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探讨
2014-04-08徐耀鸿
徐耀鸿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课部,湖北 十堰 442000)
一、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教育部于2010年7月明确指出,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并基于校企合作理念的创新打造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便切实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就对现行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予以不断深化创新十分必要,具体分析如下:
1.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是高职院校得以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
培养高技能、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是高职院校最根本、最重要的任务,但因其以是以服务社会为基本宗旨的,故唯有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彰显社会服务功能,方能实现持续发展。而校企合作可为学生融合所学知识和实践操作提供良好的平台,并使高职院校通过和社会企业智力、技术、设备等资源的共享和互补,增强人才培养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改善人才培养质量,更好的迎合市场发展和人才需求,推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经之路和最大特色[1]。但同时我们看到,经济社会处于不断演变之中,院校竞争更是日益激烈,因此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是高职院校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和关键所在。
2.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是政校企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
人才培养归根结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中学校、企业和政府是三大利益主体,人才质量的改善有助于增强高职院校的核心竞争力,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进而推动政府目标的顺利实现,故校企合作作为人才培养的最佳模式,体现了政府、学校和企业的共同价值取向,也涵盖了三方的利益诉求。只有三大主体协作配合,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校企合作的效用才会得到充分发挥,从而适应政府大力发展高职教育的方针政策,满足对高职教育的目标要求和功能定位;帮助高职院校丰富办学主体、强化办学活力、形成竞争优势,并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扩宽其发展空间和就业渠道;推动企业吸收人才和科技服务,进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履行社会责任。
3.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是经济社会能够稳步前行的客观要求
经济社会进步与教育事业发展有着最为直接而密切的关系,概括的讲,高职教育因直接面向就业市场,身肩为生产、管理、建设、服务输送实用型技能人才的重大使命,是经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渠道。近10年内,高职院校共计培养了1300余万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为促进就业、繁荣经济、改善民生等作出了巨大贡献。深化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不仅是因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更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构建创新型社会和人才强国的客观要求。
二、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实践障碍
高职院校之所以强调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深化和创新,主要是想通过寻求合理、可行、高效的合作办学体系、制度、途径和方法,推动校企双方形成双向吸引、交流和共赢的良好格局,进而更好的服务于自身建设和社会发展[2]。可是在具体实践中却困难重重。
1.现状阐述
虽然我国多数高职院校认识到了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结合实际情况相继构建了合作体制机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效益。但调查表明,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且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是互惠共赢合作机制尚不完善;由于两者价值观念和文化建设有所差异,像高职院校往往将希望寄托于政府扶持和外部资源,强调的是政企有责任履行义务,而不是靠自身优势主动服务吸引帮助,而企业因注重最大利益而难以将高职教育纳入价值链中,如此一来,便因利益不同致使合作动力不足,难以实现深入合作;二是缺乏有效的互动平台;当下的校企合作通常阶段性、临时性特点突出,而且一般只有真正需要共建基地开展顶岗实习时才会联系企业,由此可见,校企双方在日常运转中接触不多,既难以形成并维系情感,也不利于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拓展其合作广度和深度自然难上加难[3];三是合作范围相对狭隘;经不断发展后,我国的校企合作主要形成了企业配合、校企联合以及实体合作等几种人才培养模式,但受多种因素干扰,致使校企合作形式单一、范围有限、层次不高、效果较差、难以持久,距离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还有较大差距。
2.障碍原因
经研究分析发现,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体制机制难以深化创新和顺利实施主要与下述因素有关:政府层面,如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自我定位不明,政策引导激励作用不到位,组织协调功能发挥不充分,资金扶持有待加强,社会信息沟通不畅等,已然成为制约校企合作深化创新的一大瓶颈。高职院校层面,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自身和社会,而这些资源支持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加之三产收入获取难度较大,利润最大化又是企业的固有法则,故资金匮乏是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的主要障碍;同时其市场竞争与主动服务意识的淡薄,也限制了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发展。企业层面,由于很多企业目光短浅,过于追求短期利益,如面对先进技术通常选择直接引进,而不是与有着人才、技术、智力优势的高职院校共同开发,即使有所合作也局限于表面化和短期化,故深层合作无从谈起。由此可见,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深化和创新还未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故在真正意义上构建稳定、长期、规范、高效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是高职院校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三、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途径探讨
(一)适当借鉴吸收国外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
与国外院校的校企合作相比,国内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无论是在体制机制上,还是运行效果中,均存在明显差距,虽然与其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有一定的关系,但这并不能成为合理的借口,毕竟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因此我们在深化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时,可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然后立足实际加以转化吸收,为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其中下述几点举措值得借鉴:
法律体系相对完备,即国外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一般有着坚实的法律保障,如德国不仅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与合作学校及其学生签订训练合同,并就职业训练的内容、目的、性质、时间、措施、报酬、假期、合作解除条件等合同内容作了约束[4];设有专门的管理组织,即发达国家通常会专设组织机构负责校企合作事宜,常见的有职业教育委员会、研究所、劳动局,或者高等教育、企业、社区学院等形式的委员会;善于调动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如澳大利亚、德国等国的校企合作几乎全程会涉及企业参与,而且德国企业还经常为实习生发放一定的培训津贴;配有评估保障体系,为推动校企合作能够长期进行,发达国家还构建了相应的评估制度,以便了解合作效果,发现不足,提出建议,予以改进。
(二)善于从实际出发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
由上可知,我国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深化创新中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但因国家性质和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其他国家的校企合作经验只能借鉴,而不能照搬,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完成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深化和创新,在此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着力强化校企合作法律政策建设
