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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我国法律人文精神的缺失及其构建

2014-04-07徐梓程

关键词:人文精神关怀公民

徐梓程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法律人文精神的界定及其具体内容

法律人文精神是在人文精神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与人文精神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法律人文精神并不是法律与人文精神的简单嫁接,而是有着自己独有的内涵和价值,正确界定其内涵和内容是我们构建法律人文精神的前提。

(一)法律人文精神的界定

人文精神是与科学精神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与科学精神注重探索客观规律的态度不同,人文精神更强调对人性和人类自由的关怀,它是人类关爱自我的一种普遍表现,尊重人的权利和本性是它不变的价值追求。现代法律与人文精神紧密相连,“人文精神是现代法律产生和不断改革的强大动因,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法律允许的等等,都是人文精神的伟大体现。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含量是法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1]

法律人文精神是法律对人性观念和人权意识的精神诉求,是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要求在法律运行机制中融入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强调法律观念和法律调整机制的设置、运行以人为中心,注重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关爱人格、人性、人道。”[2]法律人文精神关注人的价值,要求尊重和关怀人性,这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因为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行为的社会规范,只有真正确认、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并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才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好相处,使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迈出一大步。

(二)法律人文精神的具体内容

法律人文精神尊重人、关怀人,将“人”作为法律的核心和基本出发点,它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维护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是一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尊严是一个人之所以能称为人的象征,每个人都有其固有的尊严,无论人与人之间的财富和地位差别多么悬殊,都不能否认“尊严是平等的”这一正义的真理,任何法律只有融入尊重、确认、维护人的尊严的法律人文理念才能称之为良善的法律,才能更好的调节人与社会的关系。

2.保障人权和自由

人权是人之所以成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人与动物相区分的界限,只要是人都理所应当的享有人权,自由亦如此,是人一生下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奴隶制社会奴隶没有人权和自由,他们被奴隶主作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可以像物品一样被交易、出卖,丧失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难以被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只有在法律中注入保障人权和自由的理念,法律的人文关怀才能得以实现。

3.重视人的价值

价值是事物对人的有用性,人的价值是指人对社会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和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人是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唯一主体,在法律中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融入人文关怀,有利于鼓励人们发挥聪明才智,推动社会进步。

二、当前我国法律人文精神的缺失及其成因

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这些成就都值得称赞,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法律人文精神还没有充分的融入到我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机制中这样一个现实,法律人文精神缺失的显现依然存在。

(一)当前我国法律人文精神缺失的表现

在我国,法律人文精神的缺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权力异化,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公共权力异化,简而言之就是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背离了公共利益。在我国,权力异化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权力私化,即正常的公权力变成了某些私人的权力。[3]权力异化使公权力变成了私人牟利的工具,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对立,加剧了普通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动摇了群众基础。而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也缺乏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手段和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方法,对腐败问题、公权私用问题的治理主要依赖于党的纪律条例,没有充分发挥法律在规制国家公职人员行为方面的作用,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成为了有名无实的“纸上权利”。

2.立法观念落后,个人利益在立法中未得到足够重视

目前,从立法理念上看,我国立法过分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忽视了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虽然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也会存在矛盾,过分强调国家利益至上无异于将砝码加在了国家利益一方,为国家设立了更多的权力性条款,却给个人设置了更多的义务性条款,这极易导致公权力的膨胀,产生权力压制权利的现象,使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3.缺乏人权意识,暴力执法侵害公民权益

土地强征、暴力拆迁、城管打人等现象在我国之所以难以杜绝,有监管不力、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因素的影响,但归根到底还是执法人员缺乏人权意识,没有树立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没有认识到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时,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多做思想动员工作,避免采取暴力措施,激化矛盾。

4.缺少人文关怀,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频发

我国司法机关历来都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的陋习,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办案人员常常忽视了调整侦查、收集证据的思路,却习惯于将重点放在获取口供这一点上,往往只能使案件陷入僵局,也使自己陷入“命案必破、黑恶必除、大案攻坚”的巨大压力下,最终只能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来达到破案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人权意识、人文关怀已不重要,供词真假也无关紧要,破案才是唯一目标。

(二)当前我国法律人文精神缺失的成因探析

当前我国法律人文精神缺失的现象并不是某一种单一因素造成的,而是在历史和社会现实的交织与碰撞中产生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根本出发点是“民本君主”思想,认为臣民是政治体制中的“本”,君主是政治体制中的“主”,强调“本”的思想体系称之为民本主义,相反则是君主主义,民本主义与君主主义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在承认君主主权的前提下侧重于强调“本”,与此相适应的是,传统的政治价值也侧重于追求政治上的安定、统一和秩序,强调君为民、民事君的政治职责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级秩序,并用相应的政治价值加以引导,规制人们的政治行为,所以,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自主意识和参政意识非常薄弱,而国家意识、服从意识却特别强烈。直到今天,这种传统的政治文化依然在潜意识里影响着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往往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却常常忽视了公民个人权益,而公民个人在权利遭到侵害时,也鲜有为权利呐喊之勇气,最终只能忍气吞声,用“精神胜利法”安慰自己。

