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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校党代会常任制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2014-04-06周璋斌丁磊

湖北社会科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常任制全委会党代会

周璋斌,丁磊

(广西大学,广西南宁 530004)

加强高校党代会常任制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周璋斌,丁磊

(广西大学,广西南宁 530004)

高校党代会常任制是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创新实践,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制度的重点是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任期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关系,这样才能确保党内民主建设以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有效推进,并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高校;党代会常任制;关系

高校党代会常任制建设是高校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必然选择,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只有建立统一合理有效的党内法规,才能使党代会常任制贯彻落实,才能使学校各个领域的主体都能平等享有权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党内民主建设深入发展。加强党代会常任制能够巩固高校党委的领导,使高校的事业能够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高校的党内民主建设也面临着众多考验,一项制度的实施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是会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具有联动性。因此,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处理好党代会与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党代会常任制必然要求党的代表大会是职能和权威的‘归位’,即党的代表大会切实成为党内的‘领导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它选举产生委员会、党的常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就形成了三个委员会统一于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的局面。从权力授受关系和权力结构上解决党内领导干部个人高度集权问题,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完善。”[1](p197)这从宏观上把握了党代会与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对于高校而言,还要处理好党代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1.处理好党代会与党委全委会的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党委全委会的作用需要增强,其权力的来源应当是党代会。党代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因此党委全委会应当对党代会负责。高校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年会。党代会的年会须确保会议质量,不走过场,对学校上一年度的党务、校务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提出宏观指导和规划,统筹安排。党委全委会以及扩大会议必须以党代会的会议精神为指导。笔者建议,在其开会过程中可邀请党代会代表列席或旁听,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从人数上来看,党代会代表人数必然远大于党委全委会委员人数,党委全委会委员也是党代表,但是还有大部分党代表来自于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只有在党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充分发挥公平公正公开,才能保证党代会能够成为权威,党委全委会应当自觉地接受党代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代会的决议。

2.处理好党代会与党委常委会的关系。

对于学校来说,校党委常委会是权力的中心,是重中之重,这既体现了学校必须接受党委的领导,也体现了集体领导。但是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党委常委会权力过分集中,甚至党委常委会代替党代会作出各项决议。因此,必须明确党代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权力授受关系是: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全委会领导日常工作,而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同样,在党委常委会中,可以邀请党代会代表列席旁听。党内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党代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党委常委会包办代替。除了党代会的年会制以及党代表的任期制,还可以通过设立党代会的常设机构来保障党代会发挥作用以及维护党员代表的权利。党代会的常设机构人员不可庞大,应当精兵简政,可以使党代会在闭会期间能够充分发挥代表的经常性作用。笔者设想,可以使每一位校党委常委联系一名党代会常设机构人员,保证联系的畅通无阻。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在党代会上所通过的决议与决定应当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后生效,这也体现了民主前提下的集中。

3.处理好党代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对党内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决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并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工作。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时,要从体制上确保纪律检查委员会享有和学校党委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各自相对独立地履行党代会赋予的职能和任务,也就是要保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独立性。在人员构成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党代会代表也会有重合的部分,但只要在体制上加以保证,不会影响双方的关系。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评议,对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这也是一种监督。同样,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必须贯彻落实党代会的决议。

4.处理好党代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党代表大会年会原则上应当在每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之前来召开,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这也是为了便于教代会会议精神体现党代会精神。涉及重大问题时,须由党代会讨论通过决定;具体问题可由教代会解决。党代会需从宏观上对学校党建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进行指导,而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是从微观上处理具体事务。笔者认为,党代会代表的比例应该侧重于学校教职工,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教职工的利益,有利于学校的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与决定不能与党代会精神相抵触。只要在这个前提下,其他可以灵活多样。

二、处理好制定统一合理有效的党内法规与保证党代会常任制“有法可依”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实行依法治国。党组织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能越法。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开始实施,经历了四次修改。在宪法中明确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各政党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共产党在制定党内法律法规时也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也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一系列党内法规都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党代会常任制的实施的法律依据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党内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党内法规对于党代会常任制的指导意义。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出现了党代会常任制无“法”可依,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法律空白,这也是高校领导干部和党员代表急需解决的难题。这使得高校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高校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视程度、制度规定、程序安排以及领导体制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要解决这个难题,必须要研究制定统一合理有效的党内法规,才能保证高校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进展顺利,有法可依。

