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制度简论*
2014-04-09何双刘健
何双,刘健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国际刑事法院是基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而建立的,是一个独立的、永久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于2002年7月1日正式运作,管辖最严重的反人道和侵犯人的最基本权利的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到2013年5月1日,已有122个国家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①http://www.icc-cpi.int/en_menus/icc/about%20the%20court/icc%20at%20a%20glance/Pages/icc%20at%20a%20glance.aspx,2013-09-30.。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人类追求世界和平与正义的重要成果。《罗马规约》、《程序和证据规则》、《犯罪要件》等法律文件的生效标志着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这些文件充分蕴含了保护被害人的理念,与传统意义上的围绕审判和惩处的硬性的“报应性司法”不同,国际刑事法院的刑事制度体现了深厚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其最典型的体现在对被害人的赔偿方面,不仅制度设计具有创造性,相关实践也取得了诸多成果。
一、被害人赔偿制度的规范设计
人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早已为全球性和地区性相关文件承认②人权文件都对此承认,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6条,《儿童权利公约》第39条,《美洲人权公约》第25条,《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3条。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也确认了被害人有实现来自犯罪人的赔偿的权利。。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最严重的反人道和侵犯最基本权利的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上述犯罪伴随而来的是大规模的被害人,对被害人的保护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中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就是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赔偿制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一)赔偿范围
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要做到罪则相适应。一般来说,赔偿来源于损害,二者有先后之分并且有因果关系,不法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发生在前,相应的赔偿发生在后。确定赔偿范围要满足三要件:其一,符合被害人③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第85条将“被害人”的概念定义为:a“被害人”是指任何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受害自然人;b被害人可以包括其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目的财产,其历史纪念物、医院和其他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地方和物体受到直接损害的组织或机构。根据其规定,申请成为被害人必须是因被指控的犯罪而受到损害,即在被指控的犯罪和遭到损害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其二,因被指控的犯罪而受到损害、损失;其三,在裁判中确定损害、损失和伤害的范围和程度。
《罗马规约》第75条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赔偿的范围。它包括法院应确立有关赔偿的原则,确定被害人所受损害、损失和伤害的范围和程度。此外,法院可以直接命令被定罪人作出赔偿。其第75条第2款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向被定罪人发布命令,具体列明应向被害人或向被害人方面作出的适当赔偿,包括归还、补偿和恢复原状。《程序和证据规则》第97条规定对赔偿的作出要考虑损害、损失和损伤的范围和程度,裁定作出个别赔偿或裁定作出集体或个别与集体赔偿。对损害、损失和损伤的范围和程度的确定可以指定适当的鉴定人鉴定,法院应酌情邀请被害人及其法律代理人、被定罪人以及有关的人和有关国家对鉴定人的报告提出意见。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的确定要满足上述三个要件,但由于个案的特殊性,赔偿范围的最终确定受裁判结果的影响。
(二)赔偿程序
在赔偿命令发出前和赔偿进行过程中有程序要求。《罗马规约》第75条第3款规定法院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前,可以征求并应考虑被定罪人、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国或上述各方的代表的意见。
赔偿命令的发出方式有两种。其一,由被害人申请。《程序和证据规则》第94条规定了被害人请求赔偿的程序。被害人应采用书面的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书应包括:求偿人的身份和地址;关于损伤、损失或损害的说明;事发地点和日期,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被害人认为应对其所受损伤、损失或损害负责的人的身份;要求归还资产、财产或其他实物的,关于这些物件的说明;补偿的请求;恢复原状和其他补救措施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任何有关的辅助文件,包括证人的姓名和地址。概而言之,请求书的内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要对损害,损失或伤害作出说明,并尽可能要有证据支持;要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作出说明,如果可能的话,说明犯罪者;要求归还、补偿和恢复原状和其他形式的赔偿。其二,由法院依职权行使④《程序和证据规则》第95条。。若法院打算依职权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应请书记官长将决定通知本法院正在考虑对其作出裁断的人,并且要通知被害人、有关的人和有关的国家。被通知的各方的意见应提交书记官处。在通知发出后,如果有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则视为由被害人提出的赔偿;如果有被害人请求本法院不发出赔偿命令,则本法院不能就该被害人发出个别赔偿命令。可以看出,被害人赔偿程序的进行,被害人的参与程度很高,能决定相关赔偿程序的进程。另外,在赔偿进程中,法院应尽可能向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及有关的人和有关国家充分公布赔偿诉讼程序。
