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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制度主义理论评析

2014-04-09毛志浩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马奇奥尔森主义

毛志浩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规范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流派,它关注政治生活的制度基础,强调制度因素的解释性权力。一般认为,规范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起源与重要组成部分,兴起于1984年詹姆斯·G·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P·奥尔森(Johan P.Olsen)发表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他们提出用“新制度主义”观点来看待政治生活,使政治学回归原来的学术本源,重新复兴制度分析的作用。关于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流派划分,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1996年霍尔与泰勒的“三分法”,将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社会学制度主义,也有学者认为在这三者之上还应包括规范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各流派并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而且就其自身涵盖的内容来说,同为新制度主义范畴的规范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主张也形成完全反差。

在《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一书中,盖伊·彼得斯(B.Guy.Peters)将新制度主义划分为7个流派,并将“规范制度主义”视为新制度主义的根源,认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马奇与奥尔森的新制度理论,“我们把这种特殊的‘新制度主义’叫做‘规范制度主义’,这个名称反映了在解释行为的时候,组织的规范和价值被赋予了核心地位。”[1]25在这里,他们将规范理解为制度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决定或者是塑造个人行为的一种方式。在大卫·马什(David.Marsh)与格里·斯托克(Gerry.Stoker)编著的《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一书中,也将马奇与奥尔森的理论称为规范制度主义,并且指出“规范制度主义者的研究体现在政治制度中的规范与价值如何影响个体的行为。”[2]53

由以上可以看出,规范制度主义作为一种思想理论,主要强调组织规范与价值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它的提出开启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研究。另外,从规范制度主义的产生阶段来看,马奇与奥尔森的复兴制度分析的思想蕴含着旧制度主义的踪迹,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出发,阐释马奇与奥尔森规范制度主义的理论构建,并且结合马奇与奥尔森对旧制度主义的分析,在次基础上探讨规范制度主义对“旧制度主义”的复归与超越,理清规范制度主义的思想观点,认识规范制度主义的历史特征。

一、规范制度主义的理论构建

规范制度主义认为,人们的行为不是以理性人的计算回报为基础,而是以确认“什么是恰当的行为”为基础的,政治制度通过规范驱使塑造其“价值、规范、利益、认同和看法”来影响行为者的行为,这种“恰当性逻辑 ”是新制度主义规范理论的核心概念。规范制度主义的理论构建可以概括为规范性制度、内生性秩序、决定性价值、整合性组织与恰适性逻辑五个方面。

1.规范性制度。规范制度主义主张重新关注制度的作用,而这种制度不同于旧制度主义认为的正式的规则与组织。马奇和奥尔森认为,制度不必是正式的结构,一般被认为是规范、规则、协定和惯例的集合体,依据角色和情境之间的彼此关系,这些制度决定了哪些行为是适当的。他们给政治制度的规定性定义是“相互关联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体,它们从个体角色与周围的环境的关系角度界定适当的行动。这个过程涉及要决定环境是什么,要实现什么角色,以及这个角色在环境中有什么职责。”[1]29在规则制度中,惯例无所不在,“惯例是独立于个体行为者而存在的,个体行为者遵照执行惯例,并能够通过个体间的循环往复使得惯例大量地保存下来。”[3]21同时,马奇与奥尔森认为制度具有一种内在合法性,这种内在的价值观念能使组织的成员不顾自身利益也要履行制度成员的义务。由此可见,规范制度主义下的制度是一个集合体,包括价值和规则,他们影响制度成员的方式更大程度上是规范的而不是认知的,也包括在贯彻那些价值时形成的惯例。制度、传统和规范不是孤立存在的,产生规则和改变规则的历史也并非孤立存在,他们存在于各种经验、各个地方和各种情境之中。“人们的活动更多的基于其是否合乎规范、恰当的行为范畴,而不是计算选择其他行为的所得回报。”[3]21

