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服贸”团体支持的“两岸协议缔结条例草案”有悖法理
2014-04-07纪焱
纪焱
4月10日,历经3周吵吵闹闹的“太阳花学运”落幕,但台“立法院”的争斗却依旧方兴未艾。自“太阳花学运”提出“两岸协议监督机制法制化”诉求后,已有包括台行政主管机构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反服贸”团体支持的民间版“两岸协定缔结条例草案”、民进党版“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草案”等7个不同版本的“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交付岛内相关委员会审查。
如果仔细审视“反服贸”团体所支持的“民间版草案”,不难看出,其规定与民进党所提的版本在两岸政治关系的错误定位和违背基本法理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此前,民进党党团及党籍“立委”曾多次提出“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该草案将两岸协议定位为“两国协议”,其“一边一国”的“台独”本质可谓昭然若揭。而“民间版草案”名为“两岸协定缔结条例草案”,表面上看似乎较为缓和,但其正文却同样将两岸协定界定为“政府”与“政府”之间直接或委托签署的书面文件。这种对两岸政治关系的错误定位与民进党版本并无本质区别,看不出任何积极进步之处。而根据该草案,台“立法院”对于筹划中的两岸谈判,可以要求台行政机构提出缔结计划,并有权叫停谈判的进行,甚至对于仍处于草拟阶段的计划书,台“立法院”也可以提出修正、附加意见和保留。如果此“民间版草案”获得通过,意味台“立法院”可以在两岸协议谈判之前及谈判过程中进行实质性参与,明显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分权原则和责任政治要求。
在审议两岸服贸协议的过程中,虽然负责此案的国民党籍“立委”张庆忠在议事程序方式不无可议之处,但其亦存法律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1条规定,“委员会审查行政命令应予院会交付审查后3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已经审查”。只不过该条款与台“立法院”此前“未逐条审查前不得生效”的朝野协商结论相冲突,因而引发激烈反弹。“民间版草案”中则规定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已经备查转为审查。这种对两岸协议的“关切”甚至超越了现行规定,让人不得不怀疑其“法制化”的初衷。此“民间版草案”中还规定,对于已签署的两岸协议,除非经台“立法院”委员会确认,否则应在该条例生效后6个月内,重新交由台“立法院”议决,否则自始不发生效力。事实上,对于已经生效的两岸协议,台“立法院”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可谓少之又少。因台“立法院”自身怠于行使职权,却否认既有生效两岸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谓无知无畏。所谓“监督条例”绝不应无限上纲,最终让两岸之间无法再签署任何协议,这显然也不符合岛内民众的最大利益。
从“反服贸”团体推崇的“民间版草案”不难看出,其背后若隐若现的“独派”特征和“逢中必反”心理。此草案连署发起人的名单中,固然有着“逢中必反”的顽固派,却也包括了不少术业有专攻的法律界人士。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民间版草案”明显背离基本法理的事实,他们却“选择性沉默”,令两岸有识之士不得不怀疑,所谓“两岸协议监督机制法制化”,究竟是为了完善“法制”,还是在以“法制之名”行特定政治意图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