首先,制定统一合理有效的党内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这样党代会常任制所依据的法律才权威,这也是体现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党内法规的合理性。党内法规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党的意志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党代会常任制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必须有党内的法规来确保其规范和合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代会常任制是制度建设,或者说是机制建设,一项制度的稳定与否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由此可见,党内法规对于党代会常任制的重要意义。

其次,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应当注重其统一性,不能朝令夕改,或者法规之间相互矛盾抵触,差别太大也不利于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使党代会常任制无可适从。同时,党内法规应当有效,对于指导党代会常任制有具体作用,而不是一纸空文。

再次,党代会常任制所依据的法有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是法律,党内的某些规定和政策没有上升为法律时,它们的适用范围只是在党内。那么党代会常任制作为一项制度改革,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但是宪法和法律相对稳定,如何将这种变化和稳定的关系处理好也是值得理论界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并且要深入彻底,这样的改革才会合理有效,才会符合实际,才能与现行法律相适应。也就是说在依照法律时不可死板,要灵活机动。必须要将党内法规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制定党内法规时要结合实际,党代会常任制在依照法律时也要结合实际。

三、处理好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与党员代表权利保障的关系

1.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由此可见党内民主的重要意义,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是保持党兴旺发达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持党先进性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一直重视党内民主建设。毛泽东曾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泼,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2](p529)那时党还是革命党,就充分认识到党内民主的作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尤其是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就鲜明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3](p168)这将党内民主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就是要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只有制度化才能科学化。党内民主如果不能形成完备可靠的制度,没有体制保障,党内民主也不能实现。所以我们应当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来完善,与时俱进。党代会常任制的构建就是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一个方面,也就是确保党代会在党内的权威地位,使党代会成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与监督机关。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手段。

2.保障党员代表权利。

党代会党员代表有一系列的权利,如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与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与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的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同时有被选举权等等。这些都是高校在实践党代会常任制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在保障方面,可以通过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制度、代表调研制度、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代表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制度、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等具体制度来确保党员代表的权利得以实现。提案制度是现代政治民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议事制度,代表要提出有效的提案和提议,就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必须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所以此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代表反映基层民意,收集基层信息,完善学校党建提供一个重要的平台,也为学校党内民主建设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代表调研制度也是有着现实和重大的意义,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通过代表的调研视察活动,可以更好地了解党员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想法,收集第一手资料,这样更具有针对性。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同时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当然这一制度不可以流于形式和表面,必须要落实到行动中去。这也是体现对党代表的尊重,党代表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代表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制度说明代表要反映基层民意,体察民情,如果将自己与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隔绝,那么无法提出好的议案。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对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意识和行动力,切实履行代表职责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因此保障党员代表权利也需要通过健全制度来维护。从宏观上来说,既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在具体实施党代会常任制时,也有上述具体制度。只有切实保障党员代表权利,对侵害党员代表权利的行为进行惩戒,才能使党代会常任制真正发挥作用。

3.处理好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与党员代表权利保障的关系。

党内民主的关键是由全体的党员一律平等地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决定党内一切重大事务。这就表明了党员在党内所处的主体地位,这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保障党员权利。反之,党员权利得到了保障也才能说明党内民主得到了体现。党内民主可以发挥全体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凝聚全党的战斗力,最终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党作为执政党的长期执政,并且可以使党做出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民主,有百利而无一害。在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对于损害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摈弃。高校党代会常任制作为高校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有效手段,必须重视党员代表权利的保障。事实上,党员代表的权利也不是一种恩赐,而是本来属于党员的。在笔者看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最终落脚点就是维护和保障党员代表的权利,这也是体现党“以人为本”的理念。而高校党代会常任制即是在这一理念前提下,充分尊重党员代表的权利。通过党代会年会制及代表常任制等措施可以使党员代表在党代会开会与闭会期间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对学校建设建言献策,对学校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对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与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各项权利,并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自身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以及条件保障。

总之,加强高校党代会常任制建设必须处理好上述各种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这一制度能够不断推向前进。当然,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不可操之过急,应当循序渐进,有的放矢,逐步推进。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于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

参考资料:

[1]王建国.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 周刚

G416

A

1003-8477(2014)01-0176-04

周璋斌(1962—),男,广西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丁磊(1987—),男,广西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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