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资本主义”论对我国现实问题的启示
2014-04-09满其旺
满其旺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2008年9月15日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由此引发连锁反应,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资本主义经济正经历着自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衰退。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爱尔兰、意大利等国接连爆出财政问题,德国与法国等欧元区主要国家也受拖累。美国评级机构连连下调PIIGS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2010年4月26日,标准普尔将希腊主权信用评级从BBB+降至BB+,沦为“垃圾级”;将葡萄牙信用评级连降两级至A-。欧元区整体负债相对GDP的比率已经达到85%,国际市场对欧元信心大降,欧元兑美元一路下跌,主要股指连续下挫,整个欧洲被债务危机阴霾笼罩。欧元区面临自1999年成立以来最大危机,不少经济学家对欧元区前景担忧,预测其或许最终会以解体收场。
危机爆发已然过去近5年,但是占据着国际经济领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依然没有走出经济衰退的阴影。2013年11月8日,标准普尔再次将法国主权信用评级从“AA +”降至“AA”。与此同时,在西方一些国家书店,马克思经典著作《资本论》热销甚至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当年圣诞节最佳礼品。事实再次证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自身缺陷及其基本矛盾的不可克服性。资产阶级学者一再宣扬的资本主义实现了质变、资本主义可以实现自我完善、资本实现了民主化、历史终结等论调,在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带来的衰退面前,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作为诸多辩护资本主义制度的论调之一的“法人资本主义”论,近年颇为流行。笔者试从资本同劳动对立的辩证性理论出发,结合战后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剖析“法人资本主义”这一理论实质。
一、“法人资本主义”论的主要内容
“法人资本主义”是“资本民主化”理论的主要观点。理解和把握“法人资本主义”必然要了解何为“资本民主化”。“资本民主化”这一理论企图让人们相信,当代资本主义已经发生质变,生产资料所有权已不再由少数资本家所占有,相反而是由千百万人民大众所占有,传统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具有共同的利益,进而资本主义已变成无阶级的社会[1]186。
日本经济学家奥村宏最先提出“法人资本主义”这一概念,他认为“所谓‘法人资本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以公司为中心’的社会和国家。”[2]1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公司或集团名义占有股份现象流行,部分资产阶级学者把法人持股普遍化的现象,歪曲为资本家阶级的消失,把法人股东不断增加的现象作为资本主义“质变”的论据,把“法人资本主义”美化为“超资本主义”。所谓法人是指为完成某种被授予的事业而组成的个人集合体。这种由自然人所组成的团体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奥村宏认为,法人不同于自然人,法人无人身,没有感情,也没有死亡,它摆脱了自然人的随意性、易逝性。在法人资本主义中,公司法人是主体。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员工都对法人竭尽效忠。公司作为法人以纯粹追求利润为目标。法人超脱了自然人所具有的非合理性和非永久性生存的制约,以此为基础的公司能够最合理地追求长期利润。
1955年至1970年,是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15年。这一时期,在国家总资产的各经济部门构成比中,“民间法人企业所占份额从31%上升到37.3%,增幅最大”。[2]3因此,奥村宏提出,作为与个人资本主义相对立的法人资本主义力量大大超过自然人,使资本主义发生了根本性“质变”。
二、对“法人资本主义”论及其实质的分析
奥村宏在《法人资本主义》这部著作中,提出现代法人资本主义与近代个人资本主义是相对立的概念,因为近代资本主义的精神是个人主义,是“自我中心”,而现代法人资本主义的精神则是公司主义,是“公司中心”。他认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发祥地是英国,而现代法人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是日本。下面,我们就将以“法人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日本为例来分析“法人资本主义”论的实质。
1.日本“法人资本主义”的特点及其实质。持股法人化是日本法人资本主义股份制度的主要经济特征之一。日本自1949 年至1989 的40年间,个人持股比重从69.1%降为22.6%;金融、证券、事业法人等持股比重由28.1% 上升为69.1% ;个人股东人数由400 万人上升为2400 万人。1991 年统计,在日本上市公司股票总额中,法人持股的比重高达73%;个人持股的比重只占22% ,而且分散在2000多万股民手中[3]。此外,股票安定性高、崇尚公司本位是日本法人资本主义股份制度的另一经济特征。
“法人资本主义”的上述特点,从表面上看股权归法人所有且法人持股比例不断上升。然而,奥村宏也承认,股份公司的多数决定原理是一股一票而非政治上的一人一票。基于此原理,只要包办过半数的股票,就可掌握公司控制权。而选举董事也是照此原理进行。这一以股票数而不是人数为基础的民主基础,凸显了所谓法人股份公司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按资分配的股份公司。一个拥有百万股的大股东显然要比散户拥有更大权力。而一般小股东在这种一股一票的多数决定制下,毫无通过选举获得实际所有权的可能。另外,占有大部分股权的法人股东作为稳定性股东将股票长期锁定,造成日本企业股票流通性差,间接固化了资本家集团。忽视小股东利益的特点,使小股东“权”“利”近乎全无,完全沦为“法人”即资本家集团的附庸。所以,实际上法人资本最终还是归自然人占有,只不过是同时归几个资本家所有,是资本家集团的私有财产。如日本丰田汽车公司虽然是股份公司,但其所有权仍掌握在丰田家庭手中。由此可知,把这种股份公司的普遍化,描绘为资本家阶级的消失、资本主义“质变”显然是有悖于现实的。