(三)赔偿执行
对被害人赔偿裁决的执行需要缔约国的合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赔偿命令执行的效果。《罗马规约》一再强调缔约国与法院合作。规约第86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缔约国应按照规约的规定,在法院调查和起诉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方面同法院充分合作。75条第5款也规定了缔约国应执行对被害人赔偿的裁判。第93条第1款和第109条设定了缔约国遵守国际刑事法院裁决的义务。根据《程序与证据规则》第221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院长会议在决定被判刑人的财产或资产的处置或分配办法时,应优先执行有关赔偿被害人的措施。
在具体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方面,法院提出了两种方式:其一,由被定罪人进行赔偿。由被定罪人直接赔偿则应向其发出个别的赔偿命令。在发出命令时,如果直接向每一被害人作出个别赔偿并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法院可以命令将被定罪人的赔偿金存放于信托基金。根据被害人人数及赔偿范围、形式和方式,集体赔偿更为恰当时,法院可以命令被定罪人通过信托基金交付赔偿金⑤《程序和证据规则》第98条。。其二,由信托基金提供赔偿和援助。《罗马规约》第79条规定信托基金用于赔偿和援助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四种⑥李世光,刘大群,凌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38.:国际刑事法院判定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国际刑事法院命令的赔偿;自愿捐款;缔约国大会转给基金的任何其他基金。存入信托基金的赔偿金应与信托基金的其他资源分开,并应尽快交给每一被害人。信托基金的其他资源可以用于援助被害人。
二、被害人赔偿制度的实践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被害人能够得到被定罪人赔偿的情况并不多。主要原因是犯罪人赔偿能力不够或寻找诸多借口躲避赔偿。因为“联合国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说明,被判有罪的人往往以自身贫困为借口,法院可能无法通过对这些人施加罚款和没收,获得大量财产以保障赔偿命令的实施”。⑦曲涛,王小会.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被害人信托基金援助功能探析[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6):69.出自William A.Schabas.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175.犯罪嫌疑人在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前往往挥霍大多数资产,进入诉讼程序后需要被告人参加诉讼聘请辩护人的开支,因此,被定罪人很难拥有充足的赔偿能力。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国际刑事法院在成立之初就同时设立了被害人信托基金,以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
2002年,被害人信托基金依据《罗马规约》第79条成立。其目标是帮助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被害人重拾尊严而有意义的生活⑧TFV Strategic Plan,2009-2013.。受益者是由《程序和证据规则》第85条规定的被害人。由于被害人信托基金(简称TFV)同时执行法庭命令和对被害人进行援助,所以其在促进受战争荼毒的社会的和平、和谐与幸福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罗马规约》、《程序和证据规则》都规定了信托基金,另专门制定了《被害人信托基金条例》。随着实践的发展,信托基金得到了广泛的利用。实践证明,信托基金在实现被害人赔偿制度,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TFV的性质与职能
被害人信托基金行使两项使命:执行法庭发出的赔偿命令和通过对自愿捐款的利用向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援助。向自2002年7月1日开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的被害人提供支持⑨参见《罗马规约》第6,7,8条的规定。。
1.赔偿使命。这部分资金主要是国际刑事法院判定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赔偿方式有不同形式,包括归还、补偿和恢复原状。国际刑事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最适合的赔偿形式。赔偿决不仅仅只限于对个人金钱的赔偿,也可以包括集体赔偿的形式或其他能促进社团和谐一致的措施。2013年的第十届基金董事会上批准,增加200000欧元作为信托基金的赔偿款储备,再加上收到的来自德国(为Lubanga案捐出的300000欧元)和芬兰(107000欧元)的指定用途捐款,这些使得信托基金的赔偿款项储备共计1807000欧元,大约占了基金总资源的三分之一⑩10th TFV Annual Board Meeting 19,20&21 March 2013.list of decisions.。
2.援助使命。这种支持与赔偿命令是不同的,因为其不一定与定罪有关,其重点在于弥补被害人已受的伤害。TFV可不受司法程序的限制而向被害人提供更及时的帮助,此外只要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犯罪的被害人都能得到帮助,不论其所受的伤害是否来源于检察官当前所指控的犯罪。这部分资金根据《被害人信托基金条例》第47条的规定是“除了法院判定用来赔偿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之外的其他资源”。另外指定用途基金也是信托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用来支持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11]TFV Regulation 27 and 28.。援助包括了身体和心理社会康复以及物质支持。
(二)TFV的实践与成果
