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茶叶贸易形式探析
2014-04-09孙洪升
孙洪升
明清时期茶叶贸易形式探析
孙洪升①
明清时期,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茶叶生产、贸易也得到发展。茶叶贸易形式与当时金融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既有茶叶和其他实物商品之间的贸易方式,也有银钱和茶叶之间的交易,还有商业信用在茶叶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在茶叶生产和茶叶贸易发展的基础上,一部分茶商演变为包买商,说明茶商资本开始触及茶叶生产活动。
明清;茶叶;贸易方式
唐宋茶叶市场中存在着复杂的市场交换体系,既有茶叶与其他商品的直接交换,即物物交换型,也有用货币做媒介的直接交易,还有借助于商业信用进行的茶叶交易。①孙洪升:《唐宋时期茶商资本的运动形态》,《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进人明清时期后,我国的商品货币经济继续发展,包括茶商资本在内的商人资本力量不断壮大,促进了茶叶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茶叶贸易方式与明清时期的金融货币制度关系密切。明朝初年,用钞不用钱,禁止民间以金银交易。但不久就加以变通,钱钞兼用,以纸币为主,钱为辅。后来纸币膨胀跌价,一切都以银钱支付。而清朝的币制,大体上是银钱平行本位,大数用银,小数用钱,和明代比,白银的地位更加重要。②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634页、第754页。故与唐宋时期相比,明清时期的茶叶贸易形式既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明清时代的特点。
一、实物商品与茶叶的交易
明清时期存在着茶叶商品和其他实物商品相互交换的情况。与茶叶进行交换的主要商品首推马匹,茶马贸易在明清时期尤其是明代曾经是重要的茶叶贸易形式。
(一)茶马贸易
与边疆地区迫切需要茶叶不同,内地迫切需要的商品则是马匹。而边疆地区则主要以畜牧业经济为主,马匹则是其重要商品,因此,在边疆地区的茶叶市场中,更多的表现形式是茶马贸易:“西戎食茶,不知起于何时。本朝以茶易番马,制其死命,番人以茶为药,疗百病皆瘥,不得则死。此亦前代所未有也。”③于慎行:《谷山笔尘》卷14,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54~155页“茶者,生人之所日用也。西北诸番之地,非茶不生;中原畜收之师,非马不给。于是遂有汉唐互市之法,以有易无而内外交利焉。国朝循明代中茶之制,置甘肃五司以掌之。……而产茶之山都在中国,诸番不得而有也。至于冀北燕代,马之所生,而中国不善收养孽息,故所产无几。”④吴 璟:《左司笔记》,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6,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双方各取所需,互惠互利,茶叶市场具有别于内地的独特性。由于在传统社会中马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与国防关系密切:“凡前代所谓榷务、贴射、交引、茶徭诸种名色,今皆无之。惟于四川置茶马司一,陕西置茶马司四,间于关津要害置数批验茶引所而已。及每年遣行人赍榜于行茶地方张挂,俾民知禁。又于西蕃人贡,为之禁限,每人许其顺带有定数。所以然者,非为私奉,盖欲资外国之马,以为边境之备焉耳。其视前代夺民生日用之资,以为国家经费之用,岂不天渊哉。”⑤邱 浚:《大学衍义补》卷29《山泽之利下》,北京: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270页。因而颇受官方重视,如何推进茶马贸易的顺利进行一直是受封建国家重视的问题。明清许多文人、官员是主张采取茶马贸易的: “茶叶:中国随地产茶,无足异也。而西北游牧诸部则恃以为命,其所食膻酪甚肥腻,非此无以清荣卫也。自前明已设茶马御史,以茶易马,外番多款塞。我朝尤以是为抚取之资,喀尔咯及蒙古回部无不仰给焉。”⑥赵 翼:《檐曝杂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1页。“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有官茶,有商茶,皆贮边易马。”