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个体户征管问题
2014-04-09朱庆武宋淑清范珂
朱庆武 宋淑清 范珂
一、“营改增”后带来个体工商户征管上的变化
(一)“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税负的变化
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中的会议展览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在原营业税中税率为3%,“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适用的征收率为3%。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实际税负为1×3%=3%;增值税为价外税,实际税负为:1÷(1+3%)×3%=2.91%,“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下降幅度为3%。
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原营业税中税率为5%,“营改增”后在增值税中征收率为3%。理论同上,在营业税中计算,实际税负为:1×5%=5%;当转为增值税时,实际税负为:1÷(1+3%)×3%=2.91%,“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下降幅度为41.8%。(假定销售额为1,此处不考虑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
同时,附加税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附加税的实际税负也相应下降。
(二)“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的变化
1、发票领购的变化。按照武汉市国税局现行规定:对新开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初次核定版本和数量,已达起征点的按月核定百元版手工发票1本和千元版平推式机打发票10份,而新设立的“营改增”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税服务行为,已达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原则上使用网络版通用机打发票,每次最高购票数量为10份,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如无法满足纳税人需求,也可以直接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
应税销售额在10000元(含)至20000元(不含)的个体双定户,按月核定百元版手工发票1本;应税销售额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个体双定户,按照其应税销售额核定相应的定额发票,而“营改增”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则依据其核定销售额来核定相应金额的定额发票。
2、发票验旧购新的变化。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个体双定户无论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单机版)还是百元版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均凭开过的存根联填写“验旧单”,办税服务厅人员审核录入验旧信息后,才能发售相应发票。按照现行规定,对原使用单机版通用机打发票的“营改增”共管户经申请可使用网络版通用机打发票。“营改增”个体双定户开具完通用机打发票(网络版),到税务机关再次领购网络发票前,必须要求纳税人在网络发票系统中完成“发票验旧申请”的操作并打印“验旧单”提交。当CTAIS的发票验旧模块中“读取”了网络发票验旧信息,办税服务厅人员确认后,才能发售网络发票。
3、发票代开的变化。“营改增”个体工商户试点前提供陆路、水路货物运输劳务,可在地税部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提供除货物运输、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劳务时,代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代开发票》。
“营改增”个体工商户试点后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可在国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务可在国税代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征管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代开发票问题。“营改增”个体工商户试点前无论营业税是否达起征点,均可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试点后按国税规定“未达起征点(即月定税600元以下)的个体经营者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货物运输纳税人均需要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二是代开发票抵减定额税问题。“营改增”个体工商户试点前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缴纳的税额,可抵减其月定税额,试点后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缴纳的税额,不可抵减其月定税额,增加了纳税负担。
三是双定户核定问题。“营改增”个体工商户试点后,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要从工业、商业、服务三个方面分别核算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但个体工商户账务核算不健全给定税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是网络发票问题。根据武汉市国税局2011年9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各区局不得为其办理普通发票代开手续”。2013年1月4日最新的《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定额发票无法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营改增”纳税人引导其使用网络版发票,原则上不代开发票”。使用网络版发票虽然便于税务机关监控,也方便了纳税人,但由于需要个体户购置电脑、针式打印机并联网,又大大增加了其使用成本。
三、对“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征管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武汉市国税局之前已明确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个体工商户不代开普票,在2013年1月又规定对“营改增”个体工商户“引导其使用网络版发票,原则上不代开发票”。为兼顾试点前后政策的衔接和保证税收政策的公平,建议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下列“营改增”个体双定户纳税人代开普通大票: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并开具普通发票,临时需要开具超过版面的发票,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取数量或扩大版面;二是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行业和经营规模限量供应发票。
建议二:建议个体工商户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税额可抵减其月定税额,既兼顾试点前后政策的衔接又减轻纳税人纳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建议三:对起征点以下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代开纳税人自愿选择放弃起征点以下免税权,国税机关可采取即开即征的办法,按规定提供货运专用发票代开服务;二是代开纳税人自愿选择按次申报纳税方式,经国税机关批准,对其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按次超过起征点的,国税机关可采取即征即开办法,提供货运专用发票代开的服务。
建议四:网络版通用机打发票相对于单机版通用机打发票来说,具有可实时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堵塞征管漏洞,遏制偷逃税行为发生等优点,建议对原使用单机版通用机打发票的“营改增”共管户全部推行网络版通用机打发票。
建议五:对兼营工业、商业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一要重点辅导,帮助其建账建制并分开核算,利于税务部门管理监督;二要在定税时详细调查核实,分项目核定其销售额是否达起征点,以利于起征点优惠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