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这一任务相对艰巨,仅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故需要政府纵观全局,并发挥宏观调控和组织协调职能,对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就当下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正和补充,并注重提高配套法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将其落实到实处,如明确校企合作对象及其条件,像年利润高于50万元或员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参与校企合作等,并对合作方式、监督评价、效果审核等事宜予以补充和完善,同时针对不利于校企有效、长期合作的违规行为采取罚款、通报、降级等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则要从政策层面加以保障,如为改善校企合作中企业积极性不高现象,既可以推行减免税收等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设置不同组别的奖项为企业提供资金或设备支持等奖励政策,或者基于合理的金融政策,专设校企合作基金、为校企合作投资进行减息或免息等,以缓解资源短缺问题;此外还应通过不定期检查对校企合作施加一定的政策压力,以此为其顺利开展提供重要支持和基础保障。
2.注重校企合作意识与动力的提高
鉴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意义重大,但校企双方缺乏足够的合作意识和动力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校企合作广度和深度的拓展,而仅靠法律约束和政策支持难以真正改善现状,只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故激发其合作动力尤为关键。
这就要求在校企合作法律政策日趋完善和大力宣传的基础上,以理念更新和文化建设为切入点,督促学校强化主动服务和竞争意识,督促企业积极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如高职院校可基于市场剖析和准确定位,继续深化技术教育,并结合建设实训基地、培养双师教师、优化技术课程、开展技能大赛等营造学技能、练技术的良好氛围,同时切实将企业服务视为关键的价值取向,以便打造自身特色用于吸引企业投资合作等[5];而企业应该尽快打破经济最大化这一固有观念的束缚,而是立足长远,正确认识校企合作中自己可以获取的利益点,如优化人才质量和结构,弥补智力和技术缺陷,降低人才培养和生产经营成本、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等,以此与高职院校达成一致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为校企合作提供动力源泉;此外两者还应强化建设学习型组织,以期为深化校企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3.从实际出发选择恰当的合作模式
虽然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处于日趋成熟和不断完善中,但同时也呈现出陷入“滞长”的模式瓶颈,即合作形式的单一化和表面化制约着其健康发展,因此新形势下,我们既要打造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机制,更要选择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校企合作模式。
目前体制相对合理、运行较为理想的校企合作模式有:以政校企共同管理的董事会体制,因其有着优势互补、整体渗透、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特点,利于与产、学、研的共同发展,故浙江宁波、广东顺德等高职院校选用了这一模式;高职院校以合作、合资、兼并等形式联合其他教育主体、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的职教集团体制,因其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共享和拓展,可实现集约化管理和最大化效益,故在河南工业、陕西国防工业等职教集团中有所应用;以专业或其群体建设为中心,以极具竞争力的专业为重点,以校中厂和厂中校为特点的校企共同体体制,可通过资源互补和共享,实现校企双方互利共赢,其中重庆城市管理、安徽机电等高职院校便设立了企业冠名的院校;此外理事会体制应用较为广泛,院校企业化这一新型体制可基于校企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各自优势的充分发挥,实现人才职业能力、学校竞争实力、企业经济效益的全面提高,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办学,故值得推广应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高职院校必须紧贴实际,综合分析,慎重选择。
4.加大力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体制
为确保校企合作体制机制能够深化创新和顺利运行,还需对其运行体制加以重点完善,以免影响实施效果,此时应该做到:准确定位校企合作中政校企的作用和地位,其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管理职能,包括规范合作准则、编制指导手册、加大法律政策宣传、监督评估体制执行状况等;学校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要涉及教学、科研、专业设置、效果评价等几大方面;企业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如参与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和部分管理、为院校提供技术专家辅导等,以免因权责不清影响体制的顺利实施;设置校企合作运行管理机构,在理顺政校企三者关系和确定合适的办学模式后,则要为体制运行设置专门的管理结构,在此建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设置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指导小组,其中前者负责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建议、编制发展规划以及检查评估等工作,后者负责规划的执行、条件的保障、利益的协调以及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6];而学校和企业也应分别配备相对独立的校企合作职能部门和办公室,以便加强日常沟通、合作和协调;同时对校企合作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加以明确规定也十分必要,如学校的资金投入、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合作项目、学生数量、合作方式等,企业的设备、资金和岗位支持、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这些均需要予以明确和细化。
5.切实做好校企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一方面,为提高校企合作实效,高职院校必须从师资力量、课程设置、专业调整等方面着手,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在此基础上,突出特色,打造高素质、高水平的科研队伍;企业则要做好资金规划,完善合作设备,优化岗位设置,以便实现院校软实力与企业硬实力的完美融合;同时政府还应在透彻分析校企合作内容与本质的基础上,健全其评估保障制度,如实施学习认证机制,一可以调动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并简化流程,减少麻烦,二来可督促高职学生和在学员工增强学习意识和动力,进而提高合作效果;也可以构建合理的工作认证、科研成果认证等机制,以激励并约束校企双方认真执行合作内容;此外,还需不同级别的校企合作机构做好本职工作,对双方合作过程和效果加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若发现不足和缺陷,要深究原因并加以合理改进;若发现违规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惩;并针对效果良好的校企合作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等。
总之,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既是高职院校办学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对学生和学校,还是企业和社会,均有着不容置疑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高职院校认真分析当前形势,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然后立足实际,从制度模式、运行管理、专业设置、文化建设等多方面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以此推动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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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叶 舟.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制度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1(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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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 颖.论高职学院校企合作的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9(23):35-36.
[5] 潘利群.关于推进高职院校与企业战略合作的探索和思考[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4):05-06.
[6] 曹元峰.校企合作的体会和思考[J].科技资讯,2010(36):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