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及其基本经验
2014-04-09肖祥敏肖明王向志王学先
肖祥敏肖 明王向志王学先
(1.南华大学 湖南 衡阳 421001;2.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衡阳 421005)
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是科学的社会公正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观的思想理论基础。建国以来,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中国化。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基本思想
关于公平正义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虽没有写过专门系统地论述公平正义问题的论著,但在他们的论著中,涉及这一问题的论述却很多,包含着丰富的公平正义思想。
(一)唯物史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待公平正义问题的基本立场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状况取决于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一定的历史条件。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的变迁和变革的终极原因,……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1](P617-618)不言而喻,马克思恩格斯考察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出发点是历史唯物主义。他们认为,作为调节人们社会关系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和准则,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变革,归根结底,反应的是生产方式的变化;在阶级社会中,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二)社会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是一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公平正义总是受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发展状况的制约。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指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1](P212)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缺乏,只能实行平均分配,这时的公平只能是一种绝对的平均。进入阶级社会后,在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下,分配有利于统治阶级,是少数人的公平。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有一个过程,将来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如此。这就是说,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是建立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即“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P12)
(三)公平正义不等于平均主义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当时流行的平均主义公平观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指出:一切私有财产,就它本身来说,至少都对较富裕的私有财产怀有忌妒和平均化欲望,这种忌妒和平均化欲望甚至构成竞争的本质,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忌妒和这种从想象的最低程度出发的平均化的顶点。马克思认为,粗陋的平均共产主义否定人的才能和个性,它对私有财产的否定并不是要废除私有财产,而是把私有财产关系普遍化,这不是文明的进步而是倒退。实际上,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着事实上的个人收入差别,而且要承认这种差别的合理性,即使在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基于人的需要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人的劳动产品的消费也存在着量质及品种的差别,不可能出现完全平均的状况。
(四)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变化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正义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不同的公平观相对于所处的时代和社会来说,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合理性不是永恒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1](P448)如:在原始社会,平均分配是当时人们公认公平正义。在奴隶社会,奴隶被看作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的公平观与事实上的不公平公开的联系在一起。在封建社会,人们被严格的区分为不同的等级,而维护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是封建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核心。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确立了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雇佣劳动制度为基础的形式上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人类向公平正义的社会大大迈进了一步,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获得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公平和正义。
二、建国以来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中国化。
(一)毛泽东第一次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中国化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第一次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尽管毛泽东在探索中出现过失误,但是毛泽东探索社会公平正义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1.建立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毛泽东认为,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毛泽东通过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制度,不仅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而且有力地保证了我国人民平等地参政、议政;平等地占有和分配社会财富;平等地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初步显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格局。
2.提出了公平正义的核心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毛泽东视人民为上帝,他的一生与人民的利益紧紧相连,一生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强调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高标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张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消灭剥削和压迫、消灭一切特权,切实解决人民日益关注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等问题,就是为人民群众争取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根本利益。
3.阐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是财富平等共享
毛泽东主张财富平等,平等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在毛泽东的公平正义观中,认为关键是要解决好公平分配问题。他指出,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他提出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结合的分配原则,反对少数人的富裕,主张所有社会成员都享受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成果。通过公正分配人们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合理控制社会成员的各种差距,初步实现了全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邓小平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
邓小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将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正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
1.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邓小平指出:“道理很简单,……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甚至连温饱问题都不可能解决。”[2](P208)“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有凝聚力,才能解决大家的困难,才能避免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3](P1312)“作为制度来说,……中国只能搞社会主义,不能搞两极分化。……不能是资本主义。”[2](P284)在邓小平看来,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经济制度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能有效地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2.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
共同富裕是邓小平公平正义观的核心内涵,也是他毕生追求的目标。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2](P110、111)“社会主义的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2](P172)所以,“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P110)“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2](P364)可见,邓小平是非常重视共同富裕对于社会主义的根本意义的。
在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有先有后,有快有慢,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和帮扶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这不仅仅是结果的公平,也是机会的公平。
3.按劳分配——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
在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就要反对平均主义。邓小平认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按劳分配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共同富裕不是也不可能同时富裕和平均富裕。如同一切事物的发展那样,共同富裕也是有先有后、波浪式向前发展的。因此,邓小平批判了平均主义,他指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2](P155)。他还说:“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4](P101)这些论述,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冲破了长期以来实际奉行的平均主义分配观念。
(三)江泽民进一步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
江泽民从中国国情出发,把握时代特征,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中国化作出了新的贡献。
1.衡量标准——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这就表明,社会公平正义总是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制约。我们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怎样才能科学地认识公平正义呢?江泽民从我国国情出发,把握时代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正义的衡量标准,江泽民指出:“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5]由此可知,衡量公平正义的标准,一是生产力标准,一是社会进步标准。只有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观,才是科学公平正义观。
2.全面发展——公平正义目标的新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江泽民提出了将“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新要求。江泽民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6]。这就把人的全面发展,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总体公正目标。
3.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之所以成为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是因为:首先,依法治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法治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特点,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其次,依法治国,惩治腐败,可以消除社会不公。腐败现象是社会不公的重要表现,严重影响着社会不公。对少数党政领导干部的以权谋私现象和腐败行为,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再次,依法治国,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权力公正行使。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监督,包括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胡锦涛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
1.共建共享——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胡锦涛指出,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同时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提出“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7](P850)努力把社会成员的差异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防止两极分化。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人们群众真正共享改革发展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社会成果和政治成果。
2.“四个公平”——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胡锦涛首次提出了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正义观。其中,权利公平是实现公平的逻辑起点。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和条件,社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生存、发展机会。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会流于口号和形式。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存在形式,它要求社会成员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受着同样的行为规则的约束。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规范和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
3.制度建设——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才能使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胡锦涛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只有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性的关键环节,才能切实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积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相适应的制度和体制,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体系构筑坚实的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基本经验
建国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进程中,不但产生了新的理论成果,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这些理论成果和经验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中国化具有重大意义。
1.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和解放。建国以后,毛泽东高度重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建设都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追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提出解放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把公平正义纳入社会主义本质之中;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反复强调要把公平正义作为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提出要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2.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党长期执政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来源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必须始终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最大的社会公平,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肯定人民群众追求正当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作为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最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紧紧依靠人民,切实造福人民,坚持把依靠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党的领导有机地结合起来,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投身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社会公平正义体现着人民的愿望要求和党的执政主张的内在统一。
3.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发展社会生产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变革的根本原因。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建国以来,我们党坚持以发展生产力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第一要务,发展是基础,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从我国发展的基本经验来看,什么时候坚持发展生产力,我们的事业就顺利,反之就遭受挫折。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更好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是我们在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4.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依据基本国情的实际
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建国以来,我们党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经验教训,就是能不能做到从国情实际出发。社会公平正义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关切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仅仅是局限于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我国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要立足于基本国情,以基本国情为现实基础。目前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既要否定平均主义公平观的空想愿望,又要克服一蹴而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走先富共富的发展道路,允许收入分配中的合理差距,允许事实上的相对不公平,充分认识到在社会发展形成一定张力范围内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要性,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观。
5.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成员表达利益诉求愿望强烈、方式多样。如何有效地协调和平衡各个群体的利益关系,是执政党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做到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社会成员一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有效地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各个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现阶段,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各项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处理和兼顾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使公平正义贯穿于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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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如何理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人民网理论频道,200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