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新规在香港实施进展与影响分析
2014-04-06尹志锋
尹志锋 王 姝 张 悦
自巴塞尔委员会(BCBS)2008年和2010年分别出台《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准则》与流动性风险指标监管体系(即《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相继在本国(地区)推出或拟推出适用本国(地区)的流动性监管新规,目前香港也在加紧推进实施《巴塞尔协议III》(以下简称“巴III”)相关流动性监管标准。
一、香港金融管理局就流动性监管新规向银行业征求意见
2012年1月以来,香港金融管理局3次就巴III流动性新规在香港适用版向银行业征求意见。2012年1月和6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在香港实施巴 III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相关要求以及适用机构划分标准等向香港银行业界进行了咨询,针对巴塞尔委员会2013年1月对流动性覆盖比率的修改,2013年7月1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再次就实施巴III流动性标准发布了咨询文件,目前已收到反馈意见。2014年,香港金融管理局可能会完成《银行业(流动性)规则》的制定,最早2014年上半年认可银行机构开始使用新的申报表试行报送LCR和M LR(Modified Liquidity Ratio)。
香港金融管理局流动性咨询文件计划采取巴III建议的主要内容。香港现行流动性比率要求是指流动性资产与合规负债的比率大于25%。未来采纳巴III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要求的建议后,香港金融管理局计划将香港认可的银行机构分为两类,第一类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第二类实施经改良的流动比率(M LR),预计在2014年年中正式通知每家机构其最后的分类结果。目前香港金融管理局建议将总资产(扣除准备金)或总对外债权/债务超过2500亿港币等值的认可机构分为第一类,其余认可机构分为第二类。除了以上的定量标准外,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分类时还会考虑以下因素:认可机构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与其他被归类为第一类认可机构的关系等。咨询文件还特别指出,如果两家关联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监管套利,则会将原来符合第二类机构标准的认可机构归为第一类。香港金融管理局计划采用巴III的建议,对第一类机构LCR的最低要求确定为2015年达到60%,此后逐年提升10%,至2019年达到100%。而要求第二类机构的M LR在2015年就必须达到最低标准,但咨询文件中没有提及最低标准。香港金融管理局建议在过渡期内(2015-2018),被选中的两类认可机构需每季度同时报送LCR和M LR数据,但并未提及过渡期后LCR的报送频率和方式。由于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的适用性及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巴塞尔委员会也表示此指标待经过进一步的讨论修订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暂未明确执行该标准的详细情况。
香港金融管理局流动性咨询文件与巴III规定之间的差异。香港金融管理局咨询文件对LCR的建议,大部分按照巴III标准执行,同时也对部分内容提出不同的建议,这些差异主要集中在优质流动性资产(High-Quality Liquid Assets,HQLA)的定义以及30天内现金流出的计算方面。在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方面,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建议包括:对于2B级HQLA,认可A级的非金融类企业债券,但不认可评级为BBB-至BBB+的企业债券,只认可1级的非港币计价的HQLA(意味着2级HQLA只能包括港币资产)。认可AA级或以上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esidentialM ortgage-Backed Security,RMBS),须逐笔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以美元计价的HQLA应用2%的货币错配扣减率;以欧元、日元和英镑计价的HQLA应用8%的扣减率;以其他可以自由兑换为港币的货币计价的HQLA应用10%的扣减率,并且只认可在离岸市场交易的人民币资产。不认可上市普通股作为2B级HQLA。在净现金流出方面,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建议包括:对于30天内到期的“次稳定零售存款”,500万港币以下的部分适用10%的流出权重,500万至1000万港币的部分适用15%的流出权重,超过1000万港币的部分适用20%的流出权重。与银行建立超过12个月的一种或以上关系(不包括开立存款户口)且并非不活跃账户的所有者视为与银行建立了“其他业务关系”的客户。对于所有剩余期限为30天以上的“零售定期存款”,使用5%的流出权重。
二、香港银行公会收集到的银行业意见反馈情况
