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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到现代:国民政府文官考试走出“扃闱制”平议

2014-04-08房列曙

关键词:考试院国民政府委员

房列曙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从传统到现代:国民政府文官考试走出“扃闱制”平议

房列曙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为了实现考试制度的现代化,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举行第一届高等考试后,就提出了废止扃闱制。然而为慎重起见,废止扃闱制的试验,先从部分省举行的普通考试做起,后拓展到1934年全国首届普通考试。至于第二届高等考试,只是改革扃试制度。1935年举行第三届高等考试,才不用扃试制度,但在总结经验时,又提议恢复扃闱制。经考选委员会于1936年决议:拟于扃闱制外,兼采不扃闱制。以上可见,废除扃试制度是在抗战以前,而不是在抗战时期。废除扃试制度的同时,一是建立防弊制度,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二是领导垂范,严格考试管理;三是考试简便与经费节约,实现了考试内容现代化,使政府选拔了所需要大量人才。

民国公务员考试;公平公正;考试简便;经费节约;现代性

科举考试时,为杜禁考场舞弊,采用“扃闱制度”。孙中山曾称赞这一制度的优点是“关节通不来,人情讲不来”。国民政府第一届高等考试,采用“扃闱制度”(也称“扃试制度”)。由于“扃闱制度”有浪费人力资源和经费开支庞大等弊端,而现代文官考试与科举考试有很大的不同,故第一届高等考试后,即着手废止“扃闱制度”。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未见专门的文章,也未见相关著作中的专门论述。赵汝言的《国民党政府的考试制度》[1]《江苏文史资料》第24辑以“国民党的文官制度与文官考试”为专集所刊载的17篇回忆文章,李双璧著《入仕之途:中西选官制度比较研究》[2],这些口述历史及相关著作中,均有“扃闱制度”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零星记载,很不系统,很不全面。本文运用了大量的《国民政府公报》、国民政府和考试院档案、日记、口述历史材料,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实行、改革、废止“扃闱制度”为新的切入点,对这一课题进行了全面的系统的梳理,首次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废止“扃闱制度”节约了经费,降低了考试成本,提升了考试效率,同时建立了一系列的防弊制度,保证了考试的公平公正,构建了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现代性的民国文官考试制度,对当今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也不无教益。

一、推行“扃闱制”:第一届高等考试

1929年8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第一部《考试法》*《考试院月报》1930年,第1期。《考试法》自193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最基本法规。第二天,府令公布《典试委员会组织法》*《立法专刊》,1930年第2期,法律案,第44-45页。。1930年12月30日,府令*一说《典试规程》由考试院公布,错了,应为国民政府公布。公布施行《典试规程》*《国民政府公报》1930年12月31日,第662号,法规,第15-17页。,同年11月25日,府令公布施行《襄试法》和《监试法》*《考试院公报》1930年12月,第12期,法规。。1931年1月26日和2月3日,考试院公布施行《应考人专门资格审查规则》*《国民政府公报》1931年1月28日,第683号,院令,第18-19页。《应考人体格检验规则》*《考试院公报》,1931年3月,第3期,法规。。以上考试法规,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第一届高等考试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浙江、江苏、安徽等省举行各种行政人员考试,为南京国民政府第一届高等考试的举办积累了经验。

国民政府第一届高等文官考试于1931年7月在首都南京举行,报考者共2千多人,来自全国25个省区,考试录取101人,其中1人普通行政与教育行政两类考试均及格,故实际录取100人。考试结束后,南京政府指令各该合格人员的毕业原校广泛传达,以资鼓励。关于五种考试的第一名朱雷章、罗厚安、周邦道、杨君劢、李铁铮五人的姓名、籍贯、年岁、成绩名次,复经南京政府行文各该取中人员的原籍市县政府广贴布告,一如科举时代张挂“金榜”为然,俾众周知。一以论才取仕,表扬合格英才,宣传考试制度;二以向该区和附近市县的公众介绍其人,作为将来推行直接选举制度的辅助,以代替孙中山先生主张的候选人考试的功用。1931年1月10日,在朱雷章考试获隽后两个月,经昆山县政府在县城内外通衢张贴布告,一时,观者如堵,街头巷尾,清议纷纷,咸谓此情此讯乃清初以来所仅见云。昆山有“民国状元”之说,就是指此事而言。[3]

当时,天津的《大公报》撰文,“祝此第一届抡才盛典之成功”,“此次考试之特色,为绝对严格。其大体办法,一仿前清乡、会试之精神,而便利则过之”。“监场严格,弊绝风清,典试各员,入闱月余,与外界隔绝交通,国府重视考试权之精神,完全体现。”[4]当代有学者把南京国民政府第一届高等考试,比作民国时期的“科举”。