日本“法人资本主义”的其他特点,如法人公司上下等级森严,也揭示了上述事实。日本工会法及商法多条规定明确确认了经营者与职工者间的差别。这就使得在日本,工会代表是不可能成为企业领导人的。除此之外,资本家集团复杂而深厚的人脉关系也是可以影响、掌控法人公司的不可忽视的隐性力量。
2.日本“法人资本主义”形成、发展的原因及其对“资本民主化”的否定。日本战后实行的税制,是“法人资本主义”得以在日本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日本战后的继承税制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金额超过5 亿日元时,实行70% 的课税,继承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股票。而对于公司则不存在相当于继承税的税收,反而税制对几乎所有的股份公司均有所优惠。由于继承税的原因,私人财产传继第三代时几乎是零了。加之截至1992 年的税制规定,年收入达2000 万日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税率为83%,修正之后为65%。如此一来,就资产存量方面而言,也就显著地拉大了股份公司法人与私人间的差距。这意味着财富在公司法人持股条件下能得以存续、增大。奥村宏认为,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获得法人资格,而“法人虚拟制”的日本税法,则促进了日本出现“公司中心”现象[2]46。日本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累进税,而不把法人看作征税对象的优惠公司的税制致使许多私人企业联合挂起股份公司的招牌,进而使法人股东骤然猛增。所以,日本的税制有力地推动了法人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窥见:逃税实则为私人资本联合成法人公司的重要原因。这显然体现出来的不是资本性质的改变,而是资本形式的变化,法人公司形式更有利于资本家取得更多的利润。从日本法人股东产生的根源看,资本家实则为了自身利益,做出的形式上的改变,并未改变资本剥削劳动的本质,也可以说这也是对“资本民主化”的某种程度的否定。
日本“法人资本主义”形成与发展的另一原因是:日本企业的自有资金率很低,在战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巨大的资本缺口,只能依赖于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企业外来的资本主要提供者有都市商业银行、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生命保险公司等。于是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以大股东身份与企业发生联系。企业资本高度依赖于银行金融机构,促进了法人持股为主的发展。
而日本大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产生了种种问题,丑闻和不正当贷款事件连续发生。银行作为企业集团的核心,对企业进行一系列投资,拥有企业的股份。然而,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很多企业都疯狂地进行股票、土地和绘画的投机,迄今这些投机非常盛行。银行贷给企业投资资金,但已经无法管理和控制它贷给企业的资金的流向。企业之间的投机致使企业集团分裂,使“法人资本主义”成立的条件正在崩溃。“法人资本主义”的日渐式微,凸显出其历史性,必然打击“资本民主化”“超资本主义”论调。
3.“法人资本主义”下的日本工人阶级工作状况。那么,宣称资本主义已实现“质变”,“法人资本主义”为“超资本主义”的日本,工人的工作、生活状况是不是如一些资产阶级学者所说的那样实现了“质变”了呢?对于此,日本学者不破哲三曾深刻认识到:“无论从哪方面看,在今天的日本垄断资本主义,存在着比马克思100年前描写的严重得多的剥削和压迫,每天都在进行着,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论》也是把现代日本资本主义作为生产和剥削的现场加以分析的最好指针。”[4]50
例如,松下电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7个半小时,而资本家将此以秒换算为2万7千秒,按每秒不得浪费的原则来规定传送带的运转速度,以此为基本标准强迫工人必须完成,并逐步提高流水线运转速度。据日本学者统计,日本工人全年劳动总时数比英美多200余小时,比多数欧洲国家多500余小时。日本存在着严重的“过劳死”现象,每年大概有1万多人因“过劳”而猝死。许多日本工人为了养家,必须加班加点工作,有些人不得不在办公室或工作台上每天度过18个小时。当今日本的社会现实表明,被冠以“法人资本主义”的日本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
综上所述,无论从日本“法人资本主义”的特点、发展历史还是从其法人公司的制度与原则来看,“法人资本主义”只是资本组织形式上的改变,并未改变资本剥削劳动的本质。部分西方学者把法人持股普遍化现象作为资本主义“质变”实现“超资本主义”的论据,显然有悖于资本同劳动对立的辩证性,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资本家之所以要调整私有制的形式,其原因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5]751股权法人化实质上是资本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支配社会财富的手段,充分体现了资本统治力量的增强,表明了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社会化、集中化与垄断化的内在实质。