2.内生性秩序。马奇和奥尔森认为,行为主义的政治学把政治现象看作是偏好的分布、资源的分布以及博弈规则所施加的约束三个因素作用的结果,同时认为这三者都是外生于政治制度的,即偏好在一个社会中发展并通过社会化得以传递,资源通过某些广泛的社会过程在政治行为者之间得以分配,博弈的规则要么是稳定的,要么通过一个不同于日常政治活动的革命性的干涉得以变化。在批判这一观点的基础上,马奇和奥尔森认为,个体的偏好、资源分配以及博弈规则都是政治制度所塑造的。通过创造新的行为者及身份感,通过给行为者提供成功与失败的标准,通过构建关于恰当行为的规则,通过赋予某些人而不是其他人以权威或其他形式的资源,发生于政治制度之中的行为或政治制度本身的行为改变了政治利益、资源与规则。也就是说,偏好、资源的分配以及规则这些促成政治现象的因素都是内生于制度的。

3.决定性价值。规范制度主义认为,个人不是原子化的个人,而是被嵌入到与其他个体及集体所构成的复杂关系中的个人。“政治行动者更多的反映了他们所属的组织的价值,而不是作为原子化的个人,仅仅反应他们的社会化以及心理构成,或者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1]26这些个体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他们的行为被其制度成员的身份所塑造,也因其制度成员身份而改变。因此,对于身处多重制度的个人来说,当他们在行动的时候,不得不在这些彼此冲突的制度忠诚中进行选择,他们被假定为总是受其完全从属的组织的影响,因此他们不可能是理性选择理论所说的自主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和充满理性的人。

另外,与交易理论(意味着最大程度的理性选择)所认为的政治行动者的偏好外在于政治过程的理论不同,规范制度主义认为个体偏好极大程度上被他们身处的制度所塑造。而且,关于制度对于个体的影响路径,规范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成员不是被正式的、成文的规则所引导,而是被组织规定的价值所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价值构建了组织。“这样,制度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它的参与者,并为其参与政治活动以及更广泛的社会生活提供了意义体系。”[1]26

4.整合性组织。在制度设计方面,马奇与奥尔森以对人民主权制度的分析入手区分了两种政治过程,一种是聚合性(Aggregative)政治过程,另一种是整合性(Integrative)的政治过程。聚合传统一般把“人民”定义为有资格被视为公民的个体集合;整合传统把“人民”定义为向后扩展至历史和向前延伸至未来的群体。聚合组织是契约形式的组织,建立在理性和交换的基础之上,在聚合的过程中,每一个理性的公民在多数规则治理的规则体系之下追求自身利益,人民意志通过政治竞选和理性公民间的交易来实现;而整合组织中参与者对组织责任负有目标,建立在历史、责任和理智的基础之上,在整合过程中,理智公民和统治者深思熟虑,在共同的社会价值下探求普适性福祉。马奇与奥尔森认为,整合过程将组织中的利益冲突看成是审慎和权威决策而非交易的基础,贯穿于其中的逻辑是团结而不是交换,“整合传统假定有一个包含相互理解、集体意志、信任和同情心的过程……关键的政治整合过程追求创造、认同和实现共同偏好。”[3]127由此出发,马奇与奥尔森对制度的关注集中于整合性组织,更倾向于认为整合性组织的规范性基础比聚合性组织的计算性基础更适合政治行动。

