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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 建设法治国企

2014-04-09管宏杰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决策

管宏杰

(胜利油田 胜利高培党校,山东 东营 257000)

党的十八大就曾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一、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

“法治”(Rule of Law),直译就是法律的治理。显然法律是静态的,而法治是动态的,法治是将现行的法律渗透到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在理论和实践上经历了两次大的飞跃。一次是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一次是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飞跃。

1.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直到2011年3月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第一次飞跃,解决了从有法到有什么样的法,从把法用好到思考法是用来做什么的诸多问题。

2.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飞跃。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无疑推动了法治理论和实践的贯彻落实。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强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顶层设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完成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第二次飞跃。

追溯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可以对“法治”的概念有更深的理解。正如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说明中所说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二、正确把握法治思维

党的十八大报告里提到,“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再一次提到:“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什么是法治思维呢?简单地说,法治思维就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法治思维”仅仅理解到 “简单地说”这个层次显然是不够的。在日常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与法治思维相悖的思维方式,比如行政思维、伦理思维等等,是与法治思维是完全不同的。

1.法治思维与行政思维。运用法治思维的推理过程应该是按照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及结论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过程,即以法律法规、事实为前提,最后得出结论。行政思维往往是结论在先,然后根据结论去找各种联系,不讲事实。法治思维只看你的行为是否违法,只关注当前事实,不看各种广泛的联系。如果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用行政思维解决部分问题尚可理解,但在当前阶段面对复杂新形势就很难行得通了。

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应该让领导干部改变过多依赖行政思维的习惯,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同时也应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让群众不仅要有权利意识,也要增强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非常及时地做出了这样的改变:“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就意味着在诉讼中没有很好地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如果在诉讼中过于强调调解的作用,显然不符合诉讼的规律。调解往往不需要明确事实,调解的过程不会准确严格地适用法律,不会去分析这是属于合同解除情形还是合同无效情形,是缔约过失情形还是其他情形,在让步中,在“和稀泥”中甚至在“心理施压”下解决当事人的诉求。这样的结果很难和法治思维对应起来。如果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才是法治思维真正的运用,才能发挥裁判的功能,指示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你应该怎么做,包括对将来裁判的指示(调解书是不公开的,起不到这个作用)。

2.法治思维与伦理思维。遇到问题时,打电话、找熟人、找各种关系,由各种关系构成的熟人社会实际上是一种伦理社会,而熟人社会恰恰是非法治社会,也就是一个社会形态低级的社会才有的。而一个现代社会一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在陌生人社会靠什么来保证我们的安全?靠法律,靠规则,靠标准。我们国家几千年的文明所造成的良好亲情关系有他积极的一面,但也有他不利的一面。在事实面前,法律面前,各种关系会影响我们的判断。所以,如果我们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还应该考虑一下伦理思维的问题,注意一下他与法治思维的不同。

三、依法治企,建设法治国企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做出顶层设计,如何完成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企,从法治国家到法治国企的转化,是非常现实也是非常迫切的问题。这需要一个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从理论到实践的全过程。对于国企的管理者,应该如何将法治思维与法治国企建设联系起来呢?

1.学法学规则,增强法治观念。对国企的管理者来说,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要做到学习与工作有机统一、良性互动。不仅要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中国石化、胜利油田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特别要加强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比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出台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规则,更要结合油田经营特点、业务特点,做到主动学、认真学,入脑入心,关键是用好法。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让广大员工群众学法知法,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素质。胜利油田高培党校担负着全油田领导干部及职工普法培训的重任,下一步如何转变我们的培训理念,如何从油田实际出发,掌握培训需求,上报培训计划、做好培训方案并有效实施,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强化从严治企的理念,从严治企首要的是依法治企。始终对法律保持敬畏,一切行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法律规定。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同样要于法有据。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明确能够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然后再清楚禁止做什么、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法律后果是什么。办事情在合法的前提下考虑合情合理,而不是把合情合理放在第一位。

其次,国企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决策依据的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充分进行风险评估。 把员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决策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最后,执行好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治企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油田实际和工作需要,加大法律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推动法律工作队伍素质提升,为油田依法治企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样,严抓责任追究是从严治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前提,也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加以保障。

首先,制度管理上要规范。按照“严、细、实”的要求,细化管理的流程节点和制度规程。强化制度执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违反制度的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做到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使一切工作都照章办事、遵章操作,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管理风险。

其次,制度体系建设要完善。扩展业务流程梳理改造范围,理清各自职责,明确接口关系,融入制度要求,实现流程、职责、制度三位一体。比如完成10大业务流程梳理改造,搭建起“业务管理、制度管理、风险管控、决策优化”四大应用平台等都是加快制度体系运行的重要环节。

最后,在国企推进交叉任职、严格问责制度、追究连带责任等方式,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对安全、环保、质量、稳定、“小金库”等问题严肃问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真正把责任一级一级落实下去,是把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转化为从严治企、依法治企,建设法治国企的最好诠释。

4.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只要是经营,就有存在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当企业违反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作为国企,依法经营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必然要做到的。但当国有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理应以法治思维去看待事实,运用法治方式去解决问题。 协调不成,就要积极通过司法诉讼维权,而不是用行政思维方式一味妥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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