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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营改增”政策调整盘点

2014-04-09金秋萍

税收征纳 2014年8期
关键词:分支机构汇总进项税额

金秋萍

2014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4个公告,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四各方面的内容。现在对这些政策集中进行归纳和梳理。

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2.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3.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4.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应该注意的是,总机构应当依据《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另外,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2.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3.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4.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该注意的是,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另外,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2.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3.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4.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应该注意的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另外,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申报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就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1.《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2.《公告》的主要内容。原“营改增”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依然有效,继续执行。《公告》强调以下三点:

(1)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的相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中有关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描述性内容进行了删除。

(3)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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