5.恰适性逻辑。规范制度主义把“恰适性逻辑”作为政治行为的基本逻辑,它认为人们的行为是“遵从规则”的行为,而这些规则反映了历史经验和特定的价值,并且以人们的理解和信任为基础。当规则所反映的价值与社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制度就会通过学习和适应逐渐发生调整。“恰适性行为模式、规则、惯例和意义构建等都是政治学的核心特征”[3]172,通过这一过程,制度能够更大程度的激励其成员。恰适性逻辑是相对于结果性逻辑而言的,也就是说,如果制度在影响其成员行为方面是有效的,其成员会更多的考虑行动是否符合组织规则,而不是行动结果。这个过程要决定:情境是什么→要实现什么样的角色→那种情境下的那个角色的职责是什么→做最恰当的事;而结果性逻辑的思维路径则是:备选方案是什么→我的价值是什么→我的备选答案的结果是什么→选择可获得最佳结果的备选方案。当人们进入一个情境,他们就会试图发现规则、了解规则,当人们遭遇到一个新的情境,就会试图把这个情境和已存的某种规则的情境联系起来。通过规则和恰适性逻辑,政治制度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秩序、稳定以及对未来的预知,另一方面实现了社会自由和适应性。从恰适性逻辑看,行为需要满足组织成员特定情形下的角色义务,是认为有必要才衍生出来的,而不是因为有偏好。

二、规范制度主义对“旧制度主义”的复归与超越

规范制度主义是在直接批判行为主义的过程中出现的,从现有的文献看,规范制度主义更多的是针对行为主义提出自己对应的观点,而行为主义又是在批判“旧制度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规范制度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旧制度主义”的复归,但是也结合了行为主义的理论,实现了对“旧制度主义”的超越。

1.“旧制度主义”的理论特征。彼得斯在《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一书中分析了“旧制度主义”的元理论,即“旧制度主义”的基础理论,综合来看,“旧制度主义”的理论特征共归纳为五点,分别为:法律主义、结构主义、整体主义、历史主义以及规范分析。

关于法律主义,“旧制度主义”的第一个明确特征是关注法律以及治理中法律的核心地位。在“旧制度主义”时期,法律是国家的基本要素,法律在把新生国家铸造为高效机体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但建立了公共部门的框架,也是政府影响公民行为的主要方式,因此,关注法律就是关注制度。在结构主义特征上,“旧制度主义”认为结构决定人的行为,一旦能够确认结构,即能预测在此结构中人的行为,因此“旧制度主义”注重对政治系统的重要结构特征,如总统制抑或议会制、联邦制抑或单一制等进行分析,认为个人因素很少发挥历史的作用。关于整体主义,“旧制度主义”与行为主义者相反,主张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他们常常是比较主义者,在进行比较分析时,他们往往普遍把社会整体放在首位,比较整个体制,而不是考察单个制度。另外,“旧制度主义”也总是宣称自己的分析以历史为基础,其分析关注当前的政治体制是怎样根植于历史发展,以及根植于社会、经济和文化之中。而且,个人行为(对于旧制度主义而言,主要是指政治精英的行为)就是他们的集体历史以及他们所理解的历史影响下的政治意义的一种功能。最后,旧制度主义的分析往往具有强烈的规范因素,他们常常把对“好政府”的关注与他们对政治的描述性评论联系在一起,关注政治事实以外的规范与价值,其研究目标是在对政治制度进行描述和比较的基础上,设计“好的政治制度”。

2. 规范制度主义对“旧制度主义”的复归分析。 在彼得斯看来,尽管规范制度主义分析方法在政治学上被贴上了“新制度主义”的标签,但是在很多方面反映了出现在社会学和组织理论中制度主义的传统形式,“他们(马奇与奥尔森)没有要求政治学完全复归到传统制度政治学,但是他们的确清楚地表明了对老制度政治学的某些特点的关注。”[4]54从以上对于“旧制度主义”的分析,并结合规范制度主义的主要理论,规范制度主义对“旧制度主义”的复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新重视制度的作用并且重视制度的价值因素。规范制度主义是在批评行为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正如马奇与奥尔森所说:“在大多数当代政治理论中,对政治制度的研究已经让位于对政治行为的研究特别是决策行为的研究。然而近年来新制度主义在政治学中开始崭露头角。这是因为在现代经济和政治系统中主要的行动者是各种组织机构而非个人,这些组织机构和规范其行为的制度网络在当代生活中占据着支配性的角色。将行为研究和制度研究融合起来是新制度主义研究努力的方向。”[5]37从这里可以看出,规范制度主义重新重视制度的作用。另外,根据规范制度主义的观点,表面上中立的规则与结构,实际上体现着价值和权力关系,个体行为也体现了个体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追求。要理解制度与规范,就必须要研究价值问题。“在规范制度主义中,制度如何影响个体行为是很清楚的,制度具有‘恰当性逻辑’,它规定着什么行为适合制度成员的,什么行为不适合。”[1]36在这一点上,规范制度主义也是在向传统政治学回归。

