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教育改革背景下高等教育考试制度评价及改革探索
2014-04-08徐维爽宋永鹏张庭发
徐维爽,宋永鹏,张庭发
(齐鲁师范学院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13)
0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其中:强调教育领域的改革应始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尽力为每个层次的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并积极为多样化、个性化、创新型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环境和机制。明确了“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向;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并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期望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高校的办学机制和管理机制,构建“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教育发展新格局。总之,新的办学理念、考试招生制度和管办评分离的办学机制和管理机制将对我国高校的治理结构、人才培养与评价机制、招生改革、就业机制等产生重大影响。这其中,我们更关注的是伴随着基础教育综合评价机制的形成和一考定终身考试制度弊端的克服,我国高等教育的考试评价机制应如何改革。长期以来,以课程和学业完成情况为主要标准的考试评价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机制的主要形式,其评价标准的制定和评价过程缺少利益相关体的主动参与,导致高等教育的评价结果得不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认可。基于此,本文拟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背景下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考试评价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供参考。
1 我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现状及其影响
1.1 “视人为物”,利益相关体在考试中的主体地位缺失
现行高校考试评价制度的最大弊病在于“视人为物”[1],利益相关体在考试中的主体地位缺失。考试评价制度的相关主体包括管理主体、执行主体、承担主体和评价结果的需求主体[2],这其中管理主体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来维护其主体地位,但以教师和学生为代表的考试执行主体和承担主体以及以用人单位为代表的考试结果需求主体的主体地位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从教师的角度看,教师表面上有出题和评卷的权力,但实质上关于出题和评卷的种种限制早在考试之前就已经被管理主体确定好了,教师的各项权力实质上是附有条件的,比如在什么时间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考试,考试题型和考试内容要经过相关人员签字批准,考试评价结果的构成及其确定是采用分数形式还是等级形式等等。附条件的权力实质上是不完整的,而且附有的条件越多,权力受到的约束也就越大,教师在考试中的各种权力就是在种种条件的约束下变成了不得已的行为。从学生的角度看,学生不仅是高等教育的培养对象和最终产品,也是高等教育的付费主体,理应对自己付费的培养效果享有发言权,在高等教育的考试评价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但实际上相对于其他主体,学生在学什么、考什么、怎么考、考试结果除了可以评优评奖以及证明自己完成了相关课程和学业外还有什么作用等方面都没有发言权,至于自己想学的、想被评价和承认的都会由于自身没有相应的发言权而被其他主体忽视。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人单位不仅是高等教育培养产品的最终承接主体,在某种程度上还是高等教育的纯受益主体。从纯受益主体的角度看,用人单位理应不对高等教育的考试评价制度持有发言权,但从高等教育培养产品的最终承接主体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对高等教育的考试制度是享有非常重要的发言权的,但实践中这种发言权往往被忽略,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用人单位看重的关于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态度、人际沟通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没有在考试评价结果中得以体现;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依据学生提供的简历和高校推荐结果招聘的所谓“优秀人才”,往往在实践中需要投入更多的再培训成本,不符合自身“择才”的成本效益原则。
1.2 考试评价体系不完整,考评制度流于形式
我国高等教育考试评价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体系,即:校内教师是主要的评价主体;集中时间完成闭卷考试是主要的考试形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分数为主、等级成绩为辅。这种考试评价体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即管理比较容易和运行成本相对较低,但其评价过程和结果流于形式的缺点也是不言而喻的:(1)仅以校内教师为主的单一评价主体无法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体现在方方面面,教师的评价结果仅能反映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缺少其他主体基于多维度的补充评价,比如缺少来自同学间关于学生人际沟通能力的评价;缺少来自社会关于学生品德的评价;缺少来自用人单位关于学生职业道德与态度以及学生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评价,等等,因此目前的考试评价体系对学生作出的结论性评价是不全面的。(2)集中时间完成考试的评价形式会忽视过程性评价的重要意义。人才的培养和形成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因此对人才的评价也应该注重其过程,注重评价过程中的改进而非结果,那种仅仅关注最终结果而不关注结果取得过程的评价模式将会忽视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取得的进步,忽视评价结果取得的方式和手段,比如有的学生为了获取一个“理想”的分数可能不择手段,如让教师划重点、考试作弊甚至要求教师评卷时“手下留情”,等等,这些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的分数很容易混淆考试成绩需求者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判断。