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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负责 限期核查 集中审理 确保兑现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探索涉保纠纷审理新机制成效显著

2014-04-09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上海保险 2014年7期
关键词:专人普陀区代理人

专人负责 限期核查 集中审理 确保兑现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探索涉保纠纷审理新机制成效显著

近年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受理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约占普通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为妥善处理好此类涉及民生案件,2012年初,该院着手探索“专人负责、限期核查、集中审理、确保兑现”的涉保纠纷审理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今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与平安、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将司法实践中的特色做法及经验固化为长效工作机制,另有十余家保险公司也表达了加入意向。这将有助于推进法院与金融保险业的良性互动,切实将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保障民生落到实处。

一、涉保纠纷审理机制的核心

(一)专人负责,全程对接,方便沟通联络。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协商,构建了“1+1”工作模式,即法院指定专人办理涉保纠纷,保险公司指派专人出庭应诉。保险公司在沪各分支机构的案件,均由其上海分公司指定人员出庭应诉。保险公司一方面指定具备相关医学专业背景的理赔部门员工或具有办理道路交通案件经验的律师出庭应诉,并授予其一定的处置权限,以便于灵活调整、快速确定理赔方案;另一方面指定上海分公司为法律文书的接收人,法院可每周固定一次送达案件材料,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送达到庭通知,便于诉讼文书及时有效送达。这种模式方便了诉讼全过程的沟通对接,为案件快速办理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限期核查,保障诉权,筑牢庭审基础。保险公司对接人员收到诉讼材料后,法院要求其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一般为被告答辩期内)完成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的核查工作,促使保险公司提高核保效率,避免无故拖延诉讼。在核查过程中,一方面,保险公司会主动走访,调查核实原告的居住、误工、伤残等级等情况,如发现材料不齐则通过法院告知原告做相应补充,如需至有关部门调查,则及时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另一方面,法院会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交警部门的案卷材料、驾驶证年审与计分信息、被保险车辆年检信息等,以查明案件事实。由专业理赔人员庭前完成核赔事项,有助于保险公司充分行使答辩权,有助于梳理案件事实、明晰争议焦点,为案件进一步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集中审理,繁简分流,缩短办案周期。由于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代理人相对固定,所以法院可每周固定半天或一天进行集中排庭,对类似案件、集团案件或同一代理人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集中调解,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繁简情况分类处理,比如对于争议不大的三期、车损等简单案件,可当庭确定调解方案;对于争议较大的伤残等级、适用的户籍性质、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到庭人员可根据当庭调解情况,适当调整预定方案,及时达成调解;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可委托本市权威的且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来解决。即使调解不成,法官开庭时也仅需在庭前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核赔结果,定夺双方争议点。这大大加快了庭审节奏,确保大多数同类案件一庭解决。

(四)确保兑现,审执兼顾,及时赔付到位。为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会继续做好案件后续工作,提示保险公司尽快付款,督促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待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转到法院账户后,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由于保险公司庭前开展了调查核实,充分参与了案件审理,无论是对诉讼过程还是诉讼结果都有较高的认可度,所以能够主动进行理赔。而且,保险公司对接人员也会积极与公司内部的理赔、财务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快速交接相关材料,加快理赔流转进度,确保了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保障金融保险市场的成效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提升保险品牌并举。首先,减少保险各方时间成本。建立涉保纠纷审理机制后,案件办理周期明显缩短,九成以上案件只需开庭一次,当天调解成功、当天结案。其次,减少保险各方支付环节。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的案件,保险公司均能及时赔付,理赔周期明显缩短,一般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减少双方诉讼成本。根据高院有关诉调案件的统一收费标准,对于该类案件,一般实行低于正常立案案件的收费标准,对有些诉请标的较低的案件免收诉讼费。201 3年,涉及平安保险公司的案件的诉讼费减免金额达到1 5万元,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落实司法为民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效率并举。涉保纠纷审理机制既给予保险公司充足的取证时间,又要求保险公司简化法院文书送达,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强各分支机构之间、法务部门和理赔部门之间的沟通,使职能部门尽快参加诉讼。涉保纠纷机制既赋予保险公司庭前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其在答辩期内充分履行调查取证的义务,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管理。

(三)维护金融保险秩序与提高涉保纠纷处理能力并举。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出现诉讼掮客(黄牛)。他们买断伤者的诉讼权利,严重损害金融保险秩序和正常的诉讼秩序。对此,法院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如查实代理人与当事人身份关系、查证代理人户籍资料及工作单位、核查推荐书签名印章真实性、问询代理人是否收费、严格审核诉讼代理人资格,对代理人存在上述疑点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诉讼代理资格。法院还要求当事人本人领款,或转账至本人账户。这些措施有效打击了“黄牛”的非法行为,维护了正常诉讼秩序。随着金融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保险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不乏新问题、新情况。通过框架协议这个平台,法院与保监局、保险同业公会相互交流司法审判动态、保险行业动态,对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邀请相关部门共商研讨,共同提高涉保纠纷的处理能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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