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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化共识: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破裂的内在逻辑
——以土地问题为例

2014-04-07朱庆跃

关键词:国共合作苏俄共产国际

朱庆跃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20世纪20年代,在辽阔的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场波澜壮阔的大革命运动。这场大革命,因国共合作形成而兴,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的在华势力,基本推翻了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1]220;同样这场运动也因国共合作破裂而夭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没有改变,人民大众依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国共合作之所以最终破裂,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如以土地方面作为观察问题的切入点,可以发现与国共合作共识形成时所内存的一些弊端密切相关,如共识成分的构建上呈现了明显的非现实性,共识内容的达成上呈现了明显的非内生性;共识地位的认识上呈现了明显的非平衡性。这些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国共合作的基础性,破坏了国共合作的稳定性以及影响了国共合作的持续性。伴随革命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自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的觉悟),共识必然逐渐破碎化,从而最终造成了国共合作的破裂。

一、国共土地共识内存的弊端及其危害性

1.共识成分的构建上呈现了明显的非现实性,削弱了国共合作的基础性。如果说在土地问题上,国共双方在思想理念上有交集性,这种交集性最主要体现在都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改变土地的私有属性,实现土地的公有制。以国共合作的共同纲领即新三民主义中的新民生主义为例,相较于民族、民权两大主义前后的显著差异性,民生主义前后虽有变化,但是核心内容没有改变,即强调平均地权的重要性。“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2]16这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指导无产阶级政党及其新政权如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上所给予的建议,具有很大的相通性。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就指出“我们的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这一剥夺是否要用赎买来实行,这大半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我们取得政权时的情况,尤其是也取决于大土地占有者先生们自己的态度”[3]503。联系当时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来看,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最直接和最迫切的现实方案不在于土地是否实现公有,而在于要真正实现耕地农有制。“现时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已不是旧式的一般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它在经济上是……把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4]647新民生主义中后来虽然也补充提出“耕者有其田”的思想,但是之所以不能将其列入国共在土地问题上的合作共识,一是在于国共开展合作时刚成立不久的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也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就此问题尚未开展探索;二是在孙中山所阐述的新民生主义中,耕者有其田的实行是有条件的,即未来和平式的解决。“联络全体的农民来同政府合作,慢慢商量了解决农民同地主的办法。”[5]558从现实实际看,在国共合作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由共产党人所负责的农民工作重点,也更多地不是执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而是开展减租减赋的工作。如果硬要说民生主义中的“耕者有其田”是国共在土地问题上的合作共识之一,还不如说“暂缓执行”此政策才是双方的合作共识。土地公有这一未来性的理念或暂缓执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虽然使双方有了合作的可能;但是国共毕竟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而结成统一战线的。伴随国民大革命的深入,这些共识日益呈现出的非现实性特征,越来越不能有效地解决所面临的绕不开的现实问题(包括农民的土地问题),相应地双方也就会不得不各自寻找不同的替代方案,从而严重削弱了国共合作的基础性。

2.共识内容的达成上呈现了明显的非内生性,破坏了国共合作的稳定性。国共合作,表面上是国共双方为了解决中国现实的问题,而经过思想上反复考量和实践中的多种博弈,最终内生化的结果。但实质上国共之所以能够形成合作,更多的是一种外力即苏俄、共产国际介入助推的产物,要说“内生化”也只能说苏俄、共产国际和国民党双方各自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于共产党来说是一种屈从性的外生化结果。如从苏俄、共产国际这一方来看,就是希望通过国民党来指导和支持中国国民革命力量,以推翻北京合法政府,从而建立一个有工农社会基础的、将发展成为布尔什维克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亲苏政权[6]9;而之所以采取党内合作的方式,就是借助共产党人使民族改良主义的政党——国民党变成近似共产党的激进革命的、人民的、工农的、雅各宾式的党[6]12。从国民党这一方来看,是其在试图得到资本主义大国的支持屡次受挫和国内政治斗争遭到连续失败后,试图通过与共产党的合作,从而获取苏联的财政、军事援助等[6]13,以实行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独立。以土地共识来看,这种非内生性呈现在苏俄和共产国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不可避免地带有共产主义的教条和苏俄布尔什维克思想的痕迹,以土地国有这一空想的理念作为评判国民党是否具有改造成为雅各宾式政党的基因标准;而国民党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带有种种条件限制的土地国有这一未来性理念生套或比附苏俄政策,从而获取苏俄和共产国际的大量援助。“更为有趣的是,孙中山还用苏俄的政策比附三民主义。他认为“新经济政策和他的民生主义如出一辙。……也表明了孙中山只可能修正三民主义,但绝不会根本推翻三民主义的内在本质”[7]115。相反,作为国共合作的主要一方中国共产党来说,由于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只能是对苏俄和共产国际的决议采取无条件的执行;而伴随自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水平的提高和独立自主意识的逐渐增强,必然会有突破这一非内生性共识的诉求和行为。