被害人信托基金自成立已取得许多成果,帮助了大批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犯罪受害的被害人。从2008年开始,TFV就在乌干达北部地区和刚果支持了34个计划,其中包括已完成的计划和逐步废止的计划,到2013年为止,尚在生效的计划是28个。TFV在刚果支持了16个计划,大约72700人次受益;在乌干达北部地区支持了18个计划,大约有39750人次受益[12]TFV SUMMER 2013 PROGRAMME PROGRESS REPOR,p.5 and p.12.http://www.trustfundforvictims.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_library/documents/pdf/TFVSummer2013PPR_FINAL_VERSION___rev_060913.pdf.。同时在中非共和国等地区都有援助计划。至今为止,被害人信托基金帮助了在乌干达北部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超过110000个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被害人。形式包括健康服务渠道、职业培训、基于创伤的安抚咨询、调解和解研讨会、外科修复手术等。
以乌干达北部地区的情势为例,从1980年开始,乌干达就卷入了与圣主抵抗军(LRA)的内战中。据统计,LRA诱拐了大约30000名儿童,内战导致1600000人次平民迁移出乌干达,超过100000人遭受了死亡,残疾,强奸,性奴役和绑架[13]ICTJ 2010,Uganda:Impact of the Rome Statute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这些针对平民的暴行包括了谋杀,强奸,强迫婚姻和惨无人道的致人严重残疾和截肢的暴力行为[14]ICTJ 2012,Briefing Paper.Reparations for northern Uganda.Addressing the Needs of Victims and Affected Communities.。这些冲突打破了社会网络和团体凝聚性,摧毁了财产和生产活动,最后又将人们置于极度的贫穷之中。2003年乌干达政府请求国际刑事法院确认在其领土上发生的违反国际法的情势,相关政府文书中提到“已经穷尽一切办法来终结这种可怕的痛苦,乌干达现在向国际刑事法院寻求帮助”。[15]Uganda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Debates and Developments Backgrounder No.60,July 2013.2004年国际刑事法院对乌干达启动调查。其中,利用被害人信托基金支持的关爱乌干达——利用机会来保护和终止暴力计划(HOPE计划)从2008年到2013年已经进行了五年。这个计划的最初支援目标是战争的直接被害人,包括因战争受到伤害的人,如以前被绑架的人(FAPs),身体上残缺的人,因地雷、子弹受伤的人,因战争流离失所的人,孤儿家庭,儿童的母亲,被强奸或侵犯的受害者以及失去丈夫的妇女。HOPE计划的目标是通过经济支持,身体和心理的复原,社会整合来提高被害人的生活质量。总的说来,已有6104名直接战争被害人(3183名女性和2921名男性)和4277名间接战争被害人(2376名女性和1901名男性)从该计划中得到帮助[16]TFV SUMMER 2013 PROGRAMME PROGRESS REPOR,p.15.。其中一名由此受益的乌干达北部的被害人Betty如是说道“……因为在袭击中烧伤了我的脸,我的眼睛看不见,我的嘴唇那时是扭曲的,再加上脖子的僵硬,我不能做饭……但是在信托基金支持我去做手术后,现在我能快乐的烹饪,而且我和眼睛也好多了”。[17]TFV SUMMER 2013 PROGRAMME PROGRESS REPOR,p.1.
TFV将会继续支持乌干达的援助计划。在2013年3月19日到21日在海牙举行的第十届基金董事会上批准了在乌干达北部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总计1900000欧元的援助计划[18]10th TFV Annual Board Meeting 19,20&21 March 2013.list of decisions.。与TFV合作的联合国也支持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被害人信托基金在乌干达、刚果等地区的实践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其发挥作用的其他地区也是如此。被害人赔偿制度在保护被害人利益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渐显现。
三、被害人赔偿制度的历史突破及局限
国际刑事法院确立被害人赔偿制度代表了国际社会对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肯定和承认。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法院设立了被害人参与和赔偿部门(Victims Participation and Reparation Section)和被害人和证人单元(Victims and Witnesses Unit)[19]Victims before the court.http://www.icc-cpi.int/iccdocs/PIDS/publications/VictimsEng.pdf.。VPRS帮助被害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赔偿,同时帮助被害人提供法律意见,需要时可替其安排法律代表。VWU为证人和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心理上的支持,同时提供相关建议、培训和其他帮助,以确保其安全和福祉。
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突破表现为:这是第一个国际刑事审判制度允许受害者对犯罪的个人提出赔偿请求和给予赔偿[20]The ICC at a Glance.http://www.icc-cpi.int/iccdocs/PIDS/publications/ICCAtAGlanceEng.pdf.。这意味着被害人有权在程序的所有阶段表达其看法和关注点。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看到被害人赔偿制度的进步。