①《明史·食货志》,引自王雷鸣编注 《历代食货志注释》第4册,北京:农业出版社,1991年,第173页。甚至为了保证官府获取足够数量的马匹,封建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控制茶叶资源、调控茶叶边疆市场:“西蕃之人,资生乳酪,然食久气滞,非茗饮则亦无以生之。番饶马而无茶,故中国得以摘山之利,易彼乘黄。此中国之利,茶不可无禁也。”②何孟春:《余冬序录摘抄内外篇》卷5,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552页。“西戎茶马之市,自宋已然。盖土蕃潼酪腥膻,非茶不解其毒,而中国藉之可以得马。以草木之叶,易边场之用,利之最大者也。但茶禁当严,马数当覆。”③谢肇淛:《五杂俎》卷4《地部2》,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576页。
对明代茶马贸易,清人吴景 《左司笔记》有简练的概括: “明初,用宋法,置陕西之河州、洮州、西宁、甘州及四川之碉门茶马司凡五,立上引、中引、下引,官茶、商茶、附茶之法,以招商中茶。而陕之汉中、川之夔、保,其卖买私茶者皆有罪。凡产茶之地皆有税,而别立茶仓以贮茶。更置巡茶御史以掌之,……其后官茶日积,因行开中法,召商人于四川成都、保宁官仓关支官茶运之于边,而给以淮浙官盐。其后用之赈荒备边而马额大减,此明茶马之法也。”④吴 璟:《左司笔记》,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6,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根据郭孟良的研究,明代茶马贸易发展演变可分为4个时期,每个时期的特点各异。第一个时期从洪武初到正统十四年 (1449年)金牌信符制度废弛为止,是茶马贸易迅速兴起和繁荣时期,其特点是具有较强的官方强制性质;第二个时期自景泰初至弘治年间,是茶马贸易中衰和式微期;第三个时期自弘治末至正德初,是短暂的调整改革期;第四个时期自正德中至明末,是再度衰落期,官市贸易虽经调整,难以改变衰落的趋势。从经营形式上讲,正统十四年之前是国家控制的官收、官运、官市,川茶为主要茶源;之后逐渐转化为招商买运、商买商运、官商分销,国家垄断权不断削弱,向官商分利乃至以商营形式为主的方向发展,国家的管理由严密、封闭走向废弛、开放。从性质上,明代茶马贸易经历着由官市向民市的转变,且官市日衰,民市日盛。⑤郭孟良:《略论明代茶马贸易的历史演变》,《齐鲁学刊》1989年第6期。清代前期,仍沿袭明代茶马贸易旧制,由专门机构和官吏负责茶叶的管理和贸易: “司茶之官,初沿明制。陕西设巡视茶马御史五:西宁司驻西宁,洮州司驻岷州,河州司驻河州,庄浪司驻平番,甘州司驻兰州。寻改差部员,又令甘肃巡抚兼辖,后归陕甘总督管理。四川设盐茶道。江西设茶引批验大使,隶江宁府。”⑥《清史稿·食货志·茶法》,引自王雷鸣编注 《历代食货志注释》第5册,北京:农业出版社,1991年,第329页。但是清代茶马贸易与明代不同,明代由于受蒙古贵族残余势力的威胁,为了加强国防力量,对马匹需求迫切,茶马贸易受到了政府的强烈干预;清代北方边疆稳定,不但获取了广大少数民族地区为边防前哨,也使国内军马能得到解决,民族间的茶马贸易逐渐丧失了军事色彩,茶马制度逐渐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政府的茶马政策仅存在了百余年时间,茶马贸易完全摆脱了官方控制,向着正常的方向发展。⑦苏鑫鸿:《明清时期的茶马政策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对清代茶马贸易的变迁,清人也有精辟的认识:“国朝茶马之司皆置在陕西而以茶马御史领其事,寻罢御史不遣,归之有司。未几复置茶院,杂用中朝官。而冀北燕代及蒙古产马之地皆由京后通市,而不专资西马也。……官茶积则私茶售,而番马之人亦寡矣。”⑧吴 璟:《左司笔记》,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6,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方,茶马贸易的形式也不同。在明代四川茶马贸易中,采取了朝贡互市的特殊形式,成为汉藏茶马贸易的显著特点。贸易地区包括西藏、朵甘和居住在纳马番族以外的甘、青少数地区,西藏诸王和土司人京朝贡时,得到茶叶等物品的回赐。在朝贡互市中,明朝奉行厚往薄来的政策,对藏族贡使给予了许多优惠。碉门茶马司的茶叶全部成了朝廷给予贡使的赐品,不仅四川境内的贡使在碉门茶马司领取食茶,乌斯藏该赏食茶也于碉门茶马司支给,甚至赏赐给贡使的彩缎也折成茶叶。