第一届高等考试采用科举时代的“扃闱制度”或称“扃试制度”。科举考试时,为杜禁考场舞弊,主考官吏先期入闱,然后由地方最高长官亲临封闱,将已盖好官章的两个封条交叉牢贴闱门,禁止主考官吏与外人往来、通信、通话。其三餐饮食、疾病医药、大小便等都不得出闱。主考官吏在闱内出题、阅卷、评分、计分。评定完毕,经地方最高长官启封,才能出闱。“扃闱制度”,是杜绝考试官吏讲人情、通关节,使考试能得到预期效果的方法[5]140-156。孙中山曾称赞这一制度的优点,他说:“从前各省举行考试底时候,将门都关上,认真得很,关节通不来,人情讲不来,看看何等郑重。”戴季陶自然要采用这种方法。1931年6月13日府令公布施行的《修正典试规程》*《国民政府公报》1931年6月16日,第798号,法规,第1-3页。第三、四条规定了典试人员的工作纪律。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试委员,自受命受聘之日起,应按期出发,出发途中及典试期内,均不得与人有交际应酬及函电往来情事。但典试委员长于典试期前,依法办理关于典试事宜之人员函电往来,不在此限。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试委员,及典试委员会各职员,于典试期内,均应在试场之内场住宿,非考试完毕,不得外出(俗称“扃闱制度”或“扃试制度”)。

原设想有一定的闱场,典试、襄试两机关,以及考场皆同在一处,由于考场尚未建成,考试院场地有限,故分为内场、外场、考场,在几个不同的地点进行。内场设在南京八府圹南京中学第二院*一说闱场设在“宁远楼”,一说闱场设在“衡鉴楼”。错了,应为南京中学第二院,详见1931年8月12日考试院长兼高等考试主考官呈国民政府陈述典试经过详细情形,陈天锡编《考试院施政编年录》初稿第1编,1945年印行,第241页。,属临时借用,典试委员会设于此,典试人员入场后,严扃禁绝出入,直到典试完毕,才能揭闱。外场设在考试院华林馆,襄试处在此办公。先期商借中央大学大礼堂体育馆、南京中学第一院两处为考场。

在完成考试筹备工作的基础上,1931年7月6日,高等考试主考官戴季陶偕同典试委员陈大齐、刘光华、胡仁源、张默君、饶炎、黄序鹓、陈长蘅、谢健、冒广生、黄镇磐、黄幕松、戴修骏,监试委员于洪起,襄试委员余钟秀等,在国民政府大礼堂宣誓就职。戴季陶是考试院院长,国民政府先期特派为主考官,《考试法》规定,主考官兼任典试委员会委员长。典试委员由国民政府先期简派,襄试委员由典试委员长聘任。宣誓就职后,由戴季陶率领“入闱”。闱场设在八府圹南京中学第二院,当日行“入闱”礼,监试委员高一涵等将各门关闭加锁,称作“扃闱”。7月7日,监试委员订定收发公文、启闭大门办法,通知襄试处,凡各门钥匙,由监试委员掌之。所有聘任襄试委员41人,于7月10日入闱。据统计,本届典试委员、襄试委员、监试委员60多人,留学欧美者5/10,留学日本者4/10弱,本国学校出身者1/10,国学自修者仅二三人[6]266。

“入闱”后,典试委员会成立,戴季陶兼任委员长。并将秘书处移入内场,分科办事,即于是日扃门开会,审查应考人各种文件。此后,将出题、阅卷、评定分数及面试办法,逐日开会研究,决定标准。顺利完成应考人资格审查、考试命题、制卷、阅卷、评分、录取等项工作。“扃闱”以此,在屋内的考试官吏上至主考官,下到工作人员,不但禁止外出,还禁止与外界通信联络。直到8月9日发榜,才能“出闱”,恢复其“自由”。

扃闱至1月以上,内闱供给,由襄试处承担。扃闱期间,纪律严格。自主考官及典试委员入闱后,即饬警卫长于内闱及附近重要地点,设立多处警卫岗,分派干练卫士,轮流警卫,并划定警戒线,还派员警严密巡逻。另设消防队,以防万一。其办理弥封处所,除试卷等重要文件,逐日封锁,并派专人值夜班外,同时派有警卫队彻夜守卫。迨试场开始时,亦同样办理,以维持秩序,而重关防。襄试委员于能模,留学法国毕业,其夫人为法兰西人,于君10日入闱后,“未尝宁家,书问亦绝,夫人疑之,三旨八府塘内闱,格于门禁,怅然驱车去,盖各国举行考试,从无有扃门者,宜夫人惶惑也”。“谢铸陈典试,久任国府秘书,为府主席倚重,入闱数日,以庶政恐滋业脞,下令调回,监试委员,以试事未毕,考官未便出闱,主考官戴公借重方殷,絷维尤切,经考试院上请,俟试竢回府任事,竟得报可云。”[6]268

“扃闱制度”,是杜绝考试官吏讲人情、通关节,使考试能得到预期效果的方法[5]140-156。但“扃闱制度”也有经费开支大、浪费人力、办事效率不高等弊端,所以,南京国民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改革这一制度,存其精华。

二、走出“扃闱制”