第一,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1)被害人的权利和意愿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对程序的参与程度很高。国际刑事法院不仅赋予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相关的赔偿,而且在被害人缺席或被害人忽视提出赔偿时,法院可以主动提出对他的赔偿,使他的权利得到保障。(2)赔偿的形式上,对被害人的赔偿可以归还、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方式作出,从罚金或没收财产取得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应优先用于赔偿被害人。(3)设立被害人信托基金用于赔偿和援助被害人,也扩大了对被害人的援助领域。除了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上、心理上和物质上提供援助外,现今在考虑向其他三个领域延伸。即促进社团的和谐,相融,重建社团安全网;使更多人了解基于性的暴力犯罪而带来的影响;对环境的影响[21]External Evaluation of the Trust Fund for Victims Programmes in Northern Uganda and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p.37.http://www.trustfundforvictims.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_library/documents/pdf/ICRWTFVExternalProgEvaluation2013Final.pdf.。这些都是被害人信托基金援助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国际社会的角度来看,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国际社会对被害人权利的肯定,通过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减轻受害人的痛苦,恢复被害人的尊严,伸张国际正义,这是国际社会价值取向的体现。实际上这一制度对维护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安全也有积极作用。
第三,从国内刑事制度的角度看,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赔偿的规定和实践对国内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如可以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人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对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参考价值。
被害人赔偿制度的确立,虽为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作了基础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做了细化规定,但它仍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第一,制度本身有欠完整和系统地细化:(1)相关赔偿规定不全面,有些规则根本没有囊括其中,如法院无权命令或建议国家给予赔偿[22]李世光,刘大群,凌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21.。(2)对于被害人赔偿制度已进行规定的,很大部分是框架性规定,缺少细化规则。很多规定没有相应配套的完整的或详细的细则作参考。如就赔偿范围的确定而言,对损害、损失或伤害的程度、范围的确定是很不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受具体相关人员如鉴定人的影响。(3)相关赔偿规定不完善,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作出相应的改变。关于赔偿的形式,法院的规约和规则仅规定了三种传统的对个人损伤、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形式,即归还、补偿和恢复原状。这没有考虑到某些犯罪的特殊性质,如灭绝种族罪,罪犯不仅仅是迫害单个的人,而是灭绝其所属的种族群体。对于此种犯罪,对犯罪人仅要求上述三种赔偿形式是不足以平复被害人的创伤的,也忽视了被害人的诉求。被害人最渴望的是对案件相关信息的获得;对案件的参与;情感的修复和道歉;物质的赔偿;获得公平、尊重和安全感。事实证明,被害人认为情感修复和道歉远比物质或经济的赔偿重要[23]Heather Strang,Lawrence W.Sherman.THE PRACTICE OF RESTORATIVE JUSTICE:Repairing the Harm: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因此,应允许增加赔偿的新形式。如要求道歉,正式宣布恢复被害人的名誉,举行纪念仪式,保证不重犯等。虽然这些赔偿只是象征性的,但也能对公正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被害人赔偿制度执行难。一方面表现在实际执行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合理。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中,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比例很小,就像大多数犯罪人可以逃脱惩罚一样,他们大多数也可以避免赔偿,这种案件消耗的现象被称为渗漏或缩水,人们将之比作“漏斗效应”。[24][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M].李伟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80.实际上,只有很小比例的被害人得到了所有损失的赔偿,赔偿命令的发出只是满足了被害人的心理需求。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法院采取各种补偿的方式,如被害人信托基金。但实际上,赔偿的责任已经由犯罪人逐渐转移到国际社会上,真正对犯罪的个人执行赔偿命令依然是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对犯罪人执行赔偿命令需要缔约国的配合,要求国际社会行动一致,配合难度较大。犯罪人所在国可能基于本国的考虑,不会积极有效的配合国际刑事法院的命令。故如何协调各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行动是解决执行问题的关键。
第三,缺乏赔偿监督机制。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在执行赔偿的过程中缺少具体的监督机构来对赔偿效果进行监测。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来说,只要有赔偿就算是好的结果了,至于赔偿的程度、效果则没有多少人关注。虽然为被害人赔偿制度服务的被害人信托基金也建立了一些跟踪服务的站点,也进行了一些抽样普查,但也有一系列的问题。如站点的回访不足,无法做到对每个站点的跟踪服务;被选择参与抽样调查的人群不够全面,不足以代表所有参与被害人信托基金支持的被害人;第二手资料的可信度问题;相关翻译人员的需求大等问题,最重要的是成本高,费时间[25]参见被害人信托基金2013年冬季报告,详见External Evaluation of the Trust Fund for Victims Programmes in Northern Uganda and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就目前来说,要完成如此细致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在现实中难以达到。在实践中,可以逐步建立对被害人赔偿的反馈机制,跟踪相关事宜的进程,及时了解他们受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