(3)闭卷考试的特点决定了考试内容的记忆性和考试成绩评价标准的“标准性”。闭卷考试的主要内容是记忆性的基础知识本身而不是基础知识的应用,这就决定了:考试评价的重点是学生的记忆力而不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好与坏的评价标准是学生对问题的认识与所谓“标准答案”的认识相符的程度;考试的反馈功能就是公布考试成绩与标准答案;考试的改进功能就是要求学生记住标准答案,最终导致考试的各项功能都流于形式。(4)各高校的考试评价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得不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认可。高校内部的考试评价结果虽然在校内与众多利益挂钩,如评优、评奖以及研究生保送等,但由于我国不同层次高校的考试成绩、奖惩评定结果在不同高校间不具有可比性,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对高校的成绩、推荐、获奖等评价因素持保留意见,用人单位对学生专业能力的评价更愿意采用一些通用的、可比的标准,如各类专业证书或根据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评价结果等。
1.3 制度改革有成本和风险,相关主体缺少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这种“视人为物”“一刀切”的考试评价模式从成本角度看是一种低成本的运作模式,要对这种根深蒂固的模式进行改革必然要付出很大代价,而且还要承担改革达不到预期目的的风险。因此即使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的改革政策,相关主体也会因为成本、风险和收益不对等等因素的限制而缺少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从考试政策的落实主体高校的角度看,虽然高校也深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对高校声誉的重要意义,但高校同时也深知完全落实教育主管部门的改革精神不仅要承担巨大的改革成本,而且还要承担改革成果评价标准存在较大主观性的风险,如改革到什么程度算是实现了改革的初衷。所以在政策落实中各高校要么紧盯其他高校,一方面关注其他高校的动态,另一方面也期望借鉴其他高校积累的经验;要么仅仅从形式上进行改革,而不是真正去触动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根本。从考试制度的直接执行主体教师的角度看,考试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考试制度本身,涉及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和考试评价标准的改革,还必然会引起教学模式的改革,涉及教师自身知识结构的提升,涉及教学工作量的大幅度提高,涉及改革成果得到认可的程度,等等。因此在没有相应的配套激励机制的情况下,教师执行考试制度改革的动力也很弱。从考试制度的承担主体学生的角度看,学生已经适应了目前这种“平时不努力、考前搞突击、考中凭作弊、考后靠说情”的考试方式。虽然学生也深知目前的考试评价体制不利于对自身的综合素质作出一个全面的评价,无法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但社会用现实强化了“学习无用论”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学生在考试制度落实中主体地位的缺失以及考试结果“无用论”的影响,使学生在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否以及怎么改方面呈现出“理性的冷漠”状态。从考试评价结果的需求主体用人单位的角度看,用人单位是最期望对目前的考试评价制度进行改革的主体,他们期望高等教育考试评价标准与自身的需求标准接轨,以降低人才选拔和再培训的成本。但是用人单位既不对高等教育付费,也不承担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本和改革失败的风险,而且在毕业生就业难的背景下,他们还握有较大的用人选择权,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也不愿对高等教育的考试制度指手画脚。总之,与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落实相关的主体,有积极性的不承担改革成本和风险,而承担成本和风险的主体又缺少应有的积极性,久而久之,考试就成了各方所必需布置和完成的一项任务,偏离了考试选拔和评价人才的初衷。
2 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探索
我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影响已经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落实并推进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总体要求的指引下,我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树立科学的考试观,客观地评价和定位考试制度
科学的考试观是关乎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3],树立科学的考试观要求:(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利益相关体在考试中的主体地位。“立德树人”是当前教育领域改革的基本导向,因此作为教育领域重要组成部分的考试制度无论怎么改,始终都应把“人”、特别是相关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作为考试的管理主体,要在用人单位参与的情况下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素质教育和实践教育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鼓励教师在执行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作为考试制度的执行主体和承担主体,必须坚持在用人单位参与评价标准设计和评估过程的前提下,尊重教师和学生在考试形式、考试内容和考试评价标准方面的自主权,特别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充分信任学生的能力和诚信。(2)对考试制度本身进行客观的评价。考试不是高等教育的目标,它只是实现高等教育目标的一种手段,是测试学生所掌握知识实现教学目标程度的一种手段;考试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把教师所教的知识背出来还给教师,而是要能用老师传授的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尊重与发展;考试的本质也不是对学生的优秀与否作出评价,而是要使学生看到自己在原来基础上取得的进步,使教育者了解其对学生的发展所做的贡献。(3)对考试制度本身进行客观定位。考试评价制度不是全能的,任何一种单一的考试制度,只能满足某一方面评价目的需要,想要通过单一的考试制度达到测量、甄别、评价众多学生的学习状况和综合素质的目的,恐有不妥。要使考试评价制度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构建多元化的考试评价体系,最终形成社会评教育的新格局。