(一)改革“扃闱制”:第二届文官高等考试。

国民政府第二届高等考试于1933年10月在首都南京和北平(北京)两地举行。考试分为甄录试、正试、面试。10月20日,在南京与北平同时举行各类人员的甄录试,各类考生实到2 296人,甄录试及格者共848人。11月6日,在两地同时举行正试,实到考生832人,正试及格者102人。再经面试,落选1人,录取101人。*录取101人,另一说录取99人,相差2人的原因,是已被录取的司法官称初试合格,按规定,有一年半的学习训练时间,学习期满后,举行再试,及格者任用。1933年录取的101人中,司法官32人。学习期满后于1935年7月再试,录取30人,故“国民政府考试院档案”《任命人员考试历年高等考试应考与及格人员比较表》中,录取司法官以30人计,余者相同,故总计为99人。99人说,参见杨学为总主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7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页。

第二届高等考试的特点之一,就是改革“扃闱制度”。也有人称第二届高等考试采用“半扃闱制度”。赵汝言在《国民党政府的考试制度》一文中说:“第二届高等考试,就实行半扃闱制,大概是阅卷完毕,就可以出来了,襄试委员在阅卷时,也不必住在里头。”[7]这一说法,有不确切之处。事实是:

“扃闱制度”的改革之一,是取消襄试处。第一届高等考试,因采用扃试之制,内外场隔绝,故须设立襄试处以掌理外场事宜。1932年12月,考试院总结第一届高等考试的经验,为节约经费、节省人力,提高办事效率,拟“废止扃试制度”。要废止扃试制度,襄试处自无再行设置的必要,原襄试处承担的工作,改由典试委员会负责。于是修正了《监试法》,废止了《襄试法》。襄试处依《襄试法》而设立,又因废除《襄试法》而取消。然而,第二届高等考试时,“扃闱制度”事实上并未废除,“依照第一届高等考试成例,仍偕同入闱严扃,以昭郑重”*《废止扃试之试验》,首都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编《民国二十三年首都普通考试总报告》,第57页。。另外,第二届《高等考试锁闱日录》一书,记载了典试委员、襄试委员锁闱40余日的全过程,也是明证。取消襄试处,是第二届高等考试改革的直接成果。

“扃闱制度”的改革之二,是典试委员、襄试委员分三次入闱和出闱,缩短了锁闱的时间。第一届高等考试,自1931年7月6日入闱,至8月9日揭榜出闱。第二届高等考试,分甄录试、正试、面试三种。甄录试不及格,不能应正试,正试不及格,不能应面试。自1933年10月14日,典试委员、监试委员、襄试委员入闱,至11月2日5时甄录试放榜,各典、襄委员均出闱。留襄正试者,与各典试委员,仍锁闱中。11月4日,正试出题各委,已先后入闱,10月18日,正试揭榜,是日下午3时,王用宾偕同各典试委员及住闱之襄试委员,同时出闱。11月22日,典试、襄试委员复入闱,准备面试事宜。至11月26日,排定录取的101人的名次,分别等第,发黄榜后,各典试襄试委员出闱。不过,印制试题人员,自缮印之日起至发题时止,一律严扃。

“扃闱制度”的改革之三,是北平的典试、襄试委员可以变通。第二届高等考试分首都南京和北平两地举行,在南京,成立第二届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北平方面,成立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北平办事处。《二十二年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处务规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自命题、阅卷时起至正试发榜时止,襄试委员于其所担任之命题发布以前,均住宿场内,不得外出。根据北平办事处的实际情况,考选委员会呈文考试院,“派在北平服务之典试委员遇有必要时得不拘束其外出请鉴核”。考试院指令指出:“本年高等考试应行筹备事项案内乙项所定办法,甄录试及正试,均由首都典试委员会命题,各试卷亦归首都一处评阅,派在北平各典试委员,既无命题、阅卷之责任,自可不受该规程第二条第一项之拘束,所请变通办理,应予照准。”*《举行第二届高等考试案》,《考试院公报》1933年第9期,公文,第19页。

改革“扃闱制度”的直接成果,是减少了事务分立,有利于节省经费。考试经费,中央政治会议第三七七次会议核定洋59 185元,实际支出49 172.82元,节余10 012.18元,是考试院“办理考试上表现最大之进步”之一。

(二)废止“扃闱制”的试验:第一届首都(全国)普通考试。

第一届首都(全国)普通考试,自1934年4月20日开始考试,至5月8日考试结束,计录取124人。本届考试的特点之一,是试验废止扃试制度,强化考试管理。

第一届高等考试时,采用扃试制度。事后总结其经验,认为采用扃试制度,典试委员会与襄试处,不能不分别设立,考试经费不能不因之增加,拟废止扃试,将典试委员会与襄试处合而为一,减少用人,经费可以减少。这一意见,由考试院报告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并将《典试规程》加以修正,呈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并奉“令准废止襄试法各在案”。于是,《襄试法》废止,襄试处取消。1933年,绥远、河南、河北各省,先后举行普通考试,“即依现行法规,不用扃试制度”。但1933年第二届高等考试,“依照第一届高等考试成例,仍偕同入闱严扃,以昭郑重”。但对扃试制度进行了改革,所以有人称之为“半扃试制度”。