第二,重新重视集体的因素。马奇与奥尔森指出了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的研究范式有过分强调个人行为的倾向,因而忽略了集体政治行为。按照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集体的行为是由个体的选择组成的,在个人选择面前,集体行为的意义已经丧失,甚至连制度的价值、规范和法律约束在个人选择面前都起不到主要作用。规范制度主义理论认为个体是重要的,但个人最终还是要在制度中做出选择,这些选择在大多数政治制度中,都是以制度成员的身份为条件的。规范制度主义并不否定政治行动的社会背景和个体行动者动机的重要性,但它坚持认为政治机构扮演着更加自主的角色。规范制度主义是政治生活中集体行动角色的主要论述者,拒绝行为主义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从这一点来看,规范制度主义更加接近整体主义。

第三,注重历史的分析视角。规范制度主义虽没有直接宣称自己的分析以历史为基础,但是在关于制度的构建中,强调规则的作用,而这些规则反映了历史经验和特定的价值,并且以人们的理解和信任为基础。另外,作为规则组成部分的惯例,则是独立于个体行为者而存在的,个体行为者遵照执行惯例,并且能够通过个体的循环往复使得惯例大量的保存下来。同时,规范制度主义者也强调政治制度根植于世俗的文化背景中,这些主张都反映出规范制度主义在分析政治现象、构建理论体系时具有“旧制度主义”的历史分析视角。

3.规范制度主义对“旧制度主义”的超越探究。 针对规范制度主义对“旧制度主义”的复归,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规范制度主义与“旧制度主义”划等号,正如马奇与奥尔森所说:“理念的轮回使得我们考虑是否要退回到早起典型的制度主义理论框架,然而,新旧理论毕竟不是一回事。把旧制度主义要素结合到当前政治学理路的非制度主义范式中——也许这样描述最新理念会更加准确一些。”[3]2综合来看,规范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开端,其对“旧制度主义”的超越即自身区别于“旧制度主义”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正式制度到非正式的制度。“旧制度主义”更多的是关注大陆国家的法律等正式制度,也就是说,“旧制度主义”更多的是关注一种刚性制度,它们提供了有关其他人未来的行为以及有关的对不遵守这些规则制裁方面的信息。但是在规范制度主义中,“制度”含义有了很大的变化,规范制度主义既关注正式规则,也关注非正式的规则,“这里所说的规则,包括惯例、程序、协议、职责、策略、组织形式以及技术等……规则还包括信念、榜样、符号、文化及知识等。”[3]21而且,对于规范制度主义而言,制度是通过决定“合适”的行为来发挥作用的。

第二,由静态制度到动态制度。“旧制度主义”下的制度具有稳定性,是“稳定的、有价值的、重复发生的行为模式”。而马奇与奥尔森认为制度是在潜在的不成熟的政治世界中,创造和维系那些不完善的、暂时性组织的一些孤立体,制度不是事物,而是一种“过程”。另外,规范制度主义认为,政治制度具有自主性,不仅仅是社会力量的简单映射物,其内在过程也影响着历史的进程,“政治民主不仅取决于经济和社会条件,还取决于政治制度的设计。”[3]18

