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民意表达的效应及其限度

2014-04-09华,周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民意网民公民

吕 华,周 瑜

(1.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2.景德镇学院 人文科学系,江西 景德镇 333000)

一、研究背景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3年7月17日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近半年共计新增网民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提升了2.0个百分点。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将近达到美国的两倍,成为拥有网络用户最多的互联网大国。

网络时代的到来,让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释放和体现,网络空间业已成为人们关注热点事件、发表个人观点、表达民意诉求的重要渠道。从“躲猫猫”“三鹿奶粉”“郭美美”等等事件,都让我们看到了网络信息传播与网络民意的力量。笔者认为,公众通过网络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形成“民意”的过程和状态就是网络民意表达。网络民意表达与传统渠道的民意表达不同,因为传统民意表达渠道下公民的话语权相对薄弱,底层民众的声音经常无法上达或者释放,而网络这一新兴媒介所具有的匿名性、便捷性、交互性、平等性等特点,极大地激发了人们进行意见表达的热情与激情。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民意不是网络上个别公民的的“闲言碎语”和烦忧牢骚,网络民意表达必须要针对一定的“公共事件”,具备社会意义上的公共相关性,并且能够通过众多网民的集体偏向体现出来,否则,它就无异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寒暄”与“唠叨”,无法承载任何公共责任。

实践的发展表明,网络民意表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方式,但网络空间的极大自由性又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网络民意表达的双面性:积极效应与消极困境。因此,探讨公民在网络社会中的民意表达效应,并从一般层面提出网络民意表达的边界和限度,引导、规范网络民意表达走向理性、自律的轨道,从而为促进网络民主参与,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及帮助政府吸收民意并将其转化为现实中决策的依据提供理论反思。

二、网络民意表达的积极效应

1.以“道德审判”倡导社会正义。很多时候,每一起网络公共事件最开始都是经媒体报道或网民在互联网上曝光之后,迅速引起更多网民的关注,再经过爆炸性的传播和意见表达之后,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广泛重视。而在网络事件的传播和反复讨论过程中,几乎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审判长”,他们用自己的善恶标准和公平正义理念对这些网络事件进行“道德审判”,当“审判”的人多了,这种“审判”也就形成了一种的强大舆论力量,表达着网络事件中非正义现象的强烈谴责和愤懑,这种网络民意的“道德审判”方式对社会正义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尽管有的时候,网民可能采用过激的言论甚至展示出它惊人的破坏力(比如“铜须门事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网民还是基于扬善惩恶的态度去表达自己的意见的。

2.聚合民意资源以化解公共危机。公共危机是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的紧张和压力状态,是对社会利益造成威胁的危险状况,它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破坏性、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播非正规化等特征。正是危机的这些特征给大众传媒特别是传统媒体带来了信息采集和信息传播的困难,往往无正常程序可循,那样有关危机事件的种种小道消息、传言,甚至是谣言不胫而走,不真实报道也大量呈现。网络由于其及时性、开放性、便捷性、交互性等特点,通过政府、媒体或网民发布、传播真实准确的信息,可以聚合民意资源,为化解公共危机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对平息传言和稳定社会起到很大作用。

3.以网络参与提升公民意识。互联网不仅创造了“回声室”效应,在自己按需创造的“我的日志”空间中,观点没有被加工,也很少被挑战,但更为重要的是,它几乎没有“把关”程序,赋予了几乎所有公民平等、自由的传播权,极大地激发了公民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网络民意通过网络参与的方式,将公民来自内心的声音、观点进行“无障碍”地释放和传播,下可至普通民众,上可达国家领导人。在这些网络民意对社会政治生活发生影响的过程中,公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等等不断被强化,尤其是党自身利益得到回应和保障,参与的效能感、自信感、认同感又会进一步增强。在这种不完全受官方控制的公共领域中,公民更加自信,参与技能和力量得到空前放大。正如达尔格伦所说的那样,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媒介的诞生,为相对自发的、灵活的、自治的公共辩论提供了多样性的场所。随着历史性的公共领域的崩溃,已经逐渐退入各自私人领域的公民,又一次以一种公共力量出现了[2]117。

