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应链的治理机制及其完善对策
2014-04-06陈正林
陈正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制造国。但中国制造业仍然面临水平低、中小企业占比大、企业之间的战略结合度低①在国务院于2014年9月12日印发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中特别指出:“鼓励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深化战略合作”,并将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列为“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工程之一。等问题,严重地阻碍了中国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提高。近年来,供应链管理在国外受到了广泛重视,管理大师克里斯托弗曾预言“21世纪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然而供应链在中国的推进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供应链治理问题是其主要受阻因素。研究供应链治理机制,对促进中国制造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供应链的兴起与供应链治理的内涵
(一)供应链的兴起。
随着顾客个性化消费倾向的日渐明显,多品种、小批量、快响应成为许多企业不得不面对的市场现实,传统的纵向一体化越来越难以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为适应新的经营环境,许多企业努力改善其内部管理,优化业务流程。但随着内部改革的逐步推进,人们发现内部挖潜的空间越来越小,特别是在快速响应市场变化、提高服务质量方面越来越多地受到上、下游的制约。在此背景下,各企业纷纷加强了与其上、下游间的合作,逐步形成集成化的供应链,终于克服了管理瓶颈,并取得了不菲的业绩。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1](p41)可见,供应链是由核心企业、供应商、顾客等成员通过合作方式组成的以多方共赢为目标的自制组织,其运行机制既不同于以合同为运行基础的市场交易,也不同于依靠权威组织生产的科层组织,而有着其自身的特殊之处。
(二)供应链治理的内涵。
Williamson指出,[2]资产专用程度和交易次数直接影响治理模式的选择,资产专用程度低、交易次数少的业务适合由市场来组织;资产专用性越高、交易次数多的业务适合由企业来完成。但他同时指出,在市场和企业两个极端之间还存在大量的中间治理模式。当资产专有化程度较高、交易次数不太多时,通过市场完成交易会产生很高的交易成本;而如果由企业来完成,又会因规模不经济而产生较高的生产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供应链治理模式既能避免交易成本过高,又能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因而,供应链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是交易机制的优化形式。[3]
特定的交易需要特定的治理结构,治理模式的比较绩效随着制度环境与经济行为主体特征的变化而变化。[2]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供应链关系既不同于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纯粹合同关系,也不同于科层组织中的行政隶属关系,如何保障供应链的有序运行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由于供应链中各成员提供的资源不同,所处的竞争地位也不同,因而他们相互依赖的程度是不对称的,他们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和权力也不对等。拥有较大权力的一方会努力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不惜牺牲其他成员的利益。而利益受到侵害的成员或者予以报复,或者干脆退出供应链,这就使供应链整体利益受损,甚至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4]因而,构建规范、高效的治理机制是供应链稳健发展的基本前提。
供应链治理机制应与其组织特征相匹配。具体而言,供应链治理机制应该建立在如下认识的基础之上:(1)应体现链成员之间的自治关系。供应链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组织,供应链事务应由供应链成员协商决定,要克服个别企业的“霸道”行为,均衡各方利益;(2)应明确供应链中各成员的权力依赖关系。链中各企业之间既相互依存,也需面对权力不对等的现实。由于各成员投入的专用资产有多有少,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特别是各成员为供应链提供的核心技术、品牌、营销渠道、管理经验等资源不同。因此,供应链治理不可能是权力的均等,而是一个不断妥协和接受权利非均等现实的过程。Cox强调只有充分理解买卖双方关系中存在的权力体系,才能找到相应的方法来有效管理供应链关系;[5](3)供应链治理的落脚点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二次分配机制。供应链通过跨企业的合作创造超额利润,但由于该超额利润是“集体劳动”的成果,其分配依据既不能用市场交易中的“公允价值”来衡量,也不能用科层组织内的行政命令来划分,而应该综合考虑各成员在链中的地位、所作贡献、承担的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合作收益的分配方案。总之,供应链治理其实就是搭建一个协调框架,它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激励成员之间的协作,以实现供应链集成的倍增效应,创造尽可能大的供应链整体价值;二是协调链各方的利益,化解各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少个别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以实现供应链成员的长期利益。
二、供应链的治理机制
供应链作为一个建立在合作共赢基础之上的自治组织,其治理机制既不同于市场治理,也不同于同一产权组织内的权威治理,维持其有效运行的治理机制包括:
(一)信任。
信任是供应链治理的基础,是供应链平稳运转的润滑剂,其治理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1)信任是一种控制机制。信任可以减少供应链成员用于预防他人机会主义行为而发生的支出,降低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从而降低交易成本。Hwang的研究表明:当信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方对于自己承受对方压榨的担心呈指数级下降,表明信任有利于降低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6](2)信任是一种保障机制。信任使供应链成员之间容易达成共识,有利于形成一致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促进相互合作;(3)信任是一种约束机制。信任能在交易关系中创造自我约束的力量,有效规避合同所不能完全屏蔽的风险,①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契约经济学认为合同不可能是“完全的”。使供应链成员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保证供应链成员不会将自己的利益构筑在损害交易伙伴利益的基础之上;(4)信任是一种自动履约机制。信任使供应链成员表现出对彼此意图和行为的高度信心,并引发成员之间的自愿合作。当信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投资方不但不用担心专用性投资成为受“要挟”的把柄,反而会被视为信任对方的信号,促进彼此的相互承诺。总之,信任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投机行为,为供应链合作奠定基础,也是其他治理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
(二)关系约束。