民国时的“高等考试”,“普通考试”,曾是当时知识分子走上仕途的重要途径。“高等考试是甄拔专科学校以上毕业生以荐任职分发任用的考试。”“普通考试为甄拔中学以上学校毕业生以委任职分发任用的考试。”*《考试院成立后历年考选情形》(194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考试院档案,全宗号三七,案卷号504。不过,应考资格不只是学校毕业这一种,因此以考试及格后分发任用的等级来作为区分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的标准也许更为确切。当时,文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个等级。这样,也可以简单地认为,“高等考试是一种荐任职考试”,“普通考试是一种委任职考试”[8]。

1934年首届全国普通考试,事先奉院长令,不妨依照现行法规,内场不加扃闭,以验新制度是否可以推进。首届全国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成立后,遵令实行。“由于各典试委员,各襄试委员,志行高尚,操守纯洁,实验结果,颇为圆满,未有丝毫流弊。”“该项制度,自可依照现行法规,予以废止。”*首都变通考试典试委员会编辑:《民国二十三年首都普通考试总报告书》,第58页。不过,首届全国普通考试缮印试题,仍依照《典试规程》及上一年高等考试成例办理。各缮印人员,自缮印之日起至发题时止,一律严扃。

(三)废止“扃闱制”,第三届高等考试。

1935年11月至12月,考试院举行第三届高等考试,考试地点分别在首都(南京)、广州、北平、西安四个城市。设立两个典试委员会,以钮永建为第一典试委员会委员长,主持首都(南京)、北平、西安三区的考试。第二典试委员会委员长为邹鲁,后由钟荣光代理,主持广州区的考试。本届高等考试,同时举办特种考试高级邮务员考试,共录取273人,其中高等考试录取251人,特种考试录取22人。第三届高等考试,废止了扃试制度。考试结束后,第一典试委员会委员长总结了本届高等考试的经验,于1936年1月15日向考选委员会递交了《关于改进考试办法意见书》,考选委员会经过研究,形成了《〈关于改进考试办法意见书〉一案决议案》。决议拟于扃闱制外,兼采不扃闱制。

综上所述,国民政府总结第一届高等考试经验后,提出了废止扃闱制。然而第二届高等考试,为慎重起见,只是改革扃试制度。1933年,绥远、河南、河北各省,先后举行普通考试,不用扃试制度。1934年全国首届普通考试,试验废止扃试制度,试验结果,颇为圆满,未有丝毫流弊,证明该项制度,自可依照现行法规,予以废止。1935年举行第三届高等考试,不用扃试制度,但在总结本届高等考试的经验时,又提议恢复扃闱制。此意见上报到考选委员会,1936年1月,考选委员会决议:拟于扃闱制外,兼采不扃闱制。以上可见,扃试制度的废除是在抗战以前,而不是有些人说的在抗战时期。

三、走出“扃闱制”平议

(一)建立防弊制度,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在考试管理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掉了不合时宜的东西,保留了精华。例如在防弊的措施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法规中:1930年12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施行《考试法施行细则》。1933年2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修正监试法》[9]。1936年7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第四次修订后的《典试规程》*《国民政府公报》1936年7月7日,第2093号,法规,第1-2页。。1935年9月12日,考试院公布施行《阅卷规则》*《考试院公报》1935年第9期,法规。。同年9月16日,考选委员会修正公布《试场规则》[10]85-86,同年10月17日,考试院公布施行《监场规则》[10]87。1936年8月18日,考试院公布施行《命题规则》[11]1342。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是考试作弊,依法惩戒。《考试法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应考人如有冒名顶替或不符合考试资格者,除于考试后发觉,依《考试法》第十五条办理外,于考试前发觉,应予扣考,并将保证人按情节轻重,依法惩戒。

二是每次考试时,监察院要派监察委员或监察使担任监试委员。1930年11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第一部《监试法》规定:凡举行普通考试或高等考试时,考试院应咨请监察院派定监试委员,监试委员应以监察委员或监察使为之。监试委员对于试场内外的警卫、内外场的隔离以及其他认为必要事项,应加以检查,认为不合格时,通知襄试处改善。内场应于典试人员入场后严扃,禁绝出入;外场于考试期间内亦同。典试委员长应造具内场人员名册,襄试处主任应造具外场人员名册,送监试委员。试卷的弥封、弥封号册的固封保管、试题的交出及发给、试卷的点收及封送、弥封的拆去及对号、应试人的总成绩审查、及格人的榜示及公布以及其他应行监视事项,应在监试委员监视中进行。内场如有潜通关节,及替换、毁损、遗失试卷,或其他舞弊情事,由典试委员长负责。外场如有顶替转递换卷,或其他舞弊情事,由襄试处主任负责。监试委员于发现有前项舞弊情事,或有违反第二条至第五条所定情事时,应提出弹劾案。考试事竣,监试委员应将监试经过情形,呈报监察院。*《监试法》,1930年11月25日,《国民政府公报》1930年11月27日,第633号,法规,第1-2页。1933年2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修正监试法》,共6条。修正要点:适用范围由原适用于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扩大到各类考试;由于废止扃试制度和《襄试法》,改监试工作由襄试处负责为典试委员会负责;对舞弊的处理,原规定顶替传递、换卷等弊由办理考试人员负责,修正法改为监察委员应提出弹劾;规定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监试委员由监察院提请国民政府简派,特种考试监试委员可由监察院直接派出*《修正监试法》,1933年2月23日,《国民政府公报》1933年2月24日,第1063号,法规,第3页。。