3.共识地位的认识上呈现了明显的非平衡性,影响了国共合作的持续性。就某一方面双方要获得共识,前提条件必须是对此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否则形成的共识也只是肤浅、感性的,相应的实践也不具有一致性和持续性。大革命时期国共双方在土地问题上所形成的共识就是这种类型,即双方在此方面的认识上呈现了明显的非平衡性。以农民及其土地问题的重要性认识来看,国民党明显比共产党的起步更加早,20世纪初孙中山在提出的旧三民主义中就包含有“平均地权”的民生主义;“耕者有其田”虽不是双方合作的共认识,但是国民党也早于共产党而提出,并影响了共产党。如1924年国民党“一大”,孙中山就认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植荒缴,以均地力”[8]120。而共产党之所以一度认同非现实性的土地国有理念和不执行“耕者有其田”政策作为双方共识,一方面在于苏俄和共产国际的压力性结果,另一方面更重要的也与自身对此问题的认识迟缓有很大关系。如直到中共“四大”才认识到农民问题的重要性,“农民问题在中国尤其在民族革命时代的中国,是特别的重要。中国共产党与工人阶级要领导中国革命至于成功,必须尽可能地系统地鼓动并组织各地农民逐渐从事经济的和政治的争斗”[2]18;“五大”前后逐渐了解到土地问题采取激进法的攸关性,“要取消封建式的剥削,只有将耕地无条件的转给耕田的农民,才能实现”[2]54。相应地,实践中双方也呈现了不同的倾向,在相当长时间内国民党较共产党更加重视农民及其土地问题,并且这种重视更具有资产阶级的阶级本位主义,而共产党不是忽视就是对国民党相关政策的服从。“1925年,国共两党携手合作,在广州建立革命政府。当时共产党主要侧重于工农组织,而国民党基于三民主义中耕者有其田的学说,对农运极大热忱,国民党办起农民运动讲习所,培养农民运动干部,派党员下乡组织农会。”[9]253这也就不难理解国共后期,伴随中共对农民问题尤其是土地问题认识较为深刻时,必然要改变非现实性的土地国有理念这一共识,以及摆脱暂缓执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束缚。

二、国共弊端化土地共识对合作各方的影响

1.弊端化的共识掩盖了国民党改良主义的阶级本质。按照人类社会形态的正常演变史,废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并将其土地分配给农民,这本应是资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但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产生的背景尤其是自身的两面性特征,导致了它们不可能完成本应由它们承担的历史任务。正如匈牙利的著名学者马札亚尔指出的:要让与土地有血缘关系的中国资产阶级领导农民直接反抗地主的革命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都是地租的获得者,都与对于农民之奴隶的和高利贷的剥削有利害关系[10]423。大革命期间,与共产党开展合作的骨子里依然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同样也如此。一方面,为了获取苏俄和共产国际的支持,在土地问题上提出了非现实性的土地国有理念这一合作共识,以从表面上彰显国民党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同质性,政党理论上的一致性。如孙中山认为民生主义与共产主义“毫无冲突,不过范围有大小耳”[11]119;国共合作前夕,孙逸仙代表团在向共产国际执委会阐述国民党行动纲领时,为首的蒋介石就指出民生主义是“通向共产主义的第一步”[6]278。另一方面,从国共合作期间国民党土地政策的本身内容乃至执行情况来看,无不体现了它的改良主义的阶级本质。从内容来看,如1924年国民党“一大”通过的土地政纲没有“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条目;在解决土地问题的策略上,也要求至少分两步走,一是在政权没有在全国建立之前只能帮助农民减租减赋,二是在政权建立后,由政府、农民和地主三方合作慢慢和平式给予解决,以“让农民可以得到利益,地主不受损失”[5]556。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任何立即实行土地国有或耕者有其田的方案或政策,都会遭受到国民党的反对或抵制。如在大革命后期,斥责共产党所支持的农村土地革命为“糟得很”“痞子运动”[12]15-18;即使1927年由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解决土地问题决议草案》,因提出“将大地主的土地及官地荒地分配于无土地或土地不足之农民”[11]173等革命性原则,也不可避免地遭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的否决。因为它们的实施结果,按照孙中山所强调的都会致使“失地的田主便要受损失”“将来那些大地主还免不了再来革命”[5]558。

