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探析
2014-04-07洪厦银
洪厦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探析
洪厦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一类社会危害性极强的暴力犯罪,具有主体弱势性、对象不特定性、行为突发性、动机泄愤性、影响示范性等特点。发生原因主要有社会因素和自身心理因素。有效地防控此类犯罪必须做到严厉刑法打击,规范媒体报道,提高快速反应、现场处置能力,完善情报机制,健全心理疏导以及完善社会保障等。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暴力犯罪;防控
近年来,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频发,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仅扰乱了社会治安,还给公众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让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基本的保障,让社会治安得到切实的维护,打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已成为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的重要责任。笔者在整理近期发生的极端暴力犯罪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剖析其犯罪特点、产生原因,试图提出有针对性的遏制此类犯罪高发态势的方法和对策。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1]与传统的暴力犯罪相比,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个人”和“极端”上:“个人”是指犯罪活动完全由犯罪嫌疑人一人策划、实施,没有团伙之间的相互影响,只具有个体危险性;“极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犯罪手法的极端,犯罪嫌疑人实施此类犯罪,几乎都是在一种极端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并且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选择在公共场合实施犯罪,以期用这种极端残忍和暴力的犯罪手法来制造出最大程度的危害和影响。
具体来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弱势性
从近几年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大多面临着收入来源不稳定、家庭生活不和谐、自身社会地位不高等问题,可以说是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犯罪嫌疑人全为男性,年龄大都集中在30-40岁,“中年危机”让他们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长期处于窘迫的生活困境之中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内心的不平衡,容易产生自卑、绝望、厌世、仇世的心理。
(二)犯罪对象不特定性
不同于传统的暴力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大多是与犯罪嫌疑人毫不相关的无辜者。犯罪嫌疑人选择以这种极端暴力的方式实施犯罪,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发泄情绪的牺牲品,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的安全感。
(三)犯罪行为突发性
犯罪行为突发,一是指犯罪嫌疑人选择作案手段、作案地点、作案对象的随机。对于这种随机性的理解应从不同主体考量,对于犯罪嫌疑人本身来说作案方式的选择也许是经过思考和计划的,但对于公众来说,这种犯罪行为具有随机性。二是指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典型的如:骆效记在不到2分钟的时间内驾车在中学门口撞死5人、撞伤19人;郑民生55秒内砍死8人、砍伤5人。[2]犯罪行为的突发性给公安机关的现场处置以及事后的抓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四)犯罪动机泄愤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后,人们总会有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精神病人”的疑问,但实际上,这类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精神疾病,他们大都是在自身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实施极端行为,他们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那就是以牺牲无辜民众为代价制造社会影响,宣泄自己心中对社会的不满。
(五)犯罪影响示范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因其给公众心理带来巨大冲击极易引起社会关注,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却把这样的新闻报道当成教科书,用来模仿和学习。特别是个别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进行不当的报道,把犯罪嫌疑人描绘成“受害者”,大肆渲染出这类案件的发生都是绝望的人最终无奈的选择,表达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导致了诱发犯罪的负面效应。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原因分析
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认为,任何一种犯罪心理都是内、外不良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产生原因也是基于这两方面。
(一)外因
近些年,我国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然而,快速发展带来繁荣的同时也滋生了各种社会问题。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增多,利益分配不均衡等都强烈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感受。经济的发展只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方面,此外,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更是公民基本生活要求和幸福感的源泉。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不少犯罪嫌疑人都有被歧视、被忽略、被社会边缘化的经历。除此以外,媒体对于该类犯罪不当的报道也是重要的外在因素。犯罪嫌疑人受新闻报道的诱导和启发,实施同样类型的犯罪案件的情况不在少数。
(二)内因
导致极端暴力犯罪产生的根源并非在于挫折的打击,最根本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自身对挫折的归因认识错误。在遇到困难与挫折后,他们总是看不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习惯性地把自身受挫的原因全部归结于社会,认为是社会的问题导致了自己艰难的处境。长此以往,在内心中形成了对社会的仇恨,当遇到“最后一根稻草”时,长期积攒的仇世心理爆发,在极端的心理状态下实施极端的暴力犯罪。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控对策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控制与防范,并非一个机关、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需社会各方面、各部门的努力,多管齐下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一)严厉刑法打击,发挥预防作用
刑法不仅有打击犯罪的作用,更有预防犯罪的作用。一是要保证刑罚的严厉性。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定要严抓严打。这不仅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更是对潜在犯罪嫌疑人的提醒和震慑;二是要保证刑罚的及时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通常会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如果能在短时间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及时起诉、宣判,无疑会在社会上形成严厉打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氛围。如果长拖不决,就容易让公众误以为该类犯罪的后果并非很严重,低成本的犯罪的示范更易诱发出新的犯罪。
(二)规范媒体报道,树立正确导向
媒体报道常常有放大镜的效果,要想让这种效果不再成为更多悲剧的导火索,我们必须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监管:一是引导媒体从业者树立正确的新闻态度。新闻记者是舆论的引导者,认清自身肩负的责任是第一步;二是在新闻报道中选准角度。运用专业的新闻学、传播学的知识把握报道尺度,将负面新闻的正效应发挥出来。
(三)提高快速反应、现场处置能力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袭击公众,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切实提高快速反应的能力。到达现场之后,制服正在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抢救伤者、保护周围群众是基本的处置,对于有极端危险性的暴力犯罪嫌疑人,必要时需要请求特警支援,发挥特警处置暴力犯罪的专业性作用。为了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态势,公安机关还应改进勤务模式、加强装备保障以及增加专业训练,提升综合处置能力。
(四)完善情报机制,强化矛盾排查
虽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但在有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前还是有一些征兆会表现出来。例如,企图实施极端暴力犯罪的人大多言语表达异常;在网络上发布暴力犯罪的准备过程;无故购买砍刀、汽油等暴力犯罪物品等。因此,在社会面的防控上,要加强对矛盾的排查能力,发动群众力量收集情报信息。同时,对矛盾突出的重点对象进行有区别关注,对危险等级过高的个别极端分子必要时可采取一定措施;最后,通过对矛盾信息的梳理整合,完善情报机制,对于重点人员的监控形成长效机制。
(五)健全心理疏导,关注弱势群体
心理问题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长期积累又得不到排解导致的。一方面,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积极拓宽社区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工程的建设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任务;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弱势群体帮扶,弱势地位造成了他们难以接触到及时的心理疏导,政府在对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进行经济上帮扶的时候还应注重心理上的引导和疏导。
(六)完善社会保障,根本消解戾气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控不能仅靠“堵”,更要在“疏”上下功夫。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在医疗、教育、养老、就业上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要求;平衡收入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公平有序的纠纷解决机制。秉承“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理念,消除或减少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产生的潜在社会因素[4],让人们逐渐从戾气中摆脱出来,进入幸福感之中才是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和谐的基础。
[1]张继东.浅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J].公安研究,2010(9):50.
[2]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5).
[3]沈晓君,吴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犯罪研究,2012(1).
[4]俞亮.当前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现状、原因及对策[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9).
DF792.6
A
1673―2391(2014)12―0158―02
2014-07-11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