三是考选委员会只是平时的考试行政机关。根据《考试院组织法》*《国民政府公报》1928年10月26日,第1号,法规,第8页。规定,考选委员会职掌考选文官、法官、外交官、专门技术人员及其他公务员,办理组织典试委员会、考选人员的册报及举行考试其他应办事项。考试院在举行考试时,还要设有典试委员会和襄试处、试务处等临时机构。高等考试典试委员长,其官等为特派,典试委员为简派。普通考试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为简派。典试委员长得聘任襄试委员若干人,襄理典试事宜。由于每次考试时,典试委员会及典试委员、襄试委员等人选都是变动的,所以走考选委员会领导的后门是不管用的。

四是存扃闱制度的精华。如前所述,第一届高等考试,实行扃闱制。第二届高等考试,改革扃闱制。第一届首都(全国)普通考试,试验废止扃闱制度,试验很成功。自第三届高等考试以后,就不实行扃闱制度了。所谓废止扃试制度,只是“废除其扦格不通之阻碍”,“存扃试制度之精华”*《五年来考选工作的报告》,1935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考试院总报告书》,全宗号五,案卷号470。。扃试制度哪些精华得以继承呢?1936年7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第四次修订后的《典试规程》*《国民政府公报》1936年7月7日,第2093号,法规,第1-2页。第六条规定:“典试委员长及担任命题或阅卷之典试委员,自其所任科目命题或阅卷之日起至各该科目试卷阅毕之日止,担任命题之襄试委员自其所任科目命题之日起至发题之日止均应住宿典试委员会内,但有特殊情形时考试院得变通之。”第九条规定:“试题决定后应按报名人数分别缮印并须严密关防,缮印人员自缮印时起至发给试题时止应严扃。”*《修正典试规程》,1936年7月6日,《国民政府公报》1936年7月7日,第2093号,第12页。

五是命题的保密制度。1936年8月18日,考试院公布施行《命题规则》[11]1342规定:命题时应注重实际问题,并应注意事项;各科目试题的数目,由典试委员会命题前议定;命题委员命题时,应遵用特制的命题用纸,以毛笔或钢笔缮写,须字迹清晰,并于纸尾具名盖章,外国文试题及他项科目试题中夹缮的外国文,应写印刷体或打字机打成,题中如有添改之处,须于该处加盖名章;命题用纸格式由考试院决定;命题委员应于所任科目考试日24小时以前在典试委员会拟缮试题,加封密送典试委员长,如依修正典试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时,应于典试委员长决定试题及付印期间,留驻考试举行地的固定地点,并应于发题时到会;典试委员长决定的试题,应于每题本文之末加盖名章。抗日战争时期,试题要提前寄到各省,用火漆印密封,在缮印试题前,才能在监试委员监视下开拆。

六是缮印试题的保密制度。缮印试题的地点,由典试委员长选定。缮印试题之前,所有窗户先行关闭,加贴封条,俟典试委员长合同监试委员携题入室后,即闭门下键,检点人数,查视窗户,然后发题缮印,印完试题后,用火漆密封,典试委员长合同监试委员乃退出,仍将门锁闭,杜绝出入,直到试题发到考场时,封门才揭封,工作人员才能出外休息。

七是每一试卷要盖典试委员会的关防(就是印)。每届典试委员会的关防呈报启用后,各类考试试卷即开始用印,凡试卷纸接续处,亦均须盖骑缝印,并限期完成。应考人有多少考试科目,就盖多少科目的试卷。如有多余或作废的,要封存起来,多余的试卷留任下届考试时备用。所以空白试卷是派不到用场的。试卷是弥封的。卷封面除考试种类、学科、名称及记分处所外不得有任何记载,应考人的姓名及坐位号数应记载于卷面和浮签,试卷一律弥封,弥封姓名册(即弥封存号和姓名的对照表)应固封保管,非对号填写时不得拆封。拆封要在监试委员监视下进行。*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编辑:《民国二十二年高等考试总报告书》,考试院考选委员会校印,第147-149页。

八是考试时,监试委员要到场巡视。1935年10月17日,考试院公布施行《监场规则》,规定:监场主任及监场员,应于点名时间前到试场服务,收卷完竣后始得离场。监场员于应考人入场时,应各就所指定之地点前往监视。监场员于应考人入场后,应按其坐号指导入座。监场员于发给试题后,按应考人的坐号、相片、试卷及卷面上浮签的姓名等项,依次详细核对。监场员于应考人缴卷时,应按名收卷,发给出场签,并将所收试卷,交由办理试场事务人员,将卷面浮签掣去粘贴簿上,核记所收卷数,经监试委员点验封固,注明数目,并附记日期签名盖章。应考人违犯试场规则时,由监场人员即行制止,其情节较重者,由监场主任报由试务处处长商同监试委员处理之。[10]871935年9月16日,考选委员会修正公布《试场规则》[10]85-86,严格规定了不得夹带他物、不得擅离坐位、不得互相接谈、不得出声朗诵、不得传递物件、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等考场纪律和试场工作人、监试委员的岗位职责。