因此,永乐以后,四川茶马成为了贡马;碉门、黎、雅一带的边茶输往藏区,以前单纯的以马换茶的经济活动披上了输诚纳贡的外衣,其实质依然是传统的茶马市易。⑨赵 毅:《明代四川茶马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根据刘淼的研究,明代在朝贡制实行时期,同时一并行准许贡使在茶叶市场额外购买茶叶的制度,对于朝贡的部族,允许在内地买茶,这对社会经济也产生了重大影响。⑩刘 淼:《明代茶业经济研究》,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9页。明代,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茶马贸易则主要采取了金牌信符制度,用茶叶商品偿还少数民族的“差发马”价值,不仅对明朝有很大的政治、经济意义,也得到了西番少数民族的认同。刘淼对金牌信符制的基本内容、差发马制度与茶的交易、金牌信符制下的茶马贸易实态和金牌信符制的演变及其影响做了详细论述,笔者在此不再赘言。①刘 淼:《明代茶业经济研究》,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01~121页。当然,上述茶马贸易都是在政府的控制下进行的,受到了官方的控制和制约。与此不同,民间也存在番商将马人境的茶马贸易,但是一般而言,民间贸易因与官方贸易存在冲突,且多以私茶交易的方式进行,往往受到官府的打击与取缔。
明清时期,茶马贸易中茶价与马价是不断变化的。明代的茶价无甚变动,基本上稳定在每斤5钱左右。清代的茶价变动较大,最低3钱,最高9钱5分,相差3倍多。清代的茶价要比明代要高,顺治年间的最低价就等于明代的最高价。清代茶价在康雍乾时期茶价几度变动,多与战争有关。当发生战争时,政府大量收购茶叶换取马匹,茶价便会提高;战争结束后,茶叶积蓄过多,茶价就会下降。明代的马价变动比较大,最低者8两,最高者达30余两,相差4倍。清代马价变动大体与明代类似,但总的说来呈递降趋势。明清时期,茶马比价的变化也较大,但基本的比例是洪武二十三年 (1390年)的茶马价格,上等马换茶120斤,中等马70斤,下等马50斤。明清茶马贸易的兴衰与价格有着密切关系,价格合理则促进茶马贸易的进行,否则会导致茶马贸易的衰落。②解秀芬:《明清茶马贸易中的价格问题》,《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明清时期,游牧经济与农耕经济相互依存,茶马贸易已组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③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23页。
(二)茶叶—粮食贸易
明清时期,粮食是农户的主要产品,作为茶叶的生产者茶园户也需要粮食作为口粮。因此,在市场上多有以茶叶换取粮食的情况。清人郑辰《四明志徵》云:“瞭舍在大隐山内,茶产白岩,采者携至永昌潭易米。香色俱佳,故云。”④郑 辰:《四明志徵》,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91页。这是以茶叶换米的事例。明代前期,曾以茶叶实物征收茶税,后来改征钱米,官吏从中牟利,加重茶园户的负担,引起朱升的注意,他在上书中云:“茗贡棵株十赋其一,而一株之额,粗精二两,此乃沃土所有。而我徽瘠土也,每百株赋其十株,责其贡茗二十两。殚其地之出,而供其本色,已不堪矣。今又不收本色,以钱米代之。茗之粗者,此时此土,值米不及三升,而令纳一斗;精者值米五六升,而令纳二斗。穷山荒疃,采摘之家,虽竭其庐之人,亦不能应。此乃事之章章不可行者。上之人惟不知耳,岂有知其不可,而不改其令者乎?”⑤朱 升:《送分宪张公序》,载陈子龙 《皇明经世文编》卷7。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536页。朱升指出当时茶叶的市场价,主要是与米的比价,则市场上茶米之间的交易应该是较多的。有时候,明政府在一些产茶地区以实物的形式征收茶税,然后把茶叶投放市场,换取粮食等其他商品:“四川茶盐都转运司言:碉门、永宁、筠连诸处所产之茶各剪刀粗叶,惟西番夷獠用之。自昔商贩未尝出境,既非茶马司巴茶之比,宜别立茶局,征其税,易红缨、毡衫、米布、椒蜡,可资国用。”⑥徐学聚编:《国朝典汇》卷95《茶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246页。茶商为了适应市场形式,也多有以米换茶的情况:“川茶之利等于盐。……迨明犹立茶法,嗣准以茶易马,乃置茶马司,而川商得纳米易茶。”