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构想
2014-04-07卓海华刘云兵冯艳玲
卓海华 刘 辉 刘云兵 冯艳玲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湖北 武汉 430010)
水资源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重要控制性要素。当前长江流域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自 2000年水利部组织七大流域制定了相应的监测规划后,水利系统已逐步建立了以水功能区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水资源保护监测内容得到拓展,监测范围得到延伸。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监测规划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构建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测体系,更加完善监测站网并增强监测能力,迫切需要开展新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编制工作。本文就编制流域水质监测规划提几点想法。
1 水资源监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水资源监测现状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起步于 50年代,初期以水化学检测为主。到1977年起全面开展水质监测工作[1],截止目前流域内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监测站网,监测项目也由原来的无机污染物逐步向有机、生物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
在各级水环境监测机构的努力下,流域内水功能区监测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资源公报》和《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地表水资源质量状况年度报告》成果统计,长江流域各省共划分水功能区 3657个,2011年监测 1409个,监测覆盖率为38.5%;西南诸河共划分水功能区225个,2011年监测144个,监测覆盖率为64.0%;与2010年相比,长江流域与西南诸河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分别提高2.6%和5.4%。
根据2012年10月调查结果,截至2012年6月,长江流域片纳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区区划》的功能区已有967个开展了监测,监测覆盖率为63.6%,江苏、河南、上海、江西、安徽等省市实现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全覆盖监测;非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为47.6%,河南、江苏、安徽等省实现全覆盖监测。
2011年以来,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得以稳步推进。长江委直管入河排污口实现全覆盖监测。云南、河南、陕西、青海、甘肃、湖北等省已经开展了排污口的调查监测工作,安徽省实现排污口的定期监测。目前流域内水利系统水质监测仍以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站点数量相对较少。据不完全统计,流域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有朱沱、凉水河等6座水质自动站,流域内上海、江西、广西、广东等省区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有超过 30座水质自动站;流域机构“十二五”期间已规划新建31座省界水质自动站,其中11个站点已开始实施;广东、西藏等省区正筹建或规划建设一批水质自动监测站。
1.2 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而言,当前水环境监测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不系统的、有效的加以解决,必将制约管理能力的提高。
(1)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足。主要表现在流域和省区水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实验室达标建设、远程监控能力建设不足;流域与省区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监测信息化水平低,信息共享困难;实验室内部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流域内绝大部分实验室尚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2)水环境监测不足以支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需要。流域内各省(市、区)监测水平极不平衡,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最低为18.2%,最高达100%;非重要水功能区个别省份未开展监测,只有少数省份实现全覆盖监测;排污口除个别省份实现定期监测外,大部分省份均未开展有效监测。生态监测只在局部得以开展,这些都影响了管理制度考核评价。
(3)监测队伍建设与管理需求不匹配。监测队伍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等在流域内水环境监测机构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每人需承担的监测项目过多;随着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深入开展,大批先进仪器设备投入使用,迫切需要素质更高的人才队伍;随着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水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如生态监测和有机物监测,需要大量具有专业技能人员。
(4)监测站网未优化设计,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2 水资源监测规划构想
2.1 规划思路
编制流域水资源监测规划,应详细收集整理近年来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测相关资料,分析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由流域统一部署并制定技术要求,按照流域和省级行政区2个层次分别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规划和流域规划要上下联动、协调平衡。
规划水平分现状年和近、远期水平年,近期水平年为 2020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规划重点为2020年。
在开展规划编制过程中,近、远期规划应协调一致,统筹考虑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提出水功能区、省(国、区)界、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入河排污口、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方案,在此基础上提出实验室能力建设、自动站建设、站点标识建设方案。
2.2 规划依据
法律法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标准:《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水环境监测实验室等级评定标准》。
相关规划和文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文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
2.3 规划范围
在设定规划范围时,应兼顾管理要求及流域和省区的共同点和差异,紧紧围绕水功能区为核心来进行。因此,将水功能区监测规划范围设定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规划重点为纳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中的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监测规划范围为直接排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规划重点为直接排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中重要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水生态监测规划范围设定为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重要敏感区水域。
省(国)界监测规划范围为2012年7月水利部组织审定的省界及国界,区界为省区内的县市界。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规划范围为流域内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重点为水利部颁布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人口大于等于20万人(或日供水量大于等于5万吨)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2.4 规划任务
开展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水资源保护工作需求,以保障水资源保护监测工作科学、有序开展,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技术支撑为目标,统筹协调相关规划,进行水资源保护监测顶层设计。在现有监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水功能区、省(国、区)界、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入河排污口、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方案和相应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3 规划应达到的目标
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要注意与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和衔接,还应协调好流域与省级行政区规划之间的关系。
3.1 站网建设规划目标
长江流域地域广阔,东西差异显著,且经济发展水平东部、中部和西部均有明显差异。在设定水质监测目标时应进行研究,权衡是设定统一的目标还是根据区域情况按地域设定不同的目标。
开展长江流域监测站网建设时,可以充分利用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公报以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全国主要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试点等工作成果。对于资料不充分的部分,选取重点开展调研、现场复核或补充监测。紧密结合水资源保护相关要求,近、远期规划目标要有机结合并突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安排实施。
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考虑将规划近期(2020年)目标设定为重要水功能区基本实现全覆盖监测;非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覆盖率达80%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监测覆盖率达100%。省(国)界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并在部分污染较重、污染隐患较大且建站条件较好的上下游关系的省界建设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站。
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实现旬测并全部建设自动监测预警站,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现月测。纳入重要水功能区的主要排污口实现人工覆盖监测和自动计量监控。地下水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监测目标。水生态监测体系初步建立。
结合2020年和2030年水功能区达标评估的需要,重点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目标不能设定过低。但是,考虑到西部省份经济发展水平和监测现状,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可以酌情考虑。
将规划远期(2030年)目标设定为全部非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扩大省界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站的建站范围。同时提高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频次,扩大建设自动监测站预警范围;纳入非重要水功能区的主要排污口实现人工覆盖监测和自动计量监控。建立完善的生态监测体系,监测指标按照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需求进一步扩展。
3.2 能力建设规划
根据设定的监测覆盖目标,结合流域内各级实验室监测能力现状和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实验用房达标建设、仪器设备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自动站建设、监测站点标识建设、监测队伍建设等。当现有实验室不能够有效的达到设定的监测覆盖率时,规划新建实验室。
4 结 语
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监测规划,需要按照水资源保护要求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做到总体目标、任务和措施相协调,建设规模与发展机制和生产力相协调。要全面落实体系保障、资金投入、技术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要加大监测技术研究力度,开展水功能区监测站网优化布设、水生态监测及评价指标体系、河湖健康保障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只有这样,制定的规划才符合管理需求且切实可行。
[1]印士勇等.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站网规划与布设探讨[J].人民长江,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