经济行为嵌入在人际关系网络或跨组织网络之中,[7]企业间的行为同样受到网络规范的影响。关系型规范主导下的交易者看重的是利益的互惠性,倡导通过提高总体收益来满足个体的利益诉求,而不是通过挤占他人的利益来提高自身的福利。因而,关系型规范可以改变参与者的行为取向,引导他们将注意力从防范负面行为转向共创价值。供应链成员作为供应链网络的一员,其行为深受供应链关系的制约。供应链关系是规范成员行为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为全体成员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障。
(三)声誉机制。
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使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合作表现(包括战略配合、专用性资产投资、产品和服务价格、合同完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信用状况、服务承诺兑现等)很容易在链中企业之间进行传递,从而对每一成员形成有效的声誉约束,保持在供应链中的声誉对供应链成员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获取长期利益,供应链成员不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做出有损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多次重复博弈会促成成员之间的合作。同时,组织声誉对组织成员具有正向激励效应,组织声誉租金越多,组织成员就会越诚实可靠。因此,声誉机制制约了供应链成员的机会主义动机,有助于调节供应链成员的行为规范,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实现双赢发展。
(四)成员资格控制。
一般而言,更换上游供应商或下游经销商都会使企业承受巨大的转换成本,尤其在联合研发、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方面投入大量专用性资产的情况下。因此,选择合适的供应链伙伴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非常重要。相应地,企业应全面考察上、下游成员的合作意愿和投机倾向,对他们进行资格认证,逐渐淘汰不守信的交易者,从而减少企业承受的交易风险。另一方面,链中企业为了长期利益也会珍惜既有的交易地位,成员资格是企业对伙伴的有力承诺,它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互信关系。陈志新、张忠根指出:供应链网络不但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建立交易关系,而且可以利用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内部规范约束、成员资格排斥等社会机制实现交易的联合治理。[8]在富士康公司发生“十几连跳”事件发生后,苹果公司根据其《供应商行为准则》派人员监督富士康的劳工权益保障情况,这也是核心企业利用成员资格对供应商进行约束的具体表现。
(五)信息共享。
市场交易中,企业因担心过度的信息披露会招致交易伙伴的“要挟”而不敢与上下游分享信息,结果导致存货周转慢、知识传递少、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差等问题。在供应链环境下,信任、关系约束、声誉机制等有利于打消各方顾虑,促进信息的充分共享,降低牛鞭效应,提高供应链整体的效益。与此同时,供应链中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又进一步促进了彼此了解,有利于供应链成员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降低了机会主义风险。所以,信息共享在供应链协调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9]信息分享越充分,供应链伙伴的财务绩效就越好,各成员延长合作关系的意愿就越强烈。[10]
(六)内部协商。
供应链成员在价值创造方面是合作者,而在价值分割方面又是竞争者,这种“竞合关系”决定了协调他们矛盾的必要性。正如前文所说,建立在合作共赢基础上的供应链关系既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成员之间的矛盾,也不可能援用科层组织内部的行政命令来分割成员之间的利益,只能通过内部协商机制解决成员之间的利益竞争问题。在协商过程中,首先应强调多方合作共赢的共同远景,强调不应被眼前的局部利益所羁绊;其次,应充分协商,尤其是核心企业应避免利用强势地位挤占其他成员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二次分配模式。研究显示,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向上、下游转让合作利益,能够促进供应链整体绩效的提高,进而提高核心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11]
综上可见,供应链治理是建立在长期合作基础上的共同治理,信任、关系约束、声誉机制、信息共享、内部协商等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作,创造更多的合作收益;也有利于抑制供应链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减少交易成本。
三、我国供应链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尽管供应链合作能够为全体成员带来光明的前景,但由于供应链治理不是以法律、行政命令等强制力作为保障,它们在现实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总能达到理想状态。当前,在我国供应链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1)尚未形成切实可行的内部协商机制。如前所述,由于各成员在供应链中的权力不对等,强势企业很容易对其他企业进行利益侵占。比如,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由于集成了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存货管理职能,能够节约双方总的物流成本。但实务中许多制造商坐享物流成本节约的全部利益,这就引起供应商的不满,影响供应链合作的进一步深入;(2)核心企业滥用成员资格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据调查,国内某汽车公司要求其供应商“每年降价7%”,否则就停止其供货资格。这显然没有考虑供应商的利益诉求,是利用成员资格对其他成员进行的强制压榨行为;(3)信任的基础并不牢靠。由于内部协商机制、成员资格约束等方面的不健全,导致成员之间的信任基础不牢固,从而影响了供应链成员在信息共享、专用资产投资、物流基础、资金流集成等方面的全面、深入合作,并阻碍了供应链整体竞争实力的提升。
鉴于供应链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如下对策以完善供应链治理:(1)树立互惠互利和合作共赢的基本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供应链各成员的合作热情,为核心企业的长期发展创造条件,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舞台,促进我国制造业整体健康快速发展;(2)建立科学、高效、民主的内部协商机制。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但它不应据此侵占其他企业的应得利益,因为供应链各成员之间不是纯粹的买卖关系,而是合作共赢的自制组织,各成员都有权参与供应链事务的决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供应链合作的进一步深入,提升供应链整体价值,并为各成员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3)筑牢供应链信任基础。一方面,核心企业要克服自身的短期行为,通过信息公开、民主协商等形式寻求其他企业的理解与支持,以赢得其他企业的信任。另一方面,核心企业应严格要求其他企业,通过关系约束、声誉机制、信息共享等机制夯实供应链系统的信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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