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下的高校学费标准的思考
2014-04-08余奕祥
余奕祥
(安徽省教育厅 财务处,安徽 合肥 230061)
高校收费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我国高校收费改革始于1989年,1994年试行范围扩大到37所高等学校,1997年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收费政策,调整了收费标准,并在全国统一实行。高校收费事关千万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每次调整都备受社会各方关注。其中社会关注的一个方面就是高校的生均培养成本的核定情况。现行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定过程中存在着概念模糊、按生均培养成本比例定价的逻辑模糊等问题,高校学费应按理论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核定高校学费标准,逐步完善由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或个人共同合理分摊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机制。
一、高校学费定价存在的问题
认真分析高校学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规定,不难发现高校学费定价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概念模糊
1996年,原国家教委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做出原则规定。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在现阶段,高等教育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2004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规定,教育收费决策听证是指制定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规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奖金,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等。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核算让人感到像是在“云里雾里”。核算高校培养成本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学生的培养成本之所以难以让人明白,首先是由于大学教育成本的构成非常模糊,教育机构的会计制度也不适应成本计量的需要”。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中规定的培养成本存在一定缺陷。该文规定培养成本计量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性原则,凡与高校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其中规定,培养成本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支出。其实,离退休费和医疗费因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由财政与个人按比例分担,这部分费用与高校教育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计入培养成本内容。对学生培养成本的核算,更为重要的是把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成本区分开。不能把高校的所有开支平摊到每个学生身上作为生均成本,因为高校有的开支并不合理,比如人浮于事,人员经费超标;日常管理松懈、跑冒滴漏严重等;此外,有些高校还贷款搞一些“高大上”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甚至还有一些腐败工程,造成办学经费不必要的浪费等。
(二)按生均培养成本比例定价的逻辑模糊
目前,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高校学费存在以收定支、以支定成本、以成本比例定学费标准的定价逻辑。那么就要考量高校收入、支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高等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的来源决定了高校支出的财力,而高校支出的合理性又决定了培养成本的合理性。以收定支、以支定成本、以成本比例定学费标准的定价逻辑,一定程度上存在逻辑起点缺陷,就会导致历史悠久的优质老校成本低于新建学校,因为历史悠久的优质老校的账面成本低于新建学校的现行成本;导致财政支持力度大的学校的成本可能高于财政支持力度小的学校,因为财政支持力度越大、高校的生均支出越高;导致在校生规模小的高校的成本可能高于在校生规模大的高校;导致同类铺张浪费的学校成本高于勤俭节约的高校。这种定价逻辑容易导致“马太效应”和“塌陷效应”。
(三)培养成本比例定价原则不适应高校形势的发展
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中规定,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和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这就与高校扩招形势不相适应,有些地方高校编制管理滞后,高校编制的核定与高校扩招不同步,就会造成该进成本的支出进不来,不该进成本的支出又进成本了。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1008号文规定,高校按科研费用的30%计入成本。这就造成科研费用大的高校生均成本远高于科研费用少的高校,如A校科研收入6亿元、在校生2万人,那么仅此项费用折算的生均培养成本就达9000元,而B校科研收入6000万元、在校生2万人,那么仅此项费用折算的生均培养成本仅达900元,这样A校与B校仅此项的生均成本差别就大8100元。其实科研费用主要用于高校的科学研究,有些用于教师的个人研究,真正服务学生教学培养的成分很少。而随着高校获得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不断增加,高校的科研收入和支出也在快速增长,一旦记入学生培养成本,则学校间培养成本差异巨大。
二、完善高校学费定价的思考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现阶段,高等教育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关键是如何科学计量高校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如何确定高校学费标准?如何建立高校学费标准的理论基础?对此,本文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一)科学界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范围
要消除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中规定的培养成本存在的缺陷,就要改变以收定支、以支定成本、以成本比例定学费标准的定价逻辑。高校培养一个合格的学生的生均培养成本应是经济理论成本,而不是不可控、不可比的实际成本。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规定了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和监测办学条件指标,这些指标包括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等。可以按照各类高校基本办学条件和当地的有关项目定额费用标准测算各地高校的理论培养成本,以此作为高校学费的定价参考基础。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应严格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收费公示等程序,努力做到科学核定生均培养成本、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主动公开收费标准。高校培养成本应有权威的第三方监审,不能由教育部门和学校自说自划 。
(二)科学界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与高校学费的关系
高校学费应是成本补偿和高校准公益性的统一,高校的学费定价占培养成本不高于25%的比例应是政治决定,并非简单的高校实际支出经济分析。高校学费标准要体现生均理论培养成本与财政拨款的比较关系,体现政治决定要求,防止出现学费标准过高,超出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引发社会动态的情况。
(三)科学处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内部比较关系
高校学费应是成本分担和高校准公益性的统一,当高校财政拨款等其他收入完全满足高校的基本办学需要,高校学费标准就应相应稳定。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状况好,财政投入多,学校支出高,生均支出高,那么学费标准也相应提高。
(四)科学处理高校学费与其他教育学费的比较关系
高校学费标准的调整要统筹考虑,要考虑与其他非义务教育学费标准的比较关系,包括研究生与本科生、本科生与专科生、专科生与中职生、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学费标准的比较关系。
(五)科学处理区域间高校学费的比较关系
高校学费在高校理论经济成本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各地的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如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居民恩格尔系数、在校大学生年均生活学习支出)等因素确定。可以考虑分东、中、西部制定高校学费标准的指导价,如现阶段东部省份不超过6000元每生每年、中部省份不超过5000元每生每年、西部省份不超过4500元每生每年,同时财政部门加大对中西部高校的财力支持,建立起随着CPI上涨而自动调整的动态投入机制,不能让学费成为高校收入的主要来源,避免同一类型的经济区域内高校学费标准差异过大。
(六)科学处理高校收费与学生资助的协调关系
在调整高校学费标准的同时,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勤、补、助、减等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不能因为学费高了,家庭的经济负担更重了,而导致失学或辍学,违背社会主义高校的公益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时,要科学界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范围,应改变目前简单的以收定支、以支定成本、以成本的一定比例定学费标准的定价逻辑,要按照各类高校基本办学条件和当地的有关项目定额费用标准测算各地高校的理论培养成本,以此作为高校学费的定价参考基础。要坚持学费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不超过25%的政策红线。要科学处理区域间高校学费的比较关系,避免同一类型的经济区域内高校学费标准差异过大。要科学处理高校收费与学生资助的协调关系,提高学费标准的同时,要同步提高学生资助标准,提高资助的精准度,绝不能因为高校学费上涨导致社会反响强烈,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不起学,影响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