4.以诉求民意推进政府公共决策。尽管“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等理念逐步登上历史的舞台,在盘踞在人们脑海深处的“官本位”思想在现实的政府行为烙印中依然清晰可见,“清官期盼”仍然是众多老百姓挥之不去情结。“官本位”的政府或官员必然将人民的利益与其自身利益对立起来,忽视民意诉求并使政府决策往往围绕自身利益,捞取升迁的政治资本,这也是许多官场生态的现实反映。然而,网络时代的到来,必然要求我们建立服务型政府,及时回应老百姓的利益诉求和民意,真正将群众的利益和自身利益统一起来,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中央到地方,倾听网络民声、了解网络民意已经蔚然成风。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博客、微博,论坛发帖跟帖顶贴等形式将自己对公共事件、公共决策的诉求表达出来,使社会和他人能够了解自己的心声,当这种诉求引起了其他网民的共鸣并形成了举足轻重的网络民意,政府或其他公共决策机关就不得不重视这一诉求,重新审视并优化自己的决策方案,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尽量做出让人民满意的公共决策。

三、网络民意表达的消极效应与困境

1.网络虚假信息误导民意。网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传播的自由性,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没有严格的信息检查与核实机制,人们可以在网站、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室等空间“自由呼吸”,这使得虚假信息的产生成为可能。从现实中发生的案例来看,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更新与发展,人们在为便利的“在线生活”奔走呼告而激动不已的同时,自己的激情与热情却不断遭受到愚弄与伤害,网络民意被诱向他途。从“圣元早熟门”到“伊利QQ星儿童牛奶事件”,从“蛆橘事件”到“山西地震谣言”,从“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到“钱云会案”,从“皮革奶粉事件”到“抢盐风波”……在这些发生过的公共事件中,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蒙上了厚厚的网络迷雾,一时之间扑朔迷离,令人真假难辨,直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揭开真相,广大网民们才发现自己原来被一些“网络水军”们戏弄了、恶搞了、利用了,自己在网上的义愤填膺也好,振臂高呼也罢,留下的不过是一个笑话或一丝无奈,网民的善良与热情在无形中成为了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些虚假的民意不仅伤害了网民的感情,也影响了网民真实意愿的表达[3]。对此,《人民日报》多次发文指出要警惕“网络水军”炮制民意和挟持民意。他们有意捏造新闻、歪曲事实,构建了一个虚假信息的集散地,妄图误导民意,最终影响到现实社会的稳定。

2.网络民意表达的“群体极化”。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凯斯·桑斯坦的《网络共和国》一书中,意指“团队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商议之后,人们朝着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网络的特点使网民们进入“狂欢时代”和“无界广场”,他们可以自由地制造某种观点和意见,可以不厌其烦地“抹黑”事实和真相,并在相互交流中强化自己的意见和扩大自己的阵营,形成极端化的“民意”。也就是说,网民在反复的倾听、讨论和交流中,使多数人的意见(甚至开始不是很强烈的意见)得到加强,甚至出现偏激的状态。正如桑斯坦所指出的那样,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意见。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所见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

3.网络民意表达的暴力倾向。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是人们通过网络发布具有煽动性、攻击性的言论,损害当事人身心权益的行为。1972年,詹巴多曾设计了有名的“监狱角色模拟实验”,结果发现,原本平等的人群在进入角色后,“看守”变得暴力粗鲁,“犯人”变得软弱无助,人们无法从其扮演的角色中认清自己真实的身份。就在上世纪,我国已经经历了推崇自由民主而最后导致民主遭到“毁容”的年代,在那个时候,一些别有用心者往往用一张简单的“大字报”,就能把广大民众的情绪点燃,从而形成一种可怕的攻击性极强的暴力倾向。在当事人尚来不及解释澄清事情真相之前,就被无辜地打倒,很多人都成了这种极端“自由”的牺牲品。而现在,在网络上的这一幕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网络是一场盛大的“化妆舞会”,人人手握一只“话筒”,人们在进入网络角色后容易变得无所顾忌甚至肆无忌惮,他们或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不满而发泄,或对社会现象如贫富差距、公平正义等抨击和斥责,夹杂情绪化的污蔑、谩骂、人肉等等屡屡发生。早在2006年,熊培云就在《南方周末》上撰文指出,网络让人“原形毕露”,当自我控制力量减弱,暴力与反社会行为就随时可能出现。网络民意的暴力倾向,对人们善用手中的话语权提出了要求,否则,听任其发展的结局,轻则伤心伤神,重则会让人始料不及。