九是阅卷分初阅、复阅和抽阅。1933年10月2日,考试院公布施行《典试委员会阅卷规则》,规定:(1)分组阅卷。典试委员、襄试委员评阅试卷,得依科目之性质,分组为之。每组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由典试委员长就典试委员、襄试委员中指定之。各组主任得召集本组会议,于必要时并得开联组会议。(2)试卷的调度与保管。试卷的分配由典试委员长定之。阅卷期限及每日阅卷时间,由典试委员会决定。当日未经阅完的试卷,应由阅卷委员亲自固封、盖章,交秘书处保管之。初阅、复阅完毕的试卷,由秘书处点收,点收后,典试委员、襄试委员不得再行调取。(3)制订评阅标准。每一科目的试卷,由委员二人以上分阅时,应先议定评阅标准,再行分阅。(5)坚持“一评一复”加抽查的制度。评阅试卷,应由典试委员、襄试委员各自单独负责,拟定分数,不得互相参加意见。评阅试卷,初阅用蓝笔,复阅用朱笔。典试委员长抽阅时,亦用朱笔。(6)卷面记分应用本国大写数目字。记分后,另有增减之必要时,应书明改为若干分字样,并加盖私章,不得将原分数涂改。(8)舞弊处理。评阅试卷发现有下列情事时,应报告典试委员会:文字内容确有反动思想者;应考人于试卷上署名盖章者;试卷上有潜通关节嫌疑者;其他认为有疑义者。(7)保密措施。典试委员、襄试委员及其他会内人员,对于试卷内容及阅卷情形,不得在会外泄漏。*首都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编:《民国二十三年首都普通考试总报告书》,第147-149页。1935年9月12日,考试院公布施行《阅卷规则》,共11条。其主要变化是取消了上述关于“分组阅卷”的规定,试卷的保管由秘书处改为试务处主管人员,其他内容无变化。*《阅卷规则》,1935年9月12日,《考试院公报》1935年9月,第9期,法规。

十是决定录取,也不知道姓名,而只知道某一弥封号的成绩。决定录取标准后,才在监试委员监视下,开拆弥封姓名册,在某一弥封号的成绩单上填上姓名,然后造册榜示。

“上述种种防弊措施,都可以在古代科举制度中找到根据。国民政府中主管公务员考试工作的高层决策者,大多都是科举时代的过来人,对这一套自然十分稔熟,其良苦用心也值得称道。他们无非是想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和合理。”[2]259

(二)领导垂范,严格考试管理。

考试院长在考试管理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能身先士卒,起模范和表率作用。由于刘锡章第一、二试平均分数计算错误,致不能得加分及格之待遇,发现这一错误后,戴季陶向国民政府委员会请求从严处分。处分的结果是,兼主考官戴季陶罚俸3个月,兼典试委员会秘书长考试院秘书长陈大齐罚俸1个月,典试委员会第二科科长张心一记大过1次,其余应负责计算分数各事故直接责任者,由典试委员会查取姓名,各记过1次。*《国民政府公报》,1931年9月1日,第863号,训令,第3页。考试院副院长钮永建任第一典试委员会委员长时,因国际公法科目试题,地役之役字,误写域字,自请处分;考选委员会委员长陈大齐任第一试务处长,亦以事先筹划不周,致有此失,请予处分;考试院院长戴季陶,以本身主管试政,实难免责,呈请一并严正处分。后奉中政会议决议:典试委员长罚俸一个月,考试院院长、考选委员会委员长所请处分,无庸置议。

(三)考试简便与经费节约,考试内容现代化,使政府选拔了所需要的大量人才。

一是使“考试之简便敏捷,与经费之节省”。例如:第一届高等考试,应用物件均需首次办理,又采用扃闱制度,其经费预算,共20余万元。第二届高等考试,由于改革扃闱制度,经费预算5.9万余元,而实际支出4万余元[12]。第二届高等考试后,又举办首届首都(全国)普通考试,由于废除扃闱制度,预算经费39 801元,实际支出13 978元*首都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编辑:《民国二十三年首都普通考试报告书》,第107页。。以上可见,通过改革,考试管理简便了,经费节约了。

二是考试内容现代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文官考试的内容与科举制相比较,其重要差别在于它跳出了考试八股文、四书五经等传统的陈腐内容,开始注重考试现代自然科学和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注重考能力,具有西方文官制度的某些特质。

据亲历文官考试的汪掁国回忆:“文官考试从其考试科目之内容来看,封建科举的气息少,很大程度上有似欧美、日本的文官考试,所考的多系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与科举时代所取类皆文艺词章之末,有所不同。这种文官考试,更多的是注重实务、注重才能。”[13]63

