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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循证矫正方案的科学设计

2014-04-07峰,赵刚,杨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性需求罪犯矫正

张 峰,赵 刚,杨 波

(1.2.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学院,北京100088;3.北京市良乡监狱,北京102401)

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罪犯进行评估和分类,针对罪犯具体的犯因性需求,系统地选择最直接、最有力、最佳的证据,并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的矫正活动。〔1〕循证矫正强调遵循科学依据、寻找最佳证据对罪犯进行矫正,注重罪犯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矫正实践效益的最大化。〔2〕

在我国开展循证矫正项目,在理论上不仅可以开启并建构本土化的循证矫正的理论框架,也为犯罪心理学、犯罪学等多个学科提供实证研究依据;而且在实践中,可以减少罪犯矫正的成本,提高罪犯矫正的效率,预防和阻断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达到降低再犯率的目的;也有助于发挥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潜能,提升他们的成就动机和个人价值,进而更好地维护狱内狱外的公共安全。

一、对最佳证据的认识

循证矫正不是进行个案研究,不是针对个别特殊罪犯进行矫正。循证矫正是使用客观、量化的方法对罪犯进行准确的评估与分类,采用随机对照的实验方法进行团体干预,在矫正之前需要对罪犯进行评估(即前测),在矫正之后也需要对罪犯进行相应的评估(即后测)。在前测时要保证实验组与对照组在多方面的同质性。例如针对冲动性暴力犯进行矫正,我们需要把冲动性暴力犯随机分成实验组与对照组,然后进行前测,保证实验组与对照组在年龄、文化程度、冲动性、易怒性、自我控制能力、攻击性等重要指标上没有显著的差异。然后,对实验组进行矫正,对照组不进行任何矫正活动。矫正项目结束以后再对两组罪犯进行后测,如果实验组与对照组在冲动性、易怒性、自我控制能力、攻击性等重要指标上有显著的差异,说明矫正方案是有效的;如果实验组与对照组两者之间的数据没有显著差异,说明矫正活动是无效的,这时需要客观分析并找出项目无效的原因,常见的原因可能是没有针对犯因性需求进行矫正、矫正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就上岗、罪犯缺乏矫正动机与不配合等。

在矫正工作中,矫正人员通常都会遵循一定的证据来开展工作。因此,在循证矫正的过程中要解决好证据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所指的证据类型有两种:一种是较低层次的证据,它包括我们的经验、生活事件、观点证词、个案研究等等,这些证据常常与我们的主观判断或日常想法一致,因此这些证据也容易被我们接受,但是这些证据不够科学不够严谨,其正确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不能成为最佳的矫正决策的研究证据;另一种证据则是更高层次的证据,也就是使用可以重复验证的大样本随机对照实验研究所得到的证据,而循证矫正所要遵循的证据就是这种更高层次的证据,这些证据有时会与我们的经验相违背,我们在主观上不太愿意接受,但是这些证据是遵循着严格的研究规范所得出的,相对而言更科学、更客观、更可靠。例如在对罪犯进行测量与评估的时候,不能只通过我们的主观判断对罪犯进行评价与分类,我们需要借助一些量化的、客观的测量工具进行评估,如使用具有良好信效度并且适合我国司法系统实际情况的量表,以及生理方面的一些指标(如测量暴力犯5 -羟色胺与多巴胺水平的高低,是否有脑结构或脑功能方面的异常与损伤等)。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从现有更高层次证据中挑选最新、最有效的证据,因为它们是同类问题大量研究中被证明最有效的、与所需解决的问题最为契合、代表着当前最高水平的研究证据。循证矫正强调所遵循的证据应当是现有的最佳证据,所以遵循现有最佳证据的矫正实践要比遵循一般性证据的矫正实践,在科学性、有效性方面有显著提高。〔3〕

目前,在我国针对罪犯的评估工具还相对缺乏,需要借鉴国外的测量工具,但是不能把这些工具直接翻译成中文以后就使用,需要对其进行本土化的修订和信效度的检验,使用之前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表明此工具评价我国的罪犯是有效的。由于西方的生活方式,思维风格、国情民情等与我国有很多不同,因此,我们应该注重自主创新与借鉴国外的先进工具相结合,开发出适合我国罪犯的评估工具。还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评估罪犯的工具主要是问卷和量表等,这些工具很难排查出罪犯主观上的掩饰和装好的行为。为了克服这方面的缺点,国际上循证矫正的趋势是使用一些更为客观的神经心理学方法来测量罪犯的脑电、肌电、皮电等生理指标和脑功能异常,这是罪犯风险评估、再犯预测的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的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还处在起步阶段,来自于实证研究的证据还相对缺乏,在针对罪犯进行矫正时,可以依据的实证研究的证据很少,更不用说遵循最佳证据了,因此,在我国循证矫正的“循”不仅有“遵循”证据的意思,还应该有“寻找”证据的意思。在实际的矫正过程中,我们需要借鉴国外丰富的矫正经验,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矫正经验,例如国外对罪犯的矫正主要是在社区中进行,而我国的罪犯改造主要还是在监狱内进行。即使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也要注意文化和生活环境的差异,因此我们在设计矫正方案以及对罪犯进行评估时,需要注意这些跨文化的区别。

