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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探究

2014-04-07田美焕王秀芳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4年3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村镇金融机构

■王 梅 田美焕 王秀芳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有利于填补乡镇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缺口,有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农户获得及时有效的资金支持从而更好地发展农业自身。总体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对于河北省来说,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充分发挥 “支农”作用,改善河北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状况;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同时能够积极支持微小企业的发展,不断活跃县域经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有效地填补了部分乡镇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覆盖空白的缺口,为国家扫除金融机构和金融覆盖盲区做出了一定贡献。

河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一)政府支持力度、补贴规模扩大

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222个地级以上城市成立了金融办,部分县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金融办。此外,中央财政2009年出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2%的补贴。河北省张北信达村镇银行、晋州市周家庄农村资金互助社,2010年再获中央财政128万元定向补。2013年财政部经审定,河北省共有1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符合中央财政定向费用2005年补贴条件,符合补贴条件的贷款余额为78227.25万元,按2%计算的补贴资金总额为1565万元。

(二)存贷款规模扩大

基于国家政策的支持,河北省农村金融业不断蓬勃发展。到2011年年底,河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规划数量将基本实现全省覆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额也不断增加,各项存款额从2005年的10764.93亿元,到2012年29563.77亿元,贷款额从2005年的6415.23亿元到18143.99亿元,存贷款额明显增加,截止2013年5月31日,信达村镇银行贷款余额6541万元。

(三)金融机构数量增加

河北省目前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河北省于2008年6月26日成立了张北信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周家庄资金互助社 (由周家庄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来)。2009年,河北省启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计划工程,到2011年年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基本覆盖全省。2010年6月29日河北省第二家村镇银行——邢台清河金村镇银行正式开业,此后承德丰宁坚信村镇银行、廊坊香河益民村镇银行也相继开业,标志着河北省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河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的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力量薄弱

河北农村金融机构扩容快,但是监管力量薄弱。监管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仍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县域监管力量薄弱,随着监管办的整合,部分县已无监管部门,有监管部门的县 (市)普遍存在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的问题,对村镇银行的监管难以到位。

(二)业务发展受限,盈利能力差

河北省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初创至今,其经营经验相对较少,与其他大型、成熟的金融机构相比,其盈利能力存在很大的差距。受资本充足率、产品线宽度和深度、经营成本的限制,河北省农村金融机构业务难以扩展。

(三)社会认知度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不了解,认同度低。调查结果显示,很多农户都不愿意把钱存入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怕重蹈上世纪农村基金会的覆辙。还有一些人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吸收比较困难,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2008年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农户认为村镇银行的贷款就是以前的 “公家钱”,能赖就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不利。

(四)市场定位模糊

考察发现,河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依然模糊。一是大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在县城,远离了广大的农村市场,与设立初衷相背离。二是大量资金并未用于支持农业的发展 (这里的农业是指大农业),而是贷给了盈利情况较好的工业及商业,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国家的初衷。

(五)从业人员素质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刚刚起步,人员素质低下,没有很好的职业素养,容易导致不良贷款的发生。在信达村镇银行和周家庄资金互助社两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中很少人具有金融专业知识,而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更是少之又少。虽然员工的学历平均看来是为大专以上,整体来说具有较高的学历,但是工作经验不足,对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状况不了解。

(六)市场准入及股东门槛高

市场准入方面,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处在被制约之下,尽管2006年以来准入门槛降低,但仍不能满足农村对金融的需求,民间资本仍然很难参与进来。股东门槛方面,为了控制风险和规范经营,国家规定村镇银行的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农村金融机构成本高、盈利空间小、风险大,故其缺乏进入农村市场积极性。

河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政府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仅要放开对农村金融机构的限制,而且还要致力于引进先进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一是政府要承担起责任,加强行业、市场监管,设立专门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对其贷款流向的监管控制,保证资金能流向农村,而不是城市工商企业。二是规范竞争机制,稳定金融市场,使各个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之间形成良性竞争机制,避免恶性竞争的发生使刚刚开放的农村金融市场陷入混乱的境地。三是加强风险监督,正确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走向正规化。

(二)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增加客户理财业务,配备专门的理财人员,帮助有闲置资金的农户理财,让农户获得收益的机会增高,改变他们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心缺乏的状态。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河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借鉴,比如可以建立贷款小组,成员在5-10户农民之间,将小组成员捆绑在一起,形成内部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完善竞争机制

建立应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的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制度,一方面政府和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向农民介绍相关知识,让农民从心里接受。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政府要加强引导机制,引导保险公司投入农业市场,尤其是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要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农民利益,司法机构也要站在农民一方,维护农民利益,对种养殖业中风险大的,可以采取强制保险的措施。

(四)积极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市场

政府应实施相关政策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市场。一是税赋减免。政府可以通过减税的方式,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贴息,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二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通过建立补偿基金,一旦发生风险,可以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补偿,弥补其损失,增加其服务 “三农”的信心。三是增加财政补贴,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四是优化金融环境。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对于守信用的客户可以继续获得贷款,并且可增加贷款额度;对不守信用的客户不再对其授信;对于欠债不还,恶意逃债的,要对其严惩。

(五)优化从业人员素质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招聘一些懂专业知识的人才,尤其是熟悉农村、了解农村金融、经验丰富、懂经营管理的人才;加大对现有人员涉农知识的培训,培养新型农民,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政府应当承担起教育主要投资者的责任,要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资,重点普及初等教育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比如说在大学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大学生学习并投入农业金融服务领域;还可以聘请一些专家、学者做顾问,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完善准入制度,调整股东门槛

废除对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的比例限制。2012年5月银监会发布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人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逐步降低对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的比例限制,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废除入股比例限制。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金的规定要求乡 (镇)设立的不低于30万元,行政村设立的不低于10万元,这样的要求在实践中过高,应予以下调。降低股东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参与进来,让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进来,形成投资多元化的格局。

结束语

在新形势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时面临着机遇和挑战。短短几年间,河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支持三农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了很多帮助。但是,像许多新事物一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为了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国政府和地方相关部门还需做出一定的努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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