2.2 鼓励相关主体参与考试制度创新改革
推进高等教育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讲还是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以提高相关主体参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净收益,从而提高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具体为:(1)将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和用人单位需要改革的紧迫性扩展到其他主体。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制度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赋予高校进行“试错性”改革的机会,允许高校改革出现一定的偏差,并给予勇于改革的高校一定的政策倾斜。用人单位在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中应勇于承担起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既要避免对考试制度改革过多地指手画脚而最终在学生就业时却选择“用脚投票”,也要避免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失声”。(2)从高校和教师的角度看。各高校应打破校际之间考试的封闭性,以确保各高校考试标准的相对可比性和考试结果的可参照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社会专门机构制定的统一专业考试评价标准,或者将高校内部的考试评价标准与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标准结合起来,让各高校参照执行,使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有机结合起来。高校内部应鼓励教师从教学的角度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并在教学效果评价、教学风险分担、教学工作量认定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提高教师进行改革的积极性。(3)从学生的角度看,无论愿意与否,学生都必须积极参与到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的潮流中,将基础教育的评价理念继续深入到高等教育中,继续保持并扩大基础教育改革的成果。
2.3 构建多元化的考试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试的功能
要充分发挥考试的功能,显然依靠目前的考试评价模式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构建多主体、多内容的过程性考试评价机制、最终形成社会评教育的新格局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具体为:(1)构建以教师为主要评价主体,吸收学生、社会和用人单位等多主体参与的考试评价机制。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高校在这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有的高校以综合测评成绩代替单纯的考试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综合测评成绩不仅包含了对学生考试成绩的评价,也包含了学生之间的评价和辅导员对学生参与社团活动能力的评价等;有的高校将培养模式修订为“2+1”或“3+1”,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一定的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活动效果要得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认可才能获得毕业资格,等等。(2)构建多内容的过程性考试评价体系[4]。在评价主体多元化的评价机制下,多内容的过程性评价体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需的,每个评价主体基于自身所处的不同地位自然就有不同的评价内容、方式和标准。多内容的过程性评价不仅可以从多角度测评学生的综合素质,还可以降低学生应对评价的压力和抵触情绪,降低某方面或某次评价发挥失常和超常对学生最终评价的影响。(3)形成社会评教育的新格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是管办评分离,即在未来的发展中,高校本身主要负责学生的培养,高校培养质量的高低将交由社会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判来体现。这样既可以对高校的办学形成一定压力,提高各高校的办学质量,也可以解决各高校评价结果不可比的问题。社会评教育新格局的形成,不仅取决于基础教育过程性综合评价体系和招生制度改革的落实,也取决于高等教育多元化评价机制的形成。因此各高校应在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变观望、等待和借鉴的态度为实际行动,切实构建并落实多元化考试评价机制。
3 小结
高等教育考试制度事关高等教育发展的大局,事关基础教育改革成果能否得到后续保障的大局,科学合理的考试制度将奠定高校素质教育的基础,离开考试制度改革谈高等教育改革与素质教育毫无意义。虽然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应明确那种认为在素质教育和实践教育背景下就可以弱化、甚至取消考试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因此,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背景下,高等教育要在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继续保持并扩大基础教育改革的成果,进行高等教育考试评价制度创新,以促进“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教育发展新格局早日形成。
[1] 党亭军.主体教育视角下高校考试制度的弊病及改革[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66-69.
[2] 李翊.从高等教育利益相关体看高校考试制度改革[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9(6):29-31.
[3] 徐双荣,盛亚男.从国外大学考试谈我国高校课程考试改革方向[J].当代教育科学,2009(10):20-22.
[4] 吕建强.美国高校学业考试制度的概况及其特点[J].教育与考试,2012(1):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