4.网民素质亟待提高。尽管在抵制家乐福、反对“台独”和保卫钓鱼岛等事件中,网民表现得空前一致和“理性”,但作为网络民意表达的主体行为人,网民的素质还亟待提高。在一些公共事件中,通过网络传播的力量及时揭露事实真相并引起媒体、社会、政府的关注和反思固然令人振奋,但在网络言论争辩的过程中网民表现出来的素质并不能令人满意。一些“愤青”很容易给反对者扣高帽,动辄谩骂,而反对者也不是因为进行了多少理性分析才得出结论,所以在论辩的时候也往往没有理性分析的作风,同样指责愤青为“粪青”“脑残”。这正是习惯性偏见和对抗性思维的必然后果,没有平和宽容的心境,不能容忍异见者,也不能展开逻辑的辨析,这样的争论只会带来思想的混乱,并容易被人引导、利用,因为在网络这个集体中没有统一的误导也没有个体的独立判断,更多的是情感和偏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网民的巨大热情和愤怒不能得到一定的控制和引导,进而演变为粗鲁的发泄行为,长此以往,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实在不敢想象。

四、网络民意表达的限度反思

网络民意表达反映的是人们的心声、诉求,它给社会发展带来的积极效应值得我们提倡和完善,其消极效应则是我们当前所面临并需要克服的挑战。无论如何,网络民意表达的效应终究要通过现实社会来呈现或落实,这就必须回归现实社会,从网络角色的真实主体和参与者入手,反思其在网络空间的民意表达边界与限度。

一般来说,政府对网络民意的表达有双重义务:积极作为的义务和消极不干涉的义务。所谓积极的作为义务主要是指制度构建的义务,即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推进网络言论有序化发展,维护网络的公平正义。而消极的不干涉义务则是指网络民意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任意干涉或剥夺。王堃、张扩振认为,虽然国家对网络民意的表达有消极不干涉的义务,但网络言论仍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4]。正如霍姆斯所说:“如果受到合理限制,言论自由是自由政府无可估量的优惠;但如果缺乏这类限制,它就可能成为共和国的灾难。”[5]465

在我国,保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为了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规制网络言论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必要举措,两者相互冲突却又缺一不可。限制在所难免,但限制也不能过分以至于侵蚀了此项公民权利的核心,甚至取消了此项权利[6]413。因此,有必要为这种必不可少的限制找到一个合理的限度,实现网络民意合理表达与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在言论自由市场理论看来,如同商品市场一样,思想也存在着一个市场,只有不同的言论在这个市场中相互竞争,才能产生接近真理的看法。政府对言论市场的规制如同对商品市场的规制一样都有一定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不能损及自由市场的基本功能。

要把握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首先要平衡以下两个价值诉求:第一,平衡好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现在很多人往往过分强调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而忽视了对他人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却不知其实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一样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受到宪法保护,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代,即便他人的言行触犯了道德和法律,也不应该以暴制暴,用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方式去制裁,而应该在道德和法律的限度内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第二,平衡网络民意表达和公共利益。我国是一个强调集体价值大于个人价值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基于保障社会安定、公共秩序、集体利益的需要而对网络民意表达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也是合理的。因此,网络言论的另一个限度则是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表达。由此可见,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的网络言论,政府或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随意加以干涉。

[1]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32次)[D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07-17].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7/t20130717_40664.htm.

[2]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M].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3]罗娟.理性看待网络民意[J].商业文化,2011(5).

[4]王堃,张扩振.网络民意的困境与出路[J].学术界,2012(9).

[5]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第2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卷(增订新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猜你喜欢

民意网民公民
论公民美育
建议究竟代表多少民意
网民低龄化 “小网虫”的明天谁来守护
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直接民意、间接民意及司法应对——分类学视角下对司法与民意关系的再审视
汇聚民情 畅达民意
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保护
有感“网民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