三、“法人资本主义”论的现实启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使我国改革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这必将有力促进十八大关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强的今天,封闭僵化的老路必然是死路一条,坚持对外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是正确选择。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更要警惕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警惕新自由主义倾向。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微博自媒体的兴起,“股份万能”“私有制万能”“自由市场万能”等带有新自由主义色彩的论调一时颇为兴盛,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甚至反对公有制。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这些论调与“法人资本主义”有着内在的共通性,即都在掩饰、粉饰资产阶级统治,为资本的扩张及自身统治力量的强化辩护。对于上述种种论调,历史已经给出了答案。新自由主义在拉美及俄罗斯的实践,均以失败告终,造成了俄罗斯、拉美地区国家政治经济的动荡不安,人民生活水平的急剧下降。这样惨痛的教训,我们必须吸取,要坚持价值理性与制度理性辩证统一原则、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科学发展原则和对外开放原则,不断巩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第二,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有利因素,警惕不利因素。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是二战结束后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股份公司也因此有了鲜明的国际性特征。在新一轮全球分工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带来的资金、技术和经验,发挥自身劳动力、区位等优势,加速本国经济发展。与此同时,不少西方学者鼓吹“法人资本主义”理论,宣称以股份公司形式为特征的跨国公司已实现“资本民主化”,资本主义已实现质变,从而为资本扩张辩护。对于此,我们必须要认清实质,看到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的实质是资本在全球的新一轮扩张,它的发展充分反映出“资本的集中已经达到了一个新高度”[1]212,并且加速了社会资本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进程,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剥削全体劳动者,是资本加强统治社会力量的手段。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命脉,已经掌握在各大垄断财团手中,它们希望的是进一步掌握全球经济命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定要认清跨国公司在全球迅速扩张现象背后的实质,不能在“法人资本主义”等为资本主义扩张辩护的论调中弱化公有制经济,应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第三,关注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警惕“血汗工厂”现象。经济全球化过程,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将劳动密集型、污染型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过程。资本的趋利性和贪婪性是“法人资本主义”等论调所无法掩饰的。近年来,“尘肺”“富士康跳楼”事件屡见报端。短短10个月不到,富士康接连发生14起跳楼事件,2012年6月13日又发生一起跳楼事件。这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全球的关注。实际管理中,富士康往往只注重效率,漠视人性,追逐最大化利润,缺少对员工基本的尊重和关爱,管理方式粗暴。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些现象,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加强企业监督和引导,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以维护工人的基本权益。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从实践上宣告了以自由放任市场为原则的新自由主义的破产。资本主义发展依然摆脱不了马克思所揭示的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基本矛盾,《资本论》在西方国家重新受到热捧,英国《泰晤士报》发表评论称“马克思重新回到了欧洲”。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趋利避害,保持清醒头脑,认清“法人资本主义”论、新自由主义等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理论的实质。排除干扰,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十八大报告精神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新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在改革开放中,发展、巩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1]赵汇.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本质理论与当代现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2]奥村宏.法人资本主义[M].北京:三联书店,1990.
[3]陈为民.评日本的法人资本主义[J].经济科学,1998(5).
[4]不破哲三.《资本论》与现时代[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