现以1933年10月第二届高等考试为例加以说明。

第二届高等考试共分为七类。每类所试科目不同,其甄录试科目:

七类人员均必试的:国文、党义、宪法、中国历史、中国地理五科。普通行政人员加试经济学,教育行政人员加试社会学,财务行政人员加试经济学,会计人员加试财政学,统计人员加试经济学,外交官和领事官加试第一外国语(英文或法文),司法官加试法院组织法。

正试科目:

普通行政人员必试:行政法、刑法、民法、财政学、地方自治法规;选试:土地学、劳工法规、国际法、各国政治制度、经济政策。以上选试科目任选1种。

教育行政人员必试:教育原理、教育行政及教育法规、视学纲要、各国教育制度、民法;选试:社会教育、乡村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统计。以上选试科目任选2种。

财务行政人员必试:行政法、财政学、民法、会计学、财政法规、经济政策;选试:土地法、财政学各论、货币及银行论、商事法规。以上选试科目任选1种。*《修正高等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考试院1933年5月23日公布,《国民政府公报》1933年5月25日,第1139号,院令,第13页。

会计人员必试:会计学、官厅会计、审计学、岁计制度、会计法规、民法;选试:财政法规、各国会计制度、公司会计、银行会计、铁路会计。以上选试科目任选1种。

统计人员必试:统计学、社会学、会计学、统计实务(本科目以实例命题)、统计法规、民法;选试:户籍法、社会调查、财政学、各国统计制度。

外交官、领事官必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民法、经济学、财政学、中外条例;选试:商事法规、国际贸易、各国政治制度、第二外国语。以上选试科目任选1种。

司法官必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规;选试:行政法、土地法、劳工法规、国际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监狱学。以上选试科目任选2种。*《修正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考试院1933年5月23日公布,《国民政府公报》1933年5月26日,第1140号,院令,第7-11页。

《民国二十二年高等考试总报告》*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编:《民国二十二年高等考试总报告》,考试院考选委员会1934年校印。第325-377页。一书,刊载了本次考试的试题,现举例如下:

1、国文试题:

(1)论文:孟子谓“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其理由何在?试申论之。

(2)公文:拟铨叙部拟具公务员保障法原则,呈考试院转送中央政治会议审核文。

2、经济学试题(财务行政人员、统计人员甄录试试题):

(1)试略述李嘉图地租学说之理论及其对后世经济思想之影响。

(2)试说明价值学说中之劳动价值说的意义及其谬误。

(3)试就本人所见论述过去经济学说之一般缺点及今后应有的改革。

3、社会学试题(教育行政人员甄录试试题) :

(1)就学理言,社会改进不外二途,或从生物遗传方面下手,采用优生政策,或从社会环境方面下手,实行文化改进,究竟孰是孰非,何弃何从,试纵论之。

(2)中国社会自海通以来发生剧激之变迁,试就社会学之观点,详析变迁之起因,及其与晚近社会问题之关系。

(3)派克教授分主要的社会历程为四种,即竞争、冲突、顺应与同化,究竟其区别何在,其分类是否适当,试评论之。

4、财政学试题(会计人员甄录试试题):

(1)试述财政之意义,及其与私经济之异同。

(2)试述公共支出对于生产与分配之影响。

(3)试述近年以来中央公债政策与现金集中少数城市之互相关系,并说明于农村经济有何影响。

5、司法官民法试题:

(1)终止契约、撤销、撤回、解除条件四者均与契约之解除相似,试分述其异点,以明确解除之性质。

(2)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开店,甲乙以同额之资金为出资,丙丁各以劳务为出资。嗣后除以合伙财产全部偿债外,尚欠戊本银四千元,二年利银八百元,均于民国二十一年年终到期,而戊曾于二十年年终向丙借银四千元,约明年利百分之二十,以一年为期。二十一年年终,戊以其债权向丙主张抵销戊与甲乙丙丁间之法律关系,如何,如甲一人或甲乙二人毫无资力,则乙丙丁间或丙丁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3)民法第一〇三〇条谓联合财产之分割,妻取回其原有财产,第一〇五八条谓夫妻离婚时,无论其原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各取回其固有财产,此所谓原有财产与固有财产范围是否相同,又如夫之财产与妻之财产分离后尚有剩余,应行谁属?