2.弊端化的共识蜕变为一切服从统一战线以维护苏俄利益的工具主义。在土地问题层面国共共识内容的达成上,就如前面所论述的呈现了明显非内生性。这种非内生性仅从共产党和国民党两者之间而言,但如从苏俄、共产国际和国民党双方来看,是各自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特别以苏俄、共产国际为例,帮助中国解决革命中所遇到的土地问题,既不是第一也不是唯一的考量;而借助党内合作构建统一战线以最终建立亲苏政权或者维护苏俄的利益,尽管不是唯一却至少是最重要的原则。相应地,也就不难理解国共能否在土地内容上完全一致,对苏俄、共产国际来说不是决定国共能否合作的本质性原则;在此问题上的些许共识哪怕内存弊端,也只是服从这一最重要原则的工具而已。如国共合作前夕,就孙中山认为共产组织或苏维埃制度不能适用于中国,《孙文越飞联合宣言》的第一条就声明“此项见解,越飞君完全同感”[13]52;1923年10月在会见孙中山时,鲍罗廷就指出“您的目的是反对外国帝国主义,这也是我的目的。至于共产主义,中国还远远谈不上,因为中国没有适合的条件”[7]114。1924年国民党“一大”通过的国共合作纲领,其中土地政纲中非现实性甚至带有不彻底性的土地国有理念,共产国际也是主要的拟定方之一就很能说明问题。同样在大革命的后期,面对国民党的日益右倾,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八次全会虽作出了修正弊端化共识的尝试,即在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中要求共产党开展土地革命、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但是又强调这些是以共产党不能退出国民党,必须在维护国共统一战线的前提下进行的。可见,将这两个相互排斥的政策结合起来执行或完成,本身也就意味着共识无论从何种形式的弊端转化为另外一种形式的弊端都无关紧要,一切服从统一战线以维护苏俄利益的工具主义对苏俄或共产国际而言这才是最根本的。

3.弊端化的共识激发了中共探求正确解决土地问题的自悟意识。以土地作为观察问题的视角,国共合作共识所存在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在共识地位的认识上呈现了明显的非平衡性,即相较于国民党,共产党的相关认识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最根本原因在于党自身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水平和能力还有待提高,也缘于苏俄、共产国际在相关问题上的教条化(注:在当时这些教条化的认识及其所产生的灾难性实践,因多种原因更多错误地加罪于陈独秀犯了右倾投降主义)。因此,大革命后期伴随党自身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水平的提高,弊端化共识中的非平衡性必将被打破;而苏俄、共产国际在相关问题上的教条化错误实践,特别是所提供的反面教训也客观上激发了中共探求正确解决土地问题的自悟意识,也或多或少加速了国共合作的破裂。尽管大革命期间这种自悟意识在党内还不占据主导性地位或产生主流性影响,但却为以后党独立而正确地开展土地革命积累了宝贵的财富。这种自悟意识集中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初步认识到农民问题特别是土地问题的解决,是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中心问题,以及攸关工农联盟这一统一战线基础的巩固。如1927年4月党的“五大”所通过的《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就指出“在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中,无产阶级必须在农民中得到同盟者。无产阶级要提出急进的土地改良之要求,以巩固与农民之团结,向封建分子资产阶级之反动奋斗”[14]51。二是开始探索制定较为科学的农村阶级斗争路线(即将大地主与小地主、革命军人区别对待),以指导实行耕者有其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如1927年4月中央通告农字第八号——《农运策略的说明》,就要求“土地问题应与经济斗争之发展合而为一,应使农民了解减税减租并不能彻底求得解放,必须〔必须〕进到没收大地主土地的阶段方能开始解放农民的土地革命。对于小地主及革命军官则必须使之中立,使农民得和国民党左派及一般被压迫民众结合进攻土豪劣绅大地主”[14]183。三是明确提出农村政权的建立与否,关系到土地革命的成败。如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毛泽东就强调“县政治必须农民起来才能澄清,广东的海丰已经有了证明。……在农民势力极盛的县,农民协会说话是‘飞灵的’。……农民的权力在乡间初涨起来的时候,县知事和土豪劣绅是勾结一起共同对付农民的。在农民的权力涨至和地主权力平行的时候,县知事取了向地主农民两边敷衍的态度,农民协会的话,有一些被他接受,有一些被他拒绝。”[12]29-30同样1927年7月《中央对于武汉反动时局之通告》,就号召“积极做广大的减租抗租运动以鼓励农民悉起夺取乡村政权,实行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向土豪劣绅反攻,残认〔忍〕[的]地推翻其乡村政权而建立农会政权”[14]225-226。

[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上)[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

[2]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孙中山全集:第十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

[6]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一卷[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

[7]贺渊.三民主义与中国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8]孙中山全集:第九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

[9]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的超稳定结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0][匈牙利]马札亚尔.中国经济大纲[M].上海:新生命书局,1933.

[11]金德群.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1905-1949)[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

[1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孙中山全集:第七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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