2.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确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不能有效适应社会现状,我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已经不再是如何做大蛋糕的问题,而是如何分配蛋糕、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民权益等问题,很显然我们的法律在这些方面还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民众所关切的这些问题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其次,法律语言表述具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法律与现实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具体到个案中往往会出现适用法律反而得不到公正、合理结果的现象,虽然法律规定了自由裁量等补救方式,但这种特案特审的模式本身也容易违反法律的相关程序,侵害当事人的相关程序性权利。

3.当前法律教育模式存在固有缺陷

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填鸭式”教育,法学本科学生要在四年内学完近三十门的法律课程,老师在课堂上侧重于法学理论和具体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文精神,司法考试也没有将应试者的法律人文精神纳入考察范围,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律人往往缺乏法律人文精神,在运用法律知识时技巧远远胜过了道德,忽视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和为权利而呐喊的责任,缺乏基本的人性意识和人文关怀,法律成为了法律人游戏的工具而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武器。

三、我国当代法律人文精神之构建

法律人文精神是人性对法律的诉求,也是法律应有的人文之维,构建我国当代法律人文精神,要在人权精神的指导下进行,将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构建的体系中,推进法治进程,构建和谐社会。

(一)以人权精神为指引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人权精神就是一种人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对立关系中先行承认个人,并视个人为首要的道德良知和道德价值判断主体的精神。[4]人权精神是法律人文精神的核心,以它为指引来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法治应当确认并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但在保护上面明显缺乏力度,生存权和发展权并不仅仅意味着不侵害公民的生命、不妨碍公民的自由发展,也意味着为公民实现自我价值、追求幸福生活提供机会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要注意对特殊困难人群投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保障,保护环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消除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基本人权。

其次,法治应当确认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确认了公民对其合法私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宪法并没有确认村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只规定了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享有,这样的规定使村民对土地只享有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却失去了处分的权利,在遭遇强征等公权力侵害时,由于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维权之路因此而异常艰辛。

最后,法治应当拓宽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意愿的渠道。目前,我国公民虽然可以通过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渠道来表达意愿,但很明显的是,无论是党代表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们大多是公职人员或各行各业的杰出人才,平日多忙于自己的工作或事务,普通民众难以和他们取得经常性练习,表达意愿的渠道不通畅,我们应当拓宽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建立健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点联系机制,保障沟通顺畅。

(二)以人文关怀为导向完善法律运行机制

要构建当代我国法律人文精神,就应当将人文关怀融入到我国法律运行机制中,推进我国法律运行机制的进步和完善。

首先,转变传统的国家利益至上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中融入人文关怀的因素。国家利益固然重要,个人利益也不能忽视,在立法中充分肯定人的价值、确认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融洽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巩固群众基础,发挥民众的聪明才智以推动国家的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在执法中牢固树立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执法者在执法工作中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政府和民众是鱼水关系而不是水火关系,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普通民众的难处,多做思想动员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帮助群众出谋划策、解决困难,避免暴力执法、激化矛盾,要多和人民交朋友、少为人民树敌人。

最后,在司法工作中要有人文情怀,防止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司法机关要切实转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的陋习,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尤其是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一定要按程序办事,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多管齐下搜集证据,既要发现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更不能忽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不可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

(三)以人文素养为方向改进法律教育模式

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模式侧重于知识本身的传授,却忽视了对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要转变这种模式,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调整法律课程设置计划,适当增加人文课程的比重。学校担负着培养社会精英的责任,理应认识到人文素养对一个人的重要性,缺乏人文素养和道德素质的支撑,知识再丰富的人也难以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最终只能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在法学教育中适当增加法律人文类的课程,对学生加强法律人文素养的教育,可以培养他们的法律人文精神,促使他们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其次,法学教师要转变教育理念,注重学生法律人文素养和法律人文精神的培养。老师在教育学生时不仅要看分数、看能力,更要关注学生的法律人文素养,注重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和社会责任心,让学生明白法律人的神圣使命不是攫取权力和金钱,而是实现法治和司法公正。

法律人文精神是现代法律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是法律人性诉求的体现,构建法律人性之维的道路任重而道远,但只要我们坚持用人权精神来指引我们的法治建设,切实做到尊重人权、关爱人性、以人为本,那么法律人文精神就一定能够构建起来,建设法治中国的梦想也必将实现!

[1]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J].中国法学,1994,(6).

[2] 沈凯.法律之人本精神检讨[M].成人高教学刊,2003,(1).

[3] 袁维勤.公共权力异化原因之探析[J].行政与法,2004,(1).

[4]齐延平.人权与法治[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5]刘浏.论当代中国法治人文精神的缺失及构建[D].辽宁师范大学.2011.

[6]高蒲.人文主义法律观探析[D].山东大学,2011.

[7]杜宴林.人文主义:现代法精神的革命性变革[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8] 袁维勤.公共权力异化原因探析[J].行政与法,2004,(1).

[9]许晓红.论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重构[J].法制与社会,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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