⑦郭则云:《竹轩摭录》卷5,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634~635页。《明史·食货志》云:“先是,洪武末,置成都、重庆、保宁、播州茶仓四所,令商人纳米中茶。”⑧《明史·食货志》,引自王雷鸣编注 《历代食货志注释》第4册,北京:农业出版社,1991年,第181页。实际上是在官方控制茶叶资源的情况下,商人资本参与茶叶商品流通的一个重要环节,且在此环节中实质上是茶粮贸易。在边境地区,多有驻军参与的茶粮贸易。如洪武三年 (1370年)即有允许茶粮贸易的政策:“河州卫指挥韦正言,西边军粮,民间转输甚劳。而绵布及茶可以易粟,今绵布及茶挽运将至,乞给各卫军士,令其自相贸易,庶省转输之劳。诏从之。”⑨徐学聚编:《国朝典汇》卷95《茶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246页。清代西北边境驻军也多有军队士兵以茶换粮食的情况:“兵丁领获茶斤,食余零买,或钱或粮,彼此交易,总不出每封三钱之价。”⑩杨应琚:《酌筹甘省茶政疏》,引自陈彬藩主编 《中国茶文化经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564~565页。在饥馑年代,茶粮贸易往往为官方所采用,以缓解灾情。景泰年间,“又以岁饥待振,复令商纳粟中茶,且令茶百斤折银五钱”。⑪《明史·食货志》,引自王雷鸣编注 《历代食货志注释》第4册,北京:农业出版社,1991年,第182页。在明代,甚至存在官府用茶叶支付官吏、官军俸禄的情况。如正统六年 (1441年),“甘肃仓所收茶,自宣德及正统元年以前者,按月准给陕西行都司并甘州左等卫所官员折俸布绢。每茶一斤,折米一斗。自后所积茶多,悉照此例,挨陈折给”。①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37《课程六·茶课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68页。正统八年 (1443年),“令陕西甘肃仓所收茶,折支军官俸给,每斤折米一斗五升”。②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37《课程六·茶课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68页。这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行为,但实质上仍是茶米交换。
(三)茶叶—红缨、毡衫、布、椒、蜡等贸易
明代,应四川茶盐都转运使的请求,在永宁、成都、筠连设立茶局,征收实物税,“易红缨、毡衫、米、布、椒、蜡以资国用”。③《明史》卷80《食货四》,引自王雷鸣编注 《历代食货志注释》第4册,北京:农业出版社,1991年,第176页。在边境地区,多有用茶叶和少数民族的土产品相交换的情况发生。《明史·食货志》云:“川人故以茶易毛布、毛缨诸物以偿茶课。自定课额,立仓收贮,专用以市马,民不敢私采,课额每亏,民多陪纳。四川布政司以为言,乃听民采摘,与番易货。”④《明史》卷80《食货四》,引自王雷鸣编注 《历代食货志注释》第4册,北京:农业出版社,1991年,第176页。说明在四川地区,人们用茶叶和毛布、毛缨等番货相互交易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
与唐宋时期相比,明清时期茶叶和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情况虽然也普遍存在,但是卷人这个交换体系的其他商品的种类却似乎大为减少。我们认为,这与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与唐宋时期不同相关联,明清时期没有像唐宋时期那样出现严重的 “钱荒”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市场上的物物交换情况,自然,茶叶和其他商品的交换也就相对减少。
二、用钱、银购买茶叶