二、设计有效矫正方案需要遵循RNR 原则

在设计矫正方案前我们需要重点考虑针对谁进行矫正,针对罪犯的哪些特点进行矫正,以及如何进行矫正等问题。以往的研究发现,有效的矫正方案有如下特征:矫正的对象是中、高风险的罪犯;针对引起犯罪行为的动态因素进行矫正;所使用的矫正方案与罪犯的人格特征和学习风格相适应;使用有效的、量化的、客观的评估工具;使用认知行为的方法进行矫正;矫正过程中注重积极强化、关注亲社会行为;都有矫正效果的巩固;矫正方案实施与原计划一致等。总之,想要设计行之有效的循证矫正方案最主要就是在设计矫正方案时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风险原则

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罪犯再犯罪的风险,而不是犯罪严重程度的风险或者犯罪时的风险。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人们往往关注犯罪的严重程度而不是再犯罪的风险,所以在决定刑期长短的时候往往根据罪犯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判决,忽略了对罪犯再犯风险的考虑。我们知道罪犯犯罪的严重程度并不能很好地预测罪犯的再犯,而研究再犯的风险性却可以很好地把握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因此,如果想减少罪犯的再次犯罪,那么我们应该重点降低罪犯的再犯风险,针对再犯风险高的罪犯进行矫正,而不是关注犯罪严重程度大的罪犯。根据罪犯的风险水平,我们可以将罪犯分为低风险罪犯、中风险罪犯和高风险罪犯。

以往的研究发现,在降低罪犯再犯风险方面,针对低风险犯罪的矫正,则几乎不起作用;而针对高风险罪犯进行的矫正,却能收到明显的效果,而且再犯风险越高,矫正所需要的强度就越大且矫正的时间就越长,因此高风险的罪犯需要投入大量的矫正资源和大量的矫正工作〔4〕;如果针对低风险的罪犯,也使用高强度的矫正,反而会增加他们的再犯率〔5〕,所以对罪犯矫治前进行评估和分类非常有必要,这也是保证矫正项目有效的前提。根据风险原则(risk principle)我们可以知道:需要针对最有可能再犯的高风险罪犯进行矫正,因为他们最可能再次实施犯罪,而且针对高风险的罪犯也要进行更高强度的矫正;针对低风险的罪犯需要进行低强度的矫正。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有100个高风险罪犯,其再犯率为60%,如果将其置于设计完善的循证矫正项目中,时间充足,其再犯率可以降低到40%;如果有100个低风险罪犯,再犯率是10%,如果也将其置于上述高强度的循证矫正项目中,其矫正后的再犯率可能上升到20%,从结果可以看出高风险的罪犯其再犯率仍然高于低风险罪犯的再犯率,但是在实际的矫正过程中,我们把高风险罪犯的再犯风险降低了20%,而低风险罪犯的再犯罪风险却上升了10%。从这个例子也能看出,如果我们只看再犯率的高低,却不看实际矫正的变化是存在问题的。

为什么高风险的罪犯经过有效矫正,却不能降低到和低风险罪犯同样的风险水平呢?如果我们了解风险评估工具就会发现其中的原因,风险因素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静态风险因素(如犯罪史、早期行为问题等),另一方面是动态风险因素(如反社会态度、反社会同伴、家庭状况、就业情况、物质滥用等)〔6〕,我们在对罪犯进行矫正的过程中只能改变他们当前的动态风险因素,而过去的静态风险因素是我们无法改变的,因此,高风险的罪犯即使接受最好的矫正项目并且效果也很好,但只要使用包含静态风险因素的风险评估工具,他们的风险水平就可能会高。