第三,从价值隐含到价值评判的立场。正如前文所指出,“旧制度主义”具有强烈的规范因素,其研究目标是在对政治制度进行描述和比较的基础上,设计“好的政治制度”,这种好的制度其里面就隐含了政治制度设计者的价值取向。而在规范制度主义者那里,表面上中立的程序与安排,实际上体现了特殊的价值、利益与认同,人们以价值规范的恰适性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正如彼得斯所认为的:“如果激励将对所有的参与者同样很好地发挥作用,那么,它们就必须体现某些相对普遍的价值。”[2]56新制度主义者试图确定制度体现并塑造社会价值的各种不同方式,而这些社会价值自身也是处于竞争变化之中。

三、规范制度主义评析

正如上文所讲,马奇与奥尔森的规范制度主义在对行为主义的批评之上,强调蕴含规范价值的制度的作用,力图把对制度的关注与当代政治理论的要素融合起来,这或许代表了政治理论研究的一种方向。但是,自马奇与奥尔森提出他们的新制度主义观点以来,也受到了许多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制度的不明确界定。如上文所讲,规范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规范、规则、协定和惯例的集合体。对于马奇与奥尔森来说,在制度与规范之间总体上看来并不存在明显的不同,这就面临着一个问题:是什么真正约束了行为与决策。也正如罗斯泰因指出的,如果制度这一概念“意味着任何事情,那么他就什么也不意味着”[2]59。另外,彼得斯指出,规范制度主义对于理解和引导制度设计的能力显得极其微弱,这源于规范制度主义假定的制度存在以价值为基础,而这种价值的多样性也给制度设计带来更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2.规范制度主义本质上无法证伪。“最为根本的批评是,规范规范制度主义本质上是无法证伪的。”[1]41也就是说,规范制度主义理论没有确证的方式探知是否价值产生了行为,也无法论证它不是行为的根源。规范制度主义中“恰适性逻辑”的标准,是非常模糊不清的,很难说它们不存在或者他们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这是规范制度主义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批评者认为,规范制度主义很少有对人类行为的清晰假设,而无这种假设,也就无法解释人的行为。而且,大部分制度具有多种价值系统,个人不但可以加以解释,而且可以从中挑选,这种制度价值的多样性使得规范制度主义对人的行为解释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分歧。

3.过于忽视人的活动。还有一种批评意见认为,由于把关注点放在制度的作用和“恰适性逻辑”上,马奇和奥尔森把人的因素从决策过程中彻底移开了。他们认为,即使制度确实制约了选择,但是在实践中,个人应当还有某种机会背离规范,或者以不同的方式解释制度价值或从另外的方面践行个人判断。因此,马奇与奥尔森把人的活动从政治决策中移除的过于彻底。例如,对规范制度主义中关于个体自主性与制度自主性的问题,当制度的适当性逻辑与个人或者职业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关注就特别明显,病人至上的传统医学价值观就与护理机构清晰表述盈利这一“恰适性逻辑”发生冲突,这时候医生个体就不得不决定遵从哪一套价值规范。

总之,在彼得斯看来,马奇与奥尔森的理论虽然还有众多不完善之处,但是他们的理论视角还是重塑了当代政治学的话语性质,使人们从根本上再次思考政治学科的研究发展方向。尽管制度和制度分析一度被排斥在政治学之外,现在它们重新回归了,成为政治学话语的核心部分。关于新制度主义的发展,也正如马奇与奥尔森所说:“制度主义工程是一项在不断的进步中开展下去的工程,它的精神实质,是对替代性的取向进行补充而非拒绝……不过,在有关政治制度、行为与变革等不同概念的含义理解能够达到一致之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2]64

【参考文献】

[1]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 [M].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大卫·马什,格里·斯托克.政治科学的理论与方法[M].景跃进,张小劲,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詹姆斯·G·马奇,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M].张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11.

[4]张桂琳.新制度政治学:研究范式的复归或更新?[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5]詹姆斯·G·马奇,约翰·P·奥尔森.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J].殿敏,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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