茶叶市场上最主要的贸易方式是现钱交易。一些名优茶的市场价是很高的,明人袁宏道《袁中郎全集》云:“(龙井)岕茶,叶粗大,真者每斤至二千余钱。余觅之数年,仅得数两许。”⑤袁宏道:《袁中郎全集》卷14,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08页。清人顾彩 《容美纪游》则云: “诸山产茶利最溥,统名垌茶,上品者每斤钱一贯;中品者楚省之所通用,亦曰湘潭茶。故茶客来往无虚日。”⑥顾 彩:《容美纪游》,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58页。与此不同,加工粗糙、质量一般的茶叶则价格低廉,如福建有的地方即是如此:“闽方山、太姥、支提俱产佳茗,而制造不如法,……闽人急于售利,每斤不过百钱,安得废工如许。即价稍高,亦无市者矣。故近来建茶所以不振也。”⑦谢肇淛:《五杂俎》卷11,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23页。不同时期采摘的茶叶,其价格也迥异。一般而言,早春采摘的茶叶价格较高,夏天、秋季采摘的茶叶价格就要低许多:“茶每斤价二百余钱;金邑谷雨前摘者值三四百钱,五月后摘者百余钱,立秋后摘者数十钱。东邑茶上者仅百二三十钱。黄沙岩茶,叶粗味厚,价稍昂。”⑧何刚德:《抚郡农产考略》卷下木类一茶,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447页。
明清时期,白银成为市场上流通的主要货币,因此,多有用白银购买茶叶的情况。明人徐茂吴很推崇虎丘茶,曾经以银购买: “茂吴品茶,以虎丘为第一。常用银一两余购其斤许。寺僧以茂吴精鉴,不敢相欺。他人所得,虽厚价亦赝物也。”⑨冯梦桢:《快雪堂漫录》,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11页。明政府有时征收茶税并不征收本色,而是折收银两,如成化三年 (1467年)奏准:“西宁洮河茶马司积多余茶,年久湿烂。今后粗茶每百斤收银五钱,芽茶三十五斤,亦量收五钱;无银,收丝、绢等项。俱解本省有司收候,以补收买茶课支用。”⑩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37《课程六·茶课》,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66页。“独铅邑有茶户有茶课,课额岁八斤耳,不为民厉。何时例忽起,每岁清明课茶时,除正供外,自监司以下逮丞尉皆有馈,名曰荐新。实则本处所产不能应,皆市之他郡以充之。民费金以数十计,已苦之矣。何时例又变,每岁课茶时,除正供仍本色外,其他馈赠悉以银代之。于是民岁费金以百数十计。茶户或称贷偿,或且鬻妻子偿,甚有自经沟渎间者。已而相率逃去,则科之合邑之粮里,费益不赀,害益深矣。”⑪郑日奎:《游西阳山寺记略》,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589页。这就迫使茶园户必须出售茶叶,到市场上换取银两以完成课额。明代茶叶一度分为商茶和官茶,消费者购买官茶似亦多用银两:“今后商人中茶,每年多开百万斤。巩昌府盘验明除扣解茶司之外,其余悉听臣衙门酌量西凤等府地方广狭,分派各府对半抽分,照依时估,定以价值。商茶给商自卖,文引截角挂号,不得出所属州县之境。官茶并拿获茶俱出给印票,分散铺行发卖,价银呈臣衙门计算。”⑫梁 材:《议茶马事宜疏》,载 《明经世文编》卷106《梁端肃公奏议五》。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559页。在西北边境,明政府实行召商买茶的方法:“招谕山陕等处富贵商人,收买官茶五六十万斤。其价依原定每一千斤给银五十两之数,每商所买不得过一万斤,给与批文。每一千斤,给小票一纸,挂号定限。听其自出资本,收买真细茶斤,自行雇脚转运,照商茶事例,行令沿途官司,称盘截角。如有多余夹带茶斤,照私茶拟断。运至各该茶马司,取获实收,赴臣查验明白,听给价银。仍行委廉干官员,分投于西宁、河州二卫,官为发卖。每处七八万斤至十万斤为止,价银官库收候,尽勾给商。如有赢余,下年辏给。”①杨一清:《为修复茶马旧制第二疏》,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550~551页。则官方也是多用银两收购茶叶。明政府有时候也先在某地抛售茶叶换取银两,然后在另外的地方再以银两购买茶叶:“(成化)七年五月,兵部奏:陕西巡抚马文升所陈收茶易马事,深切边务,宜令陕西布政司将库贮茶课及绵花等物易银,遣官领送河南、湖广市茶,运赴西宁等茶马司收贮,移文巡茶官同守备守巡官市易番马,表给甘凉、固原、靖虏、庆阳等卫缺马官军骑操。仍行甘肃、宁夏、延绥总兵、巡抚等官,覆实缺马官军数目,亦如前例行之。诏可。”②徐学聚编:《国朝典汇》卷95《茶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248页。市场上茶价低昂亦多以白银来表示,一般精美名茶价格不菲,但在产量增加的情况下,茶价也会下跌:“茶之为物,种亦不一。其至精者曰岕片,旧价纹银二三两一斤。顺治四、五年间,犹卖二两;至九、十年后,渐减至一两二钱一斤。康熙戊午,予在江阴,曾有客持来求售,实价不过二钱一斤。然色虽如旧,而味无香气矣。徽茶之托名之松萝者,于诸茶中犹称佳品。