在香港,所有持牌银行必须成为香港银行公会(1981年成立)会员后,才能在香港经营业务。香港银行公会是法律改革、新法例及监管事项的主要咨询组织,也是政府及有关机构就一般商业及银行事宜搜集意见的渠道。本次,香港金融管理局将咨询文件发送给银行公会后,后者收集了各银行的意见并于2013年9月12日向香港金融管理局反馈。具体建议包括:(1)鉴于巴III中规定优质流动资产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主权或中央银行债券,而在香港发行的这类债券供应量并不充足,建议香港金融管理局采用巴III标准,认可评级为BBB-至BBB+的债券列为2B级HQLA,无论债券是以港币计价还是以其他货币计价。同时,建议香港金融管理局提供一份可列入2B级HQLA的RMBS的详细清单。(2)建议香港金融管理局将以人民币计价的HQLA扣减率设为8%,并认可HQLA包含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境内银行间市场购买的在岸人民币债券。(3)建议香港金融管理局对两家关联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的定义提供更清晰的指引。(4)建议香港金融管理局放宽“稳定的零售存款”、与银行建立“其他业务关系”的定义,同时建议对所有30天内到期的“次稳定零售存款”统一应用10%的流出权重,对剩余期限为30天以上的“零售定期存款”使用低于5%的流出权重。(5)对于衍生工具净额结算主协议,请香港金融管理局提供更详细的指引。(6)对于30天内到期的同业拆借和拆放,建议香港金融管理局取消总现金流入不得超过总现金流出的75%的限制,或者允许先进行轧差,再计入流入或流出项目。(7)建议香港金融管理局对认可银行机构确认到期时不再续贷给客户的30天内到期的循环贷款设置100%的流入权重。(8)为公平起见,希望香港金融管理局对M LR也设置渐进式的达标计划,并请香港金融管理局就第一类机构仍需报送M LR数据提供更充分的理由,以及假如第一类机构必须报送两种数据,是否只需满足LCR最低要求作以说明。(9)对于过渡期后LCR的报送频率和方式,银行公会请香港金融管理局确认是依照巴III建议报送过去90天的平均值,还是规定其他的报送要求。在收到银行业界意见反馈后,香港金融管理局会进一步就此次征询意见做出的修改再次咨询业界看法,计划在2014年完成《银行业(流动性)规则》的制定,2014年上半年认可银行机构开始使用新的申报表试行报送LCR和MLR。
三、香港推进实施流动性新规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分析
巴III流动性新规在主要发达经济体的推进实施必将对银行集团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如对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和业务发展战略等方面,本文仅从LCR计算因子视角对单一机构影响进行分析。为满足流动性监管标准,银行会更倾向于购买LCR中规定的优质流动性资产,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界定范围将对香港银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量口径将比原流动性资产(LR计算法)有所缩小。一是原流动性资产中的1个月净拆出将不再归为优质流动性资产,1个月到期的贷款也将不再归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只在分母中按照现金流入计算。二是原流动性资产中的金融机构债券将完全被剔除出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因此,2015年以前,机构面临减持金融机构债券的压力,从而致使金融机构债券市场价格下跌,银行投资收益被迫降低。三是机构持有的优质资产债券被降级超过3个等级时,此类资产仍然可以计为优质流动性资产,但30天后将需从优质流动性资产中剔除。显然,被降级优质资产债券被沽售必然带来资产价格下降,银行债券投资收益下降。此外,正如上述银行业前两条反馈意见所述,在香港发行的国家主权或中央银行类债券供应量并不充足,香港金融管理局是否采用巴III标准“认可评级为BBB-至BBB+的债券列为2B级HQLA”以及“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的认可和相关HQLA扣减率标准”都将对机构计算口径产生较大影响。
银行在统筹计划LCR分母时,也就是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的计算,也将对资产负债业务发展导向产生如下影响。一是存款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将金融机构债券和1个月净拆出从流动性资产中剔除,主要目的在于降低银行之间的流动性依赖。为减少净现金流出,银行将加大零售存款和小企业存款的吸收力度(此类存款在计算净现金流出时,流出权重较低仅为10%)。同时,针对零售客户的票据、债券等也相对流出权重较低,银行将更多地开发此类针对零售客户的产品。二是银行将更积极与现有客户开展多层次合作,即银行要与客户建立超过12个月的一种或多种关系(不包括开立存款户口),具体业务合作标准推出越早,越有利银行开展业务,否则将不利于2015年机构实现LCR超过60%的硬性要求。在无担保批发融资流出方面,针对没有存款保险的大中型企业、主权实体、公共部门、央行和多边开发银行客户,有业务关系的流出权重将从无业务关系的40%降为25%;针对金融机构客户,有业务关系的流出权重将从无业务关系的100%降为25%,显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将显著提升LCR水平。三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和流动性依赖将会降低。在计算LCR时,提供给银行同业的信用额度和流动性便利承诺的40%需计为现金流出,而其他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流动性便利或其他应急融资计划不可计入现金流入,这种规定将引导银行贷款向零售及中小企业流动,降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和流动性依赖。四是对高端私人银行客户争夺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对于30天内到期的“次稳定零售存款”,“500万至1000万”和“超过1000万港币”的部分分别适用15%和20%的流出权重(500万港币以下的部分适用10%的流出权重),而此类客户正是香港银行业必争的高端私人银行客户,为保持稳定的客户关系,银行必须通过延长存单期限减少相关客户“500万”以上存款流出,从而提高LCR的比率。2013年以来,针对相关客户的银行产品和利率定价竞争已经非常激烈,如2013年以来香港各家银行相继推出定期大额存单,某银行1年期2000万元港币定期存单利息已达年化1.8%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