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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宗族祀产管理的困境
——以清至民国时期徽州契约文书为案例

2014-04-08吴秉坤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宗族徽州管理

吴秉坤

(黄山学院图书馆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安徽黄山 245041)

徽州宗族祀产管理的困境
——以清至民国时期徽州契约文书为案例

吴秉坤

(黄山学院图书馆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安徽黄山 245041)

通过清至民国时期徽州宗族在祀产管理中产生的契约文书发现:由于血缘关系的影响,宗族的祀产管理往往无法达到既定的经济目标;反之,由于经济利益的渗透,宗族的祭祀活动不可避免的掺杂着功利色彩。

徽州;宗族;祀产管理;契约文书

祭祀祖先是传统中国民众生活的重要内容。而要维持祭祖活动的稳定长久,一定数量的祭祀产业是其经济基础,故每个宗族皆会置办一定规模的祀产,以维持每年的祭祖开销,于是祀产管理便成为宗族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族谱中对于祀产管理的记载往往是规范化的条规,所展现的只是一种理想化的静态模式,故本文以清至民国时期徽州宗族在祀产管理中产生的契约文书为案例,试图再现祀产管理的实际运行状态,探究其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徽州宗族祀产管理的难题及其解决努力

1、拖欠钱粮

清至民国时期,徽州宗族祀产设置的通行方式为,发起人捐产或捐资成立祀会,通过收租和放贷收息来提供每年祭祀的开销,如《康熙四十一年八月方灿等立合约》:①本文所引用契约文书皆收藏于黄山学院图书馆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皆未整理编号,后文不再说明。

立约人方灿、隆等,为立祭生放,以妥先灵事。身等窃思,立祭之义,有祖者在所必重矣,则追远报本之念,于斯攸关。然而祭仪莫措,曷以慰孝思。今邀同七人议立祭会,各出纹银四钱三分,共数三两四钱四分,生放息照乡例,第及世远年湮,办祭有望。经今立祭已定,恐后人心不一,特置酒请尊立约,著议二人倡首经承生放。所有出入银两必要登簿明白,每年账目务要清楚,毋得混杜,亦毋得假公济私肥己。有此查出□□经公,以不孝理论,重究重罚,断不容情轻恕。再,祭银不许会内人等借贷,免致异议,有此众面叱罚,决不徇意。恐后无凭,立此合约二纸永远为照。

康熙四十一年八月初六日立约人方灿、方隆(后略)

在这个案例中,方灿等七人捐银设立祭会,通过这笔银两的放贷收息来举办祭祀活动,并由倡首方灿、方隆二人管理这笔资金,要求账目清楚,不得假公济私。这份合约,特别强调祭会内部人员不得借贷,这一规定对祀产管理是否能够正常运转特别重要。如果放贷或者收租的对方是祭会的成员,或者祀产理论上的所有者之一,一旦对方无法或不愿偿还欠款、田租,祀产管理者将处于两难境地,严加催逼,甚至告至官府,虽能保障祀产收益,却违背了设置祀产、共祭祖先的初衷,即尊祖敬宗以收族,通过祭祀共同祖先的方式来增强族内的凝聚力;碍于亲情,任其拖欠,必将发生祀产流失、收益日减、入不敷出的现象,所以本合约强调“祭银不许会内人等借贷”。

然而,上文案例中的祭会只是一个七人规模的小型祭会而已,对于规模较大的祭祀组织特别是祠堂而言,其祭田租种者或祭银借贷者往往是宗族内部成员,这些人往往也是祀产理论上所有者之一,祀产管理者必然面临这种两难困境,给祀产管理带来无法彻底解决的难题,如《嘉庆二年季春月祁门黄善护公支下立合议墨》:

立合议墨,秩下国义、日东、日廷等,缘于善护公祀会,递年三房人等,眼同收租管理事务,向有定规。因五十三年水灾之后,人心不一,收租者不无减收,该银者无有利上,以致会内空虚,钱粮门户无有出办,清明祭扫并无定期。若不复议条规,洗浊清源,则公之祀会,不几堕于一旦乎。今议查秩下人等所欠会内本银多少,概行止利,递年照本银每两拨钱一百文,以作十年拨清还楚。定期五月初一、八月十六齐集交众,开支公务,余银眼同封匣置产。秩下不得私自借当,亦不得临期推诿、违议会规,如有违议者,即以不肖子孙灭祀理论,祀内概不许给其胙,以警后来效尤之戒。议条并所欠会内银两开列于后,立此合议墨一样四张,存公匣一张,三房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一议,三房三人经收租谷,务要同心协力,向例给谷五秤,今暂停止,侯会丰肥再行酌议;一议,欠本每两拨钱一百文,除开支公务,各项余银眼同封匣置产,不得私自借当;一议,清明祭扫,上敬祖宗,下为子孙,务要齐集,祭拜散胙;一议,三人经收租谷,照湿谷平秤,每秤除耗谷三斤给予收晒,三人酒钱不得开支众账;一议,门户各项公务,通知各房酌量而行。

国义,该本银五两二钱三分九厘;国珍,该本银六两五钱;日麟,该本银十八两正;日纪,该本银六两二钱三分四厘;日禄,该本银五两正;日廷,该本银二十三两正;怀取,该本银十一两三钱二分二厘。

嘉庆二年岁次丁已季春月日立合议墨秩下国义、日东、日廷,遵议人国珍、日麟、日纪、日禄、日祥、日辉、怀意、怀取,凭族嘉榕、日坚、日腾,秉笔人日熙

在这个案例中,祁门黄善护公的祀会资产由三房轮流管理,乾隆五十三年水灾之后,祀产的租谷与钱息一直被拖欠,导致祀会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由于拖欠钱粮者不仅有祀会成员,而且还有祀产的管理人员,故该祀会采取折中妥协办法,对于拖欠祀会银两者,从嘉庆二年开始停止算息,只需归还本金,而且可以分十年逐步归清,以减轻负债者的经济压力。同时采取暂停祀产管理人员补贴、减少开支等节流措施,以图逐步恢复祀产,维持祀会正常运转。然而,黄氏家族的十年规划并未成功,因为二十年后这笔欠款还在困扰该祀会,如《嘉庆二十二年八月祁门黄善护公支下立合同议据》:

议立合同笔据进、河、凤三房人等,议为护祀本房会另立贮仓以供国课,以保祖宗永远等事。向因各房积欠会内银两,以月远年深,遽难着偿,以致会内空虚,每逢急公正用,临期掣肘。若再漫无经理,必至腹心受累。是以会同公议,酌将来龙山青山培等处,历年所禁养之树竹柴薪,尽行批入本房贮仓,以备拚价置租供课正用。各房经管者,俱不得怀私拚籴,扯用公赀,概秩下支丁亦不得为己阻拦公物,以及强行借当而误公事。至于拨贴会内公议规则,款列于后。此议保攸关朝廷国课丁□□,祖宗永远祭祀大事,幸各敬承斯议,以期昌繁,慎勿怠忽,而受不肖乏诮。如敢背公违议,则同不孝,大则呈官处治,小则鸣族议罚,各宜遵守。立此合同一样四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条例省略)

嘉庆二十二年岁次丁丑八月日立合同议据河房国义、国珍……;进房日廷、日辉、日绩;凤房怀莹、怀意、怀取

从这份嘉庆二十二年的合同可以看出,该祀会还是无法解决钱粮拖欠的问题,最后只得对拖欠的钱粮置之不论,将来龙山上禁养的林木转为祀会资产,通过出拚林木所得来弥补资金缺口,从而维持祀会正常的运转。

2、盗卖祀产

宗族祀产管理还会面临另一个问题,即祀内子孙盗卖、盗租祀产。由于祀产往往是祖遗众业,理论上属于宗族全体成员所有,但族内贫苦成员或不肖子孙将其盗卖、盗租的行为经常发生,从而引发纠纷与官司,上文祁门黄善护公祀下来龙山林的管理就经历不少纠纷,如《康熙五十八年十月祁门黄善护公支下立禁约》:

立禁约黄善护公支下子孙尚利、尚昆、尚清、尚岩等,今因来龙众山,系一族命脉,所关及田地坟山庄仆等项,俱系祖宗创业垂统,凡为子孙者,当世守勿失,以光先人。今恐有不肖之辈,不顾门第,妄生觊觎,擅将众业盗卖,致伤来龙命脉,贻祖宗耻辱,罪莫大焉。今特浼族合议,严立禁条,如有此等子孙,定以不孝凭族鸣官处置。自禁之后,各宜遵守,未禁之先,倘有此情,亦照此文理论。今欲有凭,立此禁约一样四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康熙五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立禁约支下子孙黄尚利……(后略)

在上文合议中,黄善护公支下子孙采取徽州宗族通行的方式,即通过禁约保护来龙风水,严厉者山中一草一木皆不许擅动,以此来预防侵害行为。然而,这种禁约的效果其实并不理想,侵害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如《道光十五年闰六月祁门黄善护祀、黄余庆祀秩下立议合同》:

立议合同黄善护祀、余庆祀二祀秩下日祥、钧、怀取、怀锟、怀铎、兴仁、启湟、启遐等,今因七门会公众山场,合族先年曾经立案呈请府宪、县宪告示,立碑公禁,合族支丁各自凛遵。无如近日人心不古,屡出不肖,混将众山盗租棚匪,召异锄挖。将来税田壅压,烟火渐灭,上以国课虚供,下以民不安生。为此迫不得已,爰集二祀公议章程,以保后首之策,合同公议,务须同心协力,共奋惩治,所有一切议规另列于后。计开:一议,公同办理所有费用,榷将长玉会分领银两先行垫用,侯事毕再行酌派各祀捐输,倘有费用不敷,则照旧岁二祀批议输单,派出公用,无得异说;一议,办公之人,既已挺身出力,不得遗累,一人己事必须始终如一,不准以口角争论,贻笑他人,有误公事;一议,办公赴县人名,不得滥费公项,务宜省减省用,一切饭食每日每人约钱一百文,而秩丁可能出力之人,量能办公,不得借端推诿;一议,惩治之后,倘有不肖支丁怀此私仇,将来借端讹索,突起风波,一经发觉,不得以各家己事,袖手旁观,必须亦照此规,一同齐心办理,公项出支,以示唇齿相依。

道光十五年岁次乙未闰六月初一日立议合同黄善护、余庆祀秩下日祥、均……

从上文可知,黄氏宗族的众业山场虽经立碑公禁,并在县衙、府衙备案,却依然有族人将之盗租他人,从而引发一场官司纠纷,即使赢得官司,钱财上的开销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对于来龙风水山林的管理除了禁约之外,还有一种更为可行的方式,即将山林承包与专人蓄养看护,待林木出拚时按比例分成,如《道光二十五年三月祁门黄善护公支下立合议保荫蓄养文约》:

立合议保荫蓄养文约,护祀秩下房长怀仁,今因本村来龙山丰秃不光,几雅会于清明,两方支丁合议,与秩下怀钰、怀钦二人,在山承心掌养树木、柴薪、竹笋一并成林,例□所蓄出拚之日三七公分,护祀公堂得分其七,掌养工分其三。自议之后,家外人等,不得入山践窃。如违议罚不贷,各守禁约,庶有光前裕后,一村是赖,众议重新,永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保荫蓄养文约两纸,各执一纸存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立合议保荫文约秩下房长怀仁……

3、私吞公款

祀产管理面临的第三个问题便是管理人员的监督问题。祀产的管理往往是由各房轮流执管,并无专职人员,管理者良莠不齐,容易发生假公济私、侵吞公款的行为,导致祀产管理混乱,如《民国五年三月祁门黄善庆公、善护公支下立议约》:

立议约人德诚公秩下善庆公、善护公支房长起椿、振烈等,缘我祖遗四门会,上备祭祀公共祖宗,下为培植俊彦子孙。核计实收租额共有一百余秤,庆、护两支依序值年,挨房轮收。向例冬至后一日集众核算,收支两比,若有仍余,为首者照数将现钱交出,眼同贮匣,下首司年方能接管也。近十余年来,年成丰歉不等,支丁良莠不齐,黠者账有余存,藉口无钱交现,狡者居□效样,亦必踵步而行。故而入不敷出,急需无处着落。若不变通整顿,祀散即在目前。□公仝议约,各条开列于后,务□各房轮收者切实履行,毋得违拗。设有不遵,照罚条归各房长执行,负其责任。恐口无凭,立此议约,各收一纸为据。(条例省略)

民国丙辰年三月十五日立议约人善庆公、善护公支房长起椿、振烈……

从上文议约看出,黄氏宗族祀产的管理层出现私吞公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祀会的运转,故而采取重新整顿、加强监督的措施。其实,很多徽州宗族为了解决管理人员自身贪腐的问题,引进了商界的职业经理人模式,如《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程荣清立承任经理公租生放保租字》:

立承任经理公租生放保祖字,程四岁堂永群公支下嫡裔荣清,缘我高祖辈六房分爨,尚存土名源头山业未分。值斯族众集议,将租账算清,及续后公田之租,亦已结明,概行暂登公簿,比议将来公租齐身经理生放。身虽不才,何能担负重任,况族尊命令,义不容辞,只得允诺。当议所放之洋,周年一分交息,所放粮食,周年一五归公。任身酌量给放,倘能稍粘微利,族众不得藉口异言。如有失察,本息难收,身当如数赔偿,绝不推辞。但逐年清明古今祀祖大期,身当以公租取资,预备香烛礼物,以待各房支丁齐集祭拜,方不越桑梓遗规,事毕再行结算公款支存,即当登记公簿,绝不朦众欺负先人。倘因正事欲动此公,必须通知公议,各房俱允可,决不任身之意擅动丝毫。倘有要章遗漏,议后亦可注明。欲后有凭,立此承任字为据存照。

一议,上项公产之粮,按年估数贴给捐产业主,以便完纳,亦当登明公簿,此批;一议,上项所欠山田公租,比折之洋,目下虽已登记公簿,比议丁丑年即如数缴付,尚余之洋迨领谱之期,如数楚缴无异,此批;一议,所存公有山田业产,倘遇外人寻生事端,必须公同料理,其费用亦在租内支取,不得推诿,累身一人,此批;一议,按年所收粮食,议照秋收市价结算,毋以长短高低争论,特批;一议,所存公租,本族支丁等不能妄收,亦毋得恃强勒借,如有此事,在议者各宜挺力计较,绝不畏缩,累及经理一人,此批。

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日立承任经理公租生放保祖字人程荣清(略)

在这份议约中,程荣清被委任为公租的专职经理人,由其负责公租的收放与使用,并可从中获利,但必须承担风险,自负盈亏。这种经理人模式既保证了祀产的收益,又对管理者起着激励作用,不失为一种很好的祀产管理改良方式。

正是由于徽州宗族一直在改进、强化祀产管理,故徽州宗族祀产管理虽面临难题,却始终保持强大的活力,据统计,土地改革以前,徽州宗族拥有的耕地占耕地总数的14.32%,其中黟县宗族祀会拥有的耕地占耕地总数的39.96%,休宁县宗族祀会占用的耕地占耕地总数的10.68%,而民国时期徽州地区的山林绝大多数都归宗族所有。①参见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68页。

二、徽州宗族祭祀活动中的功利色彩

上述宗族祀产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三个问题,其实皆与宗族组织自身的血缘特色有关,可以说,由于血缘关系的影响,宗族祀产的管理往往无法达到既定的经济目标。但从另一方面说,祭祀组织自身的经济特征也给宗族祭祀活动蒙上浓厚的功利色彩,如《民国三年八月歙县潘阳生等立字据》:

立字据人阳源派潘阳生、富生,缘因统族商酌进神主一事,族内亦要先办祭产而后方可进主,日后照祠例永远准行。因为买租艰难,当族众言明,捐助英洋五十元正,其洋归祠内以作祭产。刻下银洋不敷,准定乙卯年五月终,将洋送至潘村潘光启堂内不误。此系两愿,并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字据存照。

民国三年八月日立字据人阳源派潘阳生、潘富生……

民国五年五月收到英洋三十元正,因所欠英洋二十元正,其洋准定明年五月将洋交楚,原笔又批。

从这份字据可知,潘姓阳源派为了将该派祖先的神主供进宗祠,必须“捐助”英洋五十元以帮助置办祀产。由于该派经济拮据,只得先立一份欠款字据,两年后才凑集三十元,仍欠二十元,承诺一年后缴清,其实这笔尾款用了两年时间才筹齐,即《民国七年七月歙县潘光启堂立收字》:

立收字人潘光启堂,今收到阳源派捐助英洋五十元正,其洋以归祠内生息,而日后置办产业。统族言明春秋两祭祀,贵派按年祀首来两名至祠内,二、八月十五日拜祖,一齐同散同饮,日后为例,万古流传。因族房各长,并无异言,恐口无凭,立此收字,永远大发存照。

民国七年七月日立收字人潘光启堂……

显然,潘光启堂通过捐资方能进神主的方式增加了祠堂收入,有助于祀产的增长,却给那些经济状况不佳的支派带来很大的负担。而对于那些有经济实力的族人而言,往往可以通过金钱获取利益,如《咸丰七年六月罗观贵等立合约》:

继善祠主盟罗观贵,情因本祠支丁蕃衍,祠内祭祀之需,入不敷出,支丁运太慷慨报公,愿输足大钱三十千文,添□各务。祠内恪遵祖训,凡有急于给公,比准于祖茔旁迁葬两棺。今邀众支丁公议,将吴一坑继元公墓侧给运太安葬两棺,众丁皆无异言,日后不得另生外议。今欲有凭,立此永远为照。

咸丰七年六月日立继善祠主盟分长罗观贵,文会罗以封,长房罗观松、罗金保,二房罗灶竹、罗灶六,三房罗顺喜,司匣罗行之,奉书罗运炎

在这份合约中,族人罗运太“捐输”大钱三十千文,以助祠内祭祀之需,从而获取在祖茔旁迁葬两棺的好处,祠堂其实是在变相的出卖风水宝地以获取经济利益。再比如《光绪九年四月裔孙元璧立助字》:

立助字人裔孙元璧,因居外地,家中上代坟茔,迫于路远,不便予亲逢时临祠祭祀,今将祖遗民田,坐落本村前下首福神祠东边原田八分,计一号,堰水浇灌,周围田埂,一并出助于宗祠大公堂名下,为祭祀费田,其田任凭管业耕种,照册收籍输差,自助以后,永无取回,永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助字以为据。

光绪九年四月日立助字人裔孙元璧(后略)

在上文契约中,元璧因迁居外地,无法及时赶回家乡祭祀先祖,故将田产捐输与祠堂,由祠堂代为祭祀,祠堂增加了祠产,元璧则不用担心祖坟无人祭祀维护,双方各取所需。但这是否意味着,祠堂代为祭祀扫墓的工作皆需付费?无力支付者则置之不理?

总之,通过对清至民国时期徽州宗族在祀产管理中产生的契约文书的研究发现:由于血缘关系的影响,宗族的祀产管理往往无法达到既定的经济目标;反之,由于经济利益的渗透,宗族的祭祀活动不可避免地掺杂着功利色彩。

Them anagem en t of the p roperty for w orship of Huizhou C lans

WU Bing-kun

By the research of the contracts signed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perty for worship of Huizhou clans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we can find that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perty for worship of Huizhou clans could not achieve its economic goals because of blood relationship,on the other hand,the sacrificial activities of Huizhou clans were unavoidably impacted by material gain.

Huizhou;Clan;themanagement of the property for worship;contracts

C916

A

1009-9530(2014)01-0099-05

2013-08-16

吴秉坤(1981-),男,黄山学院图书馆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徽州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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