顺治初,每斤价一两,后减至八钱、五六钱。今上好者,不过二、三钱。他若苏茶垌山岕,历来价色高下,不甚悬绝。惟吾郡佘山所产之茶,所谓本山茶者,向不易得。其味清香,大约与徽茶等,而购之甚难,非贵游及与地主有故交密戚者不可得。即得亦第可以两计,不可以斤计。殆难与他茶价并低昂也。”③叶梦珠:《阅世编》食货6,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54~355页。“老友丁馥堂刺史,福州人。尝饷我贡余天生茶,名水仙,活火石泉瀹之,名副其实。每瓶重一两,直佛银五钱。其茶纤细如绣花针,色香味具备,洵上品也。”④徐 康:《前尘梦影录》,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424页。云南普洱茶中有称为女儿茶的,在市场上出售,购买者多是用白银支付:“女儿茶亦芽茶之类,取于谷雨后,以一斤至十斤为一团,皆夷女采治,货银以积为奁资,故名。”⑤张 泓:《滇南新语》,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69页。清雍正年间,云南思茅产茶地方因权贵压低价格多买茶叶,流弊甚多,引起人们注意,有臣僚指出必须要公平交易、不得压价购买、要以现银结算:“茶山苗倮之累日深,产茶亦渐短少,至于办茶之地方官,除应接不暇、任劳招怨外,又有承办箱匣锡瓶等项。此中垫赔苦累,势必仍出于茶,若不早为饬禁,茶山永成苦海。仰即通行文武衙门各官,需用普茶,果肯平价足银,附近茶山,皆有聚集之处,尽可买用,何必定向该管地方抽丰白取。甚至本系商贾买茶,亦皆冒指官茶,满山之茶,皆官茶矣。嗣后无论文武各官,所需之茶,皆于山外聚处平价平卖,务给现银,不得以损坏之物,抵为茶价。总须苗倮情愿,不得一毫强压。”⑥陈弘谋:《培远堂偶存稿》,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600页。尤其是在茶叶的大宗贸易中,更是以白银作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如在清代上海茶市:“沪城内外,近来设有丝茶专栈,所以招徕远客,使有如归之乐。货物到栈,即有通事往觅售主,货售归银,不烦客虑。然有时栈主无钱,即藉客资以供其挥霍。通事于中,亦有首尾。逮客回时,遂至所亏无算。西商之精明强干者,亦复狡计百出。往往有货已出口而银尚未付,向彼取银,则以货低减价为辞。商于沪者不可不察。”⑦王 韬:《瀛壖杂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8页。在清代后期,茶叶市场上使用白银购买茶叶的情况则更为普遍。清人何润生在 《徽属茶务条陈》中云:“前三四年中各茶商稍沾微利,如上品之虾目、珍眉等茶,每百斤向可售银八十余两,近亦售银五十余两,而去年仅售银四十余两;如下乘之芝珠、芽雨、熙春等茶,每百斤向可售银十五六两及十二三两不等,而去年仅售银八九两及六七两而已。”⑧何润生:《徽属茶务条陈》,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431~440页。刘世英 《芝城记略》则指出,在福建一带:“城内茶行数处,四乡送来归行整作。其拣茶者,均系妇女。拣净后,烘炒过筛,粗者脚踏,碎末作饼。好茶人锡瓶,或木匣锡里,名曰箱。每箱五十斤,价银十两,到省从新作过”。⑨刘世英:《芝城记略》,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441页。
明清文献中多有用 “金”来表示茶价的情况,其实也就是用白银购买茶叶。清人吴陈琰《旷园杂志》卷上云: “端州白云山……山故莳茶,在绝壁,岁不过一石许,价可至百金。”⑩吴陈琰:《旷园杂志》卷上,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58页。陆启宏 《北京岁华记》云:“上已后三日,新茶从马上至,至之日,宫价五十金,外价二三十金。不一二日,即二三金矣。”①陆启宏:《北京岁华记》,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50页。明代有贡使用白银买茶的事情:“明朝不贵闽茶,即贡,亦备宫中浣濯瓶盏之需。贡使数赍金,抵京买而纳之。”②谈 迁:《枣林杂俎》,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588页。在与西藏的茶叶贸易中,大约存在用白银支付茶价的情况:“番民以茶为生,缺之必病。如西域各部落之需大黄。盖酥油性热,糌粑干涩而不适口,非茶以荡涤之,则肠胃不能通利。其由大箭炉人口买茶者,络绎不绝于道。茶形如砖,土人呼曰砖茶,每四砖谓一甑。西藏所尚,以邛州雅安为最。有锅焙子、日贡、八厦、新野之分。大家最重竹当茶,亦邛州产,加白土少许,熬出作胭脂色。每甑五斤,价须三金。”③周蔼联:《竺国纪游》卷2,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89页。在清后期与俄国商人的茶叶贸易中,似乎也多用白银支付茶价:“本年浮祁红茶,均大亏折。幸俄商破格放价,多购高庄绿茶。茶质之最佳者,每担可获利十五六金,低茶亦每担五六金,为同光以来所仅见。”④程雨亭:《整饬皖茶文牍》,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195~200页。
