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担民事责任
2014-04-06王曙光
王曙光
(肥城市水利局,山东肥城 271600)
浅谈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担民事责任
王曙光
(肥城市水利局,山东肥城 271600)
文章探讨了在现行水法规体系框架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活动中如何正确使用法律,规范执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承担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因毁损水工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加强对水工程权利主体财产权的保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民事责任;水利工程;权利主体
随着水利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国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包括单位和个人兴办水利事业,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管理和使用权主体结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各种涉水民事纠纷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权利主体财产权的保护,维护良好的水行政管理秩序。
毁损水工程所造成权利主体的财产损失数额往往是十分巨大的,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水工程的权利主体在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的同时,更迫切地请求责令赔偿权利主体的财产损失,以期更方便、快捷地修复毁损工程,保障公共安全及发挥水工程的经济效益。
1 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概念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水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因毁损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或有损失之虞时,责令当事人承担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对有关的民事责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1.1 民事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具体形式。
1.3 水法规中的民事责任条款
水法规中的民事责任条款有如下特点:1)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当事人因侵占、毁损水工程及其设施权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3)在体例上,民事责任条款往往设置在水法规的“法律责任”或“罚则”部分,并与行政处罚揉杂在一起。
1.4 私法自治原则与水行政主体辩证关系
私法自治原则在所有权方面可以表述为所有权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民事责任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一般应当由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是否予以追究。但是水工程大多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以大量的水法规条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法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责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维护了权利人应有的权利,为权利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所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责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与私法自治原则并不矛盾。
2 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性质分析
2.1 责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分类
1)根据启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责令行为;2)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命令和行政裁决行为;3)根据水法规条款规定,可以分为责令停止侵害(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令行为。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民事责任的优势
1)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行业的专门管理机关,具有其他国家机关不具有的专业性。2)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发生在水行政管理活动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先期已对有关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或已进行了现场勘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3)相对于当事人的自力救济和司法救济,更有利于高效、公平、公正的作出处理。
2.3 依申请的责令行为——水行政裁决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章第3节的规定,水行政裁决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水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具有准司法性、居间裁判、“不告不理”等特征。
3 责令承担民事责任处理程序
3.1 处理民事责任的程序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依申请的责令行为具有准司法的特征,但从法律属性上讲还是行政执法行为,应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处理。现阶段山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章的行政执法程序和第6章第3节规定规范处理民事责任活动。
3.2 严格规范水行政裁决行为
作为依申请启动的水行政裁决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程序,一定要重视裁决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对于责任不明确、或赔偿数额不具体,或当事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其它情况,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鉴定机构鉴定,在价值取向上应做到公平、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3.3 在处理程序上注意权利主体的不同
水工程的权利主体可能是国家、集体或个人,针对国家所有的水工程被侵占、毁损的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依职权主动责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水工程及其设施,在对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处理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4 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责令行为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论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何种责令行为,最终做出的是行政命令决定书还是行政裁决书,其本质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处理决定依法执行或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5 结语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侵占、毁损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行政处理的同时,可以依法一并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保护水工程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利,维护水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责任编辑张玉燕)
D922.66
B
1009-6159(2014)-03-0016-02
王曙光(1969—),男,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