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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性别视角下性别不平等的探讨

2014-04-08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生理领域

宋 岩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511450)

一 社会性别差异与性别不平等

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女权运动之中。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在中国开始传播。社会性别是相对生理性别而言的。它与生理性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在于,生理性别是指男性和女性的自然差异。这个差异是由人的不同生理特征决定的,是生来俱有的,一个人是男性还是女性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也不会因社会的变迁和环境的影响等客观因素而变化。而社会性别则指的是人们对性别差异的理解。其中包括对男性和女性社会作用的评价和社会地位的赋予等。这种社会性别显然不是生来俱有的而是后天决定的,是受社会发展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长期形成的,因而也是可以逆转的。社会性别和生理性别两者在有区别的同时也有联系,这就是前者来源于后者,是基于后者而形成的。有鉴于此,可以说,所谓社会性别主要是指基于生理性别,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人们对男女性别差异的看法与理解。

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提出既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又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其理论意义在于,它明确了社会上存在着先天和后天的,生理上和观念上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性别问题。从而打破以男性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思想体系和价值体系,使人类从崭新的视角去观察和探讨性别问题,它已成为当代女权学术研究、人类对社会与历史发展的研究以及各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现实意义在于,从社会背景去研究性别问题,可以促进建设平等的新社会,创造平等的文化氛围,从而破除旧的观念,树立新的意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从而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

二 性别不平等及其形成和延续的主要因素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人们的生活可分为两个领域:一是由公共活动形成的公共领域;另一个是由家庭形成的私密领域。其公共领域活动表现为协调和有序的理性进行;而私密领域则多处于无序的感情和伦理等状态当中。由于男性参与公共活动多于女性,在观念形态上就把男性划归为公共领域,因此形成在公共领域中的性别社会差异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女性被制度化地区隔在公共领域之外。即使女性参与社会劳动,她们的社会角色也被有意识地划归为非公共领域,她们只能在公共领域中处于次要地位。这样,两性在公共领域和私密领域的活动中就在价值层面上产生了差异。

在社会劳动领域中存在着明显的性别社会差异。它们表现为:一是公共领域和私密领域的分隔,将女性的生育行为私人化、其价值隐性化,忽视了女性生育对社会的贡献;二是家庭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将女性的职能固定在家庭,从而使家务劳动呈现出性别化状况,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她们的无薪家务劳动被排斥在社会总劳动之外;三是在性别分工中的从属地位导致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底层的位置,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演化为“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的分化,女性的工作大多是职位较低、服务性和收入较低的工作。男女即使从事同样的工作并具有同样的资格,女性的收入也远低于男性。另外,公共领域的两性社会差异还表现为女性远离政治参与和权力,并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巩固。如此种种,之所以能够形成和延续,其主要因素是:

(一) 简单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社会里,生产方式极其简单,人们都是进行手工劳动。由于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存在着体力差异,这种劳动方式便使男性明显优越女性,这就在生产物质产品时,女性便对男性存有依赖性,并对男强女弱逐渐加以认同。同时,由于女性哺育子女并有能力承担家务劳动,反过来又被人们认为女性的劳动是辅助男性的一种劳动,也就是一种辅助性的劳动。显然,这种现象是十分不公的。因为在机械化、电气化的现代大生产中,女性完全可以与男性同样驾驭先进工具进行生产劳动,同样也可以开动脑筋进行科学研究,如此等等,也就可以与男性共同把社会推向前进。但由于当时的生产方式落后而形成的两性不平等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所以延续至今而没有被彻底消除。

(二) 陈腐的意识形态

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以及女性应当从属于男性等男尊女卑的意识形态已经形成,而且通过书简、媒体的传播乃至用法规等形式加以固定,使这种腐朽的思想意识一代一代地传了下来,以致于成为社会上的一种顽疾,男女性别不平等不仅没有得到消除,而且根深蒂固地延续下来。

(三) 紊乱的性秩序

两性关系不仅是私密的个人活动,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功能。它可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即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其中一夫多妻制、公妻制,残酷对待女性的婚恋自由等,便是这种性紊乱秩序的突出表现。这种秩序进一步强化了男女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确认并巩固了男性的压迫地位和女性的被压迫地位,这不仅使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从属地位,而且人身自由也要依赖于他人。

三 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路径

性别不平等对女性的负面影响极为严重,女性在参政、教育、就业等方面均受到不平等的对待。这些不平等的现象是父权制社会文化的表现,是男性中心论思想的突出反映。消除社会性别差异中的不平等现象,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不仅是提高女性社会地位所必需,而且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就要实施社会性别主流化。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来的。用通俗的一句话来说,就是人类社会要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即要把社会性别问题从宏观上纳入政府工作和社会发展决策的主流。这样就要:

(一) 增强民众和决策层领导者的性别意识

这种意识主要包括:一是社会性别问题实质上是社会问题,而不单纯是为了提高妇女地位的问题。男女两性都享有人权,需要平等,都要最大限度为社会做出贡献;二是要关注男女差异,给女性以必要的政策倾斜。女性仍是弱势群体,要多倾听她们的呼声,赋予她们以权力,保证她们参与决策;三是旧的意识形态必须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加以消除,不能寄托于“生产力发展旧意识会自然消亡”的空想。如果旧的意识破除了,新的意识形成了,那么就会扼制性别不平等的延续。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强人们社会性别意识则是实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一项根本措施。

(二) 政府应组织实施社会性别主流化

我们国家已建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实际上这就是政府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的工作机构,是政府组织实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具体表现。这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运转形式和所做的主要工作来看,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结论。它所做的社会性别调查、社会性别监测,已经为政府提供了性别决策依据。它必将进一步强化评估、监督职能,形成性别平等的问责机制。

(三) 以法制保证社会性别平等

主要是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法律,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审查其执行情况,评价其对男女带来的不同影响。这个审查必须建立在性别统计的基础上。同时,还要根据政策法律实施后的反馈,调整和不断完善其具体执行措施,以期最终达到社会性别平等的目的。

[1] 魏国英.女性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 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系列之一:什么是社会性别主流化[J].中国妇运,2005,(7):17-18.

[3] 王孟兰.对我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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