三、商业信用在茶叶贸易中的作用
明清时期,商业信用在茶叶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茶叶商品流通中的商业信用包括茶叶的赊买赊卖和预付货款两种情况。茶叶的赊买赊卖多发生在茶商之间、茶商和消费者之间,明代前期茶商将大量茶叶运抵边境地区,一时难以出售,便赊给当地居民:“今商茶课茶,皆以文引渡河历关而至茶司矣,茶司地方,则皆与番为邻者也。关隘少而歧路多,其相通固已易矣。而茶司周环地方几何,人民几何?商人之茶动至数万,岂能尽卖而尽买哉?商人去家千里,既不得以速卖,势复难以久守,不得已而赊居民。家积户蓄,塞屋充栋。”⑤梁 材:《议茶马事宜疏》,载 《明经世文编》卷106《梁端肃公奏议五》。引自陈祖椝,朱自振 《中国茶叶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557页。赊买赊卖对于茶叶商品流通的顺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如果说茶叶的赊买赊卖是在时间上先得到茶叶后付款的话,那么茶叶市场上的预付货款则正好相反,是先付款,然后才得到茶叶,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茶园户和茶商之间,成为茶商控制茶农和茶叶生产的一种手段。如在浙江, “种茶者,多由人山办茶之经纪付给资本,足以敷其茶造收成之用”。⑥《光绪二十八年温州口华洋贸易论略》,上海通商海关造册处:《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国家图书馆铅印本,第70页。在福建武夷茶区,茶商 “到地将款及所购茶单,点交行东,恣所不问。”⑦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304页。预付货款的茶商实际上已经朝包买商的角色演变。费尔南·布罗代尔曾指出:“包买商制度在农村有广阔的天地,商人也不放过这个好机会。商人不但是原料生产者和工匠之间的中间人,工匠和购买成品的顾客之间的中间人,以及近地和远地之间的中间人,而且是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中间人。”⑧[法]费尔南·布罗代尔:《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顾 良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334页。“包买商制度是旨在控制,而不是改造手工业生产的商业资本主义不可否认的首要特征之一。包买商最关心的乃是销售。因此,只要商人有利可图,包买商制度就能触及任何生产活动。”⑨[法]费尔南·布罗代尔:《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顾 良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第338页明清时期,在茶叶生产和茶叶贸易发展的基础上,一部分茶商演变为包买商,说明茶商资本开始触及茶叶生产活动。这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明清时期,农产品中的茶叶是重要的商品。茶叶不仅具有广阔的国内市场,还有国际市场。18世纪末,英国东印度公司每年平均从中国购买茶叶价值银400万两。⑩戴 逸:《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年,第30页。茶叶等这些中国市场上的主要商品都是由农村提供的,说明小农经济并不排斥商品生产。
(责任编辑 廖国强)
孙洪升,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 (北京,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