那么所谓高强度的矫正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呢?多数的实践研究显示:矫正时间越长,效果越好。但是,当时间超过某个点时,其效果却不会有那么明显的变化了。一般来说,中等风险的罪犯,进行100个小时的有效矫正是比较合适的;针对高风险的罪犯需要200个小时以上的有效矫正,如果针对高风险的罪犯只给予100个小时的矫正,其效果就不太明显,最终的结果就可能是浪费矫正资源,因此针对不同罪犯需要进行不同强度的矫正,不可以使用同样矫正强度对罪犯进行矫正。〔7〕对风险较低的犯人采用高强度矫正往往会提高他们的再犯率,这有可能是因为在矫正的过程中可能会打乱他们亲社会化的网络,在这期间低风险罪犯会从高风险罪犯那里习得反社会的行为和习惯。

(二)犯因性需求原则

在评估罪犯时,我们会得到很多关于罪犯的信息,那么哪些信息是重要的,哪些信息是不重要的,还是都同等重要呢?无疑,有一些信息要比其他的一些信息重要。犯因性原则主要是告诉我们针对什么进行矫正、针对罪犯的什么特点进行矫正。

风险性因素(risk factors)既包括静态的因素也包括动态的因素,静态因素是我们无法改变的,而我们可以改变的是动态的因素而且它们与犯罪行为直接相联系。犯因性需求(criminogenic need)会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的犯因性需求包括:反社会的态度,与反社会同伴交往,物质滥用,工作不稳定,缺乏共情和冲动性等。〔8〕而焦虑、低自尊、创造能力差和身体状况不良等都属于非犯因性需求(noncriminogenic need),很多罪犯可能都具有这些非犯因性需求,但是这些非犯因性需求不会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出现。高风险罪犯其犯因性需求比较多,如果针对罪犯的多重犯因性需求进行矫正其矫正效果会更明显,如果针对罪犯的非犯因性需求进行矫正其效果将不会那么明显;评价罪犯的犯因性需求并对其进行矫正,可以更有效地降低罪犯再犯的可能性。〔9〕如果违反犯因性需求原则其矫正效果不仅可能会不明显,还可能会增加再犯率,因为那些方案没有改变直接导致罪犯犯罪的因素。但针对非犯因性因素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针对非犯因性的因素进行矫治可能可以降低罪犯的矫正阻碍,使他们更配合矫正,妥善处理非犯因性需求有利于犯因性需求的改善。如高兴或悲伤的情绪状态不会直接影响犯罪行为,但是这些情绪状态可能会对其矫正过程产生影响。因此满足罪犯的非犯因性需求可以提高矫正他们的矫正动机,从而提高矫正效率。〔10〕就拿冲动型暴力犯来说,如果我们针对这类罪犯的冲动性、倾听能力、共情能力、愤怒控制能力以及人际交往技能进行矫正或训练的话,这类犯因性需求将会明显地降低,其再犯率可能也会明显地降低;如果针对他们的自我效能、自尊和焦虑进行矫正的话,可以让他们的生活状态变得更好,使他们更配合矫正项目,使矫正活动顺利进行。

(三)反应性原则

由于不同罪犯对矫正方案的反应是不同的,罪犯对矫正环境的适应也是不同的,所以关注罪犯的反应性对实现矫正效果最大化是非常有用的。反应性原则(responsivity principle)即适时调整方法进行动态矫正的原则。〔11〕对罪犯进行矫正的方法很多,但目前国外认为最有效的罪犯矫正项目是认知—行为项目,认知—行为理论认为反社会、扭曲和消极的非理性思维会导致反社会行为和消极的行为;而人们的思维是可以被影响、被改变的。认知—行为矫正手段就是使用强化行为的方法,来教会他们新的技能和塑造他们新的行为,使其形成相应的条件反射。认知—行为矫正可以有效减少再犯是具有科学依据的。第一,它是基于主动的学习去塑造罪犯新的技能和行为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谈话矫正。第二,他们所关注的都是当前的犯因性需求而不是过去的静态因素,因为过去的静态因素是无法改变的,我们所提到的反社会态度、冲动性、低共情、没有工作、吸毒、酗酒都是当前的因素。第三,就是认知—行为矫正是以行为和认知为导向的,所以在罪犯矫正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教会罪犯学会一些亲社会的行为习惯,惩罚其反社会行为,进而消除一些反社会的行为习惯,并在项目中不断强化亲社会行为从而逐渐改变他们的认知。第四,认知—行为矫正项目在哪里都可以做,当前的工作人员进行过培训就可以上岗,成本较为低廉,而且在北美和加拿大有很多的相关课程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12〕