6、各国会计制度试题:

(1)试述英国会计监督制度之特长。

(2)现代各国审计制度多趋重于事前监督,不仅支付命令应送审计机关核签,且有进而稽核其支出原因者,试就法、比、意三国之新制言其概要。

(3)近世盛行会计权力分立主义,关于会计上之命令权、出纳权及监督权以绝对划分为原则,但事实上也不乏例外,试比较各国现制,而评论其合此原则者,约有几国,并列举其例外之事实。

上述考试科目和试题,除国文以外,其余各科无论从科目名称还是试题内容来看,所考的都是现代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统计学、审计学等多个学科门类,考试内容除各该学科的基本常识外,还注意联系实际情形设问。这些内容,绝大多数都是传统科举制时代闻所未闻的现代新兴学科。

又如:抗战时期,考试院举行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检核共计7大类28科:第一类称高等考试农业技师考试,分为农业技师、园艺技师、森林技师、畜牧技师、兽医师、蚕桑技师、农业化学技师和水产技师等8科;第二类称高等考试工业技师考试,分为土木技师、水利技师、建筑技师、卫生工程技师、机械技师、航空工程技师、电械技师、化学工程技师和纺织技师等9科;第三类称高等考试矿业技师考试,分为采矿技师、冶金技师和应用地质技师3科;第四类称高等考试医事人员考试,分为医师、药剂师和牙医师等3科;第五类称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考试,分为护士、助产士、药剂生和镶牙生等4科;第六类是律师;第七类是会计师。[10]2411945年,在工业技师中又增加测量和造船2科。*《我国考铨制度之变迁》,考试院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三七,案卷号276。以上学科的考试科目,都是传统科举制时代闻所未闻的现代自然科学技术。

当然,对民国文官考试内容表示不满的亦大有人在。有人认为“目前考试之方针好以笔墨取士,纯以文字学识为主,取录以后但求急用,不顾其后果如何”*余汝权:《如何健全中国人事行政》,中央政治学校学生毕业论文,1945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一一二,案卷号147。。还有人直截了当地批评文官考试制度“形式有余,内容不足”[14]。这些批评旨在使民国考试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固然无可厚非。但是无论如何,民国文官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方面已与传统科举制有了质的区别,它以现代科学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作为主要考查对象,已具备了鲜明的现代性色彩[15]。“学科考试及格后,还要经过一个实习、检验过程,然后才决定是否录取。因此凡是经过正式考试及格任用的人员,业务知识,工作能力,任事态度,都是比较好,比较认真负责的,这些人分配到各个工作部门,一般都是担任着比较重要的、繁难的工作。”[13]64

三是使政府选拔了所需要的大量人才。南京国民政府的文官考试制度,选拔了一批文官。自1931年至1948年,高等考试及格4 069人,普通考试及格6 738人,特种考试及格155 220人,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检复及格583 250人,乙种公职候选人考试、检复及格2 164 714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45 685人,检定考试及格3 011人,总计各类考试及格人员2 962 687人。其中抗战以前各类考试录取3 805人,此后各类考试录取2 958 837人,是抗战以前各类考试录取的778倍。如前所述,改革扃闱制度,走出扃闱制度,是在抗日战争以前。如果没有这一时期的扃闱制度改革,政府选拔上述大量的人才是不可能的。

上述考试及格人员,绝大多数补充到文官队伍中。他们大多数具备专科学校以上的学历,这些受过现代教育的新任文官,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南京国民政府各级机构的综合素质;同时,这些正规教育出身的文官较少沾染旧官场中的腐败习气,进入文官系统后,对于防止政府体系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与蔓延,对于社会风气的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1] 赵汝言.国民党政府的考试制度[M]//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总107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

[2] 李双璧.入仕之途:中西选官制度比较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

[3] 朱雷章.大比夺魁——南京政府第一届高等考试亲历记[M]//政协江苏省昆山县委员会,文史征集委员会.昆山文史:第4辑,1985:108.

[4] 第一届高等考试揭晓[N].天津大公报,1931-08-08.

[5] 林厚祺.第二届高等考试的回忆[M]//政协福建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福建文史资料:第9辑,1985.

[6] 黄寿慈.第一届高等考试锁闱日记[M]//沈兼士.中国考铨制度论丛.台北:台湾商务印馆,1990.

[7] 《文史资料选辑》编辑部.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37卷第107-109辑[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212.

[8] 赵汝言.中国现行公务员考试制度[J].考政学报,1945(2).

[9] 杨学为,朱仇美,张海鹏.中国考试制度史资料选编[M].合肥:黄山书社,1992:835.

[10] 考试院参事处.考铨法规集:第1辑[M].中华书局,1944.

[11] 彭勃,徐颂陶.中华人事行政法律大典[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

[12] 印水心.高等考试锁闱日录[M].南京:京华书局,1934:附录5.

[13] 汪掁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文官考试与文官制度[M]//政协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文史资料选辑:第36辑(总第136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

[14] 我国现行考试制度述评[J].东吴学报,1937,4(2).

[15] 王奇生.中国考试通史:第4卷(民国)[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23-224.

责任编辑:仇海燕

“科学技术哲学”专栏稿约

本栏目以科学技术哲学为选题范围,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技术史(科学思想史)研究等。来稿既可是单篇文章,也可是一组文章(对论题作不同视角和层面的讨论)。文章篇幅在10 000字以内,关键词3—8个,摘要200字左右,提供打印件及电子文档(E-mail:wrj6363@163.com)。本刊热诚欢迎各地学人和作者不吝赐稿。

本 刊 编 辑 部

K257

A

1007-8444(2014)06-0770-10

2013-10-22

200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中国近现代文官制度研究”(06BZS026)。

房列曙(1951-),教授,主要从事民国政治制度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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