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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刑化

2014-04-06杨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罚金监禁犯罪人

杨宏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00)

论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刑化

杨宏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00)

短期自由刑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部分。我国短期自由刑存在许多问题:关押的时间太短,惩罚功能太弱,司法资源不足,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没有严格的分类管教制度,容易形成交叉感染;影响犯罪人的心理,形成心理疾病,犯罪人容易自暴自弃;给犯罪人的生活、家庭带来压力,使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为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于一部分短期自由刑可以有条件地易科非监禁化,即易科罚金刑、易科资格刑、易科社区矫正。短期自由刑非监禁刑化,可以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短期自由刑;刑罚易科制度;非监禁刑制度

短期自由刑是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个概念,以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方法达到刑罚的目的,其与长期有期徒刑相区别的就是刑期的长短。在司法实践中,短期自由刑得以大量运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重要的体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现状,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应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均不包括缓刑)。

我国刑法中,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其特点在于它虽然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但是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很短。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短期自由刑是指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种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犯罪结果不严重或者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如果不判处刑罚就不能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处以相对较轻、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①2013年1月1日以后,看守所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一律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将其中所有的未成年罪犯一律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不得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

一、我国短期自由刑存在的问题

短期自由刑以人权为本位,暂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具有优越性,但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学界对于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押的时间太短,惩罚功能太弱,司法资源不足,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短期自由刑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时间较短,刑罚的威慑力不强,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据统计,我国每年关押一个犯罪人的成本在一万元以上,高昂的监禁费用已经不符合现代刑罚经济的要求。再加上监管人员本来就缺乏,对于短期关押的人自然就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就难以切实改造犯人。

(二)没有严格的分类管教制度,容易形成交叉感染

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一般是初犯、偶犯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如果与其他犯罪人混杂关押,就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使得短期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犯罪分子步入社会后成为更“专业”的危险分子。监狱这一改造犯罪分子的场所反而成了培养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学校”。

(三)影响犯罪人的心理,形成心理疾病,犯罪人容易自暴自弃

被执行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和其他犯罪人一样被称为“犯人”,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心理将会受到打击,形成偏见,对自己失去信心,甚至自暴自弃。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人再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四)给犯罪人的生活、家庭带来压力,使其难以回归社会

犯罪人被隔离的时候,在精神和物质上都会受到影响,会失去工作,在经济上承受巨大的痛苦,婚姻会产生危机,甚至家庭破裂。即使短期关押,刑满释放后,社会歧视也会导致犯罪人的自尊心下降,重新回到社会必然需要一个过渡期。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制度还不够完善,他们面临重新找工作的困难,甚至是以后的婚恋、子女的教育问题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建议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化

为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于一部分短期自由刑可以有条件地易科非监禁化,即易科罚金刑、易科资格刑、易科社区矫正。

(一)非监禁化制度的适用

非监禁化也叫非机构化,是指对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判处刑罚的犯罪人,避免在封闭性的监禁机构(如监狱)中对犯罪人实施矫正,尽量将犯罪人置于开放性的社会执行刑罚,以使犯罪人更多地接触社会并减少犯罪人相互间的不良影响,以利于其更好地重返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理念或制度。

1.适用条件。对于一部分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刑,应对犯罪人主客观方面进行考查。若是故意犯罪,应严格审查故意的主观恶性、犯罪时的客观条件以及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后再犯可能性不大的可以适用此制度。若是过失犯罪,应综合考量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这种过失的因素是什么,以及其不可预见性有多么严重的结果。

2.适用对象。前提是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为了体现刑法“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于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家里有人需要照顾无人照顾的,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以及执行短期自由刑不利于犯罪人今后发展的(如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刑制度。

3.适用方式。具体的适用方式可以分为两种:(1)对于轻微的经济型、财产型犯罪,其主观危害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监禁的可以直接适用罚金刑并可以进行适当的社区矫正教育;(2)对于判处短期自由刑之后,确实难以执行,主观上深刻认识到错误,并有悔改,不再有犯罪可能性的,可以易科罚金刑并处限制性的资格刑。

(二)易科非监禁化:易科罚金刑、易科资格刑、易科社区矫正

1.易科罚金刑

根据外国立法,易科罚金制度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条件地适用罚金替代原短期自由刑,罚金缴纳完毕并经监督机关批准,原判自由刑就视为执行完毕的制度。

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方式,罚金刑能够有效地减轻监管机关的压力,改善监管场所的财力、物力支出。同时,对犯罪人进行财产上的惩罚足以形成心理上的告诫,使其对再犯罪产生畏惧心理,既可以惩罚、教育、改造犯罪人,又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达到了刑罚的目的。

易科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以下配套方式:(1)允许分期执行,可以减轻犯罪人的经济压力;(2)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罚金;(3)收入不足时,可以暂时停止缴纳;(4)对于生活实在有困难客观上不能缴纳的,可以根据其表现适当减少缴纳的数额;(5)有能力缴纳而故意不缴纳者,可以适用执行罚,限期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如此,既能防止判而不执、执而不缴、空判的情况,又能考虑到不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减少因财产不同而造成刑罚不公的现象。

2.易科资格刑

易科资格刑就是剥夺犯罪人在法律上的某种权利,减少其犯罪的可能性。仅仅依靠罚金刑还不足以预防犯罪,可以并处资格刑,限制其某种自由,如剥夺其行使某种经济权利的自由。《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禁止令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它从法律上确认了资格刑的重要地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在刑罚执行期间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剥夺犯罪人的资格,可以预防在特定条件下,由于外力的作用产生的不利影响,防止犯罪人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刑法典中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行政法中有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在短期自由刑易科资格刑时,可以附加禁止性规定,如禁止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禁止驾驶、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典型的短期自由刑,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能易科禁止危险驾驶人驾驶,剥夺其驾驶资格就能很好地防止危险状况的出现,这种刑罚制度的惩罚力并不比短期自由刑差。

3.易科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非监禁刑手段。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执行活动,更是一种对非监禁罪犯予以矫正、培训和安置帮教的活动,具有矫正性和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障性。

社区矫正可以很好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防止犯罪人交叉感染,可以促使犯罪人积极投入社区改造。把犯罪人放在社区里执行刑罚,不与社会相隔离,有利于刑满后融入社会。执行社区矫正的为社区矫正机关,犯罪人要定期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犯罪人应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合理的劳动可以提高犯罪人的责任意识,在劳动中更好地学会与人交流相处。

与此同时,应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非监禁刑中可以并处社区矫正,完善监督和执行方式,建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机构,更好地了解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制定个别处理方案。犯罪人到社区后仍然要接受执法部门的严格监督与日常考察,若再次犯罪,则撤销社区矫正。

三、结语

随着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我国的刑罚制度也在不断进步,对于短期自由刑的研究在不断深入。部分短期自由刑非监禁刑化制度能够体现我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罚目的,能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端。《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正好契合了刑罚非监禁化的思想,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易科罚金刑、易科资格刑和社区矫正在我国刚刚起步,其中有许多问题有待于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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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

A

1673―2391(2014)06―0092―03

2014-02-18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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