Landenberger & Lipsey (2005)对58个使用认知行为疗法对罪犯进行矫正的研究进行元分析发现,认知行为疗法平均有效减少再犯率达25%,其中最有效的矫正项目减少再犯率可达50%。同时他们也发现,要想让这个项目更有效、更成功,就要保证每周的矫正次数达到两次以上,这一点与之前讲的风险原则是相联系的,因为需要保证矫正达到足够的强度才能保证矫正的有效性。如果项目的实施能得到很好地监督,对工作人员进行认知行为矫正方面的培训也会增加项目的有效性。如果在矫正的过程中能够减少罪犯的退出率,对矫正项目也有很好的益处。同时如果能将认知行为疗法与其他的矫正手段相结合会使矫正更加有效,这与我们之前所述的犯因性需求是相联系的,因为我们知道罪犯的犯因性需求一般不止一种而是有很多种需求。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项目都有效的,例如那些无法保证项目质量的项目,频繁地更换矫正人员,项目的实施不按计划进行的,不针对犯因性需求进行矫正的项目其效果都不明显;国外的研究也表明,使用精神分析的方法,医学模式,羞辱罪犯、惩罚罪犯让其从善的项目,不针对犯因性需求的矫正项目以及针对低风险罪犯的矫正都是没有效果的。

使用认知行为疗法而不使用惩罚的方法是因为:惩罚本身只能压制某些行为,却不能塑造某些行为,罪犯大多数不知道什么是亲社会的行为、什么是正确的,在我们改变他们思考的方式之前我们需要教会他们如何思考,教会他们怎么去做。〔13〕如果想使用惩罚达到目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惩罚要及时,而且惩罚的程度要适中;惩罚对高智商、关注未来的、性格不太冲动的罪犯是有效的,但也要把握分寸。所以改造罪犯的过程不仅要对其进行劳动改造,而且要更多对其进行亲社会行为的训练,至少要花40%的时间让罪犯进行亲社会技能的学习。〔14〕

在对罪犯进行矫正时还需要考虑罪犯经常面临的困难,如动机不足、文盲或精神上的障碍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改善项目矫正效果是非常不利的。在矫正的初期一定要注意提高罪犯参与的动机,让罪犯积极地参与到矫正方案中,为了提高动机可以进行动机晤谈和成本—利益分析。动机晤谈(motivation interviewing)是一种直接的、以客户为中心的咨询方式,通过帮助罪犯去探索和解决矛盾心情而引发行为改变,它是一种相互影响的方式而不是一种技术,需要关注罪犯的自我效能感。在进行动机晤谈的时候,动机是从个体身上引发的,动机晤谈不是直接的劝说也要避免直接给建议,动机晤谈不是相互对抗,也不是被动接受,不是单向的,不是惩罚或制裁。进行动机晤谈的原则是表达共情,帮助建立并提高自我效能感,消除阻碍,鼓励差异的存在。〔15〕主要的目的就是把他们引导到改变的话题上。在这之中可以使用的技术有:使用开放式提问,对他们给予肯定,思考性倾听,做总结和摘要。成本—收益分析包括对短期和长期结果的分析,罪犯一般比较关注犯罪行为的短期收益很少去想长远利益。我们需要帮助他们认识亲社会行为的长期收益,进而提高他们改变的动机。

三、矫正方案有效性的科学评估

根据以往的经验可知,如果我们想证明什么,总是能找到几个研究结果证明它,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一个研究结果进行判断,我们要综合分析一系列的研究结果,例如,有大量的循证矫正方面的研究成果说明矫正项目在减少再犯率方面是有着积极作用的,当然不可能所有的矫正项目都是有效的。对方案是否有效的判断一定是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得出来的,不能根据叙述、故事和信念确定方案是否有效。要针对项目所要矫正的犯因性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而且要使用多元的方法对方案进行分析、评估。〔15〕目前评价方案有效性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对某个方案的所有具体实践项目进行元分析,进而判断方案是否有效。

对具体某个项目有效性的判断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评估罪犯风险水平的变化,看它与矫正之前的再犯风险是否有差异,看他们的反社会的态度和冲动性以及人际交往的能力是否发生了变化,看他们有没有学会新的技能以及看他们能不能证明自己学会了新的技能;另一种方法就是看他们再犯罪的情况,可以把矫正组罪犯的再犯率与对照组罪犯的再犯率进行比较,一般要求对再犯罪的追踪至少要跟踪调查一年,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进行更长时间的跟踪调查。〔16〕

对具体实施的矫正项目的评估不仅要贯穿于整个矫正过程,而且还必须依据有效性的评估结果对方案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如果再评估发现罪犯的风险发生了变化,根据风险性原则可以知道,它的矫正项目的强度也应跟着变化,如开始是每周矫正2—3 次,后来每周1—2 次,再后来可能是两周1 次;另外,有些罪犯可能不需要参加那么多的矫正活动或者可以选择参加其他的矫正活动,这就保证对罪犯的矫正是基于他们本身的犯因性需求而进行的设计。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可以看出,想要设计行之有效的循证矫正方案需要严格遵循RNR 原则〔17〕,对罪犯进行评估需要使用精确、客观、量化的评估工具,再根据现有的最佳研究成果选择最佳的证据设计矫正方案,而且还要注重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

