当申明外挂盗号等手段的非法性与法律责任,并规定行政处罚手段。第四,促使第三方交易平台与游戏运营商合作建立交易商品来源的审核检验机制。
结语
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已经成为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其所涉及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可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法律规范与监管制度始终滞后,使得此行业在繁荣的同时伴随着诸多纠纷。
为了使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更加规范,迫切需要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特点、现行模式、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对相应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这些研究成果能够对规范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中国建立完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法律法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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