循证矫正这一概念正式提出已有10多年的历史,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罪犯矫正领域产生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目前我们的循证矫正研究才刚刚开始,要求高标准的循证研究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因此,新形势下的教育改造工作要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借鉴西方先进理论、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同时,也要结合我们目前监狱体制和罪犯矫正的现状,还要继承和发扬我们以往优秀的罪犯矫正实践经验,对推动我国的循证矫正来说是一条快捷、有效的途径。〔18〕

我国目前主要使用劳动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传统文化教育以及利用亲情进行教育等方法对罪犯进行矫正,在这些方法中,其中一些方法可能针对某些或某类罪犯是比较有效的,但是,由于我们没有采用循证的理论和方法,没有针对罪犯和这些改造方法进行分类评估,所以很难发现这些改造方法哪些是有效的。如果我们也能使用科学的方法对罪犯进行分类评估,针对不同的罪犯使用不同的方法或者结合几种方法进行矫正,罪犯改造的效果会更好,进而全面推行中国化的循证矫正项目。

循证矫正的过程需要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因此我们在对罪犯进行矫正以后,可以测量他们在做任务时的脑电、肌电、皮肤电以及其他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变化。例如针对冲动型暴力犯,对其进行愤怒控制训练、耐心训练、人际关系训练等项目以后,我们可以使用事件相关电位(event related potential,ERP)测量他们做抑制控制任务时的脑电波,分析他们矫正前后脑电波的差异以及与非冲动型暴力犯的差异,进而可以评价矫正的效果和科学认识罪犯,这种方法既科学又客观。另外也可以使用一些生活中的指标,比如与同犯发生摩擦的次数,被扣分数的多少等。如对冲动型暴力犯在愤怒控制训练中,可以让罪犯列出当他们愤怒时做出冲动行为的利与弊,罪犯通过对因为冲动行为所产生后果的利弊分析,让其从思想上想控制他们的愤怒,然后再告诉他们愤怒时出现的相关生理反应,解释生理反应与愤怒之间的关系,使他们从生理上的变化去意识自己将要发怒,以及发怒所需要的生理基础,再告诉他们控制愤怒情绪的方法,如深呼吸,自我暗示,肌肉放松,洗冷水脸等,最后通过实际操作训练巩固理论知识并让他们认识到这些方法确实有用。针对精神病态暴力犯,对其进行共情训练、角色扮演训练,学习亲社会行为等以后,让其做一些道德决策的任务,测量他们在脑电和行为上的前后差异以及与正常人的差异。针对诈骗犯可以进行一些认知重构训练、模仿训练、强化说实话行为等,然后使用测谎仪对其进行测谎,评价他们说谎次数的变化,以及他们说谎时的生理反应与非诈骗犯之间的异同等。总之,使用这些客观、量化的结果来评价罪犯,可以避免罪犯的掩饰性和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提高效果评估的准确性。〔19〕

循证实践启示我们,同样的矫正手段对不同的罪犯所表现出的作用是有差别的,单一矫正手段若结合其他矫正手段则很有可能是有效的。例如单就集中监管而言,对罪犯矫正没有太大效果,但对少年犯进行集中监管和善后服务相结合的项目能有效降低其再犯率。由于犯因性需求的不同,我们需要融合多方面的知识与手段对罪犯进行矫治,实现矫正手段的多元化。矫正手段的多元化发展趋向是以学科的融合发展为基础的〔20〕,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整合多学科的资源,组织和鼓励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改造和矫正。循证矫正要加强科研单位(如大学和研究所)与监狱部门之间的合作,让从事犯罪学、心理学、监狱学研究的专家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参与进来。科研单位拥有前沿的科学理论和先进的仪器设备,可以为矫正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引进先进的研究方法;而监狱系统是实际的管理罪犯的部门,有丰富的罪犯管理经验,可以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提供研究便利,从而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研究证据,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监狱系统的领导应该重视循证矫正在改造罪犯方面的价值,接受并大力支持循证矫正事业在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监狱等矫正机构要为循证矫正实践提供政策、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保障。矫正机构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注重招募一些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或犯罪学背景的专业人员,能够胜任循证矫正的工作,监狱系统还要注重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从而使矫正项目按照循证矫正的原则得到有力的执行。〔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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